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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駕照vs吊銷駕照:處分差異與違規情況|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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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駕照vs吊銷駕照差在哪?違規情況、禁考期與救濟期限一次看懂

**吊扣駕照是「暫時停止」你的駕駛資格,期滿繳回的駕照領回就能再上路;吊銷駕照則是直接把駕駛資格消滅,駕照失效、必須熬過禁考期並重新考照。**兩者最關鍵的差別有三個:吊扣有期限、吊銷沒有;吊扣原則上不會波及其他車種駕照,吊銷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1項一併吊銷各級車類駕照;吊扣期滿即可領回,吊銷則要等禁考期屆滿後重考。而最多人踩到的地雷是——在吊扣期間開車,處分會直接從吊扣升級為吊銷,並且2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以下依現行法逐項說明,並附上法院實際怎麼判。

一、吊扣駕照和吊銷駕照差在哪?一張表看懂

比較項目吊扣駕照吊銷駕照
性質
暫時停止駕駛資格,駕照本身仍有效
駕駛資格消滅,駕照失效
期間
依違規態樣定,2個月至4年不等
無期間,處分即終局
禁考期
原則無,期滿領回
有,1年、2年、3年、4年、5年至終身不等(第67條)
是否波及其他車種
原則不波及;駕駛非其駕照種類車輛時改記違規點數5點(第68條第2項)
一併吊銷各級車類駕駛執照(第68條第1項)
重新取得方式
期滿依規定領回
禁考期屆滿後重新報考、重新通過考驗
常見情形
酒駕未肇事初犯、1年內記點達12點、逾期不參加道安講習
10年內第2次酒駕、拒絕酒測、吊扣期間駕車、超速逾40公里肇事、競駛競技
不繳回駕照的後果
按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繳送即吊銷(第65條第1項第2款)
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第65條第1項第1款)

看完表格會發現一件事:吊扣不是「小事」,它只是還留有回頭路。真正讓人失去駕駛資格的,往往不是第一張罰單,而是吊扣期間的僥倖心理,或是不繳回駕照的拖延。

二、什麼情況會被吊扣駕照?四種最常見的態樣

先講結論:吊扣多半出現在「單次違規情節重大」或「累積違規」的場合,處分書會明確寫出吊扣月數或年數。

酒駕未肇事初犯:吊扣1年至2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如果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吊扣期間提高為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直接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這裡有一個非常多人搞錯的數字。行政罰的酒測門檻不是每公升0.25毫克,而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不得駕車。0.25毫克(或血液0.05%)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刑事責任門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換句話說:

  • 吐氣0.15至未達0.25毫克:不會被起訴公共危險罪,但罰鍰、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1年至2年一樣跑不掉。
  • 吐氣達0.25毫克以上:行政罰之外,另涉刑法第185條之3的刑事責任。

另外提醒,依第35條第2項,駕駛營業大客車而有第1項應受吊扣情形者,不是吊扣,而是直接吊銷駕駛執照

1年內違規點數達12點:吊扣2個月

依第63條第1項,違規經當場舉發者,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同條第3項規定,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第63條第3項後段還有一段常被忽略的加重規定: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也就是說,累積型違規到最後同樣會走到吊銷。

想避免點數累積,第63條第4項給了自救管道: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扣抵自記點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2次為限

還有一點值得留意:依第63條第2項,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該次不予記違規點數,不會出現「又吊扣又記點」的雙重計算。

超速逾40公里:先罰錢禁止駕駛,肇事才吊銷

依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者,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要注意的是,單純超速逾40公里在條文上並不直接吊扣駕照,而是先罰鍰、禁止駕駛並記點;依第43條第2項,違反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情形因而肇事者,才吊銷駕駛執照。至於一般超速,則是走記點累積的路線,達到12點才吊扣。想了解速度違規的舉發與申訴細節,可延伸閱讀超速罰單

同條還有兩個延伸規定:違反第1項第5款(拆除消音器或造成噪音)於1年內再度違反者,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2輛以上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

不參加道安講習:也會被吊扣6個月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種。依第24條第3項,經令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者,處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同條第4項另規定,接受講習後1年內再次違規而須講習者,應增加講習時數。

三、什麼情況會被吊銷駕照?把條文攤開看

吊銷是駕駛資格的終局剝奪,條文對此設有明確且有限的清單,主要包括:

