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能斷絕親子關係嗎?終止親權的條件與程序 「我要跟你斷絕父子關係!」這句電視劇的經典台詞,在現實生活中真的能實現嗎?其實,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不是說斷就能斷,但確實有方法可以「停止親權」或「終止收養」,讓親子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暫時或永久消失。今天就來聊聊,在法律上,到底怎麼「斷絕」親子關係? 一、親子關係分兩種,處理方式大不同 首先,我們要區分兩種親子關係: 1. 自然血親:你是父母親生的,這種關係來自血緣,原則上無法「斷絕」。就算你氣到登報聲明脫離關係,在法律上還是父母子女,該繼承的、該扶養的義務一樣跑不掉。 2. 收養關係:你是被收養的,跟養父母之間是擬制血親,這種關係可以透過法律程序終止,也就是真的可以「斷絕」。 所以,如果你問「能不能斷絕親子關係?」,答案取決於你們之間是自然血親還是收養關係。以下我們分別說明。 二、自然血親:無法斷絕,但可以「停止親權」 什麼是停止親權? 停止親權就是當父母濫用對子女的權利(例如虐待、遺棄、不當管教)或對子女有不利行為時,法院可以宣告停止父母全部或一部分的親權。被停止親權的父母,暫時不能行使對子女的權利(例如監護、教育、財產管理),但親子關係仍然存在——也就是說,子女長大後還是要扶養父母,父母過世後子女也有繼承權。 停止親權的條件 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最近尊親屬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也有類似規定,而且擴大了聲請人的範圍,包括: - 兒童及少年本人 - 其最近尊親屬 - 任何利害關係人 - 主管機關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所以,如果你發現有父母嚴重不當對待孩子,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的。 誰是「最近尊親屬」?誰是「利害關係人」? 這兩個名詞在實務上常有爭議。根據法院見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0 號): - 最近尊親屬:是指與兒童或少年親等最近的人,不限於輩分高於父母。例如姑姑、舅舅、阿姨等,只要親等最近,就可以聲請。 - 利害關係人:包括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人,例如同居的家屬、學校老師、社工等。 這樣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擴大保護網,讓更多關心孩子的人能夠站出來。 停止親權的程序:聲請非訟裁定 你可能會想: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是要打官司(訴訟)還是只要聲請裁定(非訟)?這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2012年6月1日前)曾有爭論,舊實務見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0 號、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五期研究專輯 第 9 則、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五期研究專輯 第 9 則)曾採訴訟程序。 然而,《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停止親權事件已明確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應以聲請方式向法院提出,法院以裁定決之,不再以訴訟判決程序處理。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0 號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認為: 「研討結果:經審查與表決,修正法律問題為『有關停止親權之事件』,並決議應以訴訟程序審理。實到六十四人中,六十一人支持甲說,三人未明確表態,僅一人支持乙說。」 但該見解係2004年之舊法時代見解,現行法(家事事件法)已改以非訟聲請裁定程序處理。所以,如果你要聲請停止親權,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由法院裁定,而非提起訴訟。 停止親權的案例 舉個例子:小明的爸爸長期酗酒,喝醉後就會打小明,媽媽已經過世。小明的爺爺看不下去,向法院聲請停止小明爸爸的親權,並由爺爺擔任監護人。法院審理後認為爸爸確實濫用親權,裁定停止他的親權,並選定爺爺為監護人。這樣一來,小明就由爺爺照顧,爸爸不能再干涉,但小明長大後還是要扶養爸爸(除非爸爸曾經惡意遺棄或虐待,可能構成免除扶養義務的事由)。 三、收養關係:可以終止,真的「斷絕」 終止收養的兩種方式 收養關係是可以終止的,分為「兩願終止」和「裁判終止」。 1. 兩願終止 根據《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以書面為之。而且,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還必須得到本生父母的同意(除非本生父母不明或無法表示意思)。 這裡要特別注意:書面必須是雙方共同作成,不能只有一方出具聲明書。參照法律決字第、法律決字第、法律決字第判決片段: 「終止收養關係須由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依民法第3條及第1080條之規定,共同作成書面同意,始生效力。」(法律決字第) 「本案僅養父單方聲明,尚不具備法定要件。」(法律決字第) 所以,如果只有養父寫了一張「我同意終止收養」的聲明書,養子女沒有簽名同意,是不發生效力的。 兩願終止完成書面後,還要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才會正式生效。 2. 裁判終止 如果一方不想終止,另一方可以依照《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事由(例如虐待、遺棄、生死不明逾三年等),向法院請求裁判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審理後如果認為符合法定事由,就會裁定終止。 如果想更全面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監護與親權指南整理了從基礎到進階的完整內容。 裁判終止的程序也是訴訟,因為涉及身分關係的變動,必須經過法院判決。 終止收養後的效力 終止收養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養子女恢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除非另有約定)。但要注意,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終止收養後原則上會由本生父母行使親權;如果本生父母不適合,法院也可能另行選定監護人。 終止收養的案例 小花從小被收養,長大後與養父母感情破裂,雙方都想終止收養關係。於是他們簽了一份終止收養同意書,兩人都在上面簽名,然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從此小花與養父母不再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如果養父母不同意終止,但小花有證據證明養父母曾經對她家暴,小花可以向法院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訴,請求法院裁判終止。 四、常見問題 Q&A Q1:斷絕親子關係後,還需要扶養父母嗎? - 如果是自然血親,即使停止親權,扶養義務仍然存在。除非父母曾經對子女有虐待、遺棄等重大惡行,子女可以依《民法》第1118-1條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如果是收養關係且終止收養,扶養義務消滅,養子女不用再扶養養父母。 Q2:停止親權後,父母還可以探視子女嗎? 停止親權後,父母暫時不能行使親權,但探視權(會面交往)可能被保留或限制,由法院依照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通常如果停止親權的原因不涉及對子女的重大傷害,法院可能會酌定探視方式。 Q3:終止收養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是否自動恢復? 是的,根據《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Q4:誰可以聲請停止親權?「最近尊親屬」包含哪些人? 可以聲請的人包括:父母之一方、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中「最近尊親屬」是指與兒童或少年親等最近的人,不限於祖父母,也包括姑姑、舅舅、阿姨等(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0 號)。 Q5:停止親權與改定監護人有何不同? - 停止親權:是剝奪父母的親權,父母暫時不能行使對子女的權利義務。 - 改定監護人:是在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例如均被停止親權、死亡、失蹤等),由法院另行選定適當的人擔任監護人。 兩者常常一起處理,例如聲請停止父親的親權後,法院通常會同時選定母親或其他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若涉及法律上能斷絕親子關係嗎,民事通常的要件認定將影響法律責任的範圍。 五、結語 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並不是一句「斷絕關係」就能切斷的。對於自然血親,雖然無法完全斷絕,但可以透過「停止親權」來保護孩子免受不當對待;對於收養關係,則可以透過「終止收養」來徹底結束擬制血親關係。無論哪一種,都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而且最好有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如果你身邊有類似困擾,記得先釐清是血親還是收養,再採取對應的法律行動。法律雖然嚴格,但也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喔! --- 參考法院見解: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0 號 關於「最近尊親屬」及「利害關係人」之定義。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0 號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五期研究專輯 第 9 則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五期研究專輯 第 9 則 家事事件法施行前舊見解(以訴訟程序為之);現行法下停止親權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應以聲請裁定程序辦理。 - 法律決字第法律決字第法律決字第 關於終止收養須雙方共同書面同意。 - 法律決字第法律決字第 關於終止收養之實質與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