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什麼?效力與實務運用解析|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一、什麼是「保留法律追訴權」?用生活化例子告訴你
「我警告你,我現在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在電視劇、新聞報導中經常出現,聽起來很有威嚴,好像說了這句話就掌握了什麼法律上的王牌。但實際上,這句話真的有法律效力嗎?還是只是虛張聲勢的空話?讓我們用一個生活化的例子來理解:小明借了10萬元給朋友阿華,約定三個月後歸還。三個月後阿華沒還錢,小明傳訊息說:「阿華,你欠我的錢已經到期了,我現在『保留法律追訴權』,請你儘快還錢。」
小明以為說了這句話,就等於已經「提告」或「啟動法律程序」,但其實完全不是這麼回事!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本身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它既不會延長告訴期間,也不會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權利或義務。
二、法律追訴權的真相:時間不等人!
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說明,所謂的「告訴權」是指被害人表示要對犯罪行為人訴追的意思。而「告訴乃論」的案件(如傷害、誹謗、公然侮辱等),必須由告訴權人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法院才能判決 [www.tph.moj.gov.tw]。關鍵重點:告訴期間的計算從「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6個月,這個期間是「法定不變期間」,不能「保留」或「暫停」!
計算公式很簡單:
- 起算日:知道犯人是誰的「隔天」
- 結束日:往後推6個月的「相當日的前一天」
- 期間從2月8日起算
- 往後推6個月到8月
- 8月的相當日(8日)的前一天是8月7日
- 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就是8月7日
三、法院怎麼看「保留法律追訴權」?實際判決告訴你
案例一:工程糾紛中的「保留法律追溯權」
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中,輔英科技大學與中華電信有工程糾紛。兩造在110年9月9日開會後,輔英科大在110年12月9日的會議紀錄中記載:「系統延誤修罰款甲方(即輔英科大)保留法律追溯權」。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雖然中華電信主張雙方已在110年9月9日的會議中達成和解,但輔英科大在後來的會議中特別註明「保留法律追溯權」,這顯示輔英科大並無拋棄違約金請求權的意思 [判決書連結]。
法院見解重點:
- 單純說「保留法律追訴權」並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 但可以作為「沒有拋棄權利」的證據
- 最終還是要回歸實體權利是否存在、是否在時效內主張
案例二:離婚案件中的「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67號民事判決中,夫妻間有LINE對話紀錄,妻子傳訊:「敬回戊○○先生:請您自重!對於您現在所有言論,我都會保留法律追訴權利」。這個案例中,妻子說「保留法律追訴權利」是針對丈夫的言論,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重點在於婚姻是否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而不是這句話本身有什麼法律效力 [判決書連結]。
案例三:保密合約中的「保留法律追訴權」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8號民事判決中,兩造簽訂人像保密合約,其中第4條約定:「乙方如違反本保密承諾書之約定...乙方應另給付甲方新臺幣三十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保留法律追訴權,乙方不得異議」。法院在這個案例中,重點在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予酌減,對於「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用語,並沒有特別賦予它法律上的意義或效力 [判決書連結]。
四、實務上常見的三大誤解
誤解一:說了「保留法律追訴權」等於已經提告
真相:完全錯誤!提告必須向偵查機關(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並明確表示「我要告訴」或「請依法處理」。如果只是說「保留法律追訴權」,在司法實務上不被認為是有效的告訴。誤解二:可以無限延期告訴期間
真相:告訴乃論罪的6個月告訴期間是法定不變期間,不能透過任何聲明或協議延長。時間一到,權利就消滅!誤解三:民事權利也可以「保留追訴權」
真相:民事請求權有消滅時效問題(一般是15年,但依權利性質不同而異),時效可以中斷(如請求、承認等),但不能單純用「保留追訴權」來暫停時效進行。五、正確的法律行動步驟
如果你真的權利受損,應該這樣做:刑事案件(告訴乃論罪):
- 第一步:確認是否為告訴乃論罪(常見的有: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妨害秘密、毀損等)
- 第二步:計算6個月告訴期間(從知悉犯人之日起算)
- 第三步:在期限內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 第四步:明確表示「我要提出告訴」,而不是說「保留法律追訴權」
民事案件:
- 第一步:確認請求權時效(一般15年,但如租金為5年、利息為5年等)
- 第二步:在時效內採取行動(如發存證信函、起訴等)
- 第三步:中斷時效(請求、承認、起訴等)
六、實用的替代說法與做法
與其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沒有法律效力的話,不如這樣做:有效的聲明方式:
- 發存證信函:明確記載事實、法律依據、要求對方履行的內容、期限
- 律師函:由律師出具,更具威嚇效果
- 明確表示權利:「本人在此聲明,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具體行動:直接提起訴訟或告訴
談判時的技巧:
在協商過程中,如果你需要時間考慮是否提告,可以說:「關於這件事,我需要時間蒐集證據並諮詢律師意見,但請注意,告訴期間/請求權時效正在進行中,我會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決定。」
這樣既誠實,又不會讓對方誤以為你放棄權利。
七、重要QA整理
Q1:如果有人對我說「保留法律追訴權」,我該害怕嗎?
A:不用過度害怕。這句話本身沒有法律效力,重點是對方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實際採取法律行動。你應該關心的是:- 對方主張的是什麼權利?
- 是否有時效問題?
- 對方是否有證據?
Q2:我在合約中看到「保留法律追訴權」條款,有效嗎?
A:這樣的條款本身不會創造新的權利,但可能被解釋為「未拋棄現有權利」的聲明。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8號民事判決中,合約雖有「保留法律追訴權」文字,但法院重點仍在審酌違約金是否合理,而非該文字本身 [判決書連結]。Q3:我說了「保留法律追訴權」後,還可以提告嗎?
A:可以,但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說這句話不影響你的告訴權,也不會延長期限。重點是你要在6個月內(告訴乃論罪)實際提出告訴。Q4:民事案件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A:民事上沒有「追訴權」的概念,而是「請求權」。民事請求權有時效問題(一般15年),你可以說「保留法律上一切權利」,但這只是宣示性質,時效還是會繼續進行。Q5:最好的做法是什麼?
A:- 了解時效:先搞清楚你的權利有什麼時間限制
- 蒐集證據: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 諮詢專業:詢問律師的意見
- 及時行動:在期限內採取正式法律行動
- 明確表示:如果要警告對方,用具體的語言,如「將依法提起告訴」或「將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八、結論:行動比口號重要
「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就像武俠小說中的「點到為止」——聽起來很厲害,但實際上如果沒有真的「點到」,就沒有任何效果。在法律的世界裡,時間是最大的敵人,權利睡著了就會消失。與其說這句話來虛張聲勢,不如:
- 搞清楚你的權利性質和時效
- 在期限內採取實際行動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資料:
- 被害人權益保障-告訴權行使-生活與法律-臺灣高等檢察署: [www.tph.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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