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差在哪?兩種和解的效力比較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糾紛,不管是車禍、買賣、鄰居噪音,雙方談不攏時,很多人會選擇「和解」來解決。但你知道嗎?和解其實有分「訴訟上和解」和「訴訟外和解」,兩者的效力天差地遠!選錯了,可能讓你事後欲哭無淚。今天就來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這兩種和解到底差在哪,並引用法院真實判決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 一、什麼是訴訟上和解?什麼是訴訟外和解? 1. 訴訟上和解 簡單說,就是在打官司的過程中,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由書記官做成筆錄,雙方簽名後,這個和解筆錄就跟法院的確定判決一樣有強制力。例如你告對方欠錢不還,開庭時法官勸你們和解,最後約定對方分期還款,記明筆錄,這就是訴訟上和解。 2. 訴訟外和解 就是雙方私下談好條件,簽個和解書(或甚至口頭約定),沒有經過法院程序。例如車禍後雙方在調解委員會簽和解書,或在 LINE 上談好賠償金額,都屬於訴訟外和解。這種和解只是一般契約,不能直接拿去法院強制執行。 --- 二、成立方式與程序大不同 訴訟上和解 - 時機:在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法官都可以試行和解(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 - 流程:雙方在法庭上達成共識後,書記官會當場製作和解筆錄,記載和解條件,然後由雙方簽名或蓋章。筆錄完成後,訴訟程序就終結,而且會寄一份筆錄給當事人。 - 優點:有法院背書,效力強。 訴訟外和解 - 時機:隨時隨地,雙方合意即可。 - 流程:可以書面或口頭(但口頭舉證困難),一般會寫一份和解書,載明雙方讓步的內容。 - 注意:為了確保對方履行,最好把和解書拿去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這樣未來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 --- 三、效力比較:哪一種對你比較有保障? 1. 確定力與終結訴訟 - 訴訟上和解:一成立,訴訟程序就終結,而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也就是說,這個糾紛在法律上已經解決,原則上不能再就同一事件起訴。 - 訴訟外和解:不會自動終結訴訟。如果已經起訴,雙方私下和解後,必須向法院陳報並撤回訴訟,否則訴訟會繼續進行。而且,就算撤回,如果對方反悔不履行,你還是要另外打官司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法院見解: 在一個繼承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他們曾在另案中達成訴訟外和解,但法院認為「訴訟外和解並非要式行為,無須適用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不過該和解「並非訴訟上和解,但上訴人與中證人及被上訴人共同具狀撤回,已產生終結訴訟之效力」(參照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3343 號 民事判例判決)。換句話說,訴訟外和解本身不會終結訴訟,要靠當事人主動撤回才行。 2. 執行力 - 訴訟上和解:和解筆錄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財產、扣薪水)。 - 訴訟外和解:單純的和解書不能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另外取得執行名義,例如: - 拿和解書去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 - 或者,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執行。 法院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之 1 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這表示訴訟上和解的範圍可以擴張到原本起訴的標的之外,同樣具有執行力(參照113年度續字第3號判決)。 3. 拘束力與救濟途徑 - 訴訟上和解:如果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內容違法),可以在和解筆錄成立後 30 日內 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2 項)。超過 30 日就不能再爭執。 - 訴訟外和解:如果有瑕疵,可以依民法規定主張撤銷(例如錯誤、詐欺、脅迫)或確認無效,但必須在除斥期間內為之(例如發現詐欺後一年內)。 法院見解: 「訴訟上之和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故其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2 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參照113年度續字第3號判決)。 另外,在一個請求繼續審判的案件中,當事人於 113 年 4 月 25 日成立和解,於 5 月 27 日請求繼續審判,法院認為未逾 30 日不變期間(參照113年度續字第3號判決)。 4. 內容限制 - 兩者和解內容都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否則無效。 - 訴訟上和解若內容違法,雖然筆錄已經做成,仍屬無效,當事人可以請求繼續審判。 法院見解: 行政機關曾表示:「訴訟上和解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其內容若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應屬無效。」(參照(86)秘台廳民一字第 14825 號判決)。 --- 四、真實案例看法院怎麼說 案例 1:繼承糾紛,訴訟外和解後又反悔 A 和 B 因為遺產分配鬧上法院,在另案訴訟中雙方私下簽了和解書,但 A 後來主張和解書未依法定方式訂立應無效。法院認為訴訟外和解並非要式行為,不需要特定形式,所以有效,但因為是訴訟外和解,所以不當然終結訴訟,必須當事人具狀撤回才行(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3343 號 民事判例判決)。 案例 2:車禍和解,到底算不算數? 蕭先生被酒駕的陳先生撞傷,在刑事審理中雙方口頭約定賠償 16 萬元,後來蕭先生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600 多萬元。