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怎麼考?2026律師考試資格、科目配分與400分門檻完整流程 想取得台灣律師資格,必須依序完成三件事:一、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的第一試與第二試;二、完成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的律師職前訓練;三、向法務部請領律師證書並加入律師公會。 其中最容易卡關的,是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所定的「400分門檻」——第二試扣除國文與選試科目後,其餘科目合計必須達400分,否則不論總分多高、名次多前面,一律不予及格。這條規定曾被考生提起行政訴訟挑戰,最高行政法院已明確判決其合憲。 以下依現行律師法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下稱律師考試規則)的條文,逐一拆解2026年考律師的完整流程、科目配分與實務細節。 律師資格怎麼取得?三個階段一次看懂 先把整條路徑攤開來。很多人以為「考上就是律師」,其實筆試只是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還有兩道行政程序要走。 | 階段 | 要做什麼 | 主管/辦理機關 | 法源 | |---|---|---|---| | 一、取得應考資格 | 符合學歷或考試及格經歷之一 | 考選部 | 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 | | 二、通過律師考試 | 第一試(測驗式)→ 第二試(申論式) | 考選部、典試委員會 | 律師考試規則第3條、第19條 | | 三、完成職前訓練 | 律師職前訓練(得以特定經歷代之) | 全國律師聯合會 | 律師法第3條、第4條 | | 四、請領律師證書 | 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審查 | 法務部 | 律師法第6條 | | 五、加入公會後執業 | 擇一地方律師公會,同時入全國律師聯合會 | 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 | 律師法第11條、第24條 | 請特別注意第三、四階段的順序:依律師法第3條第1項,是「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也就是說,訓練在前、證書在後,考試及格後不會直接發證書。 沒有法律系學歷可以考律師嗎?報考資格怎麼算 可以。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列了四種應考資格,其中第二款專門為非本科系考生而設,只要修足指定學分就能報考。 而且律師考試沒有年齡上限,這一點和司法官考試很不一樣。 第一款:法律相關科系畢業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的下列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 很多舊資料寫「大學或獨立學院法律學系」,那是過時的說法。現行條文的範圍比一般人想像的寬:認的是八種科系名稱,而且專科以上、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都算。 第二款:非本科系+修滿20學分(非法律系考生的主要路徑) 相當科、系、組、所畢業並領有畢業證書,且曾修習條文列舉的法律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並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且有證明文件。 條文列舉的可採計學科相當多,包含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 這裡有三個最常被忽略的細節,直接決定你能不能報名: 1. 「七科」和「二十學分」要同時滿足。只修四科但每科五學分,湊到二十學分仍不合格,因為科目數不足。 2. 每一學科最多只採計三學分。修了六學分的民法,也只能算三學分。 3. 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至少要有其中一科。這是條文明定的必要組成。 第三款、第四款:考試及格路徑 第三款是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第四款是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消極資格:有這些情形不得應考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4條,有律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律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免試。這一條把律師法的消極資格前移到報名階段,不是等考上才審查。 免試規定:教授、軍法官、法官、檢察官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6條,具第五條第一款資格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者,或具第五條第一款資格(或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得申請第一試免試。 依第7條,實任法官、檢察官,或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實任法官、檢察官並得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提出申請。 另依第17條第2項但書,申請第一試免試如未能在該次考試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該次考試就不予免試——這是實務上很容易錯過的期限。 律師考試 vs 司法官考試:報考門檻不一樣 同一年、同一份第一試試題,兩個考試的報考資格卻不同,這是很多考生沒發現的落差: | 比較項目 | 律師考試 | 司法官考試 | |---|---|---| | 年齡限制 | 無 |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 | 學校層級 | 專科以上學校 |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 | 本科系範圍 | 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 | 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 | | 非本科系學分門檻 | 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須含民法、刑法、民訴或刑訴 | 憲法、行政法、民法、民訴、刑法、刑訴、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 | | 法源 | 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 | 換句話說:非本科系要考律師,學分門檻(20學分)遠高於考司法官(4學分);但律師考試沒有年齡上限,轉職考生若已超過55歲,就只剩律師這條路。 