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語「俟」是什麼意思?公文常見用字解釋 你有沒有收過法院的裁定書或政府的公文,上面寫著「俟後辦理」、「俟復為憑」、「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然後滿頭問號,心想:「這個『俟』字到底是什麼意思?我是不是該去翻古文觀止?」別擔心,今天我們就來揭開這個法律文書中常見字的神秘面紗,順便帶你認識其他公文常用字,讓你再也不怕看不懂官方文件! 一、「俟」怎麼唸?什麼意思? 「俟」的讀音是「ㄙˋ」(音同「四」),意思是「等待」。 這個字源自文言文,在現代白話文中已經很少使用,但在法律文書、公文書裡卻經常出現,可以說是法律人的「行話」之一。 例如: - 「俟後」=等待之後、等到…以後。 - 「俟機」=等待時機。 - 「俟復」=等待回覆。 - 「俟辦」=等待辦理。 是不是很簡單?但因為我們平常不太用這個字,所以看到時還是會愣一下。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它在法律實務上是怎麼用的。 二、法律文書中的「俟」:實際例句與法院見解 例句1:「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 這句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用語。意思是:如果不等待刑事訴訟終結,就沒辦法做出判斷。通常用在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例如偽造文書、詐欺)時,法院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繼續審理。 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因為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對民事法官有參考價值(雖然民事法官不受拘束),但為了避免裁判矛盾,有時會先停下來等刑事結果。 我們來看看法院實務怎麼說。參照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2943 號判決所述: 「法院僅得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且該情事足以影響民事裁判,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時,始得裁定停止訴訟。」 這段話出自司法院針對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發的函釋,明確指出:只有當民事裁判確實受到刑事犯罪嫌疑影響,而且不等刑事終結就無法判斷時,法院才能裁定停止。換句話說,不是隨便就可以用「俟」來拖時間的! 同樣的內容也出現在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2943 號判決片段中,可見這是法院一貫的見解。 例句2:「俟後辦理」 這個詞常出現在公文裡,意思是「等到以後再辦理」。例如某申請案還缺文件,承辦人可能批示:「所附資料不全,請補正後再送,俟後辦理。」就是叫你補齊再來,現在先放著等。 例句3:「俟復為憑」 意思是「等待你的回覆作為憑據」。例如機關發文詢問其他單位意見,最後寫「請惠復,俟復為憑」,就是請對方回覆,並以該回覆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 三、其他公文常見用字大解析 除了「俟」,公文裡還有一堆讓人看了頭痛的文言字詞。別怕,我們一次搞懂它們! | 用字 | 讀音 | 意思 | 例句 | |------|------|------|------| | 查 | ㄔㄚˊ | 經查、根據… | 「查臺端所陳事項…」 | | 復 | ㄈㄨˋ | 回覆 | 「請於文到10日內見復」 | | 准 | ㄓㄨㄣˇ | 核准、同意 | 「准予備查」 | | 據 | ㄐㄩˋ | 根據、依據 | 「據上開規定…」 | | 鑒 | ㄐㄧㄢˋ | 察照、請注意 | 「鈞鑒」、「請鑒核」 | | 逕 | ㄐㄧㄥˋ | 直接 | 「逕向本局申請」 | | 惠 | ㄏㄨㄟˋ | 請、給予(敬語) | 「惠請提供資料」 | | 俟 | ㄙˋ | 等待 | 如上所述 | 這些字其實都是文言文的遺留,目的是讓公文簡潔、正式。但對一般民眾來說,確實有點難懂。所以近年來政府推動「公文白話化」,希望公文能寫得讓大家都看得懂。 四、法院見解:公文應該簡淺明確,但「俟」還是很常見 其實法律早就規定公文要寫得清楚明白。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另外,《文書處理手冊》也要求公文要「正確、清晰、簡明」。參照院臺綜字第 1080037772 號判決片段: 「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明確規定公文應經核可後始生效力,而『文書處理手冊』第35點第3款則進一步規範陳判文稿之判行用語應明確,以利後續執行。」 