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俟」怎麼唸?意思與公文、判決常見用字對照表|2026最新

「俟」怎麼唸?意思與公文、判決常見用字對照表
「俟」讀作「ㄙˋ」(音同「四」),意思就是「等待」。 法院裁定寫「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是指「不等刑事案件結束就沒辦法判斷」;公文批「俟後辦理」,是「等到以後再辦」;函文結尾寫「俟復為憑」,則是「等你回覆後再據以辦理」。這個字在現代白話文幾乎不用了,但在裁判書與行政公文裡至今仍高頻出現,看懂它往往就看懂了整份文書真正在講什麼。
這篇文章從讀音與字義出發,用官方函釋與最高法院裁判,把「俟」在法律文書裡最常見的三種用法一次講清楚,並整理公文常見文言字對照表,讓你下次收到法院或機關的文件時不再卡住。
一、「俟」怎麼唸?「俟」是什麼意思?
「俟」是文言用字,本義就是「等待」,讀音「ㄙˋ」。它幾乎不會單獨出現,而是與後面的動詞組成兩字詞,理解方式很簡單:「俟」+動詞=「等到那件事發生之後」。
| 詞彙 | 讀音 | 白話意思 | 常見出處 |
|---|---|---|---|
俟後 | ㄙˋ ㄏㄡˋ | 等到以後、日後 | 公文批示、裁判理由 |
俟復 | ㄙˋ ㄈㄨˋ | 等待對方回覆 | 機關往來函文 |
俟機 | ㄙˋ ㄐㄧ | 等待時機 | 行政簽辦 |
俟辦 | ㄙˋ ㄅㄢˋ | 暫緩、等待辦理 | 公文批示 |
俟結 | ㄙˋ ㄐㄧㄝˊ | 等待他案終結 | 裁定停止訴訟 |
非俟……無從…… | — | 不等到……就沒辦法…… | 民事裁定停止訴訟 |
為什麼有人說「俟」要唸「ㄑㄧˊ」?
因為「万俟」是一個複姓,唸作「ㄇㄛˋ ㄑㄧˊ」,那是姓氏的特殊讀法。在法律文書裡,「俟」一律是「等待」的意思,也一律唸「ㄙˋ」,不會有例外,看到時不必猶豫。
二、判決書寫「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是什麼意思?
先講結論:這句話是民事法院在決定「要不要先暫停民事案件、等刑事案件跑完」時所用的判斷標準,法源是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真正的門檻則由最高法院判例定下來。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條文只有一句話,看不出門檻在哪裡。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的要旨補上了關鍵: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
拆開來看,要停止民事訴訟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 要件 | 白話說明 | 最常見的誤解 |
|---|---|---|
① 犯罪嫌疑發生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 是起訴之後才發生的犯罪嫌疑 | 以為起訴前就發生的偽造文書也能拿來停訴 |
② 該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裁判 | 刑事的認定與民事勝敗直接相關 | 以為只要「有關聯」就夠 |
③ 非俟刑事終結,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 | 民事法官靠自己查不出來 | 以為「怕兩邊判決矛盾」就是理由 |
起訴前就發生的犯罪,可以聲請裁定停止訴訟嗎?
不行,這是實務上最常被駁回的一種聲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指出,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是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以判斷者而言;因此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前縱有犯罪行為且牽涉裁判,也不在該條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
79年台抗字第218號那件的道理相同:借據上的簽名蓋章是否遭人偽造,屬於民事訴訟繫屬「前」就已發生的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所以原審停止訴訟的裁定被最高法院廢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也是同樣的處理:當事人所指他人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之行為,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情事,且法院是否依上開規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斟酌之權,原審未裁定停止並無違背法令。這則裁判被後案援引的次數不低,是這個爭點上相當穩定的見解。
就算符合要件,法院一定要停止嗎?
不一定。第183條寫的是「得」而不是「應」,停不停止屬於法院的裁量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明白表示,是否依本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裁量權,如斟酌情形認為以不停止訴訟程序為適當,自得不裁定停止。
所以聲請被駁回,通常不是法官沒看到你的聲請,而是他行使了裁量權認為沒有必要等。
司法院怎麼看「動不動就裁定停止訴訟」?
