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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繕本是什麼?裁判正本與繕本的差別|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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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繕本是什麼?判決正本與繕本差在哪、可以拿去強制執行嗎?

判決繕本,是法院依判決原本抄繕、內容與正本完全相同的文書。只要繕本經法院蓋用印信,依司法院101年8月28日函釋,它「性質上為裁判正本」,與正本一樣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反之,你自己拿去便利商店影印、沒有法院印信的影本,就只是普通影本,不能用來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更常被忽略的是:拿到正本或蓋印繕本,還不等於馬上就能查封。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用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少一份,執行法院是會裁定駁回的。

以下用查證過的條文與實務見解,把判決原本、正本、繕本、節本、影本一次講清楚。


一、判決原本、正本、繕本、節本、影本,差在哪裡?

種類誰做的有沒有法院印信主要用途法源
原本
法官親自簽名,法院存卷
不對外送達
一切文書的正確性依歸
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正本
書記官依原本製作
有,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送達當事人、起算上訴期間、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刑事訴訟法第52條
繕本/抄本
書記官依原本抄繕
應比照正本蓋院印
補發、多份使用;蓋印後同具執行名義效力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10022237 號函釋
節本
節錄裁判書一部分
有,須蓋法院印
只需要部分內容時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
影本
任何人都能印
無
自己留存、參考
無執行力

一句話記法:分野不在紙張長什麼樣,而在「有沒有法院印信」。


二、判決正本為什麼沒有法官簽名?這樣算不算瑕疵?

不算瑕疵,這是法律規定的分工。 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在裁判書「原本」上簽名的是承辦法官;依同法第52條第1項,「正本」則是「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民事部分,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法官在判決書內簽名,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則規定「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就明白指出:法官須於裁判書「原本」簽名,「正本」部分則僅由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被告以正本上沒有法官簽名指摘裁定違法,並非事實。該裁定同時引用司法院「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也明定裁判正本、節本、繕本均由書記官簽名或蓋章。

外觀怎麼辨認?

  • 民事裁判正本末尾多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刑事裁判正本末尾多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這正是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1項要求的附記文字。
  • 兩者都會有法院名稱、案號、法官與書記官姓名,以及法院印信。

正本什麼時候會送到?

  • 民事:判決原本應於宣示後當日交付書記官(辯論終結期日宣示者為5日內),書記官收領原本起至遲10日內送達正本(民事訴訟法第228條、民事訴訟法第229條)。
  • 刑事: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7日(刑事訴訟法第227條)。

三、判決繕本和自己去影印的影本,差在哪?

差在有沒有經法院蓋用印信。 這一點司法院秘書長101年8月28日函釋講得非常清楚,原文是:

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規定,節錄裁判書之「節本」,須蓋用法院印信。依據裁判書原本抄繕之「抄本」或「繕本」,內容與原本或正本無殊,與正本相同均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性質上為裁判正本,應準用關於正本之規定蓋用法院印信。

這則函釋的緣由,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承辦「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時,不確定依原本抄繕的抄本、繕本要不要蓋院印,層報司法院釋示。結論就是:要蓋,而且蓋了以後性質上就是裁判正本。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只寫當事人得「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並沒有「補發正本」這個項目。實務上法院之所以能用蓋印繕本解決正本遺失的問題,靠的正是上面這則函釋。


四、判決繕本可以拿去強制執行嗎?

蓋有法院印信的繕本可以,未蓋印的影本不行。 但真正決定能不能開始執行的,是下面這組要件:

  1. 要有執行名義:確定之終局判決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的執行名義;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則是第2款。
  2. 要提出法定證明文件: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用確定判決聲請時,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3. 文件不齊會被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即載明,債權人的強制執行聲請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判決確定證明書怎麼拿? 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並應於聲請後7日內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至於判決何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398條規定: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期間內有合法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還沒確定就想執行? 如果判決有假執行的宣告(民事訴訟法第389條依職權宣告、民事訴訟法第390條依聲請宣告),就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的執行名義,此時提出該審級裁判正本即可,不必等確定證明書。

行政訴訟事件的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上述文件要求同樣適用;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其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亦得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的整體流程與前後步驟,可搭配打官司完整指南一起掌握。


五、怎麼向法院聲請補發判決繕本?要花多少錢?

法源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要聲請,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同條第2項)。刑事案件則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費用怎麼算?(民事,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項目規格費用
黑白影印、列印
B5、A4
每頁新臺幣2元
黑白影印、列印
B4、A3
每頁新臺幣3元
彩色影印、列印
B5、A4
每頁新臺幣15元
彩色影印、列印
B4、A3
每頁新臺幣30元
攝影、電子掃描
每頁
新臺幣1元(自備器材操作不另徵收)
抄錄
每百字
新臺幣15元(未滿百字以百字計)
交付光碟
每張
新臺幣50元

刑事、少年事件的影印、列印費率相同,另訂於「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要不要另繳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而該條第2項至第4項所列應徵費用的聲請項目中,並不包含聲請付與繕本或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因此這兩項不另徵裁判費,只需負擔上表的影印、抄錄等實支費用。

大概要等多久?

法律沒有替「付與繕本」本身訂核發期限,各法院作業時間不一,建議直接向承辦書記官確認。可以參考的兩個法定期間是:民事閱卷規則第13條規定法院指定的閱卷期日,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7日;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3項規定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7日內付與。

準備什麼?

聲請書寫明案號、股別、當事人姓名、聲請份數與用途,附身分證明文件;委任律師者附委任狀。可親至法院聯合服務處、訴訟輔導科或閱卷室辦理,也可以書面遞送。


六、判決正本和原本寫的不一樣,怎麼辦?

