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專利商標著作權完整介紹|2026最新

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專利、商標、著作權完整介紹
**智慧財產權包括三大核心: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另外還有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以及公平交易法對仿冒表徵的補充保護。**其中專利與商標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取得權利;著作權則是「著作完成時」就自動發生,不必登記也不必註冊。
這裡先講一個最多人搞錯的重點:台灣現行已經沒有「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權法第74條至第78條原本的登記規定,現行條文全部是「(刪除)」,主管機關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坊間所稱「去智慧局登記著作權」在法律上並不存在。要證明自己是著作人,靠的是創作歷程與時間證據,不是登記證書。
以下依「怎麼取得、保護多久、被侵害怎麼求償」三條軸線,把每一種權利拆開來說明,並附上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細節。
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一張表先看懂
| 權利種類 | 保護對象 | 怎麼取得 | 保護期間 | 主要法源 |
|---|---|---|---|---|
發明專利 | 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創作 | 申請+實體審查 | 自申請日起算20年 | 專利法第52條 |
新型專利 | 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 | 申請+形式審查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 專利法第104條、專利法第114條 |
設計專利 | 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外觀 | 申請+實體審查 | 自申請日起算15年 | 專利法第121條、專利法第135條 |
商標權 | 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 | 申請註冊 | 註冊公告日起10年,得無限次延展 | 商標法第18條、商標法第33條 |
著作財產權 | 文學、科學、藝術等範圍的創作表達 | 著作完成即自動取得 | 原則為著作人終身加50年 |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法第30條 |
營業秘密 | 方法、技術、製程、配方、客戶名單等 | 符合三要件即受保護 | 法律未設固定存續期間 | 營業秘密法第2條 |
電路布局權 | 積體電路的電路布局 | 必須登記 | 10年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5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9條 |
植物品種權 | 新育成的植物品種 | 申請+審查 | 木本或多年生藤本25年,其他20年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3條 |
一句話記法:專利保護「技術與外觀」、商標保護「品牌」、著作權保護「表達」、營業秘密保護「不公開的資訊」。四者保護的客體不同,同一個產品完全可能同時受到多種保護——外觀申請設計專利、技術申請發明專利、品牌名稱註冊商標、產品說明書與包裝圖案受著作權保護、製程配方走營業秘密。
專利權怎麼申請?發明、新型、設計差在哪?
專利權是國家授予的排他權。依專利法第58條,發明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所謂「實施」,在物之發明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在方法發明則指使用該方法,以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要注意的是,專利權的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為準,解釋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但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三種專利怎麼選?
| 項目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
保護標的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 |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 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 |
審查方式 | 實體審查(須另繳實體審查費) |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 |
期間 | 自申請日起算20年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 自申請日起算15年 |
優惠期 | 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申請 | 準用發明規定(12個月) | 公開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申請 |
法源 | 專利法第22條、專利法第52條 | 專利法第104條、專利法第112條、專利法第114條 | 專利法第121條、專利法第122條、專利法第135條 |
設計專利舊稱「新式樣」,100年修法後改為現行名稱。另外要提醒,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依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也可以申請設計專利,這是做 App、車機介面、家電面板的團隊常忽略的一條路。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則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專利的核准要件是什麼?
以發明專利為例,專利法第22條要求:可供產業上利用,且不得有「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三種情形(新穎性);縱使沒有這三種情形,若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進步性)。設計專利則依第122條判斷新穎性與「易於思及」(創作性)。
這裡藏著新創團隊最常踩的雷:先公開再申請。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給的優惠期是「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提出申請(設計專利依第122條第3項為6個月),逾期就補救不了。展覽、募資頁上線、論文發表、記者會,都算公開。
新型專利拿到就能寄警告函嗎?
**不行。**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專利法第112條),智慧財產局不實質判斷新穎性與進步性,所以拿到新型專利證書不等於技術真的具備專利要件。專利法第115條規定,任何人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作成;如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
而**專利法第116條明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這條在實務上是攻防重點——沒有技術報告就發警告函給通路或客戶,除了行使權利的正當性有疑義,還可能反過來被認為構成公平交易法上不當的競爭手段。
專利年費沒繳會怎樣?
