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可以請特休嗎?預告期間特休申請權利|2026最新

離職前可以請特休嗎?預告期間特休申請權利完整解析
離職前當然可以請特休。 只要你還在職、特休天數還沒用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的「期日」由勞工自己排定,雇主除非有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而與你「協商調整」,否則不能直接說「不准」。就算真的休不完,依同條第4項,契約終止時未休的日數,雇主也必須全部折算成工資,一天都不能少。
小明在公司待滿三年決定跳槽,特休還剩10天,想在預告期間一路休到離職日,主管卻說「預告期間要交接,不能請假」。這句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但小明如果用錯方法請假,也可能反過來被認定曠職。以下逐一拆解。
一、離職前有幾天特休可以請?年資對照表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只要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就「應」給予特別休假:
| 繼續工作年資 | 特別休假日數 |
|---|---|
6個月以上未滿1年 | 3日 |
1年以上未滿2年 | 7日 |
2年以上未滿3年 | 10日 |
3年以上未滿5年 | 每年14日 |
5年以上未滿10年 | 每年15日 |
10年以上 | 每滿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自受僱當日起算。至於「一個特休年度」怎麼抓,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給了三種選擇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受僱當日起算的週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曆年制,或教育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等約定年度。制度不同,離職當下的可用天數就不同,這是最常算錯的地方。
另有兩項雇主義務值得記住: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項與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雇主應於你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你排定特休;依同條第5項與施行細則第24條之2,雇主還須將每年特休期日與未休日數所發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含你可隨時取得、可列印的電子檔)通知你。公司從來沒告訴過你剩幾天,本身就已違法。
二、離職前特休沒休完,公司一定要折現嗎?
一定要,而且不問原因。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明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也明白表示,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折算金額怎麼算?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公式是「未休特別休假日數 × 一日工資」;其中一日工資指契約終止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按月計酬者,就是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所以「月薪÷30」不是慣例,而是法規明文。舉例來說,小明月薪36,000元,一日工資1,200元,還有5天沒休,離職時就可多領6,000元。
| 項目 | 依據與內容 |
|---|---|
計算基準 | 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 |
一日工資(月薪制) | 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 |
年度終結發給期限 | 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 |
契約終止發給期限 | 依施行細則第9條,雇主應「即」結清工資 |
可否遞延 | 僅「年度終結」未休日數得經協商遞延;契約終止未休一律折現 |
遞延只是往後延,不是消失:依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3項,遞延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休時優先扣除,遞延後仍未休的,雇主一樣要發給工資。
所以即使老闆不准你在離職前休掉特休,你至少拿得到錢。但多數人仍希望實際休假——休假期間薪水照給(勞動基準法第39條、施行細則第24條之3),不休也是拿一樣的錢,等於白白多上班。
三、預告期間請特休,雇主可以說「不准假」嗎?
原則上不行。 排定權在勞工手上,是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的明文;雇主只有在「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時,才能與你協商調整日期——是協商調整,不是單方否准。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9號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明白指出: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旨在維護勞工健康權益及人性尊嚴,屬於基本權範疇,具強制性,非屬任意規定,勞工得單方排定其特別休假,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惟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原則上應預先為之,並於相當期間前通知雇主俾其得以事先因應之,俾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維護,方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該案的起點,正是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一家銀行業雇主不准勞工排定特休,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裁處罰鍰2萬元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可見主管機關確實會為了「不准特休」開罰。
更該記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6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要證明「你沒有這個特休」的是公司,不是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亦同:勞工請求特休應休未休工資,只要契約終止時有應休未休的特休即得請求,不以可歸責於雇主為限,雇主若認為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至於「請特休會被扣全勤」的說法同樣沒有依據。(74)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早已指出,特別休假係勞工法定權益,特休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40148811號函也再次重申,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依自己意願決定,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全勤獎金。
四、預告期間請特休,會不會影響離職日?