司法院曾發函要求各級法院從嚴適用。依函,其主旨即為請轉促所屬法官受理民事審判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以確實符合法定事由者為限。該函並直接點名兩種在視導與專案檢查中發現的錯誤作法:
- 以「本案民事訴訟牽涉他案之刑事訴訟,為免判決兩相歧異」為由停止;
- 以「兩造同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始進行民事事件之審判」為由停止。
司法院認為,這兩種作法都與第183條的法定事由不符,並會導致部分事件未經實質審理而久懸未結。該函同時交代了三件對當事人很有用的事:
- 民事訴訟本得自為事實之認定,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所以「怕矛盾」本身不能當作停止的理由。
- 已裁定停止但不符規定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依職權撤銷原裁定,儘速進行實質審理。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 不符第183條事由而停止者,承辦法官不得以此為由,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0點第1款報請列為視為不遲延事件;院長審核時若發現不應核可而核可者,應改列為遲延事件。
最後這點對當事人特別有價值:如果你的民事案件被裁定停止後遲遲不動,這份函釋正是你向承審法院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時可以援引的依據,而且依第186條,法院也可以自己依職權撤銷,不必等到你聲請。實務上當事人對停止與否的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也是受理審查的,上述即為適例。
要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狀該寫什麼?
從上面三則裁判可以反推出撰狀的重點,順序不要顛倒:
- 先寫犯罪嫌疑發生的時點,明確指出它發生在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之後,並附上告訴或偵查案號佐證;這一步沒過,後面寫再多都沒用。
- 再寫因果關係,說明該犯罪嫌疑如何直接左右本件的勝敗,最典型的就是判例所舉的訴訟中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鑑定三種情形。
- 最後寫必要性,具體交代為什麼民事法院自己調查不出來,而不是只寫「以免判決歧異」——司法院函釋已明白把這個理由排除在法定事由之外。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要抗辯不應停止,主張的順序就是把上面三點逐一打掉,並強調法院對是否停止本有裁量權。
訴訟被裁定停止的期間,會發生什麼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仍得宣示);同條並規定,訴訟程序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換句話說,停止期間你不會因為「來不及」而失權,上訴、抗告等期間都是暫停計算的,但整個案件確實會原地不動,這也正是司法院要求從嚴適用的原因。
順帶一提,如果卡住你的不是刑事案件,而是另一件民事或行政爭訟,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而不是第183條: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該規定並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條號用錯,聲請就會被駁回。
三、公文寫「俟後辦理」「俟復為憑」是什麼意思?
「俟後辦理」=先擱著,等條件成就再處理
這四個字常見於機關承辦人的批示。例如申請案文件不齊,批示「所附資料不全,請補正後再送,俟後辦理」,意思是:現在不會核定,等你補件之後才會繼續辦。
看到它要注意兩件事:第一,它通常不是駁回,你的案子還在;第二,它把「什麼時候辦」的條件丟回給你,條件沒成就就會一直卡著。務必當場問清楚要補什麼、補到哪個單位、有沒有期限。
「俟復為憑」=等你回覆,並以你的回覆作為依據
多用於機關與機關之間的往來函文,完整句型常是「請惠復,俾憑辦理」「請查照見復,俟復為憑」。意思是:發文機關要等到收文機關的正式回函,才會據以作成下一步處理。
如果你是收到這種函的人民或事業單位,實務上要留意函裡有沒有寫「請於文到10日內見復」這類期限。公文程式條例本身並未規定人民回覆公文的期限,期限是各機關依個別作用法或內部規定所定,逾期的效果(例如視為放棄陳述意見、逕行核處)也要看該案適用的法律,收到時直接向承辦人確認最保險。
「非俟……不得……」=在那之前一律不准
這是「俟」最具拘束力的用法,代表一個絕對的先後順序。看到這種句型,重點其實不在「俟」這個字,而在前面那個條件到底是什麼、由誰認定它已經成就。
四、公文裡還有哪些看不懂的字?常見用字對照表
| 用字 | 讀音 | 意思 | 典型例句 |
|---|---|---|---|
俟 | ㄙˋ | 等待 | 俟復為憑、俟後辦理 |
查 | ㄔㄚˊ | 發語詞,相當於「按」 | 「查臺端所陳事項……」 |
復 | ㄈㄨˋ | 回覆 | 「請於文到10日內見復」 |
准 | ㄓㄨㄣˇ | 核准、同意 | 「准予備查」 |
據 | ㄐㄩˋ | 根據、依據 | 「據上開規定……」 |
鑒 | ㄐㄧㄢˋ | 請對方察看 | 「鈞鑒」「請鑒核」 |
逕 | ㄐㄧㄥˋ | 直接 | 「逕向本局申請」 |
惠 | ㄏㄨㄟˋ | 請、承蒙(敬語) | 「惠請提供資料」「請惠復」 |
俾 | ㄅㄧˋ | 使、以便 | 「俾利執行」「俾憑辦理」 |
荷 | ㄏㄜˋ | 承受、感謝 | 「請查照為荷」 |
鈞 | ㄐㄩㄣ | 對上級機關或長官的敬稱 | 「鈞長」「鈞座」 |
臺端 | ㄊㄞˊ ㄉㄨㄢ | 對個人的稱謂(您) | 「查臺端所陳……」 |
見復 | ㄐㄧㄢˋ ㄈㄨˋ | 給予回覆 | 「請於期限內見復」 |