依專利法第52條第1項,核准審定後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才會公告;第二年以後的年費,依第93條應於屆期前繳納。忘記繳也不是立刻沒救:
- 專利法第94條:第二年以後年費未按期繳納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但要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20%,最高加繳至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逾繳期間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 專利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第二年以後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當然消滅。
- 專利法第70條第2項: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補繳期限內繳納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專利年費。
申請專利、商標要花多少錢?官方規費一次看
以下為專利規費收費辦法與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之現行規定(不含代理人費用):
| 項目 | 規費 | 法源 |
|---|---|---|
發明專利申請費 | 每件 3,500 元 |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 |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費 | 說明書等合計50頁以下且請求項10項以內,每件 7,000 元;請求項超過10項,每項加收 800 元 |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 |
新型專利申請費 | 每件 3,000 元 |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5條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請求項10項以內,每件 5,000 元;超過10項每項加收 600 元 |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5條 |
設計專利申請費 | 每件 3,000 元 |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6條 |
專利以電子方式申請 | 申請費每件減收 600 元 |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5、6條 |
商標註冊申請費 | 每類 3,000 元(第1至34類,同類指定商品20個以下;超過20個每增1個加收 200 元) |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
商標電子申請減收 | 每件減收 300 元;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 300 元 |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
商標註冊費(核准後) | 每類 2,500 元 |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 |
規費金額會隨命令修正而變動,送件前仍建議以智慧財產局公告為準。
專利被侵權可以提刑事告訴嗎?
不行,台灣的專利侵權早已全面除罪化。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沿革,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的專利法刪除當時的第83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28條至第131條等專利刑罰規定,並自92年3月31日施行,明載「侵害專利完全回歸民事救濟程序解決」。所以現行專利法沒有任何刑罰條文,侵害專利只能走民事訴訟,不能報警提告。這一點和商標、著作權完全不同,是坊間文章最常寫錯的地方。
專利權人可以主張的民事救濟包括:
- 專利法第96條第1項:除去侵害請求權,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 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對故意或過失侵害者請求損害賠償。
- 專利法第96條第3項:請求銷毀侵權物或從事侵害行為的原料、器具,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 專利法第96條第4項: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也可以提出上述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專利法第96條第6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行為時起10年不行使而消滅。
侵權案例:A 公司研發省電 LED 燈泡並取得發明專利,B 公司未經許可製造相同技術的燈泡販售,A 公司可以請求排除侵害、銷毀侵權品並請求損害賠償,但不能對 B 公司負責人提出專利侵權的刑事告訴。
商標權要註冊才有嗎?期間多久、可以延展幾次?
要註冊。與著作權不同,商標權原則上須經申請註冊、核准公告後才發生。商標法第33條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法律沒有次數限制,所以維護得當可以永久存續。
什麼可以註冊成商標?
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第2項並定義識別性為「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所以咬一口的蘋果圖案、勾勾圖形、幾秒鐘的音效,只要具識別性都可能取得商標權。反過來說,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列了十五款不得註冊事由,其中和一般申請人最相關的是: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在先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30條第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商標法第30條第12款(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5款(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這幾款都設有「經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的但書——同意,是可以阻卻的,這一點在下面的案例會變成勝負關鍵。
商標延展要什麼時候辦?逾期會怎樣?
這是最容易失權的地方。商標法第34條:
- 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
- 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 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不是自核准日起算,所以晚辦不會多賺期間)。
換言之,屆滿後超過六個月才想起來,商標權就回不來了,只能重新申請,而這段空窗期可能已經被他人搶註。
商標侵權怎麼認定?
