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系血親幾等內不能結婚?親等計算方式|2026最新

旁系血親幾等內不能結婚?親等計算方式一次搞懂
直接給結論: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唯一的例外是「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而且輩分相同」。最常被問到的表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都是四親等,全部落在禁止範圍內;至於八親等的遠房堂(表)兄弟姊妹,在民國87年6月17日民法第983條修正公布之後已經不再禁止。萬一真的結了,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這段婚姻自始無效——不需要辦離婚,因為法律上根本沒有這段婚姻存在過。
「我們是遠房親戚,到底能不能結婚?」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只要會算親等就能自己判斷。以下用「數人頭」的方法帶你把親等算出來,再整理法院實際判過的近親婚無效案件、婚姻被確認無效之後的財產與子女問題,以及收養、同性婚姻的特別規定。
一、旁系血親幾親等內不能結婚?六親等就是那條紅線
民法第983條第1項把「禁婚親」分成三類(條文全文):
| 禁婚親類型 | 禁止範圍 | 但書/例外 |
|---|---|---|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 全部禁止,不分親等 | 無 |
旁系血親 | 六親等以內 |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禁止 |
旁系姻親 | 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 | 輩分相同者本來就不在禁止之列 |
這裡有一個非常多網路文章寫反的細節:旁系姻親的禁止要件是「輩分不相同」,不是「輩分相同」。所以與配偶的堂妹(旁系姻親四親等、輩分相同)並不落在第3款的射程內。
另外兩項常被忽略、但實務上很容易踩到的規定:
- 第983條第2項:直系姻親不得結婚的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之後仍然適用。依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但即使離婚了,仍然不得與前配偶的直系血親(例如前配偶的父親、母親)結婚。
- 第983條第3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的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仍然適用。反過來讀,條文只把「直系」延伸到終止收養以後,並沒有把旁系一併寫進去。
至於立法上的考量,一般理解是兼顧優生與家庭倫理秩序;但要提醒的是,法院在個案裡認定的是「法律上的親等」,不是「生物學上的血緣」——這一點在後面的判決分析會看到非常關鍵的差別。
二、親等怎麼算?民法第968條的「數人頭」三步驟
要算親等,先分清楚兩個名詞。民法第967條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白話說,直系是「一條線上下走」(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旁系是「要先繞回共同祖先再走下來」(兄弟姊妹、叔伯姑舅姨、堂表親)。
計算方法規定在民法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這就是俗稱的「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三個步驟,一次算完
- 找到共同祖先(同源之直系血親):從你和對方各自往上找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直到碰到第一位共同的長輩。
- 往上數世代:從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祖先,經過幾世就是幾親等。
- 往下數世代再相加:從共同祖先往下數到對方,經過幾世就是幾親等;把兩個數字加起來,就是親等數。
關鍵口訣:只數「世代」,不數自己,也不數共同祖先。
常見親屬親等速查表
| 對象 | 親系 | 親等 | 現行法能否結婚 |
|---|---|---|---|
父母、子女 | 直系血親 | 一親等 | 不可(直系全面禁止) |
祖父母、孫子女 | 直系血親 | 二親等 | 不可 |
兄弟姊妹 | 旁系血親 | 二親等 | 不可 |
伯、叔、姑、舅、姨;姪、甥 | 旁系血親 | 三親等 | 不可 |
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 旁系血親 | 四親等 | 不可 |
堂姪、表姪(同曾祖父母) | 旁系血親 | 五親等 | 不可 |
再從(族)兄弟姊妹(同曾祖父母) | 旁系血親 | 六親等 | 不可 |
同高祖父母之遠房堂(表)兄弟姊妹 | 旁系血親 | 八親等 | 可以 |
實戰演練:表哥、堂妹到底是幾親等?
