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被扣全勤獎金合法嗎?全勤獎金的法律規定 小明這天上班時頭痛欲裂,勉強撐到中午終於決定請病假回家休息。沒想到月底領薪水時,發現被扣了 1,000 元「全勤獎金」!他氣沖沖地跑去問人資,人資冷冷地說:「公司規定請假就沒有全勤獎金,這是常識啊!」小明越想越不對勁,難道請個合法的病假,雇主就可以扣我錢嗎?全勤獎金到底是不是薪水的一部分?扣發全勤獎金合法嗎?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全勤獎金的法律眉角! --- 一、全勤獎金是什麼?法律上的定義 全勤獎金,顧名思義就是「出勤全勤」才發給的獎金。許多公司為了鼓勵員工不要遲到、不要請假,會額外發放一筆全勤獎金。但這筆錢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工資」?這會直接影響雇主能不能因為請假而扣發。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 的定義: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符合「因工作而獲得」且「經常性給與」兩個要件,就算雇主取名為「獎金」、「津貼」,通通都算工資。全勤獎金是否屬於工資,實務上爭議不斷,我們來看看法院和主管機關怎麼說。 --- 二、全勤獎金是工資嗎?法院見解與函釋 1. 主管機關:勞動部認定「屬工資」 勞動部(前身為勞委會)在 87 年 9 月 14 日(87)台勞動 2 字第 040204 號函 明確表示: 「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也就是說,只要全勤獎金的發放與勞工的出勤表現(工作狀況)有關,就屬於工資的一部分。而且,如果這筆錢每個月固定發給(或經常性發給),就更符合「經常性給與」的條件。 2. 法院怎麼看?最高行政法院:全勤獎金是工資 我們直接來看一份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參照112年度上字第563號): 「上訴人發給『全勤獎金』之依據為差勤管理要點第9點規定。從該規定可知,全勤獎金係上訴人依勞工之出勤狀況所給與,自屬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而有勞務對價之性質;且上訴人核發全勤獎金,具有一定之給付方式及標準,在一般情況下符合標準者均得經常領取,則該全勤獎金亦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這段話清楚指出:全勤獎金既然是根據出勤狀況發給,就具有「勞務對價性」,而且如果符合標準就能經常領到,那就是「經常性給與」,所以屬於工資。 另一份判決(參照113年度高上字第2號)也引用了勞動部的函釋,再次確認全勤獎金屬於工資。 3. 不同聲音:早期最高法院曾有不同見解 不過,司法實務上也曾出現過不同的看法。例如,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445 號、85 年台上字第 1194 號判決曾認為全勤獎金是「獎勵性給付,非工作之報酬,不屬工資」(參照99年度裁字第507號)。但這些判決年代較早,而且屬於民事庭見解;在行政法院(處理勞檢罰鍰等公法事件)則普遍採納勞動部的立場,認定全勤獎金為工資。 此外,最高行政法院也在判決中明白表示,這些民事判決見解歧異屬於普通法院內部問題,行政法院不受拘束(參照99年度裁字第507號、99年度裁字第507號)。因此,目前實務主流見解(尤其是勞動檢查與行政法院)都傾向將全勤獎金認定為工資。 --- 三、請假被扣全勤獎金,合法嗎? 既然全勤獎金被認定為工資,那麼雇主可以因為員工請假就扣發嗎?這就要回到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 的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工資原則上必須全額給付,不得任意扣減。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例如扣繳稅款、勞健保費)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勞健保費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那「請假就不發全勤獎金」算不算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如果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記載「全勤獎金發放以當月未請假(或未遲到)為條件」,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1. 請「有薪假」時,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根據內政部 74 年 5 月 17 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釋: 「全勤獎金係屬工資,如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依前開規定,工資既應照給,自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至於事假、普通傷病假,因無工資,故該等假日之全勤獎金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訂定。」 這個函釋雖然年代久遠,但至今仍被勞動主管機關引用。它的邏輯是: - 有薪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等):既然法律規定這些假別工資照給,那麼屬於工資的全勤獎金也應該照給,雇主不得扣發。 - 無薪假(事假、普通傷病假):因為這些假別本來就沒有工資,所以全勤獎金要不要給,可以由勞資雙方約定。但如果約定「請這些假就不發全勤獎金」,是否合法?實務上,如果全勤獎金被認定為工資,雇主扣發就等於扣薪,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但函釋又說「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似乎留有空間。 2. 現今實務:全勤獎金既然是工資,原則上不得因請假而扣發 我們來看勞動部更近期的見解。在 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990 號函 中,勞動部重申: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工資應全額給付,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 也就是說,只要全勤獎金被認定為工資,雇主就不能因為勞工請假(無論是有薪假或無薪假)而扣發,除非勞資雙方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該筆給付的性質為「恩惠性給與」且不具經常性。但實務上,如果公司每個月固定發放全勤獎金,幾乎都會被認定為工資,那麼扣發就會構成違法扣薪。 3. 法院判決怎麼說? 我們再回頭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參照112年度上字第563號),該判決雖然是在討論加班費計算時應否計入全勤獎金,但其中明確認定全勤獎金屬於工資。既然屬於工資,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就必須納入,同理,雇主也不能隨意扣發。若雇主因為勞工請假而扣發全勤獎金,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 四、全勤獎金與加班費的關係(數學計算舉例) 全勤獎金一旦被認定為工資,不只影響請假扣薪問題,還會影響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勞保投保薪資等計算。