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和誹謗可以撤告嗎?告訴乃論的提告期限規定 公然侮辱和誹謗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提告之後可以撤告,但必須趕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一旦辯論終結就再也收不回來;而被害人決定要不要提告,必須在「知道犯人是誰」的那一刻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告,偵查中會被不起訴、審判中會被諭知不受理判決。本文用生活化的例子與真實判決,完整解析撤告規則、六個月期限的精確算法,以及撤告後的民事求償問題。 什麼是「告訴乃論」?公然侮辱、誹謗都算嗎? 刑法上的犯罪,可以粗略分成兩大類: 1. 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像是殺人、搶劫、放火等重大犯罪,檢警一旦知悉就必須依法偵查、追訴,被害人無法讓國家機器停下來。 2. 告訴乃論之罪:法律明定必須由有告訴權的人(通常是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審判。你的告訴,就是啟動程序的鑰匙。 我們常見的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與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正是典型的告訴乃論之罪。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這裡的「本章」,指的就是妨害名譽罪章。 附帶一提,公然侮辱罪還有加重類型:依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人的,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例如當眾推人一把再開罵,就可能落入這個加重類型,而且同樣是告訴乃論。 生活比喻:這就像兩造之間的私人恩怨,國家雖然訂好了比賽規則(罪名與刑度),但要不要搬上法院這個公開擂台,決定權先交給當事人:你提告,比賽開始;你不提告,或在規則允許的時間內喊停,比賽就不開始或就此結束。 公然侮辱、誹謗提告後可以撤告嗎?最晚什麼時候要撤? 答案:可以撤告。既然告訴是啟動程序的鑰匙,告訴人自然可以把鑰匙收回來,這就是「撤回告訴」。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但撤告有一條絕對的截止線—— 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逾期即不生效力。 什麼是「第一審辯論終結」? 想像法庭開庭的流程:法官聽完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的所有陳述,調查完所有證據後,會宣布「本件辯論終結」,接著擇期宣判。從法官宣布辯論終結的那一刻起,告訴人就再也無法撤告了。 實務上多份判決都清楚揭示這條規則。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579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類似案例還包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特別的是,這件案子是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後,在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法院同樣諭知公訴不受理,可見連交付審判程序也適用相同的撤告規則;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26號刑事判決,也是告訴人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依法判決公訴不受理。 不開庭的書面審理案件,撤告時點怎麼算? 有些案件證據明確、被告也認罪,法院可能不開言詞辯論庭,直接以簡易判決或書面審理。這時「辯論終結前」如何認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刑事判決的意旨是:理論上,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告訴人必須在第一審判決之前撤回告訴,始屬合法。白話來說:在法官真正作出判決之前,都還是最後的撤告機會。 案件上訴到二審,還能撤告嗎? 不能。一旦超過第一審辯論終結的時點,例如案件已上訴到二審,告訴人再撤回告訴,就不生撤回的效力。 上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刑事判決就是典型案例:該案是簡易判決經上訴的二審程序,告訴人在二審審理中當庭撤回告訴,最高法院認為既不能認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為,「應不生撤回效力」。 判決也點出了限制撤告時期的立法意旨:避免「告訴人操縱訴訟及輕視裁判之流弊」。換言之,法律不允許告訴人把提告、撤告當成談判籌碼,一路玩到二審才喊停。 撤回告訴後會發生什麼事?還能重新提告嗎? 一旦合法撤回告訴,整個刑事程序就會終結,有三個效果必須知道: - 法院將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不會有任何有罪、無罪的實體認定,等於程序直接畫下句點。 - 程序終結得很快: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因撤回告訴而為的不受理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實務上常在撤狀遞出後不久即結案。 - 不能重新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明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也就是「一撤終身撤」,同一事件不能再告第二次,撤告前務必想清楚。 如何辦理撤告?撰寫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案件還在地檢署偵查中,就遞給承辦檢察官;已經起訴到法院,就遞給承審法院。遞狀後記得向承辦機關確認程序確實終結。 公然侮辱、誹謗的提告期限是多久?六個月怎麼計算? 撤告有時間限制,考慮要不要提告同樣有「猶豫期」。刑事訴期」。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句話有兩個重點,拆解來看: 六個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起算點不是事件發生日,也不是你覺得名譽受損的日子,而是你知道「是誰」侮辱或誹謗你的那一刻。 舉例:小明在1月1日收到一封匿名信,內容對他極盡辱罵,他當下很生氣,但不知道是誰寄的;直到3月1日,他才透過其他管道確認是同事小華所為。那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就從3月1日「知悉」時起算,而不是1月1日。 想進一步了解刑事案件從報案、偵查到審判的完整流程,可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 多人一起被害,六個月怎麼算?