核心是「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二、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三、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第2項並將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入仿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一併納入。
另外,商標法第70條規定兩種「視為侵害商標權」的情形,都以行為人明知為他人著名註冊商標為前提:一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而有減損該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二是以該著名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而有混淆誤認或減損之虞。以「星八克」開咖啡館之所以危險,正是踩在這兩條線上。
用到別人的商標,一定構成侵權嗎?
不一定。商標法第36條第1項列出四種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情形,這是被告端最常用的防線:
-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稱,或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等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描述性合理使用)。
-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商標以指示該他人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指示性合理使用);但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
- 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同條第2項則是權利耗盡原則: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交易流通後,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後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真品平行輸入的爭議,多半就在這一項但書上打。
實務案例:我同意別人拿我的圖去註冊商標,事後還能告他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7月9日)值得所有做授權的人看一次。
該案上訴人為一家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公司及其負責人梁OO所註冊的商標1至5(「張嘴舔舌圖(有口水)」及「吃七碗」),侵害其「吃七」及「張嘴舔舌圖(無口水)」等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連帶給付,並依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法第88條之1、著作權法第89條請求排除侵害、銷毀侵權物品及刊登判決。
原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註冊該等商標係上訴人知悉且同意;縱使商標與系爭著作的文字或圖樣構成實質近似,上訴人既仍同意對方申請註冊,即含有「其可利用系爭著作之圖樣或文字申請註冊商標」之意,因此未侵害上訴人的著作財產權。上訴人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理由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職權行使加以指摘,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這則裁定要怎麼讀?「未構成侵權」是原審的實體認定,最高法院是以上訴不合法在程序上駁回,並未自為實體判斷。但結論仍然是原審見解確定。對授權方的啟示很直接:你今天口頭或默示同意對方拿你的圖去註冊商標,事後很難再回頭主張著作權被侵害。同意的範圍、期間、是否包含「以該素材申請註冊商標」,一定要在契約裡寫死。
著作權要註冊嗎?完成就有,但你要留得住證據
不需要註冊,也無從註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面提過,著作權法第74條至第78條的登記規定現行條文均為「(刪除)」,台灣已無著作權登記制度。
那要怎麼證明著作是你的?實務上倚賴的是創作歷程證據:草稿、分層檔、版本紀錄、雲端時間戳、email 往來、公開發表紀錄、與外包廠商的委製契約等。這些要在平時就留,訴訟時才補是來不及的。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差在哪?
| 比較項目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
|---|---|---|
內容 | 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禁止不當變更權(第17條) | 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改作、編輯、散布、出租等 |
可否讓與 | 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得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
存續 |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第18條) | 原則為著作人終身加50年(第30條) |
要特別留意用語:現行著作權法第17條是「禁止不當變更權」——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條文有「致損害其名譽」這個要件,並不是任何改動都構成侵害。至於第18條的但書也常被忽略: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財產權保護多久?
-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原則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 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著作權法第33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什麼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明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2項則給了四項判斷基準,任何合理使用抗辯都要逐項論證: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此外第52條另有具體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實務上第4款(市場替代效果)往往是最致命的一項——引用得再短,只要讀者看完就不必買原著,抗辯就很難成立。
著作權侵害是告訴乃論嗎?
