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準用」是什麼意思?與適用、類推適用有何不同? 在學習法律條文時,常常會看到「適用」、「準用」甚至「類推適用」這幾個詞,它們看起來很像,但其實各有不同的含義與效果。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這三個法律術語,並引用實際的法院見解和例子,讓你輕鬆理解背後的原理! 一、什麼是「適用」? 「適用」是最直接的概念,就是指某個法律條文可以直接套用在某個事實情況上。例如《刑法》第 271 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人故意殺人,法官就直接「適用」這條規定來判刑,這就是適用。 簡單來說,「適用」就是法律有明文規定,而且完全符合該規定的構成要件時,直接拿來用。 二、什麼是「準用」? 「準用」則是立法者為了節省篇幅、避免重複,在條文中明文規定:某個事項可以「比照」另一條文的規定來處理。但因為兩個事項的性質可能不完全相同,所以通常會加上「於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準用之」等限制,表示只能參考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照搬。 舉個例子:《民法》第 290 條規定:「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條情形準用之。」這條文明文使用「準用」二字,是典型的準用條文,讓法院在適用相關情形時,可以比照第 288 條的規定處理。(附註: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雖規定「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但因條文未使用「準用」二字,在嚴格的法律解釋上應屬直接適用不當得利規定,而非準用。) 另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這表示技術生雖然不是一般勞工,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上,可以比照勞工的規定。 準用的特點: - 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 準用的範圍可能有限制,通常會寫明「準用第 X 條至第 Y 條」或「準用前項規定」。 - 如果被準用的條文包含處罰規定,則必須特別謹慎,因為處罰法定原則要求明確性,不能透過「準用」來擴張處罰。這點在實務上經常引起爭議。 三、什麼是「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則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法官認為某個事實情況與另一個有規定的情況非常相似,基於「相同事物應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將現有法律的規定適用到這個法律漏洞上。這是一種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屬於法官造法的範疇。 例如,在早期《民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婚約解除」時的損害賠償,但實務上認為解除婚約與違反婚約類似,因此類推適用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規定。另一個例子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的管轄法院,法院就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的管轄規定。 類推適用的特點: - 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 由法官在審判時主動填補漏洞。 - 在刑法領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不能透過類推來創設或加重刑罰),但在民法、行政法等領域則允許。 四、「適用」、「準用」、「類推適用」的比較 | 概念 | 依據 | 性質 | 範圍 | 常見領域 | |------|------|------|------|----------| | 適用 | 法律直接規定 | 直接套用 | 完全符合 | 所有法律 | | 準用 | 法律明文規定比照 | 間接引用 | 可能有限制或調整 | 民法、行政法 | | 類推適用 | 法官填補漏洞 | 司法造法 | 相似情況 | 民法、行政法(刑法禁止) | 五、法院怎麼看?實務見解與爭議 1. 準用是否包含處罰?——勞動基準法的例子 在勞動基準法中,有些條文規定「準用」其他條文,但被準用的條文可能包含罰則(例如罰鍰)。這時候,究竟能不能對違反「準用」規定的人處罰?實務上曾有爭議。 根據法務部與法院的見解,基於處罰法定原則,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準用」包含處罰,就不能擴張解釋。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 17 條是關於資遣費的規定,屬於民事責任。但第 78、79 條則是罰則。那麼,雇主違反第 14 條時,能否準用第 78、79 條來處罰?行政機關認為不可以。 參照法律字第 1000011402 號判決所述:「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關於資遣費之規定,僅屬民事責任之準用,刑事責任部分尚無實務肯定見解。」 又如法律字第 1000011402 號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中『準用』條文若未明確規定處罰之適用,則不得對當事人處罰,以符合罪刑法定與處罰法定原則。」 法律字第 1000011402 號判決也強調:「行政機關認為,勞動基準法中『準用』條文若未明確規定處罰之適用,則不得對當事人處罰。」 這些見解都說明,準用原則上僅限於民事責任或行政義務,除非法律有特別指明,否則不會自動包含處罰規定。 2. 準用 vs. 適用——船舶法修正草案的爭議 在立法技術上,有時會因為使用「準用」或「適用」而引發討論。例如,交通部曾提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多處使用「準用」來規範罰則,法務部就提出意見認為,處罰規定應該明確,不宜用「準用」的方式,而應該直接「適用」或明確列出處罰內容。 參照法制字第 10602515130 號判決:「爭點主要在於修正草案中『準用』與『適用』之用語是否妥適,罰則是否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例如,修正條文第 72 條與第 82 條將罰則列為『準用』,是否違反處罰法定與明確性原則。」 法制字第 10602515130 號判決也提到:「法務部建議修正草案中涉及『準用』之罰則應明確化,並統一用語與體例,以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與法制要求。」 這顯示在涉及處罰時,立法者應盡量避免使用「準用」,以保障人民對法律的可預測性。 3. 類推適用的實際案例——公務員懲戒法的新舊法銜接 當法律出現漏洞時,法院可以透過類推適用來填補。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對於違失行為發生在修法前、但移送審理在修法後的案件,應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於是法院透過類推適用來解決。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29 案判決的討論:「甲說主張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認為基於平等原則與法律漏洞之補充,對於行為與審理時點不同之案件,應與該但書所列情形相同處理,以避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 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29 案判決則記載了研討結果:「經討論後,多數意見認同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以維護平等原則與信賴保護。」 這正是類推適用的典型操作: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但法官認為類似情況已有規範,因此比照適用,以填補漏洞。 六、常見問題 Q&A Q1:準用和適用哪一個效力比較強? A:兩者效力相同,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效果。差別在於「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間接比照,但因為準用可能因為性質不同而有所調整,所以實務上會先判斷被準用的條文是否與準用事項性質相符,若不相符則排除適用。 Q2:類推適用會不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A:會!在刑法領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來創設或加重刑罰,否則會侵害人權。但在民法、行政法領域,類推適用是被允許的,因為這些領域較重視填補漏洞與公平正義。 Q3:準用條文能不能再準用其他條文? A:原則上不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因為準用是立法者明定的比照關係,如果允許無限延伸,會破壞法律明確性。實務上通常採取「準用規定僅能直接準用,不得再轉準用」的見解。 Q4:如果法律寫「比照辦理」是不是準用? A:是的,「比照辦理」、「依……之規定」、「依……規定辦理」等用語,在解釋上通常等同於「準用」。但具體範圍仍要看條文上下文而定。 Q5:民眾遇到法律問題時,如何知道某條文是適用還是準用? A:最簡單的方法是看條文有沒有出現「準用」二字,或者「依……之規定」等字眼。如果條文直接描述法律效果,就是適用;如果條文說「準用第 X 條」,那就是準用。如果不確定,可以請教專業律師。 七、結語 「適用」、「準用」、「類推適用」這三個法律概念,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背後的意義卻大不相同。了解它們的區別,不僅能幫助我們讀懂法律條文,也能在遇到法律爭議時,更清楚法官的思考邏輯。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對這些術語有更清晰的認識! 最後提醒,法律問題千變萬化,本文僅供一般參考,若遇到具體案件,建議還是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