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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怎麼唸?意思與公文、判決常見用字對照表|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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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怎麼唸?意思與公文、判決常見用字對照表

「俟」讀作「ㄙˋ」(音同「四」),意思就是「等待」。 法院裁定寫「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是指「不等刑事案件結束就沒辦法判斷」;公文批「俟後辦理」,是「等到以後再辦」;函文結尾寫「俟復為憑」,則是「等你回覆後再據以辦理」。這個字在現代白話文幾乎不用了,但在裁判書與行政公文裡至今仍高頻出現,看懂它往往就看懂了整份文書真正在講什麼。

這篇文章從讀音與字義出發,用官方函釋與最高法院裁判,把「俟」在法律文書裡最常見的三種用法一次講清楚,並整理公文常見文言字對照表,讓你下次收到法院或機關的文件時不再卡住。

一、「俟」怎麼唸?「俟」是什麼意思?

「俟」是文言用字,本義就是「等待」,讀音「ㄙˋ」。它幾乎不會單獨出現,而是與後面的動詞組成兩字詞,理解方式很簡單:「俟」+動詞=「等到那件事發生之後」

詞彙讀音白話意思常見出處
俟後
ㄙˋ ㄏㄡˋ
等到以後、日後
公文批示、裁判理由
俟復
ㄙˋ ㄈㄨˋ
等待對方回覆
機關往來函文
俟機
ㄙˋ ㄐㄧ
等待時機
行政簽辦
俟辦
ㄙˋ ㄅㄢˋ
暫緩、等待辦理
公文批示
俟結
ㄙˋ ㄐㄧㄝˊ
等待他案終結
裁定停止訴訟
非俟……無從……
不等到……就沒辦法……
民事裁定停止訴訟

為什麼有人說「俟」要唸「ㄑㄧˊ」?

因為「万俟」是一個複姓,唸作「ㄇㄛˋ ㄑㄧˊ」,那是姓氏的特殊讀法。在法律文書裡,「俟」一律是「等待」的意思,也一律唸「ㄙˋ」,不會有例外,看到時不必猶豫。

二、判決書寫「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是什麼意思?

先講結論:這句話是民事法院在決定「要不要先暫停民事案件、等刑事案件跑完」時所用的判斷標準,法源是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真正的門檻則由最高法院判例定下來。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條文只有一句話,看不出門檻在哪裡。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的要旨補上了關鍵: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

拆開來看,要停止民事訴訟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要件白話說明最常見的誤解
① 犯罪嫌疑發生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是起訴之後才發生的犯罪嫌疑
以為起訴前就發生的偽造文書也能拿來停訴
② 該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裁判
刑事的認定與民事勝敗直接相關
以為只要「有關聯」就夠
③ 非俟刑事終結,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
民事法官靠自己查不出來
以為「怕兩邊判決矛盾」就是理由

起訴前就發生的犯罪,可以聲請裁定停止訴訟嗎?

不行,這是實務上最常被駁回的一種聲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指出,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是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以判斷者而言;因此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前縱有犯罪行為且牽涉裁判,也不在該條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

79年台抗字第218號那件的道理相同:借據上的簽名蓋章是否遭人偽造,屬於民事訴訟繫屬「前」就已發生的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所以原審停止訴訟的裁定被最高法院廢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也是同樣的處理:當事人所指他人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之行為,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情事,且法院是否依上開規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斟酌之權,原審未裁定停止並無違背法令。這則裁判被後案援引的次數不低,是這個爭點上相當穩定的見解。

就算符合要件,法院一定要停止嗎?

不一定。第183條寫的是「得」而不是「應」,停不停止屬於法院的裁量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明白表示,是否依本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裁量權,如斟酌情形認為以不停止訴訟程序為適當,自得不裁定停止。

所以聲請被駁回,通常不是法官沒看到你的聲請,而是他行使了裁量權認為沒有必要等。

司法院怎麼看「動不動就裁定停止訴訟」?

