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加制度是什麼?第三人參與訴訟的類型 想像一下,你家隔壁兩戶鄰居為了牆壁的歸屬吵得不可開交,甚至鬧上法院。但這場爭執的結果,很可能會影響到你家的採光或通行權益,這時候你會不會想跳出來說句話?在法律的世界裡,這種「我也想加入戰局」的機制,就叫做「訴訟參加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原本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第三人,因為跟訴訟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可以加入訴訟程序,表達自己的意見、捍衛自己的權利。今天我們就來聊聊,第三人參與訴訟有哪些類型?法院又是怎麼看待這件事的? --- 一、為什麼要有訴訟參加制度? 訴訟的基本目的,是解決兩造當事人之間的紛爭。但有些時候,判決的效力會間接波及到案外人,如果不讓這些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可能會產生兩個問題:第一,他們的事後救濟(例如再審或第三人撤銷之訴)會讓判決變得不穩定;第二,同一個爭議可能要打好幾次官司,浪費司法資源。因此,法律設計了訴訟參加制度,讓利害關係人能適時加入訴訟,一次解決紛爭,同時也保障他們的程序參與權。 用法院的話來說:「訴訟基本目的在以裁判解決當事人間關於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在特殊情形之下,與訟爭標的無直接權利或義務、但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基於訴訟經濟一次解決紛爭、訴訟資料之完整收集以維護法秩序、及保障該第三人程序權利等考量,仍容許第三人藉由訴訟參加制度進入程序。」(參照105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所述) --- 二、民事訴訟中的「通知參加」與「職權通知」 在民事訴訟中,雖然沒有像行政訴訟那樣細分各種參加類型,但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如果法院認為訴訟的結果會對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就應該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適時用書面通知這個第三人。 這個通知的目的,是讓第三人有機會參與訴訟(例如以輔助參加的方式),避免他事後才跳出來提第三人撤銷之訴,破壞判決的安定性。常見的例子包括: - 代位訴訟中的債務人(民法第242條) - 回復共有物訴訟的其他共有人(民法第821條但書) - 訴訟繫屬中權利移轉的受讓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司法院就曾經發函要求各法院落實這個規定,並強調:「法院於審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適時通知與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照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6497 號判決所述)所以,如果你發現有官司的結果可能會影響你,但法院沒通知你,你也可以主動聲請參加喔! --- 三、行政訴訟中的三種參加類型 行政訴訟法對於第三人參加訴訟有更明確的分類,分別是:必要參加(第41條)、獨立參加(第42條)和輔助參加(第44條)。這三種參加的門檻和效果都不太一樣,以下我們一一說明。 1. 必要參加(第41條) 必要參加,顧名思義就是「非參加不可」的情況。當訴訟的結果會對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且這個第三人的權利或義務與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時,法院必須裁定命他參加訴訟,沒有裁量空間。 「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訴訟結果與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法院應裁定命其參加訴訟,此為當然裁定,無裁量空間。」(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7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判決所述) 什麼叫「合一確定」?舉例來說,A、B、C三人共同擁有一塊土地,政府對這塊土地做出一個徵收處分,A不服,提起撤銷徵收的訴訟。由於土地是三人共有,撤銷徵收的結果會影響全體共有人,所以B和C的權利與A必須合一確定,法院就應該主動命B、C參加訴訟。如果法院漏未裁定,那可是違法的喔! 2. 獨立參加(第42條) 獨立參加,是指第三人雖然沒有到必須合一確定的程度,但他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能會因為撤銷訴訟的結果而受到損害。這時候,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命他參加,也可以依第三人的聲請裁定准許。換句話說,法院有裁量權,會考量參加的必要性。 「至於同法第四十二條,則係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裁定命第三人參加訴訟,此情形下法院具有職權裁量之餘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7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判決所述) 常見的案例是:甲公司對政府核發給乙公司的許可證提起撤銷訴訟,因為甲公司認為該許可證侵害它的權益。乙公司就是這個訴訟的利害關係人,因為如果許可證被撤銷,乙公司的權益將受影響。此時,法院可以裁定命乙公司參加訴訟,讓乙公司有機會陳述意見。 獨立參加還有一個特點:參加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甚至可以提起上訴,地位幾乎跟當事人相當。 3. 輔助參加(第44條) 輔助參加,是指第三人為了輔助當事人一造而參加訴訟。例如在車禍損害賠償的行政訴訟中(假設是國家賠償?但行政訴訟通常針對行政處分,這裡舉例可能不合適,我們換一個),常見的是在稅務訴訟中,納稅義務人告國稅局,而他的配偶或繼承人因為跟稅額有關,可能會聲請輔助納稅義務人。輔助參加人只能幫著一方當事人說話,不能做出與該當事人牴觸的行為,也不能獨立提起上訴(除非被輔助的當事人同意)。 輔助參加的門檻比較低,只要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就可以聲請,而且原則上法院不會事先審查,而是等當事人異議時才裁定是否駁回。所以,實務上輔助參加是最常見的參加類型。 「至於第44條第2項之第三人聲請輔助參加,於第三人具狀提出聲請後,即已進入訴訟程序,行政法院須待當事人異議時,始得就其參加訴訟之聲請加以審查裁定。」(參照105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所述) --- 四、法院實務怎麼操作? 1. 