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貸款被騙怎麼辦?常見詐騙手法、法院怎麼判與自救 SOP 辦貸款被騙,最有效的第一步是立刻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並帶著證據到派出所報案,請警方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第 4 項通知銀行,把收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帳戶一經警示,之後匯入的款項會被逕行退回匯款行;帳戶內被害人匯入而尚未被提領的錢,也可能依同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發還。至於怎麼分辨是不是詐騙,其實只要一個原則:合法金融機構在核貸前不會要你先匯手續費、代辦費或保證金。以下整理貸款詐騙的常見手法、法院實際怎麼判,以及被騙後每一步該做什麼、法源在哪。 --- 一、貸款詐騙的典型劇本長什麼樣? 小明創業缺錢,在網路上看到「信用不良也可貸、當天撥款」的貸款廣告,加了自稱專員的 LINE 後,對方要他先付 5 萬元手續費「打通銀行關節」,還要他把機車和證件寄過去「辦理抵押」。錢匯出去後,專員消失、機車被過戶、證件被冒用。 這不是虛構情節。下面每一種手法,法院都判過。 --- 二、貸款詐騙最常見的手法有哪些?(附法院判決) 1. 「先付手續費才能撥款」——最典型的貸款詐騙 詐騙者在報紙、臉書、LINE 或借貸網站刊登不實廣告,再以「手續費」「代辦費」「保證金」「打通關節」為名要你先匯款,甚至要你寄出存摺、提款卡、證件或抵押品,錢一到手就消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認定:「緣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間在報紙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致丙○○陷於錯誤,先後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七月三十一日,分別以匯款、無摺現金存款之方式,匯入及存入五萬元、四千元至甲○○所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澎湖分行帳戶,甲○○收到款項後,即避不見面,丙○○始知受騙。」主文為被告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 ⚠️ 該案適用的是修正前的刑法第 339 條(當時條文的罰金上限僅一千元,還須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現行條文已改為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引用舊判決時要注意新舊法的差別。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是同一種模式:被告向多人聲稱「因為信用不好,需要收一些費用打通關節」而收取手續費,法院審酌被告自承從無代人向銀行申辦貸款之經驗,認定其陳述內容均屬虛構,係施用詐術之行為,上訴駁回。(同年度同字號另有一件民事案件,查詢時務必看清楚審判別。) 2. 網路刊登假貸款廣告:刑度為什麼從 5 年跳到 7 年? 只要是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公眾散布」而行騙,就從普通詐欺升格為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的加重詐欺罪,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就是實例: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張貼不實貸款訊息詐取財物後,再把款項轉匯或提領,第一審除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外,另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的一般洗錢罪,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從一重處斷。 這則判決有兩個常被寫錯的重點: - 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的是第一審,而且減的是加重詐欺罪那一罪(酌減後量處有期徒刑 6 月)。被告上訴請求對另一件普通詐欺罪也依第 59 條減刑並宣告緩刑,第二審駁回,理由是被告另有 3 件詐欺案件繫屬法院審理中,難認一時失慮。 - 加重詐欺罪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屬於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範圍,因此即使宣告刑只有 6 月,也不能易科罰金。第二審在判決中明白說明了這一點。這則判決是二審合議庭判決,不得上訴,已經確定。 3. 假冒「我有法官阿姨」的司法黃牛 詐騙者謊稱自己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親友,可以幫忙處理訴訟、吊扣駕照、繳易科罰金,藉此要求「疏通費」「保證金」。這種手法專門鎖定已經有法律問題、急著解決事情的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07號刑事判決所維持的第一審事實認定即記載,被告向被害人騙稱:「伊有一位法官阿姨,人脈很廣,可以幫甲○○處理因酒駕被吊扣駕照的事情,只要先交19萬元保證金,等該案訴訟完成後即可歸還。」被害人因此交付 19 萬元,被告得手後花用殆盡。 4. 宗教消災解厄結合訴訟疏通,會不會分成兩罪? 同一則106年度上易字第2207號判決中,被告還以九天玄母娘娘代言人、宮主自居,聲稱能替被害人解運排厄。高等法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被告「以九天玄母娘娘代言人、宮主等為詞,聲稱可為告訴人消災解厄,更編造其阿姨為法官,可為告訴人解決民刑事案件」,誘使被害人向他人借錢後交付。 值得注意的是量刑以外的爭點:檢察官在二審主張宗教詐欺與訴訟詐欺應分別論以數罪,法院並未採納,認為被告自始利用同一被害人急待脫困的心理接續行騙,各次行為獨立性薄弱、時間密切接近、侵害同一法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全案上訴駁回、不得上訴,維持有期徒刑 3 年,並就扣除已返還金額後的犯罪所得 2,205,958 元宣告沒收及追徵。 5. 假投資與貸款交織:借錢去投資,投資是假的 被害人為了投資而去借錢,結果投資本身就是騙局。前述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告除了張貼假貸款訊息外,另以通訊軟體私訊另一名告訴人李OO,佯裝投資而詐騙其支付價款,這一部分被論以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的普通詐欺取財罪,量處有期徒刑 2 月,得易科罰金。 6. 虛構借款理由但還不出錢,一定構成詐欺嗎? 不一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向出借人借了 7 筆共 101 萬元,理由分別是自己要繳易科罰金、朋友或親戚急需用錢,並提供他人的身分證影本取信對方,這些理由後來都被證實是假的。 