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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閱卷制度是什麼?當事人閱卷權利與限制|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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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閱卷是什麼?當事人閱卷權利、限制與聲請流程完整解析

訴訟閱卷,就是當事人或其律師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攝影案件卷宗與證物。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都有明文,法院原則上必須准許;只有卷內文書涉及隱私、業務秘密、另案偵查,或法律另有保密規定時,法院才能以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這篇文章用白話整理「誰能聲請、能看到什麼、怎麼聲請、被拒絕怎麼救濟」,並附上現行條文與最高法院見解。

閱卷是什麼?法律為什麼要給當事人這個權利

閱卷的核心是「武器平等」與「避免突襲性裁判」。卷宗裡通常包含起訴狀、答辯狀、證據清單、證人筆錄、鑑定報告、歷次裁定與送達證書。如果只有法官和對造知道卷內有什麼,你根本無從防禦。

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107年3月9日)就把這件事拉到憲法層次:該號解釋認為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賦予有辯護人的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也未賦予被告請求付與筆錄以外卷宗及證物影本的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的有效行使,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並要求有關機關於1年內修正。換句話說,閱卷不是法院的恩惠,而是訴訟權的一部分。

誰可以聲請閱卷?當事人、律師、第三人條件大不同

民事訴訟:當事人自己就能聲請,第三人要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2項則規定,第三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才行。

實務上最容易卡住的就是「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怎麼認定。最高法院在民事裁定(主文:再抗告駁回)中明白指出,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該案中,聲請人主張自己被同一專利權人另案起訴、想看前案卷宗,最高法院認為前案被告的抗辯成立與否只拘束前案當事人,聲請人仍可在自己那件訴訟中爭執,因此不構成法律上利害關係。

另外要注意,強制執行程序沒有自己的閱卷條文,而是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聲請閱卷時應檢附委任狀(民事閱卷規則第4條)。

刑事訴訟:辯護人、被告、告訴代理人三種身分權限不同

身分審判中可以做什麼依據
辯護人(律師)
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被告本人
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證安全前提下檢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
告訴人委任的律師代理人
準用第33條第1項,得檢閱、抄錄、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
告訴人委任的非律師代理人
審判中對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但書

這張表最常被忽略的是最後一列:告訴人可以委任非律師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但那位代理人在審判中就是不能看卷。想閱卷,就必須委任律師。

行政訴訟:當事人、代理人、參加人都有權

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幾乎平行,只是多列了「影印」。第2項同樣要求第三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裁定許可;第3項則授權司法院訂定閱卷規則,適用對象包含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依第44條參加訴訟之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

閱卷能看到什麼?哪些卷證法院一定不給

原則上與本案有關的卷內文書都可以看,但下表這些是法律明文擋下來的:

不給或得限制的類型依據重點
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准許將致重大損害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
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
得限制被告請求付與影本
非屬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但書
得限制被告親自檢閱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未宣示公告或未經法官簽名的裁判書
行政訴訟法第97條
不得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
評議意見
法院組織法第103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
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確定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聲請閱覽,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
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保密;公示文書不得揭露
保密證人的真實身分卷
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3項
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不得供閱覽
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3項
除為少年本人利益或經其同意等情形外不得提供
羈押審查中經法院禁止獲知的分卷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
但依第101條第3項但書,該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其中「評議意見」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一項權利: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明定,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可以在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只是不能抄錄、攝影或影印。想知道合議庭內部有沒有不同意見,這是唯一合法管道。

閱卷怎麼聲請?書面、電話、傳真、電子傳送都可以

民事閱卷規則第3條規定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以書面或傳真聲請者,填具閱卷聲請書送交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第6條);以電話聲請時,由閱卷室承辦人員當場代為填載聲請書(第7條),所以你不必再另外補送一份書狀。司法院就閱卷聲請的受理方式亦有函釋可供參考(參照函釋)。

律師在刑事案件聲請閱卷,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4條,聲請書要載明:聲請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案號案由及股別、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預定閱卷時間、聲請日期。委任狀在以傳真或電子方式聲請時可先用影本,但應於閱卷前或閱卷時補提原本(第3條第4項)。

法院最慢多久要讓我閱到卷?

民事閱卷規則第13條給了明確期限:法院指定的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7日;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的情形時不在此限,但法院應把原因通知聲請人,並於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如果你聲請後石沉大海,可以直接引這一條催辦。

開庭當天臨時想閱卷,可以嗎?

民事事件依民事閱卷規則第5條,聲請人釋明有急迫情形並經審判長許可,得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刑事案件則採反向規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5條原則上不許律師聲請於開庭期日閱卷,但釋明急迫並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已經上訴了,卷宗還在原審,要向誰聲請?