  • 10年內第2次以上酒駕:依第35條第3項,自本條例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10年內第2次違反第1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所處罰鍰金額加罰9萬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拒絕酒測、拒絕停車受檢:依第35條第4項,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或於受測前後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或毒品等,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10年內第2次違反者,依第35條第5項處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再加罰18萬元。
  • 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依第35條第1項後段、第4項後段、第5項後段,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駕駛營業大客車酒駕:依第35條第2項,吊銷駕駛執照。
  •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依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5項後段,吊銷駕駛執照(下一節詳述)。
  • 超速逾40公里、蛇行迫車等危險駕駛因而肇事:依第43條第2項吊銷;競駛、競技依第43條第3項吊銷。
  • 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記點:依第63條第3項後段吊銷。

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誤解:「無照駕駛」本身不等於吊銷。依第21條第1項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機車駕駛人處1萬8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同條第5項則規定應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才吊銷並不得再考領。至於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駕照(第3款)、駕照經吊銷註銷仍駕車(第4款),條文的處理是把該駕照扣繳,並非另外作成吊銷處分。真正在第21條體系裡直接導向吊銷的,只有第5款的「吊扣期間駕車」。

四、吊扣會不會連機車駕照一起扣?現行法的正確答案

先給結論:受吊銷處分時,各級車類駕照一併吊銷;受吊扣處分時,原則上不再一併吊扣,但現行法改用「記違規點數5點」的緩衝機制處理跨車種的情形。這一節是本文最容易寫錯、也最需要更新的部分。

94年修法:刪掉「吊扣或」三個字

修法前的第68條規定,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也就是說,開汽車違規被吊扣,連機車駕照都一起扣住。立法者認為此舉對人民工作與生活影響過鉅,於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第68條,並自95年3月1日施行,把條文中的「吊扣或」三字刪除。

在主文駁回監理機關抗告的同時,於理由中詳述了立法過程並表示:「顯見立法者之真意,在於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照』處分者,仍維持一併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至於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僅能『吊扣』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不能再擴大適用而『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至為顯明。」該案受處分人只領有職業客車駕駛執照、無小客車駕照可供吊扣,法院認為監理機關逕行吊扣其職業駕照已逾越修正後條文的規範範圍,對工作權損害過鉅。(本則為舊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程序的刑事裁定,程序已改為行政訴訟,但第68條第1項的規範意旨至今未變。)

99年再修法:跨車種違規改「記5點」,不是不管

多數文章只寫到上面那段就結束了,但第68條在99年5月5日再度修正公布,並自99年9月1日施行,增訂了現行第2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翻成白話,現行制度是三層:

情形現行處理方式依據
受吊銷處分
一併吊銷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第68條第1項
駕駛「非其駕照種類」車輛違規應受吊扣,未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
緩予吊扣,先記違規點數5點
第68條第2項前段
記5點後1年內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
併依原規定吊扣駕駛執照
第68條第2項但書
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違規應受吊扣
不適用緩予吊扣,回歸原吊扣規定
第68條第2項排除規定

是相當典型的示範:該案駕駛人領有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先前酒後駕駛小客車,本應吊扣駕照24個月,但因所駕車輛非其駕照種類,依第68條第2項前段緩予吊扣、僅記違規點數5點;後來在1年內又因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被記1點,累計達6點,裁決機關即依第68條第2項但書併予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法院認定裁罰並無違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換句話說,記5點不是「放過你」,而是「先記著」。1年內只要再多1點,之前緩下來的吊扣就會一次補上。

至於大型車,指出,我國汽車駕駛執照採「一人一照」原則,取得高一級車類駕駛資格者換發駕照並准駕駛較低級車類車輛;該案駕駛人駕駛的是職業聯結車,不符合第68條第2項前段緩予吊扣的適用前提,仍應回歸同條第1項,吊扣其各級車類駕駛執照12個月,法院認為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五、吊扣期間開車會怎樣?直接吊銷加2年不得考領

這是全篇最需要記住的一段。結論是:吊扣期間駕車,罰鍰與吊銷駕照兩件事會同時發生,而且禁考期是2年。

拆開來看:

  1. 違規本身:依第21條第1項第5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機車駕駛人處1萬8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2. 升級為吊銷:依第21條第5項後段,第5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原本的吊扣就此變成吊銷。
  3. 禁考2年:依第67條第2項前段,曾依第21條第5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2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4. 加重罰鍰:依第21條第3項,如果吊扣或吊銷的原因本身就是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的酒駕、拒測,在該吊扣或吊銷期間又違反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者,按原罰鍰再加罰1萬2千元
  5. 牌照也受牽連:依第21條第6項,違規使用的汽機車於移置保管時扣繳牌照,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10年內違反2次者吊扣6個月,3次以上者吊扣1年。