司法院曾發函要求各級法院從嚴適用。依函,其主旨即為請轉促所屬法官受理民事審判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以確實符合法定事由者為限。該函並直接點名兩種在視導與專案檢查中發現的錯誤作法:

  1. 以「本案民事訴訟牽涉他案之刑事訴訟,為免判決兩相歧異」為由停止;
  2. 以「兩造同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始進行民事事件之審判」為由停止。

司法院認為,這兩種作法都與第183條的法定事由不符,並會導致部分事件未經實質審理而久懸未結。該函同時交代了三件對當事人很有用的事:

  • 民事訴訟本得自為事實之認定,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所以「怕矛盾」本身不能當作停止的理由。
  • 已裁定停止但不符規定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依職權撤銷原裁定,儘速進行實質審理。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 不符第183條事由而停止者,承辦法官不得以此為由,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0點第1款報請列為視為不遲延事件;院長審核時若發現不應核可而核可者,應改列為遲延事件。

最後這點對當事人特別有價值:如果你的民事案件被裁定停止後遲遲不動,這份函釋正是你向承審法院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時可以援引的依據,而且依第186條,法院也可以自己依職權撤銷,不必等到你聲請。實務上當事人對停止與否的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也是受理審查的,上述即為適例。

要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狀該寫什麼?

從上面三則裁判可以反推出撰狀的重點,順序不要顛倒:

  1. 先寫犯罪嫌疑發生的時點,明確指出它發生在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之後,並附上告訴或偵查案號佐證;這一步沒過,後面寫再多都沒用。
  2. 再寫因果關係,說明該犯罪嫌疑如何直接左右本件的勝敗,最典型的就是判例所舉的訴訟中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鑑定三種情形。
  3. 最後寫必要性,具體交代為什麼民事法院自己調查不出來,而不是只寫「以免判決歧異」——司法院函釋已明白把這個理由排除在法定事由之外。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要抗辯不應停止,主張的順序就是把上面三點逐一打掉,並強調法院對是否停止本有裁量權。

訴訟被裁定停止的期間,會發生什麼事?

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仍得宣示);同條並規定,訴訟程序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換句話說,停止期間你不會因為「來不及」而失權,上訴、抗告等期間都是暫停計算的,但整個案件確實會原地不動,這也正是司法院要求從嚴適用的原因。

順帶一提,如果卡住你的不是刑事案件,而是另一件民事或行政爭訟,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而不是第183條: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該規定並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條號用錯,聲請就會被駁回。

三、公文寫「俟後辦理」「俟復為憑」是什麼意思?

「俟後辦理」=先擱著,等條件成就再處理

這四個字常見於機關承辦人的批示。例如申請案文件不齊,批示「所附資料不全,請補正後再送,俟後辦理」,意思是:現在不會核定,等你補件之後才會繼續辦

看到它要注意兩件事:第一,它通常不是駁回,你的案子還在;第二,它把「什麼時候辦」的條件丟回給你,條件沒成就就會一直卡著。務必當場問清楚要補什麼、補到哪個單位、有沒有期限。

「俟復為憑」=等你回覆,並以你的回覆作為依據

多用於機關與機關之間的往來函文,完整句型常是「請惠復,俾憑辦理」「請查照見復,俟復為憑」。意思是:發文機關要等到收文機關的正式回函,才會據以作成下一步處理

如果你是收到這種函的人民或事業單位,實務上要留意函裡有沒有寫「請於文到10日內見復」這類期限。公文程式條例本身並未規定人民回覆公文的期限,期限是各機關依個別作用法或內部規定所定,逾期的效果(例如視為放棄陳述意見、逕行核處)也要看該案適用的法律,收到時直接向承辦人確認最保險。