檢陳 | ㄐㄧㄢˇ ㄔㄣˊ | 附上(呈送上級) | 「檢陳相關資料一份」 |
「准予備查」不等於「核准你的請求」
這是最容易誤會的一組用語。地方制度法第2條把兩者定義得很清楚:
| 用語 | 法定定義(地方制度法第2條) | 白話 |
|---|---|---|
核定 |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 要上級點頭,事情才生效 |
備查 | 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 事情已經生效了,只是報上去讓上級知道 |
雖然這是地方制度法針對政府間關係所下的定義,卻是理解公文用語最好的參照:看到「備查」,代表這件事的效力不是靠這份公文產生的。同理,公文開頭的「查」多半只是發語詞,沒有「經過調查」的意思,不要把它讀成機關已經查證過什麼。
五、公文為什麼寫得這麼文言?法律有規定要簡淺明確嗎?
有,而且是法律明文。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規定:「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行政院函進一步說明:「公文程式條例」是規範機關公文程式的法律,規範內容包括公文程式之類別、公文之蓋印簽署、公文應載事項、公文書寫格式及公文文字之使用原則;而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的要求,在「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也訂有明文,其作業要求包括正確、清晰、簡明、迅速、整潔、一致及完整。
除了用字,格式也有規定。公文程式條例第7條規定:「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這正是公文一律「主旨/說明/辦法」分段、每段冠上一、二、三的由來。至於什麼算公文,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也有定義: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
公文有哪幾種?我收到的是哪一種?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公文程式的類別分為六種:
| 類別 | 使用時機 |
|---|---|
令 | 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
呈 | 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 |
咨 | 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 |
函 | 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 |
公告 | 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 |
其他公文 | 前五類以外者 |
同條第2項並規定,上述各款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一般民眾與企業收到的,絕大多數是「函」。
收到的是「副本」,可以不理嗎?
不能一概而論。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規定:「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條文用的是「應」,所以收到副本不是單純知會,而是要看內容判斷自己該做什麼。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主管機關函復甲機關、副本抄送申請人,申請人若因此需要補件或表示意見,時程一樣會照跑。收到副本時,先看「說明」欄有沒有直接對你課予作為義務或期限,再決定要不要回文。
收到公文,就等於收到「法律文書」嗎?
不一定。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10078030號函指出,公文類別依其性質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等6種,至於法律文書之範圍應依各該法律之規定而定;因此行政機關依公文程式條例、文書處理手冊對外行文的公文,其性質是否屬法律文書,宜就個別公文之內容依相關法律規定判斷之。
判斷關鍵在內容有沒有對你發生法律效果,而不是在文別上寫著「函」。 實務上有一個很好用的辨識點: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相對人、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發文字號及年月日,而且第6款要求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公文末尾若出現「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到之次日起○日內……提起訴願」這類記載,那就是一份行政處分,救濟期間會開始跑,不能當成一般通知信擱著。
公文上長官的批示看不懂,該問誰?
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60023692號函處理過這個問題。該函表示,機關首長對於陳核(判)之簽稿,應依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35點第3款規定,予以明確批示,俾利機關內部遵循;承辦單位如就首長批示內容仍有疑義,可洽公文之初核者(直接主管)或覆核者(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協助確認,以求周妥。這條路徑對外部民眾同樣適用:看不懂公文批示或說明欄的意思,直接聯繫發文機關的承辦人與其直接主管,是最快的方式。
六、起訴書、判決書可以寫得白話一點嗎?