如果駕駛的是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處罰更重:依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同條第4項後段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禁考期同樣依第67條第2項為2年。

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態度相當一致。的案例中,駕駛人的駕照吊扣1個月自110年11月29日起算,卻在吊扣期間內的110年12月7日凌晨駕車上路,因併排停車被員警攔查,當場查出駕照處於吊扣期間,遂以「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舉發,裁決機關作成吊銷駕駛執照的處分,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的情形也類似:駕駛人先因違規記點被吊扣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1個月,在吊扣期間仍駕車被查獲,裁決機關認定構成「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而裁處吊銷駕駛執照,法院認為於法有據,同樣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兩件案子的當事人都以生病、以駕駛維生等情狀請求從輕,但法院指出裁決機關依統一裁罰基準裁罰,並無因個人經濟或生活狀況逕予免除的裁量空間。

還有一個很少被提醒的財務風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強制險仍應依法給付保險金,但保險人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同條第2項規定,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正確的說法不是「強制險不理賠」,而是「保險公司先賠給被害人,再回頭向你要」——錢最後還是由駕駛人負擔。若同時涉及車體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是否理賠則須回頭檢視各該保險契約的除外條款。

想了解事故後的完整處理流程與求償順序,可參考車禍法律完整指南

六、駕照被吊銷後多久可以重考?禁考期完整對照

禁考期不是統一的,而是依「被吊銷所依據的條文」決定,規定在第67條。以下整理常見情形:

吊銷原因禁考期間依據
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第35條第1項後段)、酒駕累犯或拒測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第35條第3項後段、第4項後段、第5項後段)
終身不得考領
第67條第1項
吊扣期間駕車(第21條第5項後段、第21條之1第4項後段)
2年內不得考領
第67條第2項
10年內第2次酒駕(第35條第3項前段)、拒絕酒測(第35條第4項前段)
3年內不得考領
第67條第2項
危險駕駛肇事、競駛競技(第43條第2項、第3項)
3年內不得考領
第67條第2項
駕駛營業大客車酒駕(第35條第2項)、肇事致人重傷(第44條第4項)
4年內不得考領
第67條第2項
拒測累犯(第35條第5項前段)、肇事致人死亡(第44條第4項)
5年內不得考領
第67條第2項
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例如第63條第3項後段累積吊扣2次再記點)
1年內不得考領
第67條第3項
依第2項、第3項吊銷,不得考領期間合計達6年以上
終身不得考領
第67條第4項

三個一般文章不會寫、但影響很大的實務重點:

**第一,酒駕吊銷者還要多做一件事。**依第67條第5項,曾依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也就是禁考期屆滿並不等於自動恢復報考資格,還必須完成主管機關指定的教育或治療。

第二,「終身」也有例外出口。依第67條之1,第67條第1項及第4項的情形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於下列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經吊銷處分執行已逾12年、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已逾10年、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已逾8年、其他案件已逾6年。經核准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較短的駕駛執照。但要注意第67條第1項但書已明文排除違反第35條第1項、第3項後段、第4項後段、第5項後段的情形——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酒駕累犯與拒測累犯,仍是真正的終身禁考

**第三,沒有駕照的人一樣受禁考期拘束。**依第67條第7項,第1項至第4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的規定,於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同樣適用;第8項並規定,應受吊扣處分而其人未領有駕照或駕照已遭吊銷、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無照駕駛不會因為「本來就沒照」而躲掉後續的資格限制。

七、不服吊扣或吊銷處分怎麼救濟?30天是關鍵

最重要的更正:交通裁決事件不必也不能先提訴願,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的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也是同樣的規定。所謂「不變期間」,就是不能延長、逾期即失權。

舉發到裁決:先用陳述意見這一關

收到舉發通知單時就有第一次機會。依第9條第1項,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若既不到案聽候裁決、也未繳納罰鍰或陳述意見,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很多人以為不理會罰單就沒事,實際上只是讓自己失去在裁決前提出說明的機會。

起訴之後:被告機關要先自我審查

交通裁決事件有一道其他行政訴訟沒有的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被告在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並陳報法院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實務上不少案件在這一關就獲得更正,不必真的走完審理。

管轄部分也對民眾有利。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必千里迢迢到裁決機關所在地應訴。

費用門檻同樣不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300元、上訴750元、抗告300元;依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裁判費