律師考試考幾科?第一試、第二試科目與配分表 律師考試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且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這代表第二試沒過的話,隔年必須從第一試重考,這是備考規劃上最現實的壓力來源。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總分600分 | 節次 | 配分 | 各科配分 | 考試時間 | |---|---|---|---| | 綜合法學(一) | 300分 | 憲法40、行政法70、刑法70、刑事訴訟法50、國際公法20、國際私法20、法律倫理30 | 3小時 | | 綜合法學(二) | 300分 | 民法100、民事訴訟法60、公司法30、保險法20、票據法20、強制執行法20、證券交易法20、法學英文30 | 3小時 | 很多整理文章只寫「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訴、刑訴、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法學英文」,漏掉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票據法、強制執行法這五科,合計高達110分,佔第一試總分近五分之一。以錄取線抓在及格邊緣的考生而言,這五科正是最常被放掉、也最容易拉開差距的部分。 第一試錄取標準:依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1項,按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進位,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第二試:總分1000分,配分不是平均的 這是原始資料最常寫錯的地方——第二試四大核心科目並非各200分。依律師考試規則第12條第2項: | 應試科目 | 配分 | 考試時間 | 是否計入400分門檻 | |---|---|---|---| | 憲法與行政法 | 200分 | 3小時 | ✅ |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300分 | 4小時 | ✅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200分 | 3小時 | ✅ | |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 100分 | 2小時 | ✅ | | 國文(作文) | 100分 | 2小時 | ❌ | | 選試科目(四選一) | 100分 | 2小時 | ❌ | | 合計 | 1000分 | — | 核心合計800分 | 選試科目為「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注意正式名稱是海商法與海洋法,不是「海商與海洋法」)。 另依第12條第3項,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這代表第二試比的不是背條文,而是找得到、看得懂、用得對。 一試兩用是2022年才有的新制嗎?不是 律師考試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應試科目,分別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這條並不是近年才增訂:考試院早在98年9月4日即以同一號令修正發布律師考試規則、並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後者自100年1月1日施行),第3條最近一次修正則是108年4月12日。所以「司律一試同題」是行之多年的制度設計,不是2022年才出現的變革。至於報名方式、費用與各年度細節,仍請以當年度考選部公告之考試簡章為準。 律師考試400分門檻是什麼?怎麼算才算過 400分門檻的正確表述是: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只要有一科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均不予及格。 條文在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是全篇最關鍵的一句話。 及格與否要過三關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第二試的及格判斷實際上是三道關卡: | 關卡 | 內容 | 沒過的效果 | |---|---|---| | 第一關:零分條款 | 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 不予及格(含國文、選試科目在內) | | 第二關:400分門檻 | 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未達400分 | 不予及格 | | 第三關:比例及格 | 按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各該選試科目分組,各組分別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 | 分數雖過門檻仍可能落榜 | 三關中前兩關是絕對門檻,第三關才是相對競爭。門檻沒過,連進入排名的資格都沒有。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關的計算單位:及格人數是依選試科目分組計算的,也就是選智慧財產法的人跟選智慧財產法的人比、選財稅法的人跟選財稅法的人比,各組各取該組全程到考人數前33%。所以「選哪一科比較好上」在制度上確實有影響,但每年各組報考人數與難度都會變動,不宜當作固定策略。 用實例算一次 假設一位考生第二試成績如下(括號內為該科滿分): - 憲法與行政法:100分(200分)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160分(300分)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95分(200分) -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45分(100分) - 國文(作文):55分(100分) - 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60分(100分) 第一步:檢查零分條款。 六科都有分數,過關。 第二步:檢查400分門檻。 只加總四大核心科目:100+160+95+45=400分,剛好踩線通過。若其中任何一科少1分變成399分,即使把國文55分、選試60分加上去讓總成績來到515分,仍然一律不予及格。 第三步:進入比例排名。 