三種程序的規則一致: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已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宗還在原審時,向原審聲請仍應准許,由原審先交閱再送上級審;卷宗已送上級審者,則把聲請書轉由上級審指定時間(民事閱卷規則第18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8條)。這一點很重要,因為上訴期間短,等卷宗送到上級審才聲請往往來不及。

閱卷可以拍照、影印、燒光碟嗎?費用怎麼算

民事事件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第23條另規定,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想核對開庭時法官到底講了什麼,這是關鍵工具,但過了裁判確定後30日就沒了。第25條允許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隨員須出示證件並登記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

刑事事件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律師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詢問的錄音錄影;法院於重製、攝影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得加設浮水印。律師並得帶同助理或依律師法參加職前訓練的學習律師在學習範圍內協助(第15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3條的內容與民事大致相同,並可請求列印或交付光碟、請法院影印後寄送。

至於費用金額,法律未統一規定於閱卷規則中,各法院係依司法院所定收費規定辦理,實際單價請直接向該法院閱卷室確認。若你走的是政府資訊公開途徑(例如案件已歸檔、由非當事人申請),則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2條,閱覽、抄錄或攝影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需郵寄者郵資實支外每次加收處理費50元(第4條);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並經核准者,除郵資外其餘費用減半(第5條)。

閱卷時哪些事絕對不能做?後果比你想的嚴重

民事閱卷規則第21條規定,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且「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3條更嚴,除上述事項外還加上「抄錄卷證,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與「彌封之卷證不得拆閱」;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則寫成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被告本人親自檢閱卷證時規範最細: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5條,法院應建置具完善監視錄影設備的檢閱處所,卷證由法院人員持有操作下供被告閱覽,並得指派法警在場戒護;第26條列出十項禁止事項,包括不得規避監視角度、不得要求接觸卷證、不得攜帶刀片飲料等有污損卷證疑慮之物品、不得攜帶具抄錄重製攝影功能的工具設備、不得逾越許可範圍等。

司法院也曾因為發現有當事人在閱卷時擅自抽取不得供閱覽的文書、或在書狀上補蓋印章,發函要求各法院加強閱卷程序管理,書記官於交付卷宗前應先檢查確認無不得提供閱覽之資料,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注意當事人行為、發現異常立即制止並報告主管(參照函釋)。

至於責任,網路上常見「閱卷違規罰3萬元」的說法,實際上閱卷規則本身並沒有罰鍰規定;真正的風險在刑責——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抽走一張卷內文書,可能就落入這一條。閱卷只是打官司的一環,其他程序細節可參考打官司完整指南

偵查中可以閱卷嗎?羈押審查程序的規定已經改了

這是本文最需要更新的一段。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不公開,一般偵查階段被告與告訴人原則上都看不到卷證。但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是例外,而且現行法比多數人印象中寬鬆得多。

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105年4月29日)認為,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應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修法後的現行規定是: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同條第3項: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法院於受理羈押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檢察官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而依第101條第3項但書,經法院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必須特別提醒:坊間仍常引用(研討結果採甲說,認為不得准許被告及辯護人閱覽羈押聲請書)作為現在的實務見解。該研討結果作成於103年,早於釋字第737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增修,現行法既已明定法院應付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書繕本,該座談會結論已不宜再援用。

至於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3項明定: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者,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要注意用語已經改了——舊制的「聲請交付審判」自112年起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聲請期間為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並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法務部另訂有「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規範律師向檢察機關聲請閱卷的處所、影印抄錄與核准程序,並曾以函釋修正其內容(參照函釋)。該要點屬檢察機關內部作業規範,實際可閱範圍與核准層級請向該管檢察署確認。

被告本人可以自己看卷嗎?釋字第762號之後的變化

釋字第762號解釋作成後,刑事訴訟法第33條已改為現行三層架構:辯護人得檢閱卷證並抄錄、重製或攝影(第1項);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第2項);被告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第3項)。

被告要行使這兩項權利,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9條應以書面為之。聲請檢閱者,須在聲請狀載明檢閱範圍、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以及是否已聲請付與影本及其准駁情形(第20條);聲請付與影本者,須載明範圍、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同意自保管款支付費用之意,以及同意以電子卷證替代紙本之旨(第21條)。書記官收受後應報請法官審核並副知檢察官,法院認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及其理由,應以裁定送達被告(第22條)。

實務上還有兩個貼心設計:收容中的被告經許可檢閱卷證時,由書記官製發提還押票、法警提解到院並全程戒護(第27條);被告也可以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第29條)。

不起訴確定後想向檢察機關閱卷,該告到哪個法院?

