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幾歲才能結婚?民法結婚年齡最新規定 在臺灣,男女都必須年滿 18 歲才能結婚。 民法第 980 條現行條文只有一句話:「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這是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舊法「男滿 18 歲、女滿 16 歲」的雙軌規定已經走入歷史。未滿 18 歲跑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應否准;就算真的登記成功,這段婚姻也處於「得撤銷」狀態,隨時可能被法院判決撤銷。 「16 歲懷孕可以結婚嗎?」「爸媽同意就能提早結婚嗎?」「農曆生日滿 18 算不算?」以下用現行條文、法務部函釋與最高法院判解,一次講清楚結婚年齡怎麼算、違反有什麼後果、撤銷婚姻要跑什麼程序。 --- 一、現在幾歲才能結婚?民法第 980 條怎麼規定 結婚年齡:男女一律滿 18 歲 現行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這是強制規定,不因當事人合意、家長同意、已同居、已懷孕而改變,並與民法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接軌——現行法下能結婚的人,一定已經是成年人。 新舊法對照表 | 項目 | 舊法(111/12/31 以前) | 現行法(112/1/1 起) | |---|---|---| | 男性最低結婚年齡 | 滿 18 歲 | 滿 18 歲 | | 女性最低結婚年齡 | 滿 16 歲 | 滿 18 歲 | | 成年年齡(民法第 12 條) | 滿 20 歲 | 滿 18 歲 | | 未成年人結婚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有(舊民法第 981 條) | 已刪除 | | 法定代理人撤銷權的 1 年期間 | 有(舊民法第 990 條) | 已刪除 | |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有(舊民法第 13 條第 3 項) | 已刪除 | | 訂婚年齡(民法第 973 條) | 男滿 17 歲、女滿 15 歲 | 男女均須滿 17 歲 | 本次修法一併修正民法第 12、13、973、980 條等條文,並刪除第 981 條、第 990 條;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 條之 2 第 1 項,這些條文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修法施行前就結婚的人怎麼辦? 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親屬事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施行法另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也就是說,在 112 年 1 月 1 日以前依舊法合法成立的婚姻(例如女方滿 16 歲未滿 18 歲時結婚),並不會因為新法上路而失效。 另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過渡條款: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該次修正之民法第 990 條、第 1077 條、第 1091 條、第 1127 條、第 1128 條,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 18 歲者,於滿 18 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訂婚可以早一年,但訂婚不是結婚 民法第 973 條現行條文:「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訂婚門檻比結婚低一歲,但訂婚只是婚約,不發生婚姻的身分效力,也不能當作提前辦理結婚登記的理由。 --- 二、未滿 18 歲結婚會怎樣?是「得撤銷」不是「無效」 結論先講:違反結婚年齡的婚姻不是自始無效,而是「得撤銷」。在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前,婚姻仍然有效存在。 民法第 989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 比較 | 婚姻無效 | 婚姻得撤銷 | |---|---|---| | 效力 |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 判決撤銷確定前仍有效 | | 訴訟類型 | 確認之訴 | 形成之訴,須由法院判決 | | 未達結婚年齡屬於 | ✗ | ✓(民法第 989 條) | 誰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依民法第 989 條本文,撤銷權人有兩種: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 ⚠️ 這裡有一個非常常見的誤解:很多人以為只有「未達年齡的那一方」才能請求撤銷。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2863 號民事判例採相反見解,其裁判要旨為: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已達第九百八十條所定年齡之當事人,包括雙方而言,必雙方當事人於起訴時俱達結婚年齡,其撤銷請求權始行消滅,若一方於起訴時已達結婚年齡,他方未達結婚年齡者,仍得請求撤銷其結婚。」(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2863 號 民事判例) 該案中,被上訴人周OO起訴撤銷婚姻時,上訴人謝OO「年僅十七歲有餘」,未達當時男性 18 歲門檻。最高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自己是否已達結婚年齡,對其撤銷請求權並無影響,原審未調查被上訴人年齡即判准撤銷,於法無違,上訴駁回。 換句話說:只要有任何一方在起訴時仍未滿 18 歲,撤銷權就還在,已達年齡的一方一樣可以提告。 撤銷權什麼時候會消滅? 民法第 989 條但書列了兩種情形,只要出現其中一種,就不得再請求撤銷: 1. 當事人已達第 980 條所定年齡——依前述判例,須雙方於起訴時均已滿 18 歲。 2. 已懷胎——指婚姻當事人之女方已懷孕,用意在保護胎兒與既成的家庭關係。 撤銷權有期間限制嗎?沒有 在上述兩種情形發生前,撤銷權沒有行使期間的限制,也不會因為結婚很久而消滅。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1561 號民事判例的裁判要旨: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在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前,關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撤銷權之行使,並無期間之限制。」(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1561 號 民事判例) 該案事實是:上訴人於民國 25 年結婚時只有 12 歲,訴訟時仍未滿 18 歲,被上訴人也未懷胎。