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兩造是什麼意思?原告與被告 你有沒有想過,當我們看新聞或法律劇時,常聽到「兩造當事人」這個詞,但卻不太清楚它是什麼意思?其實「兩造」就是原告和被告的統稱,也就是打官司的雙方。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認識「兩造」的意義,並透過真實法院判決來舉例說明,讓你在輕鬆閱讀中學到法律知識。 --- 一、什麼是「兩造」?從生活例子說起 想像一下,小明和小華是鄰居,小明認為小華家的樹枝越界到他的院子,要求小華修剪,但小華不理會。於是小明一狀告上法院,請求小華移除樹枝並賠償。在這個故事裡,小明就是「原告」——主動提起訴訟的人;小華則是「被告」——被原告指控的人。而他們倆就是訴訟中的「兩造」。 「兩造」這個詞源自中國古代,當時打官司要求「兩造俱備」,意思是原告和被告雙方都要到場,這樣才能公平審理。時至今日,我們依然沿用這個詞來稱呼訴訟的雙方當事人。 --- 二、法律上的定義與使用 在法律條文和法院判決中,「兩造」泛指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檢察官、自訴人)與被告。不過最常見的還是在民事訴訟中。例如: - 刑事訴訟法 中雖然較少直接使用「兩造」,但在描述當事人時也會用到,例如「兩造同意」等。 法院判決怎麼說? 我們來看看真實的判決書片段,你會發現「兩造」這個詞出現頻率非常高。 參照113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所述: 「三、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這是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355 號裁定的一部分。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都對二審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所以最高法院稱他們為「兩造」,並認為兩邊的上訴都不合法。 參照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856 號 民事判例判決所述: 「主參加訴訟於第二審提起時,必須將本訴訟之兩造全部列為共同被告。 這段話出自一份判決摘要,意思是如果有人在二審提起「主參加訴訟」(第三人加入訴訟),必須把原來訴訟的原告和被告都列為共同被告。這裡的「兩造」就是指原本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參照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1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判決所述: 「普通共同訴訟中,當兩造當事人或其中一造當事人與另一造部分當事人分別提起上訴時……」 這段摘要顯示,在共同訴訟(原告或被告有多人)的情況下,法院依然使用「兩造」來指稱原告方和被告方。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無論是單一當事人還是多數當事人,只要代表訴訟中的對立雙方,法院就會簡稱為「兩造」。 --- 三、兩造在不同審級中的變化 訴訟可能會經過好幾級法院,當事人的稱呼也會隨之改變。例如: - 第一審:原告 vs. 被告 - 第二審:上訴人 vs. 被上訴人(如果只有一方上訴) - 第三審:同樣是上訴人 vs. 被上訴人 但無論稱呼怎麼變,他們依然是「兩造」。有時候雙方都對判決不滿,各自提起上訴,此時兩邊都是上訴人,法院還是會稱他們為「兩造」,如前面引用的113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就是這種情況。 參照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455 號 民事判決所述: 「兩造因請求離婚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於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四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上訴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打官司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這裡的「兩造」就是指離婚案件的夫妻雙方,他們都對二審判決不服,各自向最高法院上訴。 --- 四、與「兩造」相關的法律概念 1. 一造辯論判決 如果開庭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缺席,法院可以依到場一方的聲請或依職權,由到場的一方進行辯論後做出判決,這就是「一造辯論判決」。之所以叫「一造」,就是因為只有一方參與,與「兩造俱備」相對。 2. 兩造合意 3. 兩造協議 在訴訟外,雙方也可以協議和解,達成「訴訟上和解」或「訴訟外和解」。一旦和解成立,訴訟通常就會終結。 --- 五、常見問題 Q&A Q1:兩造一定是兩個人嗎?可以是一群人嗎? A1: 不一定。每一造(一方)都可以是一個人或多人。例如車禍案件中,受害者多人共同提起訴訟,他們就是「原告造」;被告也可能有駕駛、車主、保險公司等多人,成為「被告造」。所以「兩造」指的是對立的兩個陣營,每個陣營人數不限。 Q2:訴訟進行中,兩造的角色會變化嗎? A2: 會。例如一審判決後,原告如果上訴,原告就變成上訴人,被告變成被上訴人;如果被告也上訴,雙方都是上訴人,但彼此仍是對立兩造。不過無論稱呼如何,他們始終是訴訟的兩方當事人。 Q3:什麼是「兩造合意」?有什麼效力? A3: 兩造合意就是原告和被告雙方共同同意的意思表示。 常見的如「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雙方同意暫停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合意停止後,若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此外還有「合意管轄」,雙方可以約定由哪個法院管轄,效力優先於法定管轄。 Q4:如果只有一造到庭,法院會怎麼處理? A4: 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原告缺席,法院可能會駁回原告之訴;如果是被告缺席,法院可以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判決。但如果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病),法院可能會改期。 Q5:兩造在訴訟中有哪些權利義務? A5: 兩造當事人的權利包括: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進行辯論、提起上訴等。義務則包括:遵守法庭秩序、真實陳述、繳納裁判費、配合訴訟程序進行等。 --- 六、從法院見解看「兩造」的實務運用 我們再深入看幾個判決片段,了解法院如何運用「兩造」概念來處理法律問題。 1. 兩造上訴均不合法 在113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和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455 號 民事判決中,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他們的上訴理由沒有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因此認定「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裁定駁回。這說明即使兩造都上訴,法院仍會分別審查合法性,不會因為雙方都上訴就自動受理。 2. 主參加訴訟須列兩造為共同被告 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856 號 民事判例判決提到:「主參加訴訟於第二審提起時,必須將本訴訟之兩造全部列為共同被告。」主參加訴訟是指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提出主張,而該主張會影響原訴訟兩造的權益。為了讓原訴訟兩造都有機會防禦,法律要求必須將原訴訟的兩造都列為被告。如果漏列,程序上就不合法。 3. 共同訴訟中的兩造上訴 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1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判決摘要討論了普通共同訴訟中,當兩造當事人或其中一造當事人與另一造部分當事人分別提起上訴時,法院可以將訴訟分為兩個判決處理。這顯示在複雜的共同訴訟中,法院仍會區分兩造,並依情況靈活處理。 --- 七、結語 「兩造」就是訴訟中的原告與被告雙方,這個詞貫穿了整個訴訟程序。了解它的意義,能幫助我們更輕鬆地閱讀判決書,也能明白法庭上對立雙方的定位。下次再看到「兩造」時,你就不會再感到困惑了!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對「兩造」有清楚的認識。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準確的解答。 --- 參考判決: 本文所引用的判決片段來自最高法院及相關法院裁判,包括113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455 號 民事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856 號 民事判例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1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等,供讀者進一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