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和誹謗可以撤告嗎?告訴乃論的提告期限規定 在社群媒體上吵架,一氣之下罵了對方「腦殘」、「垃圾」,或是發文影射同事私生活混亂,這些衝動之下的言行,很可能已經踩到了法律紅線,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事後冷靜下來,後悔了,或是雙方和解了,常會浮現一個疑問:「我已經提告了,還可以撤告嗎?」又或者,被罵的人猶豫不決,想知道:「我有多久的時間可以考慮要不要提告?」 這篇文章將用最生活化的方式,為你解開「告訴乃論」罪的神秘面紗,告訴你撤告的規則與提告的期限,並引用真實的法院見解,讓你一次搞懂法律上的「遊戲規則」。 --- 一、先搞懂什麼是「告訴乃論」?你的提告是一把「鑰匙」 你可以把刑法上的罪,粗略分成兩大類: 1. 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像是殺人、搶劫、放火等嚴重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這類案件一旦被檢警機關知道,就必須依法偵查、追訴,被害人無法決定要不要讓國家機器停下來。 2. 告訴乃論之罪:法律明文規定,需要由有告訴權的人(通常是被害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檢察官和法官才能啟動偵查和審判程序。你的「告訴」就像是啟動訴訟程序的「鑰匙」。 而我們今天談的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和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正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14條,它明文規定:「本章之罪(即妨害名譽罪章),須告訴乃論。」 生活比喻:這就像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人恩怨」,國家法律雖然有訂定規則(罪名),但要不要把這件恩怨搬上「法院」這個公開擂台來解決,決定權先交給當事人自己。你提告,比賽開始;你不提告或你喊停,原則上比賽就結束或根本不開始。 --- 二、可以撤告嗎?可以,但有「黃金時間」限制! 答案是:可以撤告。既然告訴是啟動程序的「鑰匙」,告訴人自然也有權把這把鑰匙收回來,這就是「撤回告訴」。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但是,撤告不是隨時隨地都能反悔的,法律設下了一個非常關鍵的最後截止時間點: 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什麼是「第一審辯論終結」? 想像一下法院開庭的過程:法官聽完檢察官、被告、律師的所有陳述、調查完所有證據,準備要結束這次開庭,回去寫判決書了。在結束前,法官通常會說:「本件辯論終結,定於X月X日宣判。」從法官說出「辯論終結」這四個字的那一刻起,告訴人就再也無法撤告了。 真實法院見解佐證: 多份判決都明確指出,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撤回告訴,法院就必須判決「公訴不受理」,也就是程序結束。例如: 參照112年度易字第1579號、112年度易字第1579號判決所述:「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405 號 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426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875號判決所述,其理由均為告訴人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公訴不受理。 特別情況:如果法院「不開庭」就判決呢? 有些案件證據明確,被告也認罪,法院可能會直接用書面審理(例如簡易判決),不開言詞辯論庭。這時的「辯論終結前」該怎麼算呢? 法院見解認為,這時的立法精神是「在第一審裁判前法院最後得審酌之時點前」,白話文就是:在法官做出判決、把判決書印出來之前。 參照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判決所述:「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告訴人須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其告訴,始屬合法。」 重要提醒:二審以後就不能撤了! 如果案件已經上訴到二審(例如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此時已經超過「第一審辯論終結」的時點,告訴人就不能再撤回告訴了。 參照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判決所述,該案告訴人在二審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但法院認為這並非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所為,「應不生撤回效力」。 撤告的效果是什麼? 一旦合法撤回告訴,整個訴訟程序就會終結。法院會做出「不受理」判決,案件不會有罪或無罪的實體認定。而且,撤回告訴的人,不能再就同一事件重新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這意味著「一撤終身撤」,是重要的決定。 如何撤告? 寫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遞交給原承辦的警察局、地檢署或法院即可。 --- 三、提告期限有多長?法律給你的「猶豫期」是六個月 後悔提告有時間限制,那麼,從事情發生後,你有多久的時間可以考慮「要不要提告」呢?