上訴人主張兩人「結婚已閱四、五年」,對方不得再請求撤銷,最高法院直指「殊屬誤會」,並說明當地縱有早婚習慣,因與強行法規相違背,自無許其存在之餘地,上訴駁回。 家長同意過,還能撤銷嗎?可以 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555 號民事判例的第一段裁判要旨: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除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外,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此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規定甚明,是未達結婚年齡人之結婚,雖曾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當事人亦得請求撤銷。」(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555 號 民事判例) 該案上訴人黃OO於民國 13 年 3 月 26 日出生,民國 26 年舊曆正月間與被上訴人余OO結婚時尚未滿 18 歲。最高法院指出,民法第 989 條但書並無「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得請求撤銷」之規定,家長同意不影響撤銷權;上訴人另主張婚後未實行同居,亦不足採,上訴駁回。 ⚠️ 提醒:同一則判例的第二段要旨處理的是民法第 990 條、第 981 條的適用範圍,這兩條已於 112 年 1 月 1 日刪除,該段見解在現行法下已無適用餘地,不可再援引。 這些「判例」現在還有效力嗎? 上面三則都是舊制「判例」。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停止適用的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不再具有近似法律的拘束力。不過民法第 989 條在這些爭點上並未修正,這些見解實務上仍常被引為參考。 --- 三、撤銷婚姻的程序怎麼跑?向哪個法院、要不要調解、多少錢 撤銷婚姻不能自己去戶政事務所辦,必須打官司。以下是實務流程重點: 這是什麼類型的案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撤銷婚姻事件」屬於乙類家事訴訟事件。 要先調解嗎?要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 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撤銷婚姻屬乙類,故須先調解。同條第 2 項另規定,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除外)。 要向哪一個法院提告? 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婚姻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1.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2. 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3.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同條第 2 項另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第 1 項限制;依前三項均不能定管轄時,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條第 4 項)。 裁判費多少? 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撤銷婚姻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 第 1 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若同時提出財產上請求(如損害賠償),依同條第 2 項分別徵收。 --- 四、婚姻被撤銷之後呢?子女、財產、賠償怎麼處理 撤銷不溯及既往——這點和「無效」差最多 民法第 998 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撤銷婚姻是向將來失效,撤銷以前的夫妻關係並非從未存在。最直接的影響是:撤銷前所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撤銷前的身分行為與財產行為也不會一併被推翻。這與婚姻無效「自始不生效力」完全不同。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可以,但有兩個門檻 民法第 99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 2 項規定,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第 3 項則規定該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舉證重點:請求慰撫金的一方必須自己「無過失」,這是實務上最容易卡住的地方;財產上損害的部分,則是對方無過失就不必賠。 子女、贍養費、財產怎麼分? 民法第 99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結婚經撤銷時,準用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第 1055 條之 2(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第 1057 條(贍養費)及第 1058 條(財產取回)。 值得注意的是,同條第 1 項處理結婚無效時,準用範圍較窄,只準用第 1057、1058 條,不含子女親權那三條。 如果撤銷後對財產分配、子女照顧仍有爭議,處理邏輯與離婚事件高度重疊,可延伸參考離婚法律完整指南。 --- 五、未滿 18 歲可以先辦結婚登記嗎?戶政事務所會怎麼處理 不行。 法務部已多次表示,未達民法第 980 條所定法定結婚年齡者申請結婚登記,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 法務部 99 年 8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90700506 號函(回覆內政部「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結婚登記疑義」)說明欄載明: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第 980 條規定之法定結婚年齡,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至於是否考量特殊情形從寬辦理,民法並無規定,核屬戶籍登記實務問題,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法務部法律字第0990700506號函)。 其後內政部再度函詢,法務部 102 年 12 月 23 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14310 號函仍答覆「見解並無變更」(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203514310號函)。 