通過前兩關後,才以第二試總成績(含國文與選試科目)515分,與同組(智慧財產法組)其他考生比較高低順序,看是否落在該組全程到考人數前33%之內。 這裡最關鍵的觀念是:400分門檻只管四大核心科目,但最後排名比的是含國文、選試在內的總成績。兩個計算基礎不同,不要混為一談。 沒有「國文門檻」這回事 坊間常見一種說法:「國文有自己的獨立及格分數」。這是錯的。 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只設了兩項成績特別限制:一科零分不予及格、四大核心科目合計未達400分不予及格。條文中並沒有任何針對國文單科設定最低分數的規定。 國文對考生的實際影響有兩個,都不是「門檻」: 1. 國文不能是零分(零分條款適用於全部六科)。 2. 國文的100分會計入第二試總成績,直接影響最後的排名順序。 換言之,國文寫得好不好不會讓你「被門檻擋下」,但會讓你在33%的排名戰裡往前或往後移動。 另依第19條第3項,各試錄取或及格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400分門檻合憲嗎?最高行政法院怎麼判 400分門檻上路後,確實有考生提起行政訴訟挑戰。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92號判決(113年6月26日)主文為「上訴駁回」,全面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認定400分門檻條款合憲、合法。 這是目前處理此爭議最完整的一則確定裁判,以下引述的都是判決理由中「本院查」以下、法院自己的判斷。 該案的事實很值得所有考生記住:上訴人參加107年律師考試第二試,總成績509.00分,已達其選試科目組的及格標準,但扣除國文及選試科目後其他科目合計395.50分,差4.5分未達400分,因此不予及格。他申請複查成績、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仍遭駁回。 一、合乎法律保留:母法有明確授權 法院指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已明定得採「科別及格」「總成績及格」「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三種及格方式,同條第3項更授權考試院另行規定「成績特別設限」條款;同法第11條第1項則授權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訂定考試規則。 參照109年度上字第192號判決所述:「參照前開關於母法授權之說明,其符合前述母法授權之目的,且未超越母法授權範圍及內容,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也就是說,400分門檻不是考選部自己想加的關卡,而是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6條第3項「成績特別設限」授權的具體化。 二、目的正當:四大法領域環環相扣 參照109年度上字第192號判決所述:「各種法律事務所關涉領域錯綜複雜,其中公法、民法、刑法及商事法四大法領域所生法律關係,彼此間互有連動影響,系爭400分門檻條款要求律師受任處理各類法律事務必須同時具備此四大核心法領域之學識及能力,方得妥適滿足保障委任當事人權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等需求,確有助於上述公益目的之達成。」 白話說:法院認為律師不能只精通一科,四大核心法領域都要有一定水準,才能妥適處理委任事務。四大核心合計滿分800分、門檻400分,正好是該部分總分的一半。 三、手段必要:屬「侵害更小」的漸進式改革 參照109年度上字第192號判決所述:「以系爭400分門檻條款搭配考試科目中尚有智慧財產法、勞動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選試科目之制度設計,俾同時符合律師專業化及多元化要求,且於106年8月16日修正發布後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並適用於107年10月之律師第二試,已給予相當的緩衝期,屬可達相同效果之各種手段中,相較於其他手段,對應考人工作權侵害更小、更輕微之漸進式改革手段,符合必要性原則。」 補充一個常被引用、但出處要講清楚的細節: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曾提到,律師職業團體當時建議的及格標準是440分門檻(相當於百分制之55分),相較之下400分已屬影響應考人較為輕微的漸進式改革;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原審此部分論斷並無違誤而予以維持。這段話的原始見解歸屬是原審,不是最高行政法院自己說的。 四、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參照109年度上字第192號判決所述:「系爭400分門檻條款定於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其文義明顯易懂,立法目的明確,欲報考系爭考試的應考人均可輕易理解……可見系爭400分門檻條款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違背。」 法院並補充,門檻施行後各別應考人能否加強準備而取得符合標準的分數,屬施行後的事實上影響,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涉。 五、不違反平等原則 參照109年度上字第192號判決所述:「系爭400分門檻條款就及格成績所設之特別限制,雖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有所限制,惟因該考試及格標準之選擇與鑑別應考人專業能力之考試目的間,具有上述合理關聯……即使在相同總分不同應考人間發生及格與否之差別待遇,也具有合理性及正當性的基礎,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六、程序合法、無信賴保護可言 法院整理了完整的修法時序:105年11月1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律師考選制度改革公聽會,考選部於106年1月9日公告、同月13日舉辦「律師考試改革公聽會」,106年4月11日召開研商會議並邀集法務部、司法院、律師職業團體及學者專家討論,自106年5月9日至5月15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預告程序,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發布,明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距首次適用的107年10月第二試已預留1年以上過渡期間。 法院並特別指出:106年4月11日研商會議中縱曾決議過渡期為2年,那屬草案研擬階段的內部徵詢與討論,未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不足以構成信賴基礎,也未形成行政慣例;應考人單純期待對自己有利的及格標準繼續維持,並無信賴保護可言。 