裁定前要讓當事人陳述 不管是必要參加還是獨立參加,法院在裁定命第三人參加之前,都必須讓當事人或第三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於裁定命第三人參加訴訟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命當事人或第三人為書狀或言詞陳述。此為保障當事人及第三人程序參與權之必要程序。」(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判決所述) 所以,如果你突然收到法院的通知,說要命你參加某個訴訟,別緊張,你可以提出書狀說明自己的立場,法院會斟酌。 2. 參加人的地位不因未答辯而消失 有時候,參加人在第一審參加了訴訟,但案件上訴到二審時,他沒有提出答辯狀或出庭陳述,這時候法院還要不要在裁判書上把他列為參加人?實務上曾有爭議,後來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參加人一旦合法參加,他的訴訟地位就不會因為後續未答辯而喪失,上訴審的裁判書仍應列明他是參加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參加人於原審程序中已依法取得訴訟地位,其參加之效力不因後續未具狀答辯或陳述而喪失。因此,即使參加人於上訴審程序中未為答辯或陳述,法院於製作裁判書時,仍應於當事人欄列明其為參加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判決所述) 上訴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打官司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這樣可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完整性,也避免參加人的權益被忽略。 3. 民事訴訟的職權通知 在民事訴訟,法院如果發現有厲害關係的第三人,應該主動通知。司法院的函釋就列舉了幾種常見情形: - 代位訴訟的債務人(例如債權人甲告債務人乙的債務人丙,乙就是利害關係人) - 回復共有物訴訟的其他共有人 - 訴訟繫屬中受讓權利的人 而且法院的通知必須用書面,並在適當階段發出,讓第三人有機會參與。如果法院疏未通知,導致第三人權益受損,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來救濟。 「司法院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法院於訴訟結果對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應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適時通知該第三人。」(參照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6497 號判決所述) --- 五、訴訟參加制度對一般人的意義 你可能會想:我又不打官司,這跟我有什麼關係?其實,生活中很多糾紛都可能間接影響到你。舉例來說: - 隔壁大樓的建照訴訟,結果可能影響你家採光。 - 公司股東之間的經營權訴訟,可能影響你的工作權。 - 政府核發給某工廠的許可證,可能影響你的居住環境。 如果你發現某個訴訟的結果跟你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你就可以考慮聲請參加訴訟,或者期待法院主動通知你。參加訴訟可以讓你即時表達意見,避免判決做出後才發現權益受損,卻要另外打一場官司的麻煩。 --- 六、常見問題 Q&A Q1:我怎麼知道我有沒有資格參加訴訟? A:關鍵在於「法律上利害關係」。簡單說,就是訴訟的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例如財產權、身分權、營業權等),而不只是情感或經濟上的間接影響。如果你不確定,可以諮詢律師或直接向法院聲請參加,由法院判斷。 Q2:我可以主動聲請參加嗎?還是只能等法院通知? A:在行政訴訟中,必要參加和獨立參加都可以由第三人主動聲請,輔助參加更是只要聲請就暫時生效(除非當事人異議)。民事訴訟中,第三人也可以聲請輔助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同時法院也有職權通知的義務。所以,你可以主動出擊! Q3:參加訴訟後,我可以做哪些事? A:依參加類型不同,權限也不同。必要參加和獨立參加人的地位接近當事人,可以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聲請調查證據、提起上訴等。輔助參加人則只能輔助一方當事人,不能做出與該當事人牴觸的行為,也不能獨立上訴(除非該當事人同意)。但無論哪種參加,你都有機會閱覽卷宗(除非涉及秘密),了解案情。 「第三人因此於提出參加書狀於法院後,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3項、及依條項授權所定之行政訴訟閱卷規則聲請閱覽案卷。」(參照105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所述) Q4:如果我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但我不想參加,可以拒絕嗎? A:如果法院裁定命你參加(例如必要參加或獨立參加),這個裁定是有強制力的,你必須參加,否則可能會喪失某些權利(例如事後不得主張判決對你不利益)。但你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說明你為何不該參加。如果是輔助參加,因為是基於你的聲請,你當然可以選擇不聲請。 Q5:參加訴訟會不會讓我變成被告?我要負擔訴訟費用嗎? A:參加人不會因為參加而變成原告或被告,他的身分就是「參加人」。原則上,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參加人不需要負擔訴訟費用,除非他有惡意或濫用程序的情形。 --- 結語 訴訟參加制度就像是一場法庭劇的「特別來賓」,讓原本的兩造對決變成多方角力,讓判決能夠更周全地考量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下次如果你發現隔壁的訴訟可能波及到你,別忘了你有權利加入戰局,為自己發聲! 參考判決: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6497 號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7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7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05年度訴字第276號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6497 號105年度訴字第276號105年度訴字第276號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6497 號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05年度訴字第276號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05年度訴字第276號105年度訴字第276號(以上數字為相關判決片段索引)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