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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準用是什麼意思?準用與適用的差別說明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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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準用是什麼意思?準用與適用的差別說明

你有沒有過這樣的經驗:翻開法律條文,看到「適用」跟「準用」兩個詞,感覺好像差不多,但又好像哪裡不一樣?別擔心,你不是一個人!這兩個詞在法律世界裡可是有明確區別的,而且搞懂它們,有時候還能幫你避開冤枉罰單或誤解法條。今天我們就用白話文,搭配實際法院見解,一次講清楚「準用」與「適用」的差別。


一、從生活故事說起

小明開車不小心闖紅燈,被警察攔下開單,罰單上寫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小明心想:「這條文直接適用,沒什麼爭議。」但某天他看到新聞:某公司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準用」的規定被罰,他好奇了:「什麼是準用?跟適用有什麼不同?」

其實,法律條文中的「適用」就是直接套用,而「準用」則是「比照引用」,但兩者效果大不同。接下來我們就來細說分明。


二、什麼是「適用」?

「適用」在法律上是指某個情況完全符合法條所描述的構成要件,因此直接按照該條文的規定來處理。簡單講,就是「直接套用」,沒有任何轉彎或調整。

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你故意殺人,就直接適用這條,法官依此量刑。這就是「適用」。


三、什麼是「準用」?

「準用」則是立法者為了避免重複規定,節省條文篇幅,而採用的一種立法技術。當某個事項與另一個事項性質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時,法律會明文規定「準用」另一條文的規定,但可能要做一些調整或排除不相容的部分。

例如,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這裡的「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就是一種準用。也就是說,雖然是侵權行為,但返還利益的時效完成後,要「比照」不當得利的規定來處理。

但要注意,「準用」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不能由法官或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比照。如果法律沒有寫「準用」,就不能隨便準用,否則可能違反「處罰法定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四、準用與適用的五大差別

比較項目適用準用
法律依據
直接符合該條文要件
法律明文規定「準用」某條文
適用範圍
完全一致
性質相似,但可能需調整或排除
彈性
無彈性,嚴格按條文
有彈性,可依性質調整
常見領域
所有法律
常用於民事、行政法,但刑事處罰原則上不準用
是否允許類推
否,必須完全符合
準用本身就是立法者授權的類推

簡單來說,「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可能因情況不同而打點折扣或修改。


五、為什麼處罰規定不適合用「準用」?

從上面我們知道,準用帶有類推的性質,而刑事罰與行政罰都受到「處罰法定原則」的嚴格限制:什麼行為該罰、罰多重,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不能靠類推或準用來創設處罰。因此,如果法律中出現「準用」罰則的規定,很可能會引發爭議。

實務上,法務部多次在審查法律草案時指出:處罰規定應明確,不宜以「準用」方式規範。例如,在審查《船舶法》修正草案時,法務部認為修正條文第72條與第82條將罰則列為「準用」,可能違反處罰法定與明確性原則,建議應明確列示準用的義務與處罰(參照判決所述)。

另外,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草案中,第34條使用「準用」公務員及勞動相關法令,因為這些法令本身含有罰則,法務部也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建議不宜以「準用」方式規範,應明確適用或另為規定(參照判決所述)。

為什麼行政機關這麼在意?因為「準用」可能會讓人民無法預見哪些行為會被處罰,違反法律明確性,進而侵害人民的權利。所以,涉及處罰的條文,立法者通常會直接寫明,避免使用「準用」。


六、實際案例:勞動基準法的「準用」爭議

勞動基準法中有不少「準用」規定,例如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資遣費)、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預告期間)、第69條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等規定。這些「準用」能不能延伸到罰則(例如違反時依第78條、第79條處罰)?實務上曾有很大的爭議。

行政機關認為:準用之適用應以法條明確允許為限,不得經由類推方式擴張至處罰要件(參照判決所述)。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基準法只說「準用」某條關於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沒有明確說也「準用」罰則,那麼就不能對違反該準用義務的行為處罰,否則就違反了處罰法定原則。

例如,勞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時,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雇主應給付資遣費。但如果雇主不給,勞工可以請求民事給付,但雇主會不會被依第78條處罰(罰鍰)?法條並未明定,因此實務上認為不能處罰。

這個見解也出現在法務部的諮詢意見中:勞動基準法中「準用」條文若未明確規定處罰之適用,則不得對當事人處罰,以符合罪刑法定與處罰法定原則(參照判決所述)。

所以,準用雖然方便,但在處罰領域必須非常小心,否則很容易被認定為違法。


七、法院怎麼看?——引用判決見解

雖然我們前面引用的多是法務部的意見,但法院實務上也採納相同的原則。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在判決中表示:「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即處罰法定主義。法律若以『準用』方式規定處罰,因帶有類推適用性質,與處罰法定主義有違,除非法律明文準用之範圍包括罰則,否則不得逕予處罰。」

另一個常見的爭議是:法律條文中「適用」與「準用」混用,導致解釋困難。這時法院會探求立法原意,並基於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從嚴解釋。例如,在《專利法》修正草案的審查中,法務部就指出草案第142條第5項所列準用條文與實際草案內容不符,建議明確修正,以確保法律適用之正確性與一致性(參照判決所述)。這也顯示立法技術的重要性。


八、常見問題 QA

Q1:準用和類推適用一樣嗎?

不一樣。準用是立法者明文規定的類推,法律寫明「準用第XX條」,所以行政機關或法官可以直接引用;類推適用則是司法機關在法律有漏洞時,比照類似規定來填補,但這在刑法和行政罰領域原則上禁止,在民事領域則可以有限度地使用。

Q2:如果法條寫「準用」,我可以主張不適用嗎?

如果該事項確實符合準用條文所描述的相似性,原則上就會被準用,你不能單純主張「這不是直接適用所以無效」。但如果準用的結果會導致不合理或違反立法目的,你可以爭執兩者性質不同,不應準用。不過這種主張需要具體理由,且由法院判斷。

Q3:行政罰可以用準用嗎?

原則上不宜。基於處罰法定主義與明確性原則,行政罰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準用方式擴張。但若法律本身明文規定「違反第X條規定者,準用第Y條之罰則」,因為已經明確寫出準用範圍,可能被認為已符合明確性要求。不過實務上仍傾向盡量避免。

Q4:準用規定有漏洞怎麼辦?

如果準用規定有漏洞(例如準用的條文無法完全對應),司法機關可以透過解釋來調整,例如排除不相容的部分,或限縮準用的範圍。但這不能創設新的處罰或義務,否則就逾越了準用的界限。

Q5:如何判斷準用的範圍?

準用的範圍通常取決於立法意旨與事項性質的相似程度。實務上會先看準用條文與被準用條文的目的,然後將被準用條文中與準用事項性質不相容的部分排除。例如,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至第260條關於解除權的規定,但因為契約解除與終止性質不同,所以有些規定(如回復原狀)可能不準用。


九、結語

「適用」與「準用」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效果上卻有天壤之別。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則是比照引用,且常帶有調整空間。尤其在處罰領域,準用很可能因為違反明確性原則而無效。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能更了解這兩個法律術語,下次看到法條時,就能更精準地掌握它的意思,保護自己的權益。

最後提醒:法律問題千變萬化,本文僅供一般參考,若遇到具體爭議,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合你的法律意見。


本文參考判決書片段:,並整合行政機關與法院實務見解撰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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