可以,而且主管機關很早就要求過。法務部函的主旨即為:「檢察官製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之用語應力求口語化,使用易於瞭解之文詞,俾使當事人及一般民眾閱讀時,均能明瞭其內容,請查照。」該函說明欄載明,這是依監察院司法委員會86年巡察花蓮地區司法機關首長座談會委員提示意見辦理。
法院端也有類似要求,而且更近期。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07915號函(109年3月25日)要求: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表示,附表即為主文之一部,宣示判決時應連同構成主文之附表要旨一併說明;各類訴訟案件均宜適當說明主文之意義;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宣示判決時,宜向在庭聽判之訴訟當事人及旁聽民眾說明判決理由要領,必要時宜透過發言人為後續之闡述,以避免誤解。
這項要求有明確的法條基礎。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該函並敘明此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1項則更進一步:「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
所以,如果你到法庭聽宣判卻聽不懂主文在說什麼,要求法官說明主文的意義,是有依據的請求,不是刁難。
不過也要說明白:上述函釋鼓勵的是「用語口語化」,並沒有禁止使用「俟」這類文言字,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要求的也是「簡淺明確」而非「必須白話」。因此在可預見的將來,裁判書與公文裡還是會不時看到它。
七、關於「俟」的常見問題
Q:「俟」到底怎麼唸?有沒有第二種讀音?
A:法律文書裡一律唸「ㄙˋ」,意思是等待。唯一的例外是複姓「万俟」唸「ㄇㄛˋ ㄑㄧˊ」,那是姓氏專屬讀法,與法律用語無關。看到裁定書、起訴書、公文裡的「俟」,直接讀成「等」就對了。
Q:「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是法條原文嗎?
A:不是。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原文只有一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對該條所下的解釋,後續裁判與司法院函都沿用這個標準。
Q:公文批「俟後辦理」,是不是代表我的申請被拒絕了?
A:通常不是。「俟後辦理」是「等條件成就後再辦」,案件多半仍在受理中,只是被暫停。真正的拒絕會用「否准」「不予核准」「駁回」等字眼,而且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書面的否准處分必須記載理由、法令依據,以及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收到批示時,先確認機關要你補什麼、期限到哪一天,並保留補件紀錄。
Q:民事訴訟被裁定停止,等刑事案件會不會等到我的權利消滅?
A:就訴訟程序上的期間而言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且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更始進行。但停止與實體上的時效是兩回事,若你另有其他請求權需要行使,仍應個別評估,必要時諮詢律師。
Q:覺得停止訴訟的裁定不合理,可以怎麼處理?
A:最直接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聲請承審法院撤銷停止裁定,該條明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聲請時可具體說明本案不符第183條要件,例如犯罪嫌疑發生在起訴之前,或刑事認定並不影響民事勝敗,並援引司法院前開函釋要求從嚴適用的意旨。對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實務上法院也會受理審查。
Q:除了「俟」,還有哪些公文用字最容易被誤讀?
A:最容易誤讀的是「查」「准予備查」「見復」三組。「查」多半只是發語詞,不代表機關已經調查過;「備查」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的定義,是事情已依法生效後陳報上級知悉,不等於上級核准;「見復」則是要求你回文,不是「見面回覆」。另外「俾」是「以便」、「荷」是感謝、「逕」是直接、「鑒」是請對方察看,拆開看都不難。
八、結語
法律文書的難懂,多半不是道理難,而是用字停留在文言階段。「俟」正是最典型的例子:它只是「等待」,但因為出現在「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這種句子裡,就讓人以為背後有什麼高深的法理。事實上真正需要理解的,是它後面接的那個條件——要等什麼、由誰認定、等完之後會怎樣。
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已經要求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法務部與司法院也分別要求檢察官起訴書用語口語化、法官宣判時說明主文意義。趨勢是往白話走的,只是速度慢。在那之前,看懂這些字,就是保護自己權利的第一步。
如果你收到的文書涉及具體期限或救濟程序,建議直接向發文機關承辦人確認,或委請律師檢視;判決與函釋的原文,也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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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83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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