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怎麼考?法官檢察官資格取得流程|2026最新 想當法官或檢察官,正規入口只有一條: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接著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完成一年六個月至二年的養成訓練,分發後還要走完候補五年、試署一年,才取得實任資格。 換句話說,從放榜到成為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制度上至少還有六年。本文依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與法官法,把報考資格、考試科目配分、錄取率算法、訓練淘汰機制與任用流程一次講清楚,並標出多數攻略不會提到的失權規定。 --- 第一章:司法官考試分幾試?三試流程一次看懂 司法官考試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依考試規則第四條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才能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才能應第三試。 | 階段 | 形式 | 總分 | 錄取方式 | |---|---|---|---| | 第一試 | 測驗式(選擇題) | 600分 | 按成績高低取全程到考人數前33% | | 第二試 | 申論式 | 900分 | 按成績高低,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 | | 第三試 | 集體口試 | 100分 | 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總成績,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 三個最容易被忽略的失權規定:第一試及第二試的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今年過了第一試、第二試沒上,明年得從第一試重考;第二試只要有一科成績零分即不予錄取,缺考的科目視為零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缺考者,也不予錄取。 1.1 非法律系可以考司法官嗎?報考資格與年齡上限 可以,而且門檻比多數人想像的低;但有年齡上限。 依考試規則第三條,應考人須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管道 | 條件 | |---|---| | 本科系 |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含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 | 非本科系 | 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 | | 高考及格 |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 | 普考及格滿三年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 | 檢定考試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 「五十五歲以下」是轉職者最常忽略的硬條件。而非本科系要求的是七科裡任二科、每科二學分以上,不是要修完整套法律學分班——但那只是「報名門檻」,跟考不考得上是兩回事。 為什麼不限科系? 我國法制本來就承認法律專業資格可由考試、執業或曾任職務取得。以民間公證人為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列出五種遴任資格: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曾任法官或檢察官經銓敘合格、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曾任法院公證人或曾任民間公證人、以及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司法院當年度遴選公告可參院台廳民三字第 1060000001 號)。同一套邏輯也貫穿法官任用:國家考試只是入口之一,重點在於是否具備執行職務所需的專業知能。 1.2 司法官考試和律師考試是合併舉行嗎? 是,而且不只第一試。 依現行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二項,司法官考試的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的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這套新制隨考試規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後逐步定型,對同時想考司法官與律師的人等於一次準備、兩張門票。 但兩項考試的錄取標準與後續程序仍各自獨立:司法官考試第二試錄取後還有體格檢查與第三試口試,律師考試則沒有。報名前務必以考選部當年度公告的考試簡章、需用名額與日程為準。 1.3 司法官考試科目有哪些?配分與考試時間表 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總分六百分: | 科目 | 配分 | 時間 | |---|---|---| | 綜合法學(一):憲法40、行政法70、刑法70、刑事訴訟法50、國際公法20、國際私法20、法律倫理30 | 300分 | 3小時 | | 綜合法學(二):民法100、民事訴訟法60、公司法30、保險法20、票據法20、強制執行法20、證券交易法20、法學英文30 | 300分 | 3小時 | 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總分九百分,且除國文外,各科均附發法律條文——所以背條文不是重點,會用條文才是: | 科目 | 配分 | 時間 | |---|---|---| | 憲法與行政法 | 200分 | 3小時 |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300分 | 4小時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200分 | 3小時 | |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 100分 | 2小時 | | 國文(作文) | 100分 | 2小時 | 配分透露的訊息很直接: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科就占第二試三分之一;行政法在第一試的權重(70分)也高於憲法(40分)。 1.4 體格檢查什麼時候做?不合格會怎樣 依考試規則第七條,應考人須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交試務機關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期限繳交者,不得應第三試。所列不合格情形包括: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錄取後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前,還要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再檢查一次,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訓練期間並得經指定公立醫院複檢。 --- 第二章:考上司法官之後要訓練多久? 司法官訓練期間定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並非外界常說的固定兩年。依訓練規則第十條分三個階段實施: 1. 第一階段(學院內):基礎講習課程與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2. 第二階段(外部學習):先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再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業務。 3. 第三階段(回學院):擬判測驗、實務綜合研討及分科教育。 訓練規則明定這是「性質特殊之司法官養成教育」,受訓人員不得免除訓練——即使原本是資深律師或法學博士,也得從頭走完。每期學員員額定為九十名,必要時得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增減。 2.1 學院裡上什麼課?