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間怎麼算?民法期間計算方式說明 你有沒有過這樣的經驗:跟房東約好三天後交租,結果第三天去繳錢,房東卻說你遲了一天?或者收到法院判決書,上面寫著「應於十日內上訴」,你從收到當天開始算,第十天跑去遞狀,卻被告知逾期?其實,這些都跟「期間計算」的規則有關。在台灣,民法對於期間怎麼算有一套明確的規定,但一般人常常誤解,導致自己的權利在不知不覺中喪失。這篇文章就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見解,告訴你民法期間計算的眉角,讓你不再吃悶虧! --- 一、為什麼期間計算這麼重要? 先講一個真實故事(改編自常見案例): 小明在網路上買了一台電腦,收到貨當天是 4 月 1 日,他覺得不滿意,想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主張 7 天猶豫期退貨。小明心想:「4 月 1 日收到,那 4 月 8 日就是最後一天吧?」於是他在 4 月 8 日寄出退貨通知。沒想到業者拒絕,理由是「7 天猶豫期應自收受商品之次日起算,4 月 1 日當天不算,所以最後一天是 4 月 9 日,你 4 月 8 日寄出還在期限內啊?但業者卻主張你 4 月 8 日寄出已經逾期?」咦,怎麼雙方認知不同?原來業者誤以為「當天不算入」是從隔天算滿 7 天,所以最後一天是 4 月 9 日,小明 4 月 8 日寄出當然沒逾期,但業者卻說逾期,顯然業者也搞錯了。其實正確算法是:4 月 1 日當天不算,從 4 月 2 日起算第一天,到 4 月 8 日滿 7 天(因為 2、3、4、5、6、7、8 共 7 天),所以 4 月 8 日當天結束前都可以退貨。小明在 4 月 8 日寄出,完全合法。但若小明拖到 4 月 9 日才寄,那就真的逾期了。若想深入了解,可參考重傷害與一的討論。 你看,光是「始日算不算」就會影響權利能不能行使。所以了解民法期間計算規則,絕對是保護自己的必備知識! --- 二、民法期間計算的基本規則 1. 以「時」定期間 民法第 120 條第 1 項:「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例如約定「三小時內回覆」,那就從約定的那一刻開始算,滿三小時為止。 2. 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規則稍微複雜一點,但掌握三個關鍵就夠了: - 關鍵一:始日不算入(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 只要是「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起算的那一天(始日)都不算入。也就是從「第二天」才開始起算。 - 關鍵二: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 121 條第 1 項) 期間到最後一天的晚上 12 點(24 時)結束。所以如果你在最後一天的 23:59 完成行為,都算在期限內。 - 關鍵三:末日遇到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民法第 122 條) 如果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例如國定假日),就以休息日的「次日」代替為末日。但要注意,如果休息日在期間中間,則不延長。 3. 特殊情況: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 有時候期間不是從月或年的第一天開始算,例如從 1 月 31 日起算一個月,那末日是哪一天?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聽起來很繞口,其實白話就是: - 從某一天起算一個月,理論上應該找「一個月後的同一天的前一天」為末日。例如從 1 月 2 日起算一個月,一個月後的同一天是 2 月 2 日,那麼末日就是 2 月 1 日(因為「相當日之前一日」)。等等,這樣不就變成只有 30 天?不對,這裡的「一個月」是指「曆月」,也就是依曆法計算(民法第 123 條第 1 項:「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所以實務上,直接以「起算日的翌日」開始算,經過一個月後,看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日」是否存在。 例一:從 6 月 15 日起算一個月 - 始日 6 月 15 日不算,從 6 月 16 日起算。 - 一個月後,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日」是指 7 月 15 日(因為起算日是 6 月 15 日,相當日就是 7 月 15 日)。 - 依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期間末日是「相當日之前一日」,也就是 7 月 14 日。 - 所以一個月期間是從 6 月 16 日到 7 月 14 日晚上 12 點。咦?這樣只有 29 天?但因為 6 月是 30 天,從 6 月 16 日到 6 月 30 日是 15 天,7 月 1 日到 7 月 14 日是 14 天,總共 29 天。但「一個月」不是應該 30 或 31 天嗎?其實這是因為「始日不算入」加上「末日為相當日前一日」的結果,導致實際天數可能比該月的天數少一天。但這就是民法的設計,目的是讓期間結束於「相當日前一日」,避免重複計算始日。 不過實務上,更常見的算法是:直接從起算日之次日開始起算,經過所定期間,以「與起算日相當日」的前一日為末日。但為了避免混淆,我們可以記住一個簡單口訣:「始日不算,末日為相當日前一天;若相當日不存在,就以該月最後一天為末日。」 例二:從 1 月 31 日起算一個月 - 始日 1 月 31 日不算,從 2 月 1 日起算。 - 一個月後,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日」是 2 月 31 日,但 2 月沒有 31 日,所以依但書規定「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也就是 2 月 28 日(或閏年 2 月 29 日)。 - 因此期間末日是 2 月 28 日(或 2 月 29 日)。 這個例子在判決中出現過,我們後面會引用法院見解。 例三:從 2023 年 2 月 28 日起算一年 - 始日不算,從 2023 年 3 月 1 日起算。 - 一年後,最後一年的「相當日」是 2024 年 2 月 28 日,但 2024 年是閏年,2 月有 29 日,那麼相當日存在嗎?因為起算日是 2 月 28 日,所以相當日就是 2024 年 2 月 28 日,存在。依規定末日是「相當日前一日」,也就是 2024 年 2 月 27 日。但若起算日是 2 月 29 日(閏年),而次年非閏年沒有 2 月 29 日,則無相當日,末日就是 2 月 28 日。 是不是有點複雜?沒關係,我們只要記得大原則:始日不算入,然後末日依照曆法計算,如果該月沒有相同日期,就以該月最後一天為末日。實務上,很多爭議都是因為對這些規則不熟悉而產生的。 --- 三、法院怎麼說?引用實際判決見解 為了讓大家更信服,我們直接引用法院的見解來說明期間計算的規則。以下摘錄自真實判決書內容(為保護隱私,僅引用法律論述部分): 1. 告訴期間六個月的起算點——自知悉犯人之「翌日」起算 在刑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但「知悉時」當天算不算第一天?實務上曾有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曾舉辦法律座談會,討論此問題: 甲說主張應自當日起算,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即應以知悉之當日為起算日,不應扣除當日。乙說則主張應自翌日起算,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65 條規定期間之計算應依民法,而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明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故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之翌日起算。(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6 號判決所述) 最後表決結果,多數採乙說,也就是自知悉之翌日起算六個月。這也成為目前實務通說。所以如果你被人傷害(告訴乃論),你在 3 月 1 日知道是誰打的,那麼告訴期間從 3 月 2 日開始算,到 9 月 1 日屆滿(因為始日不算,六個月後的相當日前一日)。這個見解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6 號判決中也有記載: 「乙說則主張應自翌日起算,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65 條規定期間之計算應依民法,而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明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故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之翌日起算。……研討結果:經座談會表決,實到 69 人,甲說 22 票,乙說 42 票,最終採乙說。」(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6 號判決) 2. 六個月期間的末日計算——以 85 年 12 月 31 日起算六個月為例 法務部曾經針對一個具體問題做出解釋:如果期間從「85 年 12 月 31 日」起算六個月,末日是哪一天?答案是 86 年 6 月 30 日。為什麼不是 86 年 6 月 31 日(不存在)或 86 年 6 月 29 日?我們來看判決片段: 「法務部明確表示,依民法相關規定,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算六個月之期間,其末日應為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參照(86)法律決字第 030333 號判決) 這正是適用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但書的結果:起算日 85 年 12 月 31 日不算,從 86 年 1 月 1 日起算六個月,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日為 86 年 6 月 31 日(因為起算日是 12 月 31 日,相當日就是 6 月 31 日),但 6 月只有 30 天,無相當日,所以以該月(6 月)的末日為末日,即 6 月 30 日。 3. 在途期間的計算——保障遠地當事人 除了民法,訴訟法上還有「在途期間」的規定,也就是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時,可以扣除在途時間,避免因為郵寄或交通耽誤而逾期。這部分雖然不是民法範圍,但實務上也很重要。判決片段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一)提到: 「當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時,其期間末日之計算應將在途期間與不變期間連續計算,並以最後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參照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一)判決) 簡單說,如果你住在花蓮,要對台北地院的判決上訴,上訴期間 20 天,再加上在途期間(依司法院頒布的標準),你的實際上訴期間會比 20 天更長。這也是法律對當事人的保障。 --- 四、常見 Q&A,一次搞懂期間計算 Q1:契約寫「三日內付款」,是從哪一天開始算三天? A:依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假設契約簽訂日是 5 月 10 日,那麼 5 月 10 日當天不算,從 5 月 11 日起算第一天,5 月 12 日第二天,5 月 13 日第三天,所以最後付款期限是 5 月 13 日晚上 12 點前。