以上為函釋要旨與說明欄之摘述,非逐字引文。 結婚要「登記」才生效,宴客不算 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光辦婚宴、宴客、同居,法律上都不算結婚。三個要件缺一不可: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 誰去辦?什麼時候辦?逾期會被罰嗎?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 | 申請人 | 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97/5/22 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由一方申請 | 戶籍法第 33 條 | | 期限 | 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 日內 | 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 | | 逾期還受理嗎 | 仍應受理,並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 戶籍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 | | 逾期罰鍰 | 無正當理由逾期者,處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處 900 元罰鍰 | 戶籍法第 79 條 | 戶政機關只做形式審查,為什麼年齡還是擋得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1 號判決指出,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婚姻是否成立及發生效力,是在各項形式要件(書面、二名以上證人、結婚登記)及實質要件(法定結婚年齡、禁婚親禁止、重婚禁止)均具備後,由民法及各別法律直接賦予效力,並非由戶政機關以結婚登記形成婚姻之效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 不過,年齡是身分證與戶籍資料上一望即知的事項,形式審查階段就會被發現。這也是法務部函釋「應否准其申請」得以落實的原因——想靠早婚習俗或家長同意闖關,實務上行不通。 --- 六、年齡怎麼算?看國曆還是農曆?出生日期不確定怎麼辦? 以國曆(陽曆)為準,身分證上的出生日期就是起算點。 民法第 124 條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注意這裡有兩層推定,很多文章只寫了「推定為 7 月 1 日」卻漏掉後半段:連月份都不知道時,推定為 7 月 1 日;知道月份但不知道日期時,推定為該月 15 日。 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也曾就年齡計算表示:「滿十六歲年齡,應依陽曆核算(舊法)。」(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該則係決議而非判決,且係就當時舊法之「滿十六歲」而作成,但可以看出實務長期以來即以陽曆核算年齡的立場。 實際案例也是這樣操作:前述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555 號民事判例,法院認定上訴人「係於民國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出生」(國曆日期),而結婚是在「民國二十六年舊曆正月間」,仍以國曆出生日推算其結婚時尚未滿 18 歲。 所以:農曆生日到了不算數,要看身分證上的國曆出生日期,滿 18 歲當天起才能辦理結婚登記。 --- 七、同性婚姻也有年齡限制嗎? 有,門檻同樣是 18 歲。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3 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所謂「第二條關係」,依同法第 2 條,是指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登記方式也與異性婚姻一致:同法第 4 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差別:沒有「已懷胎」但書 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 3 條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 比較 | 民法第 989 條(一般婚姻) | 釋字 748 施行法第 9 條第 1 項 | |---|---|---| | 撤銷權人 |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 消滅事由① | 當事人已達 18 歲 | 當事人已達 18 歲 | | 消滅事由② | 已懷胎 | 無此事由 | --- 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結婚,年齡看哪一國法律?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誤判的一題,兩者適用的法律並不相同。 | 情形 | 準據法 | 法源 | |---|---|---| | 涉外婚姻(一方為外國人) |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 | |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 | 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 | 也就是說:外國人的最低結婚年齡原則上看其本國法,不是一律套我國的 18 歲,但在臺灣舉行的結婚方式可依舉行地法(民法第 982 條登記);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結婚,因行為地在臺灣,結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含年齡)就依我國法律,必須滿 18 歲。 ⚠️ 個案另涉文件驗證、面談等行政程序,建議事前向戶政事務所或駐外館處確認。 --- 九、未滿 18 歲的性行為,另有刑責 這與結婚年齡分屬不同法律,但常同時發生,必須一併提醒。 刑法第 227 條規定: -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第 2 項)。 -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 項、第 4 項)。 - 第 1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5 項)。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469 號刑事判決即為適例:被告與 A 女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期間發生性行為,經第一審論罪科刑、第二審維持,被告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已綜合 A 女的社群貼文、聊天紀錄及證人證述,說明被告應知 A 女年齡,並非僅憑 A 女指訴為據,上訴駁回(114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 重點是:「雙方合意」「以為對方已成年」都不必然免責,行為人對於對方年齡的認識,會由法院依對話紀錄、學生證、社群資料等客觀事證綜合判斷。 --- 十、常見 Q&A Q:未滿 18 歲但已經懷孕,可以結婚登記嗎? A:不行。 民法第 989 條但書的「已懷胎」是撤銷權的消滅事由,不是「登記例外許可事由」。它處理的是「已經成立的婚姻能不能被撤銷」,而不是「還沒登記的能不能登記」。依法務部函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申請結婚登記係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民法也沒有為特殊情形設從寬規定。實務上只能等雙方均滿 18 歲後再辦理登記。 Q:雙方家長都同意,可以提早結婚嗎? A:不行。 結婚年齡是強制規定,家長同意不能取代。要特別注意:舊民法第 981 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與第 990 條(法定代理人撤銷權及其一年期間)都已在 112 年 1 月 1 日刪除,現行法根本沒有「家長同意就能早婚」這個制度。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555 號民事判例也明白指出,縱曾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當事人仍得請求撤銷(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555 號 民事判例)。 Q: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結婚很多年了還能撤銷嗎? A:在雙方均達 18 歲或已懷胎之前,沒有期間限制。 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1561 號民事判例的案例中,當事人 12 歲結婚、訴訟時「結婚已閱四、五年」且仍未滿 18 歲,法院仍認為撤銷權存在(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1561 號 民事判例)。反過來說,一旦雙方都滿 18 歲或已懷胎,撤銷權就消滅,婚姻不能再撤銷。 Q:只有未成年的那一方才能提撤銷嗎? A:不是。依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2863 號民事判例,民法第 989 條但書所謂「當事人已達第 980 條所定年齡」是指雙方,必須雙方於起訴時都已達結婚年齡,撤銷請求權才消滅;若一方於起訴時已達結婚年齡、他方未達,仍得請求撤銷其結婚(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2863 號 民事判例)。此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是法定的撤銷權人。 Q:年齡看國曆還是農曆?出生日期不確定怎麼辦? A:看國曆。 民法第 124 條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 7 月 1 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 15 日出生。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亦曾表示「滿十六歲年齡,應依陽曆核算」(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 Q:已經登記結婚才發現未達年齡,會怎麼樣? A:先確認雙方現在的狀態。若雙方都已滿 18 歲或已懷胎,撤銷權已消滅,婚姻確定有效。若仍在得撤銷狀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家事法院起訴,須先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管轄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裁判費 3,000 元。判決撤銷確定後效力不溯及既往(民法第 998 條),賠償與子女、財產問題依民法第 999 條、第 999 條之 1 處理;戶籍部分應依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於確定後 30 日內辦理登記,逾期可能依戶籍法第 79 條被處罰鍰。 --- 十一、結論 法律把結婚年齡拉到 18 歲並與成年年齡接軌,用意是讓進入婚姻的人同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婚姻帶來的身分與財產後果。實務上要記住三件事: 1. 未滿 18 歲登記不會過——民法第 980 條是強制規定,法務部函釋明示主管機關應否准申請,家長同意也沒用。 2. 萬一登記成功,婚姻並非高枕無憂——在雙方均滿 18 歲或已懷胎前,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隨時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沒有期間限制。 3. 撤銷不等於離婚——效力不溯及既往,但子女親權、贍養費、財產取回與損害賠償,仍有一整套規定要處理。 個案情形(涉外婚姻、已懷孕、已生育子女、財產糾紛)差異很大,建議帶著戶籍資料諮詢律師,或就近向戶政事務所確認程序。 --- 參考法源與判解 - 法條:民法第 12、13、124、973、980、982、989、998、999、999-1 條及已刪除之第 981、990 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第 4 條之 2;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家事事件法第 3、23、51、52 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戶籍法第 33、48、79 條;刑法第 227 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3、4、9 條。 - 判解: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555 號 民事判例、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1561 號 民事判例、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2863 號 民事判例、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 - 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0990700506號函、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203514310號函。 本文所引法條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法令仍可能修正,重大決定前請諮詢專業律師或洽戶政事務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