不會。特休是合法的有薪假,勞雇關係仍持續到離職日當天。
假設預告離職的最後工作日是6月30日,你從6月20日休到6月30日,等於6月20日後不進辦公室,但離職日仍是6月30日,不會延後;那段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仍須照付工資。
但若排定的特休超過離職日就會出問題。例如離職日是6月30日,卻申請休到7月5日:屆時雙方已無勞動關係,特休權利自然不存在,除非雇主同意變更離職日。特休以「在職」為前提,契約終止後未休日數不會消失,而是依第38條第4項轉為工資請求權。 排定時務必讓休假期間落在離職日之前。
順帶釐清一個常被搞混的觀念: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期間,法源是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不是雇主資遣的第16條本身。
| 繼續工作年資 | 勞工自請離職應提前預告 |
|---|---|
未滿3個月 | 法律未規定預告期間 |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10日前 |
1年以上未滿3年 | 20日前 |
3年以上 | 30日前 |
還有一點常被誤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的「謀職假」(每星期不超過2日工作時間、工資照給),是雇主資遣預告後才有的權利;自請離職沒有謀職假,想在預告期間找工作,只能請特休或事假。
五、離職前請特休最容易踩的三個雷
雷一:先不到班,再回頭補請特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判決正本載明不得上訴,已確定)的事實是:勞工自112年7月13日起未到班,同事打電話問才回覆身體不適,直到公司簡訊催促,才於8月1日回公司補辦,把7月13日至17日填為特別休假。法院認為,勞工無故未完成請假手續、擅自不到班,已違背職業倫理及工作紀律而構成曠職;事後才將未到班期日排定為特休,必須具有正當事由並經雇主同意,否則不生特休效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被認定合法,該勞工的資遣費、預告工資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全數落空。
不過同一則判決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及施行細則第24條之1,判命雇主給付3日特休未休工資4,701元(月薪47,000元÷30=1,567元,×3日)。曠職與特休折現是兩回事:假請不成,錢還是要給你。
雷二:不依公司的請假程序提出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請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及日數,遇急病或緊急事故才得委託他人代辦,雇主並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實務上,公司工作規則或請假辦法只要訂得清楚且不違法令,就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離職前請特休,請走系統或紙本正式流程,不要只在通訊軟體丟一句話。
雷三:以為口頭講過就算數,卻沒留下紀錄
第38條第6項雖把舉證責任放在雇主身上,你至少要能證明「我有依程序提出申請」。截圖、電子郵件、請假系統紀錄、簽核畫面,全部留存。
關於判決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六、法院怎麼看?離職後請求特休折現的實際判決
該案12名勞工起訴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雇主抗辯這些人「自行離職」。法院審酌其中7人的離職證明書上,離職原因均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雇主亦不否認公司因景氣影響、資金出現問題,其餘3人的離職原因經兩造確認相同,因而認定10人均係因「虧損或業務緊縮」離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各項金額(含特休應休未休工資)雇主在審理中已表示不爭執,法院因認請求於法有據。主文命雇主給付並加計自107年2月28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勞工李OO獲判147,026元本息(其請求項目中特休應休未休工資為17,410元),並命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各人專戶。
這代表雇主就算在你離職前不讓你休特休,也躲不掉折算工資的義務;勞工離職後仍可一併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與退休金提繳。
補充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依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的特休,雇主所發給的未休日數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這會影響資遣費與退休金金額,談判前務必先確認公司怎麼算。
七、雇主不准假、不折現,可以怎麼救濟?
