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應」與「得」的差別?義務性與授權性規定說明 你有沒有過這種經驗?明明看到路邊有人違規停車,警察卻只開單給別人,自己卻沒事?或者公司開會時,老闆說「得」以書面通知,結果有人用電子郵件通知,卻被說違反規定?其實,這些都跟法律條文中的兩個關鍵字有關:「應」和「得」。這兩個字看起來很像,但法律效力天差地遠,一不小心就可能誤解權利義務。本文將用有趣的故事和實際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應」與「得」的差別,以及它們在法律世界中的重要性。 --- 一、從一個小故事說起 小明某天騎車經過路口,因為趕時間而紅燈右轉,當場被警察攔下。警察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應』受罰鍰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小明不服氣,指著旁邊另一輛違規車輛說:「為什麼他只被勸導,我卻要被罰?」警察解釋:「他那種違規情節輕微,而且法條規定『得』勸導或舉發,所以我們有裁量權。」小明這才恍然大悟,原來「應」和「得」的差別這麼大! --- 二、「應」與「得」的基本定義 在法律條文中,「應」和「得」是出現頻率極高的用語,它們分別代表不同的法律效果: - 「應」:表示「必須」、「一定要」,屬於強制性(義務性)規定。如果法律規定「應」做某事,當事人就有義務去做;如果當事人不做,就會產生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同樣地,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如果法條寫「應」處罰,機關就必須處罰,沒有選擇的餘地。 - 「得」:表示「可以」、「有權」,屬於授權性(裁量性)規定。它賦予當事人或行政機關一定的選擇空間,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做某事。例如,法律規定「得」處罰,表示行政機關可以處罰,也可以不處罰,但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合理裁量。 簡單來說,「應」是強制命令,「得」是選擇權利。兩者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 三、法院怎麼看「應」與「得」? 法院在解釋法律條文時,對於「應」與「得」的區分非常重視,因為這關係到人民權利義務的明確性,以及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以下引用幾則實際的法院見解來說明。 1. 行政罰中的「得」與「應」——以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為例 在桃園市擬訂的「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中,第19條第2項原本規定對違反第7條的行為「得」處以3萬元至6萬元罰鍰。法務部審查後認為,行政罰是對人民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如果法律沒有授權主管機關免予處罰的裁量空間,就應該依法即時處罰。而根據《行政罰法》第19條,只有在法定最高罰鍰額度新臺幣3,000元以下的情形,主管機關才「得」斟酌免予處罰。草案的罰鍰上限高達6萬元,顯然不適用《行政罰法》第19條的免罰規定,因此法務部建議刪除「得」字,改為「應」處罰,以確保處罰的必然性與法律明確性。 參照法制字第 10902514180 號判決書所述:「法務部指出,行政罰係裁罰性不利處分,若法律未授權主管機關免予處罰之裁量空間,則應依法即時處罰。」 另參照法制字第 10902514180 號判決書提到:「依行政罰法第19條,僅在法定最高額3,000元以下之情形,主管機關得斟酌免予處罰。草案第19條第2項之罰鍰上限為6萬元,無行政罰法第19條之適用,故建議刪除『得』字。」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當法律沒有特別授權行政機關裁量時,使用「得」字反而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淆,甚至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法務部要求將「得」改為「應」,以明確行政機關的義務。 2. 授權明確性原則——「得」授權訂定法規命令 「得」字也常用在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條文中。例如,法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辦法」,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訂定,但並非強制。然而,這種授權必須明確,否則可能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在新竹縣的「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草案審查中,法務部就指出草案部分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明確命名,且授權內容過於概括,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參照法制字第 11002503640 號判決書所述:「法務部認為草案第 8 條至第 42 條中,若干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明確命名,且授權內容過於概括,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這告訴我們,即使是授權性規定(「得」),也必須具體明確,讓人民能夠預見行政機關可能採取的行為,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3. 大法官解釋與法律明確性 大法官釋字第636號解釋強調,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時,應符合明確性原則。而「應」與「得」的用語是否明確,直接影響人民對自身行為後果的預測可能性。如果法條使用「得」字,卻未明定裁量基準,可能導致行政機關恣意裁量,侵害人民權益。因此,許多法律會同時訂定裁量基準,以確保公平性。 --- 四、生活中的實際例子 案例1:交通違規舉發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對於輕微違規,「得」對駕駛人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應」受罰鍰處罰。 所以,警察對於輕微違規有權決定勸導而不開單(「得」),但對於紅燈右轉等明確違規,則必須開單(「應」)。 案例2:公司股東會通知 - 《公司法》第172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這裡「應」通知各股東是強制義務,通知期限因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有所不同(非公開發行20日,公開發行30日),違反通知義務將影響決議之效力。(按:我國公司法於民國107年修正時已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現行第172條不再有「得於三十日前公告」之無記名股票相關規定。) 案例3:行政罰的免罰 - 《行政罰法》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處罰,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 這條賦予行政機關對於輕微違規「得」免罰的裁量權,但前提是罰鍰額度在三千元以下。 --- 五、常見問題 Q&A Q1:如果法條寫「應」,但行政機關卻不作為,會怎麼樣? 如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做出某種處分(例如應處罰),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處罰,就可能構成「怠於執行職務」,人民可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要求機關依法處理。嚴重時,公務員還可能涉及懲戒責任。 Q2:法條寫「得」,是否代表行政機關可以完全自由決定,不受任何限制? 不是的。「得」雖然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裁量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並遵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不得濫用或怠惰。如果行政機關的裁量明顯不合理,人民可以請求救濟,法院也可能撤銷該決定。 Q3:人民如何判斷某條文是強制還是授權?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看條文中使用的是「應」還是「得」。但有時法律會使用其他用語,例如「須」、「必須」等同於「應」;「可」、「可以」等同於「得」。如果仍有疑義,就要看整體規範目的、立法理由以及法院判決解釋。 Q4:如果立法者不小心把「應」寫成「得」,會產生什麼後果? 這可能導致法律適用上的爭議。例如,原本應強制處罰的行為變成可罰可不罰,可能讓違法者僥倖逃脫,也可能讓行政機關濫權。此時,法院在解釋時可能會探求立法原意,或透過法律解釋方法來釐清。但最根本的解決方式還是修法,將錯誤用字改正。 --- 六、結語 「應」與「得」雖然只是兩個簡單的字,但在法律世界裡卻舉足輕重。它們決定了義務的強制性與權利的選擇性,影響著行政機關的執法彈性與人民的權利義務。下次當你讀到法律條文時,不妨特別注意這兩個字,你將更能理解條文的真正意涵,也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 最後,引用法制字第 10902514180 號判決書的結論:「法務部認為草案第19條第2項應刪除『得』字,以確保處罰之必然性與法律明確性。」這正是法律用語必須精確的最佳例證。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法律,也歡迎分享給身邊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