陳先生抗辯已經和解,蕭先生不得再告。一審、二審都認為和解有效,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理由矛盾,而且調解不成立後,不得以調解中的陳述作為裁判基礎,發回更審(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 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 民事判決判決)。這個案例顯示,訴訟外的和解(刑事程序中的和解)是否對民事有拘束力,必須嚴格認定。 案例 3:訴訟上和解後請求繼續審判 兩造在訴訟中成立和解,但一方事後主張和解有無效原因,請求繼續審判。法院指出,請求繼續審判必須在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出,並具體表明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否則就會被駁回(113年度續字第3號、113年度續字第3號判決)。 案例 4:和解內容違法,無效! 如果和解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約定放棄兒女扶養義務、約定不實申報稅捐等,即使是在法官面前做成的訴訟上和解,仍然無效,當事人可以請求繼續審判((86)秘台廳民一字第 14825 號判決)。 案例 5:訴訟上和解可以包含訴訟標的以外的事項 在一個案件中,當事人爭執和解筆錄中的某些條款是否超出訴訟標的範圍。法院引用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之 1,認為當事人可以就未聲明的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這些約定一樣可以作為執行名義(113年度續字第3號、113年度續字第3號判決)。這對解決複雜糾紛很有幫助。 --- 五、數學小教室:和解金遲延利息怎麼算? 假設你與對方訴訟上和解,約定對方應於每月 10 日支付 10 萬元,共 10 期。如果對方有一期遲延 30 天未付,你可以請求遲延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 如果和解筆錄有約定利率,依約定利率計算。 - 如果沒有約定,依法定年利率 5% 計算。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打官司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公式:遲延利息 = 未付金額 × 5% ÷ 365 × 遲延天數 例如:未付 10 萬元,遲延 30 天,利息 = 100,000 × 0.05 ÷ 365 × 30 ≈ 410.96 元。 這樣對方除了本金,還要多付利息。如果是訴訟上和解,你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並將利息一併計算進去。 --- 六、常見問題 QA Q1:私下簽的和解書有效嗎? A1:有效,但屬於訴訟外和解,只有契約效力。如果對方反悔不履行,你不能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另外打官司或將和解書拿去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才行。 Q2:訴訟上和解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A2:直接拿和解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起訴。 Q3:和解後發現當初被騙或受到脅迫,可以反悔嗎? A3: - 訴訟上和解:必須在和解筆錄成立後 30 日內 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 訴訟外和解:依民法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之;但撤銷權有除斥期間(詐欺應於發現後一年內,脅迫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 Q4:和解內容可以約定什麼都行嗎? A4:不行!和解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無效。例如約定拋棄子女扶養義務、約定犯罪行為等,都是無效的。 Q5:和解筆錄怎麼做?一定要請律師嗎? A5: - 訴訟上和解筆錄由法院書記官製作,當事人簽名即可,不一定要律師。 - 訴訟外和解書可以自己寫,但為了避免漏洞,建議請律師協助或至少拿去公證。如果希望有執行力,一定要公證並加註「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Q6:已經在訴訟中,私下和解後還要上法院嗎? A6:要!如果雙方私下和解,你必須向法院陳報和解成立,並聲請撤回訴訟,否則法院會繼續審理,可能做出與和解內容不同的判決。撤回後,若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你還是得另外起訴請求履行,所以最好直接在法院做成訴訟上和解,一勞永逸。 --- 和解成立後若對方不履行,訴訟上和解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七、結語 選擇哪一種和解方式,關係到你未來的權益保障。訴訟上和解有法院背書,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但必須在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外和解彈性大,但執行力較弱,需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發生糾紛時,建議先試著在訴訟外和解,但如果對方信用不佳或條件複雜,不妨考慮進入訴訟後再當庭和解,讓法院幫你「認證」,省去後續麻煩。 最後提醒,和解前務必仔細思考條件,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以免簽下後悔莫及的約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兩種和解的差異,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來源: 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3343 號 民事判例、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 民事判決、113年度續字第3號、113年度續字第3號、(86)秘台廳民一字第 14825 號、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 民事判決、113年度續字第3號、113年度續字第3號 等判決書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