例1:我和表哥(我媽和表哥的媽媽是姊妹)
- 共同祖先是外祖父母。
- 往上數:我 → 媽媽(1)→ 外祖父母(2),二親等。
- 往下數:外祖父母 → 阿姨(1)→ 表哥(2),二親等。
- 2 + 2 = 四親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
例2:我和堂妹(我爸和堂妹的爸爸是兄弟)
- 共同祖先是祖父母。
- 往上數:我 → 爸爸(1)→ 祖父母(2)。
- 往下數:祖父母 → 伯父或叔叔(1)→ 堂妹(2)。
- 2 + 2 = 四親等旁系血親,同樣不得結婚。
補充一個算數上的小規律:旁系血親只要「輩分相同」,親等必定是偶數(兄弟姊妹二親等、堂表四親等、再從六親等、遠房八親等)。這也是為什麼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只寫「四親等及六親等」,而沒有寫五親等——輩分相同的旁系血親不可能是五親等。
三、八親等的堂兄妹以前不能結婚,現在可以嗎?修法沿革一次看
這是很多人卡住的地方:長輩說「同姓、同宗就是不能娶」,但那多半是舊法時代的印象。民法第983條的修正歷程如下(沿革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期間 | 旁系血親的禁婚範圍 | 重點變化 |
|---|---|---|
施行至74年6月2日 | 旁系血親八親等以內原則不得結婚 | 表兄弟姊妹另有除外規定 |
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後 | 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 四親等表兄弟姊妹改為禁止;六、八親等表兄弟姊妹放寬 |
87年6月17日修正公布迄今 |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八親等堂、表兄弟姊妹全面解禁,並首次把「收養」與「輩分」納入條文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就把這三段沿革交代得很清楚,並指出87年修法後「對八親等之堂兄弟姊妹與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則不再禁止結婚」。
但這裡有一個致命的時點問題: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關於親屬之事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也就是說,判斷婚姻有沒有效,看的是「結婚當時」的民法第983條,不是今天的版本。一段在民國70年締結的八親等堂姐弟婚姻,不會因為87年放寬就自動變成有效——這正是下一節那則判決的核心。
四、法院實際怎麼判?兩則近親結婚無效判決
表兄妹結婚被判無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這是適用現行法最典型的一則。法院指出,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違反者依同法第988條第2款結婚無效;本件雙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的表兄妹關係,婚姻因而無效。主文為「上訴駁回」,維持第一審確認婚姻無效的結論。
這則判決有三個一般文章不會寫、但非常實用的細節:
- 提告的人不是夫妻本人,而是男方的父親。法院認為,婚姻若無效,媳婦即非其子婦,雙方就不互負扶養義務;婚姻是否有效會直接影響他私法上地位的安定,因此第三人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得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 拒絕血緣鑑定有失權效果。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法院裁定命其配合的血緣鑑定時,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第1項,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鑑定應證的事實為真實。換句話說,「拒驗」不會讓事情石沉大海,反而可能被直接認定對造主張為真。
- 書信、族譜也是證據。法院並非只看戶籍謄本,家書中稱對方「二姨」、自稱「外甥女」等內容,都被拿來與戶籍資料互相印證。
八親等堂姐弟+收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這則常被誤傳為「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能否結婚」的案子,其實案由是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認定當事人真意為確認婚姻無效),主文同樣是「上訴駁回」,維持第一審確認婚姻無效。
案件事實是:雙方於民國70年結婚,多年後查戶籍才發現彼此是八親等堂姐弟。男方抗辯女方的祖父其實是抱來養的、雙方根本沒有血緣,主張近親禁婚是基於優生學考量,既無血緣就不該適用,並要求做DNA鑑定。
法院的判斷分成兩層:
- 第一層:兩造於70年結婚,應適用當時的民法第983條第1項規定,其中第3款為「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而依同法第988條第2款,結婚違反第983條規定者無效。雙方既為八親等旁系血親,婚姻自始無效。
- 第二層(重點):就算證人所稱「祖父是抱養來的」為真,判決仍認定:「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依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既與婚生子女同,則養女對於養父兄弟之子,亦與同祖之兄弟姊妹無異,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屬不得結婚。」(此處第983條第1項第3款為修正前舊法條次)法院並援引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366號判例及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32年7月19日決議(二),說明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他子女既有旁系血親關係,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自亦有旁系血親關係。
一句話總結這則判決:有沒有血緣不是重點,法律上是不是血親才是重點。 收養一旦成立,養子女與養家的親屬關係就跟親生的一樣去算親等。
要特別提醒的是,該案適用的是修正前舊法,同樣的八親等事實若發生在今天,依現行民法第983條已不在禁止範圍。這則判決真正還能用的部分,是「養親關係視同血親關係去計算親等」的邏輯。
上述依舊法民法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離婚法律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五、因收養成立的親屬可以結婚嗎?例外條款完整拆解
起點:養子女與養父母是一親等直系血親
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司法院函釋即依此說明: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應認定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這句話的殺傷力在於「及其親屬間」五個字——收養不只在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拉一條線,而是把養子女整個接進養家的親屬網路。所以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兄弟姊妹、與養父母的父母,都會產生擬制的親屬關係,都要照民法第968條去數人頭。
例外要件: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 要件 | 內容 | 常見誤解 |
|---|---|---|
① 因收養而成立 | 雙方之間必須沒有自然血緣,親屬關係純粹來自收養 | 若本來就是親戚,又發生收養,仍受禁止 |
② 四親等或六親等 | 只有這兩個親等適用但書 | 二親等的養兄弟姊妹不適用 |
③ 輩分相同 | 必須是同一輩 | 輩分不同(如養子與養姑)不適用 |
實例:被收養的女兒與養父的親姪子
情境:小美從小被王先生、王太太收養,王大雄是王先生親哥哥的兒子。
- 依民法第1077條及司法院函釋,小美與養父王先生為一親等直系血親。
- 共同祖先是王先生的父母(小美的養祖父母、王大雄的親祖父母)。
- 往上數:小美 →養父(1)→ 養祖父母(2);往下數:養祖父母 → 王大雄的父親(1)→ 王大雄(2)。合計四親等旁系血親。
- 檢查但書:因收養而成立(✔)、四親等(✔)、同屬孫輩、輩分相同(✔)。
- 結論:符合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可以結婚。
為什麼「養兄弟姊妹」反而不行?
