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鑑定的重要性與程序 當親人動完手術後狀況惡化,家屬懷疑醫師有疏失,醫師卻說已經盡力……雙方各執一詞,到底真相是什麼?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不是醫學專家,要如何判斷誰是誰非?這時候,「醫療鑑定」就扮演了關鍵角色。它就像一位公正的醫學裁判,透過專業分析告訴法院:醫療行為是否符合常規、有沒有過失、以及損害與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這篇文章將用淺白的方式,帶你了解醫療鑑定的法律依據、進行程序、以及它在訴訟中的重要性。我們也會引用真實法院判決的見解,並解答幾個常見問題,讓你在萬一遇到類似狀況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救濟途徑。 --- 一、醫療鑑定是什麼?誰來做? 醫療鑑定是由衛生福利部下設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簡稱醫審會)負責執行。依據《醫療法》第98條第1項第4款,醫審會的任務之一就是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換句話說,當檢察官偵辦醫療糾紛案件,或是法院審理相關民事、刑事訴訟時,如果認為需要專業醫學意見,就會委託醫審會進行鑑定。 為什麼要特別規定由醫審會來做?因為過去醫療糾紛鑑定多由醫師公會辦理,容易讓人覺得「醫醫相護」,公正性受質疑。所以《醫療法》將鑑定任務交給衛生主管機關下獨立的委員會,以提高公信力(參照11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所述)。 醫審會的成員包括醫學、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鑑定過程會先由初審醫師審查,再提交小組會議討論,最後作成鑑定書。整個流程嚴謹,且必須「基於醫學知識與醫療常規,並衡酌當地醫療資源與醫療水準,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鑑定」(11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引用之《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16點)。 --- 二、醫療鑑定的程序怎麼走? 醫療鑑定並不是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的,必須由檢察官或法院來委託。以下是典型的步驟: 1. 委託機關提出:檢察署或法院發函給衛福部,敘明鑑定範圍,並提供相關卷證資料,包括: - 完整的病歷(含護理紀錄、X光片等) - 訴狀、調查筆錄或偵查卷證 - 法醫解剖或鑑定報告(如果有) - 其他必要資料(11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 3. 鑑定書完成:醫審會將鑑定書送還委託機關,並檢還卷證。鑑定書內容會針對委託事項,說明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有無過失、因果關係等。 4. 當事人對鑑定有意見怎麼辦? 如果當事人認為鑑定書有錯誤或遺漏,可以透過原訴訟程序,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或「再送其他機關鑑定」。但要注意,鑑定書本身並不是行政處分,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114年度訴字第110號、11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 --- 三、為什麼醫療鑑定這麼重要? 醫療糾紛涉及高度專業知識,法官很難自行判斷醫師是否有疏失。因此,鑑定意見往往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實務上,法官雖然不受鑑定結果拘束,但若無明顯錯誤,通常會予以採納。所以一份鑑定書很可能直接影響訴訟勝敗。 此外,鑑定程序也是當事人攻擊防禦的重要戰場。例如,當鑑定人出庭時,當事人或律師可以進行「交互詰問」,要求鑑定人詳細解釋鑑定方法、依據,甚至提出質疑。司法院曾函釋:鑑定人到庭說明時,應先進行完整之言詞解說,再由當事人詰問,這樣才能讓雙方充分理解鑑定內容,並聚焦爭點(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200190 號函釋)。 --- 四、真實案例:對鑑定書不服,可以打行政訴訟嗎? 讓我們看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11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打官司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法院怎麼判呢?法院指出:醫審會的鑑定書是受司法機關囑託所為的專業意見,性質上屬於「鑑定」,並非行政機關對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因此,當事人不能單獨對鑑定書提起行政訴訟,而應該在原來的訴訟程序中(例如民事或刑事訴訟)爭執鑑定的正確性。最後法院以原告之訴「顯無公法上請求權」為由,判決駁回(114年度訴字第110號、114年度訴字第110號、11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對鑑定結果不服,正確的做法是在原本的訴訟裡聲請傳喚鑑定人、聲請再鑑定,或提出其他證據來推翻,而不是另闢行政訴訟戰場。 --- 五、常見問題 QA Q1:醫療鑑定一定要打官司才能做嗎? 原則上,醫審會只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的委託,所以必須已經進入偵查或訴訟程序。但衛福部也有提供「醫療爭議調解」的管道,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申請「醫事專業諮詢」,這雖然也是一種專業意見,但效力與訴訟中的鑑定不同,僅供調解參考。 Q2: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可以,但必須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聲請,並說明理由,例如:鑑定意見有矛盾、重要證據未審酌、或違反醫學常理等。法院會審酌是否有必要再送其他機關(如其他醫學中心)鑑定。不過,重新鑑定並非當事人的絕對權利,如果法院認為原鑑定已足夠,可能會駁回聲請。 Q3:醫療鑑定要花多久時間?費用誰負擔? 鑑定時間視案件複雜度而定,通常需要3到6個月,甚至更久。 費用由委託的檢察署或法院先行支付,但如果最後判決確定,法院可能會裁定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民事訴訟)或由國庫支付(刑事訴訟)。 Q4:鑑定人會出庭嗎?如何詰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鑑定人經法院傳喚,有到庭以言詞說明的義務。實務上,鑑定人到庭後,審判長會先請他完整解說鑑定內容,之後才由當事人或律師進行交互詰問。這樣可以確保鑑定意見被充分理解,也避免詰問偏離重點(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200190 號函釋)。 Q5:醫審會的鑑定會不會偏袒醫師? 醫審會的組成包括醫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鑑定過程採「匿名審查」:初審醫師不知道案件當事人是誰,小組會議也是集體討論。而且《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明文要求委員必須公正客觀,不得為虛偽陳述。若當事人認為有偏頗,可以在訴訟中具體指出,並聲請法院調查。 --- ##配偶權視鑑定意見。了解鑑定的運作方式與法律性質,能幫助你在面對醫療糾紛時,採取正確的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提醒:醫療糾紛往往複雜且情緒沉重,除了法律途徑,也可以考慮透過調解或和解來解決,畢竟訴訟耗時費力,鑑定結果也不一定能完全符合期待。無論選擇哪條路,事先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做出最適合的決定。 ---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係依據真實判決書摘錄,為便於讀者理解,已簡化標記為114年度訴字第110號~114年度訴字第110號,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