| 管道 | 依據與重點 |
|---|---|
向主管機關申訴 | 勞動基準法第74條: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此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違者無效。主管機關應於60日內書面通知處理情形,並對申訴人身分嚴守秘密 |
勞資爭議調解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第11條:得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 |
勞動調解/訴訟 | 勞動事件法第16條: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勞動調解程序;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
別因為怕花錢而不敢告。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同條第2項,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的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另依同法第37條,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的給付,推定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雇主的行政責任也不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含第2項不當拒絕排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未折現),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條第4項按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依第80條之1,還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時效方面提醒一句:特休未休工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實務上有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與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時效兩種見解;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09310號函亦認此爭議涉及勞動基準法之解釋適用,宜徵詢勞動法主管機關意見。結論很簡單:不要拖,越早主張越安全。
八、離職前請特休的實戰步驟
- 確認餘額與年度制度:查明剩餘天數,並問清公司採週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
- 先算離職日再排假:依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年資3年以上須30日前預告。先定離職日,再往前排特休,確保休假全部落在離職日之前。
- 依正式流程提前申請:走請假系統或紙本假單,事前提出並敘明日數,保留截圖與簽核紀錄;不要事後補請(見雷一)。
- 附上交接計畫再溝通:說明排定權在勞工,同時提出交接時程表。公司若確有經營上急迫需求,依第38條第2項但書協商調整日期——協商是雙向的。
- 遭拒時請對方書面說明理由:若理由只是「公司慣例不准」,可直接指出第38條第2項與第6項的舉證責任配置,並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訴。
- 結算時逐項核對:離職當月薪資明細應含特休折算工資(施行細則第9條要求終止契約時即結清)。短付或未付,備妥假單、薪資明細、出勤紀錄申請調解。
九、常見Q&A
Q:特休可以分段請嗎?例如一次只請半天?
A:可以。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限制特別休假的最小請假單位,實務上不少公司允許以半天甚至小時為單位。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更指出,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排定於特定期日。公司可就請假程序作合理規範,但不得牴觸法令,也不能藉此架空排定權。
Q:離職前特休沒休完,雇主說「逾期視同放棄」合法嗎?
A:不合法。 依第38條第4項,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亦明示不論未休原因為何均應發給。雇主不得以公司規定或勞工自願放棄為由拒付,否則除民事責任外,還可能面臨第79條第1項第1款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依第80條之1公布名稱。
Q:預告期間請特休,老闆說這樣等於曠職要扣薪,合理嗎?
A:不合理,但前提是你有依程序請假。 依第39條及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特休期間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依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只要事前依流程申請、雇主又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司不能扣薪也不能記曠職。反之,若根本沒完成請假手續就不到班,依前述臺中分院確定判決仍可能被認定曠職——程序不能省。
Q:離職前把特休休完,會不會影響全勤獎金?
A:不會。 (74)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指出,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勞動條3字第1140148811號函亦重申雇主不得因勞工排定特休而拒絕或影響全勤獎金。公司若因此扣全勤,等同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第22條第2項。
Q:我還在試用期,可以請特休嗎?
A:只要繼續工作滿6個月就有3日特休。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試用期」這種特別身分,試用期間仍是正式勞動契約關係;依施行細則第5條,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年資到了權利就發生,與公司內部怎麼稱呼這段期間無關。
Q:如果公司資遣我,特休怎麼算?
A:特休折現是獨立的一筆,不會被資遣費吸收。 無論自請或非自願離職,未休完的特休都要依第38條第4項折算工資。若屬雇主依第11條資遣,還須依第16條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部分,適用勞退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並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舊制年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另依第16條第2項,資遣預告後勞工每星期有不超過2日工作時間的謀職假,工資照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要件者,另可請領失業給付。
Q:特休日剛好遇到國定假日或例假,會被吃掉嗎?
A:不會,應予扣除。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79354號函指出,特別休假排定之期間如適逢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予以扣除。(該函發布於民國75年,其中「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部分,已因105年12月21日修正、106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改為由勞工排定,引用時請注意。)
十、結語
特休是勞動基準法保障的休息權,不會因為你要離職而打折:排定權在你手上,雇主要拒絕必須負舉證責任;就算真的沒休成,未休日數一律折算工資。
但也請記住這篇最關鍵的一句話:權利要用對方法行使。 先預告、再依公司流程正式排定特休、把休假日全部排在離職日之前、每一步都留下書面紀錄——這樣做,你既拿得到假,也拿得到錢;反過來先不到班再補請假,法院已有確定判決認定構成曠職,連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都會一併失去。必要時,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勞動調解程序處理,讓離職過程既順利又有保障。
參考法源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9條、第24條、第24條之1、第24條之2、第24條之3
-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
-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勞動條3字第1140148811號函;(74)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75)台內勞字第379354號函;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093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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