如果契約特別寫明「自簽約日起三日內」,也是一樣解釋,因為法律規定始日不算入,除非雙方特別約定「包含當天」才排除適用。 Q2:期間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怎麼辦? A:依民法第 122 條,如果期間末日是休息日(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就以休息日的次日代替為末日。例如上訴期間最後一天是星期日,那麼你可以順延到星期一遞狀。但要注意,如果休息日是在期間中間,則不延長。 Q3:我收到法院判決書,上訴期間 20 天,該怎麼算? A:首先,上訴期間從「判決送達」的翌日起算(始日不算入)。假設你在 7 月 1 日收到判決書,那麼 7 月 1 日不算,從 7 月 2 日起算第一天,第 20 天是 7 月 21 日(因為 7 月 2 日到 7 月 21 日共 20 天)。如果 7 月 21 日是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另外,如果你不住在法院所在地,還可以加計在途期間(依司法院標準表),向法院聲請或直接適用。 Q4:網購的 7 天猶豫期,怎麼計算? A: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後 7 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這 7 天的計算方式適用民法規定:收到商品當天不算入,從次日起算 7 天,第 7 天為末日。例如 4 月 1 日收到,則從 4 月 2 日起算,4 月 8 日是第 7 天(2、3、4、5、6、7、8 共 7 天),所以最晚要在 4 月 8 日晚上 12 點前通知業者退貨(實務上多以寄出通知或交寄退貨包裹的時間為準)。如果第 7 天是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Q5: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怎麼計算才正確? A:根據前面引用的法院見解,告訴期間從知悉犯人的「翌日」起算六個月。例如你在 1 月 1 日知道犯人是誰,則從 1 月 2 日起算,六個月後的末日是 7 月 1 日嗎?我們來算:1 月 2 日到 1 月 31 日有 30 天(1 月 2 日~31 日共 30 天?其實 1 月 2 日起算,一個月後是 2 月 1 日?但用「相當日」方法比較準:起算日 1 月 1 日(知悉日),始日不算,從 1 月 2 日起算六個月,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日是 7 月 1 日(因為起算日是 1 月 1 日,相當日就是 7 月 1 日),依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期間末日是「相當日前一日」,也就是 6 月 30 日。但這裡要注意,六個月期間的末日不是簡單的加 180 天,而是依曆法計算。實務上,你可以直接以「始日不算,從知悉日之次日開始算,經過六個月,到第六個月的『與知悉日相同日』的前一天」為末日。如果第六個月沒有相同日,就以該月最後一天為末日。例如知悉日是 1 月 31 日,則從 2 月 1 日起算六個月,第六個月是 7 月,但 7 月沒有 31 日,所以末日為 7 月 31 日?不對,起算日是 1 月 31 日,相當日為 7 月 31 日,但 7 月只有 31 天,所以 7 月 31 日存在,但依規定末日是相當日前一日,即 7 月 30 日。這部分容易搞混,建議遇到具體日期時,可以查閱司法院的期間計算系統或諮詢專業人士。 Q6:如果契約約定「自簽約日起一個月內交屋」,簽約日是 1 月 31 日,交屋最後期限是哪一天? A:依民法規定,始日不算入,從 2 月 1 日起算一個月。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日是 2 月 31 日(因為起算日是 1 月 31 日,相當日就是 2 月 31 日),但 2 月沒有 31 日,所以依但書規定,以該月(2 月)的末日為末日,即 2 月 28 日(閏年為 2 月 29 日)。因此交屋最晚應於 2 月 28 日(或 29 日)完成。 Q7:期間計算如果遇到跨月,天數怎麼算? A:民法第 123 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所以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非依曆計算」,否則一律依國曆(陽曆)計算,大小月、閏年都照曆法走。例如約定「一個月」,就是指依曆法的一個月,不是固定 30 天。 --- 五、結語:小細節大關鍵,別讓權利睡著了! 期間計算看似只是法律上的小細節,卻常常成為權利能否行使的關鍵。無論是契約履行、訴訟上訴、告訴期限,甚至消費者退貨,都跟期間計算息息相關。記住三大口訣: 1. 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時,起算當天不算)。 2. 末日為相當日前一天(如果沒有相當日,就以該月最後一天為末日)。 3. 末日遇假日順延。 如果不確定,建議直接查閱民法相關條文,或向專業律師諮詢,以免錯過期限而喪失權利。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搞懂民法期間計算,從此不再被時間陷阱絆倒! --- 本文參考判決書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6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6 號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一)(86)法律決字第 030333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6 號 等,內容均來自公開司法文書,供讀者理解法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