其中加班費是最常見的爭議點。 1.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根據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乘以加成倍數。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應將「全勤獎金」納入月薪總額中。 計算公式: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總額 + 全勤獎金 + 其他屬於工資的給付) ÷ 30 ÷ 8 ``` (註:30 為每月平均日數,8 為每日正常工作時數) 2. 實例演練:小明月薪 30,000 元,全勤獎金 1,000 元 - 若全勤獎金被認定為工資: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30,000 + 1,000) ÷ 30 ÷ 8 = 31,000 ÷ 240 ≈ 129.17 元 - 若全勤獎金不被認定為工資: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30,000 ÷ 240 = 125 元 兩者相差 4.17 元,看起來不多,但若每月加班 20 小時,一個月就差 83.4 元,一年下來也差 1,000 元左右。而且這還影響到資遣費、退休金等,長期累積下來金額不小。 3.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參照112年度上字第563號)中明確指出: 「本件全勤獎金項目之給與已訂明規範標準,形成制度性及常態性措施,並非隨機性或臨時性措施,自屬勞工因提供勞務所給付之經常性對價,應認屬工資範疇,並應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基礎,以計算休息日及休假日出勤工作之工資。」 所以,雇主若未將全勤獎金計入加班費計算,即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可被處罰。 --- 五、勞工如何維護權益?雇主又該注意什麼? 給勞工的建議 1. 確認全勤獎金的性質:如果你的公司每月固定發放全勤獎金,而且金額固定(或依出勤狀況計算),這筆錢很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2. 保留薪資單、勞動契約、工作規則:這些文件可以證明全勤獎金的發放方式。 3. 若被扣發,先向公司反映:主張全勤獎金屬於工資,不得因請假而扣發(尤其是請有薪假時)。 4.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如果公司不願改正,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檢舉違法扣薪。 5. 留意加班費計算:確保雇主有將全勤獎金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如有短少,可要求補發。 給雇主的建議 1. 重新檢視薪資結構:如果全勤獎金是固定發放且與出勤掛鉤,很可能被認定為工資。若希望保留彈性,可考慮將全勤獎金改為「績效獎金」或「勤勉獎金」,並設計為非經常性給與(例如每季或每年發放,且發放條件不單純只看出勤)。 2. 遵守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一旦全勤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就不能任意扣發。即使員工請事假或病假,也不宜扣發全勤獎金,否則可能遭罰。 3. 加班費計算務必正確:將全勤獎金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避免觸法。 4. 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薪資設計涉及複雜的法令,建議尋求勞動法專業律師或顧問協助,以降低風險。 --- 六、常見問題 QA Q1:公司規定「請事假就不發全勤獎金」,這樣合法嗎? A: 如果全勤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則公司因員工請事假而扣發全勤獎金,屬於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即使事假無薪,但全勤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雇主仍應發給。但早期內政部函釋認為事假、普通傷病假的無薪期間,全勤獎金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實務上,勞動檢查機關近年多傾向全勤獎金屬工資,不得扣發。為避免爭議,建議雇主不要將全勤獎金設計為固定給付,或直接將該筆金額納入本薪。 Q2:全勤獎金一定要每個月發嗎?如果改為每季發放,還會被認定為工資嗎? A: 判斷是否為工資的重點在於「是否因工作而獲得」及「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如果每季發放,但發放標準仍與出勤狀況連結,且勞工可預期定期獲得,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資。法院會綜合考量給付的「制度性」與「經常性」,並非單純以發放頻率決定。 Q3:如果公司把全勤獎金改名為「出勤獎金」或「勤工獎金」,可以規避工資認定嗎? A: 不行。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明定,不論名目為何,只要符合「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就屬於工資。主管機關和法院都是實質認定,不會因為改名就改變性質。 Q4:勞工請特休(特別休假)時,公司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A: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權利,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給。既然全勤獎金屬於工資,雇主當然不能因為勞工行使特休權利而扣發全勤獎金,否則即違法。 Q5:如果公司因為勞工遲到而扣全勤獎金,合法嗎? A: 遲到屬於違反工作規則,雇主可以依規定懲戒,但若全勤獎金屬於工資,扣發就等於扣薪,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實務上,雇主應透過「曠職」、「遲到扣薪」等規定處理,但扣薪必須符合勞基法第 21 條(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第 22 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等限制。建議雇主將全勤獎金設計為「恩惠性給與」,明確約定不屬於工資,且不固定發放,才能避免爭議。 --- 結語 全勤獎金看似只是一筆小錢,卻牽涉到工資定義、加班費計算、扣薪合法性等重大權益。無論你是勞工還是雇主,都應該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無心觸法。小明在了解這些知識後,決定向公司據理力爭,成功要回了被扣的全勤獎金。你也遇到類似狀況嗎?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釐清疑惑,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 參考判決: 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例如判決片段112年度上字第563號、113年度高上字第2號等,明確指出全勤獎金屬於工資,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且不得任意扣發。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