為什麼「文書寫作」是重中之重 養成課程分法律課程(實務課程、理論課程)、輔助課程與一般課程三種,並得於輔助課程開設外國語文或外國法學課程。其中最耗時的,是裁判與起訴書類的撰寫。 法務部在(86)法檢決字第 003044 號函釋主旨即明白要求:「檢察官製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之用語應力求口語化,使用易於瞭解之文詞,俾使當事人及一般民眾閱讀時,均能明瞭其內容」。 法院端也一樣。司法院在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7695 號函釋中說明,裁判書類通俗化是其「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重要項目之一,自八十六年十一月成立「裁判書類通俗化研究小組」,並先後於九十年十二月、九十二年十二月編印「裁判書類通俗化研究彙編」分送各級法院參考,目的在「以使訴訟當事人或一般民眾易於瞭解裁判意旨,減少民眾與司法的隔閡」。 2.2 學習司法官有薪水嗎?津貼、保險與返還條款 有,但正式名稱是訓練津貼。依訓練規則第九條: -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 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 另得比照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 曾任公務人員且原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三個常被忽略的義務:訓練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結業分發任用後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同樣要全部返還(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除外)。 2.3 司法官訓練會被淘汰嗎?重新訓練與廢止受訓資格 會,而且規定得很細。訓練成績由學業成績(占80%)與品德學識成績(占20%)組成,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學業成績再分學科成績(70%)與學習成績(30%),兩者均及格才算訓練成績及格。 | 情形 | 門檻 | 效果 | |---|---|---| | 各階段擬判測驗、法律課程考試不及格 | 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 | 應予重新訓練(不及格科目未達三分之一者得補考一次) | | 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不及格 | 不及格學習期間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 | 應予重新訓練 | | 上列各項不及格 | 達二分之一以上 | 廢止受訓資格 | | 請假(公假、婚喪產假、重大傷病等除外) | 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 | 廢止受訓資格 | | 曠課 | 時數累計達二十小時 | 廢止受訓資格 | | 獎懲相互抵銷後 | 累積達一大過 | 廢止受訓資格 | | 考試舞弊、關說案情、品德操守不良 | 情節嚴重且有具體事證 | 廢止受訓資格 | 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而且要自費參加另一期全部三個階段的訓練。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由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再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還有一條轉調限制常被忽略: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並會註明於考試及格證書。 --- 第三章:分發之後就是法官了嗎?候補、試署到實授 不是。 依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制定公布、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的《法官法》第九條第一項,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試署期滿審查及格,才予以實授。檢察官完全對稱:同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候補檢察官候補五年、期滿審查及格後試署一年,第八十六條第四項並明定所稱實任檢察官,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 3.1 候補期間可以辦什麼案子? 法官法第九條第三項明定候補法官任用於地方法院者的輪辦事務與次序(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1. 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期間一年; 2. 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二年; 3. 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期間二年。 候補第三年起,除得獨任辦理上開第三款事務外,並得獨任辦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的案件。 3.2 書類送審怎麼審?漏交會被多抽十件 服務成績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院長應於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填具考核表報送司法院,填表前並應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裁判品質則靠「書類送審」把關: | 身分 | 指定基準日的時間 | 回溯期間 | 自選件數 | |---|---|---|---| | 候補法官 | 候補期滿前一年內 | 該日回溯二年內 | 十件 | | 試署法官 | 試署期滿前六個月內 | 該日回溯一年內 | 十件 | 自選十件連同該期間全部裁判書類目錄清冊,須於基準日起三十日內提交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司法院再以電腦隨機抽樣從清冊中抽取十件。受審查者應於知悉抽取結果後三十日內,將自選及抽取的書類全文以適當方式遮掩法官姓名、依類別分裝二冊送審,且不得重新繕打或更正裁判書類之內容。 逾期不交的代價很具體:未於候補、試署期滿後二個月內提交選定書類者,院長得不經其同意,逕以期滿二個月之日為基準日製作全部目錄清冊報送,由司法院電腦隨機抽取二十件辦理審查——自選權喪失,受審件數還加倍。審查由司法院設置的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辦理。 至於法官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資格者,依法官法第九十九條仍依施行前之相關法令取得資格。司法院秘台人三字第 1040018534 號函釋,即在說明這批適用舊制「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者的書類送審時點與可回溯報送件數計算方式,屬過渡規定,並非現行新進法官所適用。 審查不及格不等於立刻離開:候補、試署期滿審查不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仍不及格時,才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 3.3 法官會因為判決見解被評鑑嗎?職務評定與個案評鑑的差別 這是最常被誤解的一段。制度上是兩套不同機制: - 職務評定(法官法第七十三條):由法官現辦事務所在法院院長於每年年終辦理,報送司法院核定;項目為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依第七十四條,任職至年終滿一年、評定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連續四年良好者,除獎金外再晉二級。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晉級規定。 - 個案評鑑(法官法第三十條):由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辦理,須有法定事由,例如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 最關鍵的一句寫在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三項: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換句話說,「我不服這個判決的法律見解」不是評鑑事由,該走的是上訴或抗告。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3.4 實任法官的身分保障有多強? 依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三、受監護之宣告。候補、試署法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之。 停職也須有法定事由(法官法第四十三條),包括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所涉刑事或懲戒情節重大等;依法停職者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真正的重懲則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懲戒處分依第五十條分為七種: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申誡。 --- 第四章:不用考試也能當法官嗎?律師與學者轉任的年限門檻 有,但年限門檻依審級而不同。依法官法第五條: | 資格 | 可任用審級 | |---|---|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 限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 |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 | | 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 | | 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 |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 |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 | | 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 | 要注意的是:學者轉任並非「直接進最高法院」,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者,是任用於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要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法官,門檻是專任教授十年以上並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 初任法官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外,應經遴選合格(法官法第七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另有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且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轉任要交多少東西?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 1110032746 號公告訂得非常具體:律師申請轉任法官,依公開甄試轉任者須備二十件、自行申請轉任者須備四十件執業期間承辦案件所撰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或遴選公告指定訴訟類型書狀;書狀以每一案號為一件、每件擇一份,並須另繳驗申請人確為該等書狀主要撰寫人之證明文件。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者,須備四十件辯護書類,計算方式相同。此外還要備妥轉(再)任法官申請書、簡歷表、最近半年內符合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檢(現職檢察官除外)、未具雙重國籍及他國永久居留權具結書、未具消極資格具結書、遴選資格證明文件等。 換句話說,轉任這條路考的不是選擇題,而是你過去幾年真正寫出來的東西。 實用提醒 - 報名前先核對年齡上限(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與學分證明;非本科系只要七科中修滿二科、每科二學分以上即符合報考資格。 - 第一試、第二試錄取資格都不予保留,規劃備考年度時要把「同一年打完三試」當成基本假設。 - 考取後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中途離訓、結業後不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離職,還可能要返還全部訓練津貼與補助,決定前請把這筆帳算進去。 --- 常見問題 FAQ Q:不是法律系畢業,真的能考司法官嗎? A:可以。 考試規則只要求非本科系考生曾修習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七科中的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即具備報考資格。實務上財經、理工背景的考生,在專利、醫療、金融犯罪類型案件反而有理解優勢。真正的門檻不在科系,而在第二試那九百分的申論功力與長期投入的毅力。 Q:司法官訓練期間有薪水嗎?待遇如何? A:有訓練津貼。 依訓練規則第九條,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另有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確切數額仍以當年度司法官學院公告與相關俸給法令為準。要留意中途離訓、結業後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離職,都須返還全部津貼與補助。 Q:法官和檢察官的工作內容差在哪裡? A:角色定位不同。 法官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則定位檢察官為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簡單說,檢察官主動偵查與追訴,法官被動聽訟與裁判;喜歡調查與攻防的人偏檢察官,需要極強耐心與獨立判斷力的人偏法官。 Q:當上司法官之後生活會很輕鬆嗎? A:穩定,但絕不輕鬆。 除了案件量與書類壓力,制度上還有一連串考核:候補、試署期間的服務成績考核與書類送審、每年年終的職務評定、以及個案評鑑機制。法官法第七十七條並規定,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這是走一輩子的長跑,而不是一次衝刺。 Q:想走這條路,該從哪裡開始準備? A:先把第二試配分表貼在書桌前。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是資源配置的依據。第二試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練的是「找得到、用得對、寫得清楚」,不是背誦。大量閱讀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裁判並自己試著擬判,最接近訓練階段的擬判測驗;非本科系的社會人士則可先規劃學分修習,同步累積考古題手感。 Q:本文引用的法規與函釋要去哪裡查? A:法規查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判決與函釋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judgment.judicial.gov.tw),輸入名稱或字號即可調閱全文。 考試簡章、需用名額與日程則以考選部當年度公告為準。若是個人遇到的法律問題,可撥打1995法律諮詢專線、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或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 掌握司法官特考資格、法官檢察官考試科目與法官法候補試署實授流程,是踏出第一步的關鍵。這條路確實漫長:一年打完三試、一年六個月至二年的養成訓練、候補五年加試署一年的考核,中間每一關都有明確的門檻與失權效果。但正因為每一關都被制度仔細把關,走完之後手上那份裁判或起訴書,才真正承載得起當事人的自由與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