這是本主題最容易踩雷的地方,民事與刑事處理方式不同。

民事:原則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更正裁定應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正本已送達而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的裁定得為抗告,但對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實例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就是因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把一名訴外人的姓名寫錯一個字,法院依第232條第1項裁定更正並諭知不得抗告。行政訴訟部分,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0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等規定。

刑事:影響判決本旨者,不得裁定更正

司法院釋字第43號指出,判決文字如「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經宣示或送達後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但錯誤若涉及主文實質內容,就不是「更正」能解決的。

採甲說,明確劃出界線:

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時,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限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

同一標準也被寫進的裁判要旨。該案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把「月」誤繕為「年」、據上論結欄把「六」誤繕為「八」,原審逕依釋字第43號裁定更正,最高法院認為主文既與原本不符且足以影響判決主旨,自無援用該解釋的餘地,因而將原裁定撤銷。更早的也已表示:判決原本與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所載刑期不符,應照原本重行繕印送達被告,另行起算上訴期限。

為什麼「上訴期間另行起算」這麼重要?

因為期間一旦錯過就失權:

程序期間法源
民事上訴第二審
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民事抗告
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刑事上訴
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刑事抗告
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
行政訴訟上訴
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注意舊資料:刑事上訴期間原為10日,是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後才改為20日。網路上仍有大量文章沿用「刑事上訴10日」的舊說法,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七、另一個常被混淆的「繕本」:書狀繕本

法律上的「繕本」不只出現在裁判書,也大量出現在當事人書狀上,兩者用途完全不同。

  •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繕本或影本與書狀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同法第328條規定法院接受自訴狀後,應速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

司法院釋字第134號就處理過自訴狀繕本的問題,解釋文表示: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未提出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限期補正,此係以書狀提起自訴之法定程序,如故延不遵,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法院未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而被告已受法院告知自訴內容,經為合法之言詞辯論時,即不得以自訴狀繕本之未送達而認為判決違法。

實務上你也會在判決書末尾看到「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的提醒——那指的就是這種書狀繕本,和向法院聲請補發的裁判繕本不是同一回事。


八、常見問題 QA

Q:判決繕本可以直接拿去強制執行嗎?

A:可以,但前提是繕本由法院核發並蓋有法院印信。 依秘台廳民一字第 1010022237 號函釋,蓋印繕本性質上即為裁判正本,與正本同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自己影印、未蓋院印者不行。另外還要備妥判決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Q:法院會補發「判決正本」嗎?

A:法條上沒有「補發正本」這個項目。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給的是「繕本、影本或節本」,實務再依上開函釋在繕本上蓋院印,使其具備正本效力。

Q:聲請繕本要多少錢、需要繳裁判費嗎?

A:不另繳裁判費,只繳實支費用。 民事黑白影印A4每頁2元、A3每頁3元,彩色A4每頁15元、A3每頁30元,抄錄每百字15元,光碟每張50元。

Q:正本和繕本外觀一樣嗎?

A:幾乎一樣。 都有法院名稱、案號、法官與書記官姓名及法院印信,差別在文件上標示的是「正本」還是「繕本/抄本」。法官只在原本上簽名,正本、繕本上是書記官簽名或蓋章,這不是瑕疵。

Q:判決還沒確定,可以先聲請繕本嗎?

A: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的聲請並不以判決確定為要件。但若目的是聲請強制執行,仍須具備執行名義;未確定又無假執行宣告的判決,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Q:我可以聲請幾份繕本?

A:法律沒有份數上限,只要每份都預納費用即可。實務上常見的用途包括提供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

Q:繕本又弄丟了,可以再聲請一次嗎?

A:可以,重新聲請並繳費即可。 法院可能請你說明用途,這屬於作業上的確認,不影響聲請權。

Q:收到的判決正本上刑期或金額寫錯了,我要怎麼辦?

A:先判斷錯誤有沒有影響判決本旨。 民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聲請裁定更正;刑事案件若是正本主文與原本不符且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不得以裁定更正,法院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收到錯誤正本時,務必立即向承辦書記官反映並保留信封,以利日後計算期間。

Q:判決確定證明書要另外聲請嗎?

A: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須另行聲請,原則上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並應於聲請後7日內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Q:法院多久會核發繕本?

A:法律未就付與繕本本身定核發期限,各法院作業時間不同,建議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可對照的法定期間是閱卷期日不得逾7日(民事閱卷規則第13條)、判決確定證明書7日內核發(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3項)。


九、結語:三個一定要記住的重點

  1. 關鍵在印信,不在名稱。 蓋有法院印信的繕本、抄本,性質上就是裁判正本,同具強制執行名義效力;自行影印的影本沒有法律效力。
  2. 執行文件要備齊。 用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要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文件不齊可能被裁定駁回。
  3. 正本記載錯誤要立刻處理。 民事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更正;刑事若錯誤影響判決本旨,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重新起算——這攸關你還有沒有上訴機會。

判決文書弄丟不是世界末日,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給了你聲請付與繕本的權利,費用也不高。真正致命的是期間錯過與文件不齊。收到裁判文書後,第一時間確認種類、確認印信、確認記載無誤,才是保住權利最實在的做法。

本文引用之法源:民事訴訟法第228條、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民事訴訟法第230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刑事訴訟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51條、刑事訴訟法第52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刑事訴訟法第328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民事閱卷規則;司法院釋字第43號、第134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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