院臺綜字第 1080037772 號判決片段也強調: 「行政院明確表示,『公文程式條例』與『文書處理手冊』共同規範公文書之形式與內容,其中文字簡淺明確係法律明確要求。」 可是為什麼我們還是常常看到「俟」這種文言字呢?因為習慣難改啊!尤其司法文書更喜歡使用傳統法律用語。 不過,法務部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在監察院提出檢察官起訴書用語太難懂的意見後,法務部明確要求檢察官製作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時,應力求口語化、易於理解。參照(86)法檢決字第 003044 號判決片段: 「法務部認為,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為刑事訴訟程序中重要之司法文書,其內容直接影響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之認識與行使。為貫徹司法便民及民眾知悉權,檢察官製作該等文書時,應力求用語口語化,避免使用過於專業或晦澀之詞彙。」 (86)法檢決字第 003044 號判決片段也重申: 「法務部明確指出,檢察官製作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時,應使用易於理解之口語化文詞,以保障當事人與一般民眾之權益。」 所以,未來我們有機會看到更多白話的法律文書,但現階段「俟」這類用字還是會不時出現。沒關係,看完這篇你就懂了! 五、QA時間:關於「俟」的常見問題 Q1: 「俟」的讀音只有「ㄙˋ」嗎?我聽過「万俟」唸「ㄇㄛˋ ㄑㄧˊ」,那是什麼? A: 「俟」當單字使用、表示「等待」時,讀音是「ㄙˋ」。但「万俟」是複姓(如宋朝奸臣万俟卨),這時「俟」讀「ㄑㄧˊ」。法律文書中都是「等待」的意思,所以一律唸「ㄙˋ」。 Q2: 法律文書中「俟後」是什麼意思?可以舉例嗎? A: 「俟後」就是「等到以後」或「待之後」。例如判決書中寫:「上訴人得俟後另提確認之訴。」意思是上訴人可以等到以後另外提起確認訴訟。公文裡也可能寫:「本案俟後再議。」就是這案子以後再討論。 Q3: 公文中的「俟復」怎麼用?什麼時候會看到? A: 「俟復」常用在機關之間的公文往來。例如甲機關發文給乙機關詢問某事項,結尾會寫:「請惠復,俾憑辦理,俟復為荷。」意思就是請你回覆,以便我們辦理,等待你的回覆(表示感謝)。這裡的「俟復」就是「等待回覆」。 Q4: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是什麼意思?可以白話解釋嗎? A: 這句話出自法院的解釋,不是法條原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原文是:「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白話來說,就是如果民事訴訟中發現可能有犯罪行為影響裁判,法院可以裁定暫停審理,等刑事訴訟結束。而「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就是「不等刑事結束就沒辦法判斷」的意思,這是法院裁定停止的要件之一。參照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2943 號判決片段,法院強調必須真的「非等不可」才能停止,不能濫用。 Q5: 現在司法文書是否應該避免使用「俟」這類文言詞? A: 從法務部的函釋來看,確實鼓勵檢察官使用口語化用詞,但並未強制禁止「俟」字。實務上,法官、書記官、律師還是習慣使用這些傳統法律用語。不過,隨著司法透明化與親民化的趨勢,未來可能會越來越少見。但現階段看懂這些字還是很有幫助的。 Q6: 除了「俟」,還有哪些公文用字容易讓人誤會? A: 常見的還有「俾」、「荷」、「鈞」、「鑒」、「逕」等。「俾」是「使」的意思(俾利執行=使利於執行);「荷」是感謝或承受(請惠復為荷=請回覆,感謝你);「鈞」是尊稱(鈞長、鈞座);「鑒」是請對方察照(鑒核=請審查核定);「逕」是直接(逕向本局申請=直接向本局申請)。這些字如果拆開看都不難,但組合起來就讓人霧煞煞。多讀幾次就會習慣啦! 六、結語 法律用語雖然看似艱澀,但其實大多只是文言文的殘留,了解每個字的意思後,就會發現它們並不難。希望透過這篇文章,你已經掌握了「俟」這個字的意義與用法,也對其他公文常見字有了基本認識。下次再看到「俟後辦理」、「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時,你就可以自信地告訴身邊的人:「這就是在說『等待』啦!」 如果你在閱讀法律文書時遇到其他不懂的詞彙,歡迎隨時向專業律師諮詢,或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判決用語。法律知識就是力量,讓我們一起變得更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