兩個真的能翻案的理由

**理由一:處分書沒寫清楚事實、理由與法令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即以此撤銷了裁決書中的吊扣駕照部分:該案駕駛人因超速逾40公里遭裁處罰鍰1萬2,000元、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12點以上吊扣駕駛執照並參加道安講習,法院查明裁決書所引法條中根本沒有記載吊扣駕照這一部分的依據,機關事後也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因而認定該部分屬違法行政處分。法院並在理由中明白表示:「是以,行政處分未附理由及法令涵攝之過程者,因違反明確性原則,應逕予撤銷。」最終主文撤銷吊扣駕照部分,罰鍰部分則維持。(該判決在說理時引用了他案的判決要旨,讀者若要引用,宜以本案法院自己的結論為準。)

理由二:處分書把處罰綁在未來不確定的事實上。前述還處理了另一個問題:該案裁決書主文除吊扣駕照外,另記載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時即依第65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加倍處分,法院認為這是把「逾期不繳送」這個將來不確定的事實當成加重處罰的停止條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不得附條件的規定,具重大明顯瑕疵,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確認該部分處分無效

不救濟、又不繳回駕照,後果會加重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失權效果。依第65條,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提起撤銷訴訟,或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駕駛執照者:經處分吊銷駕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經處分吊扣駕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吊扣2個月不繳回駕照,可能變成吊扣4個月;再不繳回,就直接吊銷。「把駕照收在抽屜裡當作沒這回事」是最糟的處理方式。

八、常見問題Q&A

Q:我的汽車駕照被吊扣了,還能騎機車嗎?

**A:可以,但要小心點數。**依第68條第1項,一併吊銷各級車類駕照只發生在「吊銷」處分;吊扣不會波及其他車種。不過若是持汽車駕照去駕駛非該駕照種類的車輛而違規,依第68條第2項會先記違規點數5點,1年內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時,緩下來的吊扣就會補上。即認定,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違規而應受吊扣處分,屬於「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依第68條第2項記違規點數5點,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Q:酒測吐氣多少會被吊扣?多少會被判刑?

**A:0.15毫克起罰、0.25毫克起訴。**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吐氣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不得駕車,違反者依第35條第1項處罰鍰、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駕照1年至2年。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0.05%以上,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Q:酒駕初犯是吊扣還是吊銷?

**A:未肇事初犯是吊扣1年至2年,不是吊銷。**但四種情形會直接吊銷: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者提高為吊扣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且不得再考領(第35條第1項);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第35條第2項);10年內第2次以上違反者吊銷(第35條第3項)。拒絕酒測則依第35條第4項處18萬元罰鍰並吊銷。

Q:吊扣期間開車一定會被吊銷嗎?禁考多久?

**A:是,而且禁考2年。**依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5項後段,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除罰鍰與移置保管車輛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依第67條第2項前段,2年內不得考領。若原本的吊扣或吊銷是因酒駕、拒測而來,依第21條第3項還要再加罰1萬2千元。

Q:駕照被吊銷後繼續開車,強制險會理賠嗎?

**A:會賠給被害人,但保險公司會回頭向你求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法給付,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行政責任方面,駕照經吊銷仍駕車依第21條第1項第4款處罰鍰並移置保管車輛,該駕照應予扣繳,並依第21條第5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且不得再考領。

Q:收到裁決書覺得太重,要先訴願還是直接告?

**A:直接告,而且只有30天。**依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不需要也不必經過訴願程序。起訴裁判費300元,可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起訴。起訴後被告機關須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且不得作成更不利益的處分。逾期未起訴又不繳送駕照,依第65條吊扣會加倍、甚至升級為吊銷。

九、結語

吊扣與吊銷的差別,說到底就是「還有沒有回頭路」。吊扣期滿可以領回駕照;吊銷則要熬完1年到終身不等的禁考期,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更是連第67條之1的提前申請出口都被排除。

三件事請務必記住:吊扣期間絕對不要開車,那會讓處分直接升級為吊銷並附帶2年禁考;收到裁決書要在30天內處理,不服就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300元裁判費並不算高,而處分書記載不明確、把處罰附上條件,都是實際被法院撤銷過的理由;該繳回的駕照要準時繳回,否則吊扣期間會加倍計算,最後仍會走向吊銷。

法規會修、標準會變——本文所引均為現行條文,但實際個案的裁罰基準與程序細節仍以主管機關與法院的認定為準,情節重大或涉及職業駕駛生計時,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算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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