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處理程序: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小明今年 16 歲,因為一時衝動偷了同學的手機,被警察抓到。小明的父母焦急地想知道,小明會不會被關?會怎麼處理?這一切都要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在台灣,未滿 18 歲的少年觸犯法律,並不是直接送到檢察官那裡起訴,而是有一套特別的程序,目的在於保護少年、矯正行為,而不是單純懲罰。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少年犯罪時,國家是怎麼處理的,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哪些重要規定。 --- 一、少年事件的分類:保護事件 vs 刑事案件 少年犯罪時,處理程序分成兩大類:「保護事件」和「刑事案件」。簡單來說,如果少年犯的罪比較輕微(例如偷竊、傷害等),原則上會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保護事件」來處理,法官可能會裁定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目的是教育少年,而不是判刑。但如果少年犯的是重罪(例如殺人、強盜等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者事件進行中少年已經滿 20 歲,那就會移送給檢察官,以「刑事案件」來偵查、起訴,最後可能被判刑。 參照113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所以,不是所有少年犯罪都會留下前科,很多時候是用保護處分來代替刑罰。 --- 二、誰來處理少年犯罪?少年法院的管轄 少年事件的第一關通常是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一般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如果發現被告犯罪時未滿 18 歲,就必須把案子移給少年法院,除非被告已經滿 20 歲(因為年齡超過少年範圍)。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有明文規定。 參照113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但被告已滿20歲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檢察官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章(少年刑事案件)之規定進行偵查,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提起公訴」。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 17 歲的少年偷竊,檢察官收到案子後,必須移送少年法院;但如果這個少年在案件進行中已經 20 歲,檢察官就可以自己偵辦,但還是要適用少年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例如不公開審理、保護隱私等)。 --- 三、移送檢察官的條件 什麼情況下少年法院會把案子送給檢察官?主要有兩種: 1. 少年觸犯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殺人(最輕本刑 10 年)、強盜(最輕本刑 5 年)、加重強制性交(最輕本刑 7 年)等等。 2. 事件繫屬後已滿 20 歲:例如少年 17 歲時犯案,但案件拖到少年滿 20 歲才開始審理,這時少年法院就必須移送給檢察官。 這兩種情況,少年法院會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偵查後如果認為應該起訴,就會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因為少年法院也有管轄少年刑事案件的權限)。注意,即使移送檢察官,少年仍然享有許多保護措施,例如審理不公開、不得在媒體揭露姓名等。 --- 四、矯正機關的報告義務:發現少年在收容期間犯罪怎麼辦? 少年如果因為之前的犯罪被收容在矯正學校(例如勵志中學、誠正中學),在收容期間又犯下其他罪行,這時候矯正學校該怎麼處理?是直接移送檢察署嗎?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任何知悉少年觸法的人(包括矯正機關),都應該向少年法院「報告」,而不是直接送給檢察官。 參照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4764 號判決:「少年矯正機關於收容期間發現未滿 18 歲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是否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直接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而非僅移送檢察署偵辦」。 實務上曾經發生勵志中學將學生涉案情事直接函送檢察署,而沒有向少年法院報告,結果被行政機關糾正。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17、18 條規定,凡是知悉少年觸法者,應向少年法院報告或移送。所以,矯正學校應該先向少年法院報告,由少年法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這樣才能確保少年的權益受到完整的保護。 參照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4764 號判決:「凡知悉未滿 18 歲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向少年法院報告或移送。少年矯正機關作為知悉者,有義務依上開規定履行報告程序」。 --- 五、警察機關的移送前程序:調查、同行、搜索都要法院許可 警察在處理少年觸法案件時,程序比一般成人案件嚴格許多。2023 年 1 月 1 日起,《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增了第 18-1 到第 18-7 條,規範了「移送前程序」,要求警察必須遵守這些規定,以保障少年的程序權益。 根據這些新規定: - 調查通知:警察要調查少年時,必須通知少年本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請他們到場說明(第 18-1 條)。 - 同行書: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第 18-2 條)。 - 急迫同行:情況急迫時(例如少年正要逃跑),警察可以不用等同行書,先強制帶少年到場,但必須在執行後 24 小時內報請法院補發同行書(第 18-4 條)。 - 搜索、通訊監察:如果警察需要搜索少年的住處或調取通聯紀錄,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第 18-7 條)。 - 無需移送:警察初步調查後,如果認為沒有移送的必要(例如情節輕微),可以報請法院許可後,不予移送(第 18-6 條)。 參照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6302 號判決:「調查時應通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第18條之1),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同行書(第18條之2)。若屬急迫情形,警察得逕行同行並於執行後補報請核發同行書(第18條之4)。