告訴人或被告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抄錄卷宗被拒,究竟要循刑事程序還是行政訴訟救濟?決議採「依申請目的區分」的折衷見解:如果申請目的在促使檢察官續行偵查或再行起訴、或在告訴告發自訴犯罪、要求更正偵查筆錄與處分書內容,且未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屬刑事司法事務,應依刑事訴訟法處理;反之,若純屬資訊公開請求(或直接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則屬公法爭議,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實務上要一併留意兩件事。第一,即使走資訊公開途徑,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仍規定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者應限制公開;檔案法第18條也把「有關犯罪資料者」列為得拒絕申請的事由,所以「換一條路走」不等於一定拿得到。第二,這則決議作成於105年,當時走錯途徑的下場往往是被裁定駁回;現行法已建立跨審判權移送機制——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當事人對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裁定前並應徵詢當事人意見,該裁定得為抗告。所以現在選錯法院,未必等於整件被打掉。

少年事件的閱卷為什麼特別嚴格?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只有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經少年法院認為相當之人,才可能獲准在場旁聽。輔佐人的閱卷權並非獨立條文,而是來自第31條第5項——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之相關規定;換句話說,閱卷範圍要受「不違反少年保護事件性質」的過濾。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還須得少年法院同意(第31條之1)。

112年6月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強化了被害人的程序參與。依第36條之1,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有例外情形者除外);被害人到場時,其配偶、一定範圍之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少年法院並得以單面鏡、視訊等適當隔離措施進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並得向少年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之進度,少年法院認不宜告知者亦應回復。司法院就本次修法函知各法院應注意被害人程序參與及輔佐人檢閱卷證範圍等事項,並說明輔佐人原則上以檢閱與少年非行事實相關的證據資料為限,以免閱覽過度的個人資料(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

還有一道防線常被忽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3項規定,經塗銷的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除為少年本人之利益、經少年本人同意等情形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呼應這一點,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第2項要求聲請檢閱少年刑事案件卷證時,應注意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隱私保障;第22條第3項並把「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明列為法院得限制被告檢閱或付與影本的事由。

法院不准我閱卷,可以救濟嗎?期間是多久

可以,而且期間都很短,錯過就失權。

民事事件方面,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的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4項的撤銷或變更裁定,依第5項均得為抗告;抗告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為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特別要注意第5項後段的失權效果:在抗告中,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2項的閱卷聲請一律不予准許;已准許的處分及撤銷或變更的裁定則應停止執行。也就是說,抗告期間你是看不到卷的,時程要自己抓好。

刑事案件方面,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4項規定,對於同條第2項但書、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但書所為的限制,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常見問題 QA

Q:我可以看到對造提出的證據嗎?

可以,這正是閱卷制度的核心。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讓當事人得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但若對造能釋明卷內文書涉及其隱私或業務秘密、准許將致其受重大損害,法院依第3項得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並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Q:閱卷會不會讓對方看到我的個資?

會,因為卷宗是同一份。法律只在特定情形設有保密機制,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資料者應保密、公示文書不得揭露;證人保護法第11條對有保密身分必要的證人採代號並將真實身分資料另行封存、不得供閱覽。若你的敏感個資與待證事實無關卻出現在卷內,可具狀請求法院限制閱覽或遮隱。

Q:非律師的親友可以代我閱卷嗎?

分程序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經審判長許可者才能委任非律師;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並須檢附委任狀(民事閱卷規則第4條)。刑事案件更明確:告訴人委任的代理人若非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但書,審判中對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至於單純「幫忙影印」,民事閱卷規則第25條允許帶同隨員,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

Q:判決確定後還可以閱卷嗎?可以看到法官的評議意見嗎?

可以。裁判後、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民事閱卷規則第18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18條)。至於評議意見,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不公開;但依第106條第2項,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只是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案件歸檔後另可循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途徑申請,但仍受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的限制事由拘束。

Q:偵查中檢察官不讓我閱卷,合法嗎?

一般偵查階段合法,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但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依第33條之1第1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法院受理羈押聲請並應付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書繕本(第93條第5項)。檢察官認有危害偵查目的之虞者,須依第93條第2項但書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限制或禁止,且該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Q:閱卷聲請被駁回,抗告期間有多久?

民事事件為裁定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案件同樣是10日(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民事程序還有一個陷阱: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5項,在抗告進行中,原本的閱卷聲請一律不予准許,所以不要指望「先抗告、邊等邊看卷」。

結語

閱卷是訴訟程序中最具體、也最容易被低估的一項權利。從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96條,再到三套閱卷規則的細節,法律其實給了當事人相當完整的資訊取得管道;真正的關鍵在於你知不知道有7日交閱期限、有筆錄光碟、有評議意見閱覽、有10日抗告期間這些細節。同時也要記得界線:卷證不得攜出、不得添註塗改抽取,違反不只是行政責任,還可能觸犯刑法第138條

若你正面臨訴訟,建議在收受起訴狀或開庭通知後就儘早聲請閱卷,並評估委任律師——律師在刑事審判中的閱卷權限最完整,也最清楚哪些卷證值得聲請重製或轉拷。有程序上的疑問,也可以直接向各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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