「非俟……不得……」=在那之前一律不准

這是「俟」最具拘束力的用法,代表一個絕對的先後順序。看到這種句型,重點其實不在「俟」這個字,而在前面那個條件到底是什麼、由誰認定它已經成就。

四、公文裡還有哪些看不懂的字?常見用字對照表

用字讀音意思典型例句
ㄙˋ
等待
俟復為憑、俟後辦理
ㄔㄚˊ
發語詞,相當於「按」
「查臺端所陳事項……」
ㄈㄨˋ
回覆
「請於文到10日內見復」
ㄓㄨㄣˇ
核准、同意
「准予備查」
ㄐㄩˋ
根據、依據
「據上開規定……」
ㄐㄧㄢˋ
請對方察看
「鈞鑒」「請鑒核」
ㄐㄧㄥˋ
直接
「逕向本局申請」
ㄏㄨㄟˋ
請、承蒙(敬語)
「惠請提供資料」「請惠復」
ㄅㄧˋ
使、以便
「俾利執行」「俾憑辦理」
ㄏㄜˋ
承受、感謝
「請查照為荷」
ㄐㄩㄣ
對上級機關或長官的敬稱
「鈞長」「鈞座」
臺端
ㄊㄞˊ ㄉㄨㄢ
對個人的稱謂(您)
「查臺端所陳……」
見復
ㄐㄧㄢˋ ㄈㄨˋ
給予回覆
「請於期限內見復」
檢陳
ㄐㄧㄢˇ ㄔㄣˊ
附上(呈送上級)
「檢陳相關資料一份」

「准予備查」不等於「核准你的請求」

這是最容易誤會的一組用語。地方制度法第2條把兩者定義得很清楚:

用語法定定義(地方制度法第2條白話
核定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要上級點頭,事情才生效
備查
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事情已經生效了,只是報上去讓上級知道

雖然這是地方制度法針對政府間關係所下的定義,卻是理解公文用語最好的參照:看到「備查」,代表這件事的效力不是靠這份公文產生的。同理,公文開頭的「查」多半只是發語詞,沒有「經過調查」的意思,不要把它讀成機關已經查證過什麼。

五、公文為什麼寫得這麼文言?法律有規定要簡淺明確嗎?

有,而且是法律明文。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規定:「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行政院函進一步說明:「公文程式條例」是規範機關公文程式的法律,規範內容包括公文程式之類別、公文之蓋印簽署、公文應載事項、公文書寫格式及公文文字之使用原則;而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的要求,在「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也訂有明文,其作業要求包括正確、清晰、簡明、迅速、整潔、一致及完整

除了用字,格式也有規定。公文程式條例第7條規定:「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這正是公文一律「主旨/說明/辦法」分段、每段冠上一、二、三的由來。至於什麼算公文,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也有定義: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

公文有哪幾種?我收到的是哪一種?

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公文程式的類別分為六種:

類別使用時機
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
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
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
公告
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
其他公文
前五類以外者

同條第2項並規定,上述各款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一般民眾與企業收到的,絕大多數是「函」。

收到的是「副本」,可以不理嗎?

不能一概而論。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規定:「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條文用的是「應」,所以收到副本不是單純知會,而是要看內容判斷自己該做什麼。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主管機關函復甲機關、副本抄送申請人,申請人若因此需要補件或表示意見,時程一樣會照跑。收到副本時,先看「說明」欄有沒有直接對你課予作為義務或期限,再決定要不要回文。

收到公文,就等於收到「法律文書」嗎?

不一定。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10078030號函指出,公文類別依其性質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等6種,至於法律文書之範圍應依各該法律之規定而定;因此行政機關依公文程式條例、文書處理手冊對外行文的公文,其性質是否屬法律文書,宜就個別公文之內容依相關法律規定判斷之。

判斷關鍵在內容有沒有對你發生法律效果,而不是在文別上寫著「函」。 實務上有一個很好用的辨識點: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相對人、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發文字號及年月日,而且第6款要求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公文末尾若出現「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到之次日起○日內……提起訴願」這類記載,那就是一份行政處分,救濟期間會開始跑,不能當成一般通知信擱著。

公文上長官的批示看不懂,該問誰?

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60023692號函處理過這個問題。該函表示,機關首長對於陳核(判)之簽稿,應依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35點第3款規定,予以明確批示,俾利機關內部遵循;承辦單位如就首長批示內容仍有疑義,可洽公文之初核者(直接主管)或覆核者(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協助確認,以求周妥。這條路徑對外部民眾同樣適用:看不懂公文批示或說明欄的意思,直接聯繫發文機關的承辦人與其直接主管,是最快的方式。

六、起訴書、判決書可以寫得白話一點嗎?