但法院仍維持無罪,理由是:「此僅屬虛構借款原因,被告既未對其本身之經濟狀況、償債能力等事項為虛偽不實之陳述,難認有行施用詐術之舉」。法院進一步立下判準:必須對「資格、能力、信用、交易內容、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締約重要事項為虛偽不實之陳述,始能認有施用詐術;若交易之他方當事人僅對締約之動機或原因有所隱瞞或故為不實陳述,此既與風險評估及履約能力無關,自不能逕令他方當事人負詐欺罪責」。 法院也特別說明:出借人根本不認識身分證影本上的那些人,也始終持有被告本人簽發的本票作為擔保,可見她真正在意的是被告本人的還款能力,提不提供他人身分證與她借不借錢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本案檢察官上訴駁回、不得上訴,無罪確定。 這給我們的提醒是:借錢不還未必成立詐欺;但若一開始就沒有還款能力卻加以隱瞞,或對信用、擔保、資金用途等交易核心事項說謊,仍可能構成詐欺。 --- 三、詐騙集團會被判什麼罪?一張表看懂 | 罪名 | 法條 | 法定刑 | 什麼情況會用到 | | --- | --- | --- | --- | | 普通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一對一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 | 加重詐欺罪 |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以電腦合成等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 | 高額詐欺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 條 | 達 100 萬元:3~10 年,得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達 1,000 萬元:5~12 年,得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達 1 億元:7 年以上,得併科 5 億元以下罰金 | 犯加重詐欺罪,且使人交付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門檻 | |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 | 就三人以上共犯的加重詐欺罪加重二分之一,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 | 三人以上共犯又併有冒用公務員名義等情形、在境外以設備對境內之人行騙、教唆或利用未滿 18 歲、滿 80 歲或非本國籍人士共同犯罪 | | 一般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洗錢財物未達 1 億元者,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 把詐得款項轉匯、提領以隱匿去向 | | 交付帳戶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 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收受對價、交付 3 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 5 年內再犯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把存摺、提款卡、帳號交給他人使用 | 詐欺罪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詐騙防範法律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另有一個被害人一定要知道的談判籌碼: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被告要爭取減刑,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換句話說,和解對被告有實際的減刑誘因,但也有六個月的時間壓力,被害人在談賠償時並非全無籌碼。不過減刑與否仍是法院裁量:前述桃園地院的案件中,被告已與兩名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履行賠償完畢,第二審仍認為不宜宣告緩刑。 --- 四、辦貸款被騙後怎麼自救?7 步 SOP | 步驟 | 具體做法 | 依據與提醒 | | --- | --- | --- | | 1 保全證據 | 保存 LINE/簡訊對話、通話錄音、匯款單據、轉帳明細、廣告截圖、對方提供的帳號與資料;面交則記下對方特徵、車牌與現場監視器位置 | 截圖之外務必保留原始手機與原始檔案,避免證據來源受質疑 | | 2 撥打 165 | 反詐騙諮詢專線可即時協助辨識與通報 | 越早通報,錢還沒被轉走的機會越高 | | 3 到派出所報案 | 帶齊證據製作筆錄,明確表示「我要對詐欺罪提出告訴」,並請警方開立受理案件證明單(俗稱報案三聯單) | 只說「報案」而未表明提告,可能影響後續程序與聯繫 | | 4 請警方通報警示帳戶 | 由警方通知銀行將收款帳戶列為警示、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5 條第 1 款 | | 5 圈存與追查下游 | 受款行接獲通報後將款項圈存並持續監控;款項若已轉出,銀行應通知下游受款行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7 條 | | 6 爭取發還剩餘款項 | 帳戶內被害人匯入而未經提領的款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 | 7 民事求償 | 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向民事法院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 488 條、第 504 條第 2 項;民法第 184 條、第 197 條 | 警示帳戶不是你去銀行「申請」的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警示帳戶是由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而通報銀行列為警示,被害人無法自行向銀行申請。同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帳戶一經通報警示,銀行應立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第 7 條並要求銀行查詢帳戶交易,若發現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應將轉出資料與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的受款行,讓警示能一路往下游追。 「圈存」同樣不是被害人自己申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是金融機構接獲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後,由各受款行將通報的款項圈存並持續監控。所以報案速度就是能不能攔住錢的關鍵。 