原則上是。著作權法第100條本文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設有例外: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下列三種情形不受告訴乃論限制——(一)犯第91條第2項之罪且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侵害重製物之罪且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罪。這是針對盜版影音串流網站設計的規定。
至於刑度: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部分則見商標法第95條(未得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與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入仿冒商品,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且兩條均明定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網拍、直播賣仿品一樣成罪。
實務案例:授權契約終止不合法,授權關係就還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7月17日)處理的是一起授權破局的案子。
上訴人依合約授權被上訴人公司使用系爭商標與美術著作,其後於105年4月29日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並主張對方侵害其商標權與著作財產權,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200萬元本息。
原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認定:該終止的意思表示因不合法而不生效力,契約關係仍存續,被上訴人公司使用系爭商標、美術著作未逾越授權範圍;至於系爭語文著作不具原創性,上訴人並無著作財產權。上訴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其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的職權行使加以指摘,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兩個可以直接帶走的教訓:第一,授權契約的終止必須符合契約約定與法律規定,終止不合法就不生效力,授權關係仍然存續,此時對方的使用行為當然不構成侵權;第二,著作權保護的是具原創性的表達,單純的標語、口號或極短文字很可能被認定不具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保護——想保住短文字,正確的工具是商標,不是著作權。
侵權賠償怎麼算?三部法律的計算方式對照
當智慧財產權被侵害,賠償金額怎麼算往往才是訴訟真正的戰場。三部法律都提供多種計算方式,讓權利人挑對自己最有利、也最舉得出證據的一種。
| 計算方式 | 專利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71條 | 著作權法第88條 |
|---|---|---|---|
依民法第216條(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 第1項第1款 | 第1項第1款 | 第2項第1款 |
差額說(通常可獲利益減受害後所得利益) | 第1項第1款但書 | 第1項第1款但書 | 第2項第1款但書 |
侵害人所得利益 | 第1項第2款 | 第1項第2款 | 第2項第2款 |
合理權利金/授權金 | 第1項第3款 | 第1項第4款 | 無明文 |
零售單價倍數 | 無 | 第1項第3款:查獲商品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 無 |
法定賠償(由法院酌定) | 無 | 無 | 第3項: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500萬元 |
加重/酌減 | 第2項:侵害屬故意者,法院得依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第2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 | 無 |
幾個容易寫錯的細節在這裡一次講清楚:
-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不是「減少的銷售額」,而是「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只有在不能提供證據方法證明損害時,才走但書的差額說。
- 商標法的1,500倍是上限、不是下限,而且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改以總價定賠償金額——不是件數乘以1,500倍。
- 著作權法第88條沒有「合理權利金」這一款,權利金只是實務上用來說明損害額的證據材料之一。
- 三部法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都有短期時效:專利法第96條第6項、商標法第69條第4項、著作權法第89條之1,均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行為(或侵權行為)時起10年。發現被侵權後拖著不處理,很可能連請求權都消滅。
可以同時主張好幾種計算方式嗎?
該座談會的法律問題是:權利人是否僅得擇一主張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或者可以有多項主張、由法院擇一判決?甲說認為各款屬法條競合,僅能擇一;乙說則認為,不同計算方式涉及當事人的權利與舉證責任,基於民事訴訟法採辯論主義與處分主義,法院不宜依職權定之或限縮當事人之主張,損害計算方式與主張的賠償數額應由權利人決定;倘原告能就不同計算方式分別提出舉證方法,並請求法院擇一計算損害方法命侵權人負賠償責任,法院不宜限縮權利人的計算損害方法。研討結果採乙說(付表決結果:實到29人,採甲說7票、採乙說15票)。
有兩點必須說明白:
其一,這是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研討結果,不是判決,對法院並無拘束力,僅供實務參考。
其二,這是舊條號。該座談會當年引用的是修正前的專利法第85條第1項、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及商標法第63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現行對應條文為專利法第97條、商標法第71條,著作權法仍為第88條。引用時千萬別把舊條號直接寫進書狀。
實務操作上的意義是:起訴時不必被迫綁死一種計算方式,可以就「侵害人所得利益」與「合理權利金」分別舉證,讓法院在有證據支撐的範圍內擇一計算,降低單一舉證失敗就全盤皆輸的風險。但也別誤會成可以「多種計算方式相加求償」——法院是擇一計算,不是累計。