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白話:如果同一篇文章羞辱了群組裡的五個人,每個人自己的六個月各自起算、互不影響——有人逾期,不代表其他人也跟著失權。 六個月的最後一天怎麼算?實例精算 很多人卡在「六個月到底算到哪一天」。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期間若不以月之始日起算,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的前一日,為期間末日。套用上面的例子: | 步驟 | 日期 | 說明 | |---|---|---| | 知悉犯人日 | 3月1日 | 當日不算入 | | 起算日 | 3月2日 | 自翌日起算 | | 六個月後的相當日 | 9月2日 | 民法第121條第2項 | | 期間末日(最晚提告日) | 9月1日 | 相當日之前一日 | 單一答案:3月1日知悉,最晚9月1日要提出告訴。保險起見,建議不要拖到最後一天,避免送達或受理上的爭議。 超過六個月才提告會怎樣? 告訴逾期就是不合法的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處分;已繫屬法院的,法院會諭知不受理判決。程序根本進不了實體審理,被告不會被定罪。 關鍵時間點總整理:一張表看懂 | 關鍵行動 | 期限/時點 | 錯過或完成的結果 | |---|---|---| | 提出刑事告訴 | 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 | 逾期:偵查中不起訴、審判中不受理 | | 撤回告訴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書面審理案件為第一審判決前) | 逾期:撤回不生效力,程序照走 | | 撤告後再告 | 不得再行告訴 | 同一事件失去刑事追訴權 | | 民事求償 | 不受刑事撤告影響,一般為知悉時起2年內 | 逾期:對方可主張時效抗辯 | 一句話總結整條時間軸:案發 → 知悉犯人(6個月倒數開始)→ 6個月內提告 → 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告 → 撤告則程序終結、未撤告則打到判決確定。錯過任何一個時間點,結果就截然不同。 網路罵人實際會被判多重?真實判決參考 很多人以為網路罵人頂多罰錢了事,看看真實案例就知道,仍有自由刑的可能。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中,被告樊OO在網路上發文指述告訴人「到處與人發生關係」「有性病」,法院認為其言論構成誹謗,經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論以誹謗二罪,分別量處拘役20日、30日,應執行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換言之,即使最終以易科罰金收場,前提仍是「被判拘役」——這是會留在前科紀錄上的有罪判決。 另一方面,也不是所有難聽話都會成罪。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35號刑事判決就指出,負面言論若只是在表達不滿與懷疑、未逾越適當合理的界限、欠缺實質惡意,仍受言論自由保障(該判決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附表一部分言論因此獲判無罪。批評與辱罵的分界,往往就在「有無具體指述事實」與「是否逾越合理評論範圍」。 常見問題FAQ Q:對方在不同日期罵我很多次,我可以只針對其中幾句撤告嗎? A:實務運作上,撤回告訴通常是對「整個案件」為之,很難只挑特定句子撤回。同一人基於同一糾紛、在密切時間內的一連串侮辱、誹謗言行,很可能被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即認為,被告在密切接近時間內的多次侮辱、誹謗舉動「應論以接續犯」,以一罪處斷。既然傾向被當成一個案子,撤告範圍建議先與律師確認,避免誤踩「一撤終身撤」的效果。 Q:撤告之後,還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A:可以,刑事撤告完全不影響民事求償權。撤回告訴只終結「刑事責任」的追訴,你仍然可以在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內(一般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刑事撤告與民事求償各自處理、互不牴觸。 Q:公然侮辱和誹謗有什麼不同?影響撤告或期限嗎? A:在「能不能撤告」「六個月期限」這些程序問題上,兩罪規則完全一樣;差別在成立要件與答辯方向: | 比較項目 | 公然侮辱罪 | 誹謗罪 | |---|---|---| | 行為核心 | 抽象謾罵、貶損人格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實」 | | 典型例子 | 罵人「腦殘」「垃圾」 | 發文指稱同事侵占公款 | | 真實性抗辯 | 無此規定 | 能證明真實原則上不罰;但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縱能證明真實仍不免罰 |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也闡明,兩罪保護人格法益的層次與內容不同,誹謗罪設有不罰規定或免責要件,公然侮辱罪則無。因此提告前的舉證準備方向並不相同。 Q:要向檢察官還是法官撤告? A:案件在哪個機關,就向哪個機關遞狀。還在偵查中,向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遞「刑事撤回告訴狀」;已起訴到法院,向承審法院遞狀。無論哪個階段,都要趕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完成,否則撤了也不生效力。 Q:和解書上寫「撤回刑事告訴」,程序就會自動停止嗎? A:不會自動停止。和解書是民事契約,對雙方有拘束力,但光有和解書,司法機關並不會因此停止程序,仍須另外向偵查或審判機關遞出正式的撤回告訴狀。簽完和解後,務必盡快補遞撤回告訴狀,並確認收到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才算真正落幕。 Q:在法庭上罵對方,也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A:會,訴訟中的發言同樣有界線。最高法院77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刑事判決處理過這樣的案子:當事人陳OO在法庭上朗讀書狀辱罵他造當事人,法院認為已超出正當攻擊防禦的必要範圍,仍構成公然侮辱與誹謗,該案非常上訴亦遭駁回。打官司時對法官、對造的情緒性言論,都可能讓自己從原告變被告。 --- 名譽受損令人憤怒,衝動留言卻可能讓自己背上刑責。記住三個關鍵: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告、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告、撤告後不得再告。拿捏好這條時間軸,才能在保護自己與解決紛爭之間做出最有利的選擇。若案情複雜,建議攜帶具體事證諮詢律師,評估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最佳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