可以,而且主管機關很早就要求過。法務部函的主旨即為:「檢察官製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之用語應力求口語化,使用易於瞭解之文詞,俾使當事人及一般民眾閱讀時,均能明瞭其內容,請查照。」該函說明欄載明,這是依監察院司法委員會86年巡察花蓮地區司法機關首長座談會委員提示意見辦理。

法院端也有類似要求,而且更近期。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07915號函(109年3月25日)要求: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表示,附表即為主文之一部,宣示判決時應連同構成主文之附表要旨一併說明;各類訴訟案件均宜適當說明主文之意義;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宣示判決時,宜向在庭聽判之訴訟當事人及旁聽民眾說明判決理由要領,必要時宜透過發言人為後續之闡述,以避免誤解。

這項要求有明確的法條基礎。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該函並敘明此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1項則更進一步:「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

所以,如果你到法庭聽宣判卻聽不懂主文在說什麼,要求法官說明主文的意義,是有依據的請求,不是刁難。

不過也要說明白:上述函釋鼓勵的是「用語口語化」,並沒有禁止使用「俟」這類文言字,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要求的也是「簡淺明確」而非「必須白話」。因此在可預見的將來,裁判書與公文裡還是會不時看到它。

七、關於「俟」的常見問題

Q:「俟」到底怎麼唸?有沒有第二種讀音?

A:法律文書裡一律唸「ㄙˋ」,意思是等待。唯一的例外是複姓「万俟」唸「ㄇㄛˋ ㄑㄧˊ」,那是姓氏專屬讀法,與法律用語無關。看到裁定書、起訴書、公文裡的「俟」,直接讀成「等」就對了。

Q:「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是法條原文嗎?

A:不是。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原文只有一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對該條所下的解釋,後續裁判與司法院函都沿用這個標準。

Q:公文批「俟後辦理」,是不是代表我的申請被拒絕了?

A:通常不是。「俟後辦理」是「等條件成就後再辦」,案件多半仍在受理中,只是被暫停。真正的拒絕會用「否准」「不予核准」「駁回」等字眼,而且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書面的否准處分必須記載理由、法令依據,以及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收到批示時,先確認機關要你補什麼、期限到哪一天,並保留補件紀錄。

Q:民事訴訟被裁定停止,等刑事案件會不會等到我的權利消滅?

A:就訴訟程序上的期間而言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且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更始進行。但停止與實體上的時效是兩回事,若你另有其他請求權需要行使,仍應個別評估,必要時諮詢律師。

Q:覺得停止訴訟的裁定不合理,可以怎麼處理?

A:最直接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聲請承審法院撤銷停止裁定,該條明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聲請時可具體說明本案不符第183條要件,例如犯罪嫌疑發生在起訴之前,或刑事認定並不影響民事勝敗,並援引司法院前開函釋要求從嚴適用的意旨。對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實務上法院也會受理審查。

Q:除了「俟」,還有哪些公文用字最容易被誤讀?

A:最容易誤讀的是「查」「准予備查」「見復」三組。「查」多半只是發語詞,不代表機關已經調查過;「備查」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的定義,是事情已依法生效後陳報上級知悉,不等於上級核准;「見復」則是要求你回文,不是「見面回覆」。另外「俾」是「以便」、「荷」是感謝、「逕」是直接、「鑒」是請對方察看,拆開看都不難。

八、結語

法律文書的難懂,多半不是道理難,而是用字停留在文言階段。「俟」正是最典型的例子:它只是「等待」,但因為出現在「非俟刑事終結無從判斷」這種句子裡,就讓人以為背後有什麼高深的法理。事實上真正需要理解的,是它後面接的那個條件——要等什麼、由誰認定、等完之後會怎樣。

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已經要求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法務部與司法院也分別要求檢察官起訴書用語口語化、法官宣判時說明主文意義。趨勢是往白話走的,只是速度慢。在那之前,看懂這些字,就是保護自己權利的第一步。

如果你收到的文書涉及具體期限或救濟程序,建議直接向發文機關承辦人確認,或委請律師檢視;判決與函釋的原文,也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核對。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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