這段推理對關心修法動態的考生有直接意義——制度改革討論階段流出的「風向」不能當成可信賴的依據,只有正式發布的規則才算數。上述改革方法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打官司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考過第二試就能當律師嗎?職前訓練、律師證書與入公會 不能。 依律師法第3條第1項,必須「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才能請領律師證書;而依同條第3項,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考試及格證書不是律師證書,兩者不能混用。 第一步:完成律師職前訓練 依律師法第4條,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其中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則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換言之,訓練期程與方式並非由法律直接規定,而是授權全國律師聯合會以訓練辦法定之,各年度梯次與期間都可能調整,請務必以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最新公告為準,不要沿用網路上舊年度的月數說法。 依律師法第3條第2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符合者不必再受訓: 1. 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之法官或檢察官。 2. 曾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合計達六年。 第二步:請領律師證書(法務部) 依律師法第6條,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 但律師法第5條第1項另設八款消極資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且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受緩刑宣告且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除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處分而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受休職停職處分而期間尚未屆滿、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或有損司法廉潔性、律師職務獨立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其中第一款與第八款的認定,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另依律師法第7條,請領律師證書者若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該條所列罪名者,不在此限。 第三步:加入公會才能執業 依律師法第11條第1項,擬執行律師職務者,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成為該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個人會員。 同條第2項並規定,除所屬地方公會外,律師亦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地方律師公會受理特別會員申請後,應逕予同意並自申請時生效,不適用一般入會審查程序。特別會員的權利義務原則上與一般會員相同,但依第4項,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或算入出席人數的累計總數若超過四分之一,仍以四分之一權重計算(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至於「所屬公會」怎麼選,律師法第24條第1項另有拘束:除機構律師及公職律師外,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並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主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同條第4項並規定,律師於每一地方律師公會區域以設一事務所為限,不得以其他名目另設事務所;設立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後十日內,應經各該地方律師公會向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登記,變更時亦同。 沒有律師證書就辦案,會怎麼樣? 這是新手最容易踩到的紅線。依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搭配律師法第3條第3項「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一起看:考試及格後、領證前,既不能自稱律師,也不能收費承辦訴訟事件。 成績不理想可以要求重新評閱嗎?申請複查的界線 可以申請複查成績,但複查不等於重新評閱。 這是訴訟實務上被反覆確認的界線,也是前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考生敗訴的原因之一。 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採用申論式試題者,複查時會將應考人試卷全部調出(線上閱卷者列印試卷影像檔,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及申請複查科目各題分數),核對座號、筆跡無訛後,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換句話說,複查能查出來的是「有沒有漏未評閱」「分數有沒有加錯、抄錯」,不會、也不能重新判斷你答得好不好。 依典試法第28條第3項,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下列各款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者外,不得再行評閱:一、試卷漏未評閱;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至於「兩位閱卷委員給分差距很大」能不能要求重閱?最高行政法院在前述判決中採否定見解,並援引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意旨指出,試卷評閱與成績評定是閱卷委員基於法律授權、依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的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判斷,具高度專業性與屬人性,法院對此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才能撤銷或變更。 