此外,涉及搜索、通訊監察或調取通信紀錄者,應依第18條之7準用《刑事訴訟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辦理」。 想深入了解監察法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校園法律保護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警察權力過度擴張,確保少年在偵查階段就受到適當的保護。 --- 六、被害人的權利:律師陪同、陳述意見、隱私保護 過去在少年事件中,被害人往往覺得自己被忽略,因為少年事件注重保護少年,被害人的參與空間有限。但 2023 年 6 月 21 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大幅強化了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 這次修法新增了第 44-1 到第 44-4 條,重點包括: - 律師陪同: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到庭,並陳述意見。 - 非到庭陳述:被害人也可以選擇不出庭,用書面或其他方式表達意見,減少出庭的心理壓力。 - 保護措施:法院應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例如隔離少年與被害人、不公開審理等。 - 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選任律師作為代理人,並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閱卷。 - 隱私保護:被害人的代理人必須嚴守少年的隱私,不得無故洩漏少年的身分或其他資訊。 參照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3 號判決:「被害人得由律師陪同到庭並陳述意見,且法院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被害人亦得選擇以非到庭方式參與程序,以減少身心壓力。於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4條及第35條之規定,聲請檢閱卷證」。 這次修法平衡了少年保護與被害人權益,讓被害人有更多機會表達心聲,同時也保障少年的隱私。 --- 七、施行細則的修正:用語一致才能避免爭議 《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很多配套的子法,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的用語必須和母法一致,否則在執行上會產生混亂。法務部曾經對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提出意見,指出一些文字錯誤和語意不清的地方,要求修正。 例如,草案中寫「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但實際上應該是「第八十三條之一」;又例如「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但母法修正後項次已經調整,應該改為「第二項至第八項」;還有「少年曝險行為事件」這個用詞,母法並沒有使用,建議釐清等等。 參照法制字第 11302508850 號判決:「法務部建議修正草案中之文字錯誤與語意不清處,以符合法律條文與現行管理辦法之規定。其核心意見在於確保條文表述明確、用語一致,避免後續行政實務執行時產生爭議」。 這些看似瑣碎的細節,其實非常重要,因為法律用語的精確性影響著實際操作的結果,也關係到少年和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 八、常見問題 QA Q1:少年犯罪一定會被判刑嗎? A: 不一定。少年犯罪原則上先由少年法院審理,法官會根據情節輕重決定給予保護處分(例如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只有當少年觸犯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者事件進行中已滿 20 歲,才會移送檢察官起訴,進入刑事審判程序,才有可能被判刑。 Q2:警察抓到少年犯,可以直接帶回警局偵訊嗎? A: 不可以任意帶回。警察必須先通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說明。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必須報請法院核發同行書,才能強制帶少年到場。只有在急迫情況下(例如少年正在逃跑),警察才能先強制帶回,但事後必須補辦手續。偵訊時,也應有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通知法定代理人陪同。 Q3:被害人可以參與少年事件的審理嗎? A: 可以。112 年修法後,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到庭陳述意見,也可以選擇不出庭而以書面等方式表達。在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還可以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閱卷。但被害人必須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少年的隱私。 Q4:如果少年在矯正學校又犯罪,會怎麼處理? A: 矯正學校(例如勵志中學)發現收容少年在學校內又犯罪,應該立即向少年法院報告,而不是直接移送檢察署。少年法院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開啟新的少年事件程序,或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如果符合移送條件)。這樣才能確保少年事件處理程序的完整性。 Q5: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一般刑事訴訟法有何不同? A: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以「保護優先」為原則,程序上比較彈性,注重少年的隱私、輔導與教育。例如:審理不公開、不得揭露少年身分、設置調查保護官、保護處分代替刑罰等。而刑事訴訟法則是以追訴犯罪為目的,程序較為嚴謹,處罰也較重。兩者的理念和做法有明顯區別。 --- 結語 少年犯罪處理程序是國家對少年的一種特殊保護機制,目的不在於懲罰,而在於矯正行為、預防再犯。《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了從警察調查、法院審理到執行階段的各種細節,同時也兼顧被害人的權益。透過這篇文章,希望讓大家更了解這套制度,也提醒家長和少年們,法律雖然有保護的一面,但犯罪仍然要付出代價,最好的方式還是遵守法律,做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參考判決: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書片段,詳細內容可參照113年度台非字第21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4764 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3 號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6302 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4764 號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