很多人直覺認為養兄妹沒有血緣、又是同輩,應該最沒問題,結果剛好相反。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子女之間是二親等旁系血親,而但書只放寬「四親等及六親等」,二親等不在其中,因此仍屬禁婚親,不得結婚。
終止收養之後呢?
民法第983條第3項只把「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的限制延伸到收養關係終止之後,並未及於旁系。所以養父母與養子女即使終止收養,仍然不得結婚;至於因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親屬關係,條文並未作相同的延伸規定。實務上如果打算以終止收養處理,別忘了民法第1080條:合意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且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順帶一提:想「收養」也有親屬限制
民法第1073條之1明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而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想用「先收養再結婚」或「先結婚再收養」繞路的,這兩條就是關卡。
六、不小心結了會怎樣?婚姻無效的五個實際後果
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結婚違反第983條規定者無效。「無效」與「撤銷」完全不同: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不必經過法院判決就已經無效,法院的確認判決只是把這個既存狀態確定下來。
1. 誰可以告?告誰?
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甲類家事訴訟事件。依同法第39條,由當事人一方提起者以他方為被告;由第三人提起者,以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前面高雄分院那則案件,就是由男方的父親以第三人身分提起的。
法院並依家事事件法第40條,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的利害關係第三人,並送達判決書。
2. 財產怎麼辦?
民法第999條之1第1項規定,民法第1057條及民法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也就是說,可以準用離婚的規定請求贍養費與取回財產。但門檻不低:
- 贍養費(準用第1057條):以「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為要件,主張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 財產取回與剩餘分配(準用第1058條):除採用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再依夫妻財產制規定分配。
3. 可以請求賠償嗎?多半不行
民法第99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2項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更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前面提到的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一對四親等表兄妹的婚姻經另案確認無效後,其中一方提起訴訟請求慰撫金與贍養費共新臺幣600萬元。法院認定,雙方結婚之初主觀上都不知道近親禁婚規定,客觀上又因為親戚間多有表兄弟姊妹結婚的實例而誤認婚姻有效,兩造對無效婚姻的締結均無過失,慰撫金請求不成立;贍養費部分,請求人也未能舉證證明自己於婚姻無效時陷於生活困難,一併駁回。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本則為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實務啟示:不要以為婚姻被判無效就一定拿得到賠償。 近親婚最常見的情況正是「雙方都不知情」,而雙方都不知情剛好就是兩造皆無過失,賠償與慰撫金因此雙雙落空。
4. 子女的身分
婚姻既然自始無效,雙方在法律上從來就不是夫妻,所生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不過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與生母之關係則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實務上多數情形,生父長期扶養照顧的事實本身就構成「撫育」,等同已完成認領,親子關係並不會因為婚姻無效而斷掉。
原文常見的說法「雖為婚生子女,但婚姻自始無效」其實自相矛盾,正確的理解是:父母的婚姻無效,子女靠認領(含撫育視為認領)取得婚生子女地位。
5. 繼承與其他身分利益
雙方既不具配偶身分,就沒有民法第1144條的配偶繼承權,也不會因為結婚而發生姻親關係。保險受益人、稅務申報、醫療同意等以「配偶」為前提的權利,都會一併落空。這也是為什麼發現疑慮時應盡早釐清,而不是拖到繼承發生才被其他繼承人翻出來。
七、近親結婚有刑事責任嗎?三親等是刑法的界線
民事上禁婚是六親等,刑事上的界線則窄得多。刑法第230條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236條,本罪須告訴乃論。
所以會出現一個許多人意想不到的落差:
| 關係 | 親等 | 可否結婚 | 是否構成刑法第230條 |
|---|---|---|---|
兄弟姊妹 | 旁系二親等 | 不可 | 是 |
叔姪、姑姪、舅甥、姨甥 | 旁系三親等 | 不可 | 是 |
堂/表兄弟姊妹 | 旁系四親等 | 不可 | 否 |
再從(族)兄弟姊妹 | 旁系六親等 | 不可 | 否 |
四親等的表堂兄弟姊妹在民法上不能結婚,但不在刑法第230條的處罰範圍。 民、刑事的判斷標準不同,不要互相推論。