實務上的意義很直接:成績救濟的空間集中在「程序面與形式錯誤」,不在「分數高低的實質評價」。與其把資源投在爭訟,不如投在下一年度的準備。 給準律師的備考建議 - 不能再放棄任何一科:400分門檻是四大核心科目合計計算,理論上單科極低仍可靠其他科補;但四大核心滿分800分,門檻等於一半,任何一科崩盤都會讓其餘三科的負擔陡增。 - 別忽略第一試的「零碎科目」: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票據法、強制執行法合計110分,是第一試最常被放掉、也最容易拉開差距的區塊。 - 練實例題、練找條文:第二試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考的是檢索與涵攝能力,不是背誦。 - 選試科目要一併規劃:及格人數是依選試科目分組計算的,選科不只影響準備成本,也牽動你的競爭群體。 - 關注修法動態,但只信正式公告:法院已明確指出,草案研擬階段的內部討論不構成信賴基礎,只有正式發布施行的規則才算數。 實用提醒 - 報名前先自行核算學分:非本科系考生務必逐科確認「七科、每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與必含民法/刑法/民訴或刑訴的要求,並提早向學校申請成績單與學分證明。 - 保留所有報名文件、繳費憑證與成績通知書:日後申請複查成績、訴願或行政訴訟都要用到,且複查有申請期限,逾期即失權。 - 遇到法律問題需要協助,可撥打1995法律諮詢專線、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或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常見問題 FAQ Q1:四大核心科目合計超過400分,但其中一科只有10分,這樣可以嗎? A:可以。 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只設兩項限制:一科零分不予及格、四大核心科目合計未達400分不予及格,並未針對個別科目設定最低分數。所以只要不是零分、合計達400分,就通過門檻。但要提醒的是,四大核心滿分共800分,某一科只拿10分,等於要靠其他三科補回近乎不可能的差距;而且最後排名比的是含國文與選試在內的總成績,單科過低對名次同樣不利。 Q2:沒達到400分門檻,但總排名在錄取比例內,有機會嗎? A:沒有機會。 400分門檻是絕對門檻,不是加權項目。前述最高行政法院案例中,考生第二試總成績已達509.00分、也達到其選試科目組的及格標準,卻因為扣除國文與選試後只有395.50分,仍被作成不予及格處分,訴訟至最高行政法院仍遭駁回。差4.5分和差100分,法律效果完全一樣。 Q3:律師考試規則還會再改嗎?我會不會白準備? A:制度確實可能調整,但通常會有預告與過渡期間。 參照109年度上字第192號判決所述:「……是受規範之應考人當可預見律師考試規則將因應社會發展、實務需求及考試政策之改變,而有修正可能。」 以400分門檻為例,考試院106年8月修正發布、明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並適用於107年10月的第二試,法院認定已預留1年以上的過渡期間,屬合理適當。但要注意:法院同時強調,草案階段的內部討論(例如當時研商會議曾提及2年過渡期)不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不能當成信賴基礎。備考時請以正式發布的規則與當年度考試簡章為準。 Q4:我不是法律系畢業,還有機會考律師嗎? A:有,而且是條文明文承認的路徑。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款,相當科、系、組、所畢業並領有畢業證書,且曾修習條文列舉的法律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並有證明文件者,即可報考。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是修讀法律學分班或報考法律研究所(一般生或在職專班)。另外,律師考試沒有年齡上限,這對轉職者是重要優勢——相對地,司法官考試設有55歲的年齡上限。 Q5:職前訓練找不到實務訓練機構怎麼辦? A:先找全國律師聯合會,而不是法務部。 依律師法第4條,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訓練的實施期間、時間、方式等相關事項也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法務部的角色是備查,以及對退訓、停訓、重訓與收費事項的核定。所以名額、梯次、可受訓機構等資訊,應以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公告與訓練辦法為準,建議一放榜就主動查詢並提早投遞申請。若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之法官或檢察官,或曾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合計達六年,依律師法第3條第2項得以該經歷代替職前訓練。 Q6:本文引用的法條與判決要去哪裡查? A:法條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判決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律師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律師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典試法、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等,都可於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以法規名稱查詢現行條文;本文引用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judgment.judicial.gov.tw)輸入案號查詢完整判決書。若涉及個案權益判斷,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通往律師之路的每一道關卡都有明確法源:報考資格在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科目配分在第12條、400分門檻與33%比例在第19條、職前訓練與請領證書在律師法第3條至第7條、入公會執業在第11條與第24條。理解規則的確切文字(而不是網路上輾轉抄寫的版本),本身就是準律師的第一項專業訓練。 最後叮嚀:無論你關心的是「律師考試資格」「律師高考科目配分」還是「律師400分門檻怎麼算」,都請以當年度考選部簡章與現行條文為最終依據。沉住氣、把四大核心法領域練到均衡,你離律師夢就會更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