法律上也有一個明確的期限,叫做「告訴期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句話有兩個重點,我們拆解來看: 1. 起算點:「知悉犯人之時」 * 不是從「事件發生」那天開始算,也不是從你「覺得名譽受損」開始算。 * 關鍵是:你知道「是誰」侮辱或誹謗你的那一刻。 * 舉例:小明在1月1日收到一封匿名信,內容對他極盡辱罵。他當下很生氣,但不知道是誰寄的。直到3月1日,他才透過其他管道確認是同事小華所為。那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就是從3月1日開始計算,而不是1月1日。 上述六個月的告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2. 期限長度:六個月 * 這六個月是「法定期間」,不能任意延長。 期限計算詳細教學(數學計算) 我們用上面的例子來實際算一次: - 知悉日:3月1日(確定行為人是小華)。 - 起算日:根據民法規定,期間的起算,當日不算入,從第二天開始算。所以,六個月告訴期間是從 3月2日 開始起算。 - 計算六個月:從3月2日算到8月1日,剛好是六個月(3/2-4/1:1個月;4/2-5/1:2個月;5/2-6/1:3個月;6/2-7/1:4個月;7/2-8/1:5個月;加上8/2是滿6個月的第一天,但最後一天是8/1?這裡需要精算)。 * 更精確的算法:從起算日3月2日,往後推算六個月,到期日為 9月1日(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以月定期間者,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末日:起算日3月2日,六個月後相當日為9月2日,其前一日即為9月1日)。 * 簡單記法:實務上最保險的做法是,從你「知道犯人是誰」的那一天起,在六個月的日曆天內,一定要去提出告訴。例如3月1日知道,最晚在8月31日前(因為3月1日當天不計,從3月2日到8月31日共183或184天,約6個月)提出較無爭議。但嚴格來說,應計算至9月1日。 如果超過六個月才提告會怎樣? 檢察官或法官會依法不起訴(偵查中)或不受理判決(審判中)。你的告訴不合法,程序根本不會進入實質審理。 --- 四、總結流程圖:從發生到結束的關鍵決策點 為了讓你更清楚,我們把整個過程的時間軸畫出來(以下為文字描述時間軸): 事件發生日 → 你知悉犯人是誰的那一天(開始計算6個月告訴期間) → 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啟動程序) → 進入偵查或審判 → 在第一審法官宣布「辯論終結」或「判決前」(最後撤告機會) → 合法撤告(程序終結,不受理判決) → 未撤告(程序繼續,直到判決確定) 錯過任何一個時間點,你的權利就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 五、重要QA時間 Q1: 如果對方同時罵我好多句,或是在不同天罵我,告了之後可以只針對其中幾句撤告嗎? A: 不行。 撤回告訴的效力是針對「一個案件」,而不是針對某一句話。如果你對同一個人、基於同一個糾紛背景所發生的一連串侮辱/誹謗行為提告,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視為「接續犯」或「集合犯」,當成一個案子處理。你一旦撤告,就是對整個案件撤告,不能選擇性撤回。參照111年度原上易字第55號判決,法院就將被告在密切時間內的數次侮辱、誹謗行為評價為「接續犯」,以一罪論處。 Q2: 我撤告了,還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A: 當然可以! 刑事的「撤告」只影響「刑事責任」的追訴,跟你「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完全無關。你仍然可以在法定的民事請求權時效內(一般是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等賠償。 Q3: 對方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對我提告或撤告有影響嗎? A: 在「可否撤告」及「告訴期限」這兩個程序問題上,沒有影響。 兩者都是告訴乃論罪,規則一樣。但兩者在成立要件上不同:公然侮辱是「抽象謾罵」(如:混蛋、人渣),重在言語本身的侮辱性;誹謗是「具體指摘」(如:張三偷公司的錢),重在傳播不實事實、毀人名譽。在訴訟策略和證明方向上會有所不同。參照111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判決明確指出兩罪保護法益層次不同,誹謗罪有真實性抗辯等免責條款,公然侮辱則無。 Q4: 如果檢察官起訴後,我覺得告錯了,是向檢察官還是向法官撤告? A: 案件在哪個機關,就向哪個機關遞狀撤回。 案件在偵查中(地檢署),就向檢察官遞「撤回告訴狀」;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審理中),就必須向承審的法院遞狀。記得,一定要趕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Q5: 雙方私下和解書上寫「撤回刑事告訴」,有法律效力嗎? A: 和解書本身是民事契約,有拘束雙方的效力。 但如果只有和解書,而告訴人沒有另外向司法機關遞出正式的「撤回告訴狀」,訴訟程序並不會自動停止。法官或檢察官還是會依法繼續處理案件。所以,簽完和解書後,務必請告訴人(或自己)盡快遞出正式的撤回告訴狀,才能達到讓案件終結的效果。 希望這篇詳細的解說,能幫助你在面對網路紛爭或人際衝突時,更了解手中的法律武器與其使用規則。記住,法律保障你的名譽,但也賦予你程序上的決定權,懂得在正確的時間點做出選擇,才能最有效地解決問題、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