其他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電路布局、植物品種、公平交易
- 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須同時符合三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秘密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合理保密措施)。法律未設固定存續期間,只要三要件持續存在就持續受保護;但「合理保密措施」是實務上最常敗訴的一關,沒有分級管控、沒有簽保密協議、檔案人人可存取,往往就過不了。刑事部分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5條,電路布局非經登記,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第19條規定電路布局權期間為10年,自「登記之申請日」與「首次商業利用之日」兩者較早發生者起算。
- 植物品種: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3條,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的品種權期間為25年,其他植物物種為20年,均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
- 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法第22條處理仿冒他人著名表徵致生混淆的行為,但同條第2項明定,該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註冊商標回歸商標法處理,公平交易法補的是未註冊著名表徵的漏洞。此外第25條為概括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發現被侵權該怎麼辦?五個步驟
- 確認自己的權利狀態:專利要確認年費有沒有斷、商標要確認在不在延展期間內、著作權要盤點創作歷程證據。權利先掉了,後面都是白做。
- 固定證據:購買侵權商品並保留發票與包裝、網頁與商品頁截圖並記錄時間、必要時辦理公證或請求法院保全證據。網路商品下架速度極快,晚一天可能就沒了。
- 評估要不要先寄存證信函:可以要求停止侵害並協商賠償。但新型專利權人在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前不得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16條),這一步走錯反而會被反擊。
- 提起民事訴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訴訟中可一併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與銷毀侵權物(專利法第96條、商標法第69條、著作權法第84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之1)。
- 判斷有沒有刑事責任:商標與著作權侵害有刑責(商標法第95條、商標法第97條;著作權法第91條、著作權法第92條),專利侵權則無刑事責任,只能走民事。營業秘密案件另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刑責可考慮。
常見問題 Q&A
Q: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
A:核心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三種,此外還有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以及公平交易法對未註冊著名表徵的補充保護。各自保護的客體、取得方式與期間都不同,見本文第一張表。
Q:著作權需要註冊嗎?可以去智慧局登記嗎?
A:不需要,也不能登記。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74條至第78條原有的登記規定,現行條文均為「(刪除)」,主管機關已不受理著作權登記。要證明權利歸屬,請靠創作歷程、版本紀錄與契約文件。
Q:申請專利、商標的官方規費是多少?
A:發明專利申請費每件3,500元、實體審查費(50頁以下且請求項10項以內)每件7,000元;新型專利申請費每件3,000元;設計專利申請費每件3,000元;以電子方式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減收600元。商標註冊申請費第1至34類每類3,000元(同類指定商品20個以下),電子申請每件減收300元,核准後另繳註冊費每類2,500元。以上為專利規費收費辦法與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不含代理人費用。
Q:專利侵權可以提刑事告訴嗎?
A:**不行。**專利刑罰規定已於92年3月31日刪除施行,侵害專利完全回歸民事救濟。商標與著作權侵害才有刑責,且原則上著作權案件依著作權法第100條為告訴乃論(該條但書所列三種情形除外)。
Q:商標到期忘記延展怎麼辦?
A:依商標法第34條,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屆滿後六個月內補辦仍可,但要繳二倍延展註冊費。超過屆滿後六個月就無法延展,只能重新申請,且延展期間是自原期間屆滿日後起算,晚辦並不會多得期間。
Q:授權契約要注意什麼?
A:至少要寫清楚授權範圍(哪些權利、哪些著作或商標)、期間、地域、是否專屬、可否再授權、權利金計算與付款方式、終止事由與終止程序、以及對方能不能拿授權素材去申請註冊商標或專利。前述兩則最高法院裁定正好各示範一種失敗:一是同意對方以自己的圖樣註冊商標,事後無法再主張著作權;二是終止的意思表示不合法,授權關係仍存續,對方的使用自然不構成侵權。契約階段花的錢,遠比訴訟便宜。
如需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與實務見解,智慧財產權一文有更完整的分析與案例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實務運作方式,著作人格一文有更完整的案例分析與法律指引。
結語
智慧財產權是創意經濟的基石。真正決定成敗的,往往不是「有沒有權利」,而是三件很枯燥的事:期間有沒有守住(專利年費、商標延展)、證據有沒有留下(創作歷程、保密措施)、契約有沒有寫清楚(授權範圍與終止方式)。這三件事做好,多數糾紛在進法院之前就贏了一半。有具體爭議時,建議諮詢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律師,或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權利現況,讓創意之路走得更安心。
參考法院見解與研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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