附帶民事訴訟有期間限制,錯過就只能另行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 1 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但第 488 條規定,必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而且「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這段空窗期遞狀會被駁回,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失權陷阱。 裁判費要分清楚:依第 504 條第 2 項,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免納裁判費;若一開始就直接向民事法院起訴,則須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請求權的依據是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時效則依第 197 條第 1 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其他可用管道 - 若是透過網路平台被騙,可同步向平台檢舉該帳號,並保留檢舉紀錄。 -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都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可先評估是否符合扶助資格。 --- 五、如何預防貸款詐騙?6 個查證動作 1. 凡是核貸前要求先付費的,九成是詐騙:正規銀行或合法融資公司不會在撥款前要你先付手續費、代辦費或保證金,這些費用通常是撥款後才從貸款金額中扣除。 2. 不要輕易交出證件正本、存摺或提款卡:詐騙集團常以「辦理抵押」為由騙取身分證、健保卡、存摺、提款卡,拿去當人頭帳戶或冒名貸款。 3. 查證廣告真實性:看到低利率、免保人、當天撥款等過於美好的廣告,先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詢問,或到金管會網站查詢合法金融機構名單。 4. 親自到公司辦理:對方始終不肯見面、只用網路或電話聯繫,就要提高警覺。 5. 不要相信「特殊管道」:聲稱有法官、檢察官關係可以擺平官司的,法院判決裡幾乎清一色是詐騙。 6. 簽約前逐條看清楚:任何契約都要仔細閱讀,不懂就先諮詢再簽。 第 2 點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連帶後果: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只要你名下有帳戶被通報為警示且尚未解除,銀行原則上應拒絕你開立新帳戶,僅薪資轉帳、申辦貸款經審核同意撥款等情形才例外放行。而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把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若有收受對價、交付的帳戶合計三個以上,或經告誡後五年內再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六、Q&A:貸款詐騙常見問題 Q:被騙的錢拿得回來嗎? 結論是有機會,但關鍵在報案速度。若帳戶及時被列為警示、錢還沒被提領,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金融機構得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將帳戶內被害人匯入而未經提領的款項發還。若款項已被扣押,依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1 項,扣押物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判決確定後,還可依第 473 條第 1 項在裁判確定後一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沒收物或給付追徵財產,逾期就少了這條途徑。實務上多數案件錢早已被層層轉走,追回比例不高,預防仍勝於治療。 Q:詐欺告訴有期限嗎?報案後多久會有結果? 一般的貸款詐騙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的六個月期間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第 343 條準用第 324 條第 2 項,只有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的詐欺才須告訴乃論。追訴權時效方面,刑法第 339 條最重本刑 5 年、第 339 條之 4 最重本刑 7 年,都落在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時效為 20 年。偵查期間通常數月至一年;若能循金流查獲車手或主謀會快得多,只查到人頭帳戶時,多半只能先將帳戶提供者移送。 Q:對方是合法代辦公司,收了錢卻沒辦成貸款,算詐欺嗎? 不一定,關鍵在對方對「締約重要事項」有沒有說謊。依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判決的標準,必須是對資格、能力、信用、交易內容、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締約重要事項為不實陳述,才算施用詐術。公司確實送件審核卻沒通過,比較接近民事糾紛;但若從頭到尾根本沒送件,或虛構一定貸得到款項,就可能成立詐欺。 Q:我被騙了,但只有 LINE 對話紀錄、沒有匯款單據,可以告嗎? 可以,對話紀錄本身就是證據。但最好再補強其他證據,例如通聯紀錄、對方提供的帳號與收款資料、廣告原始頁面。除了截圖,務必保留原始手機與原始檔案,必要時可請法院或檢察官調取金融機構的交易明細。 Q:詐騙集團用我的個資去貸款,我該怎麼辦? 立即向該銀行或貸款機構聲明遭冒名申貸並要求暫停撥款,同時向警方報案取得受理案件證明單,把證明單提供給金融機構作為爭議處理依據。也可以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當事人註記,降低被繼續冒名申貸的風險。 Q:我自己也有疏忽,會影響判決嗎?和解會讓對方輕判嗎? 被害人是否輕信,不會讓被告免除刑責,詐欺罪的成立看的是被告有沒有施用詐術與不法所有意圖。至於和解,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被告全程自白並在偵查中首次自白起六個月內付清和解或調解全部金額,「得」減輕其刑;但這是法院裁量而非必然,前述桃園地院的案件中被告已賠償完畢,第二審仍認為不宜宣告緩刑。也就是說,被害人的疏忽不會變成被告的免罪金牌,但自己的財產損失終究要自己承擔,事前查證仍是最划算的做法。 --- 結語 貸款詐騙手法推陳出新,但核心永遠是那兩招:「先收錢」和「假關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也沒有零風險的快速貸款。遇到可疑狀況先查證、多詢問;萬一真的被騙,別慌,照著上面的 7 步 SOP 走——保全證據、打 165、報案並請警方通報警示帳戶,越早行動,攔下金流的機會越大。金錢損失或許難以完全彌補,但勇敢提告,才能讓詐騙者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