八、同性伴侶的近親限制不一樣:是四親等,不是六親等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卻和本題直接相關的一條。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同法第5條對近親限制的規定是:
| 類型 | 民法第983條(異性婚姻) | 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同性婚姻) |
|---|---|---|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 全面禁止 | 全面禁止 |
旁系血親 | 六親等以內 | 四親等以內 |
旁系血親但書 | 因收養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輩分相同者 | 因收養成立之四親等,輩分相同者 |
旁系姻親 | 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也就是說,六親等的再從(族)兄弟姊妹如果是同性,依該施行法第5條並不在禁止之列;換成異性,依民法第983條就不能結婚。 違反第5條規定者,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該關係無效。
九、常見問題 FAQ
Q:表哥表妹可以結婚嗎?
不可以。 表兄弟姊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落在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六親等以內」的禁止範圍,違反者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婚姻自始無效。堂兄弟姊妹同樣是四親等,結論相同。
Q:八親等的遠房堂兄妹現在可以結婚嗎?
可以。 87年6月17日民法第983條修正公布後,旁系血親的禁婚範圍已限縮到六親等以內,八親等不再禁止。但要注意時點: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在修法前締結的婚姻仍適用結婚當時的規定,不會因為後來放寬而回頭變成有效。
Q:收養的兄弟姊妹(沒有血緣)可以結婚嗎?
不可以。 養兄弟姊妹在法律上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共同祖先為養父母),而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只放寬「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不在其列,即使沒有血緣、輩分又相同,仍屬禁婚親。
Q:已經結婚,才發現彼此是六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怎麼辦?
這段婚姻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自始無效,不需要也不能用離婚處理。實務上的處理順序是:先調閱雙方戶籍資料確認親等,再視情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甲類事件),同時盤點財產取回、贍養費(民法第999條之1準用第1057條、民法第1058條)與子女認領(民法第1065條)等問題。因為牽涉戶籍、財產與子女,建議儘早諮詢律師評估。
Q:怎麼查自己和對方是幾親等?
最直接的方式是調閱戶籍謄本逐代往上追。依戶籍法第65條,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資料。要注意,戶籍登記記載的是法律上的親屬關係——高雄分院與臺南分院那兩則判決都顯示,DNA 鑑定證明「沒有血緣」並不能推翻戶籍上已存在的法律親等關係,因為收養本身就會產生法律上的血親關係。
Q:終止收養之後,可以和養家的人結婚嗎?
要分直系、旁系看。直系不行:民法第983條第3項明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的結婚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至於旁系,該項並未一併納入。另外要留意民法第1080條的程序要件:合意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且自認可裁定確定時才發生效力——收養關係沒有合法終止前,親屬關係都還在。
十、重點整理
-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表、堂兄弟姊妹都是四親等,禁止。
- 唯一例外: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二親等的養兄弟姊妹不適用。
- 親等用民法第968條的「數人頭」法:往上數到共同祖先,再往下數到對方,兩段世代數相加。
- 八親等自87年6月17日修法後已解禁,但舊婚姻仍適用結婚當時的法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
- 違反者婚姻自始無效(民法第988條第2款),不必離婚;但賠償(民法第999條)以他方有過失為前提,雙方都不知情時通常拿不到。
- 同性婚姻的旁系血親限制是四親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與民法不同。
- 刑事責任的界線是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刑法第230條,須告訴乃論),四親等表堂親不在其中。
法律規定看似嚴謹,背後保護的是家庭秩序與下一代。在感情開花結果之前,花十分鐘把親等算清楚、必要時調一份戶籍謄本,是對彼此關係最負責任的做法;如果算出來落在灰色地帶(尤其涉及早期收養、抱養、養子女入籍等情形),建議直接諮詢律師,不要靠長輩的口耳相傳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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