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要符合什麼條件?罵人成罪的法律標準 小明在臉書上和網友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吵了起來,一氣之下留言罵對方「白癡」、「腦殘」,結果被對方截圖提告公然侮辱。 小明心想:「不過是網路上吵架罵幾句,這樣也犯法? 」沒想到開庭後,法官竟然判他無罪! 為什麼罵人了卻不構成犯罪? 原來,公然侮辱罪不是罵人就一定成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而且憲法法庭在113年做了一個重要的判決,限縮了公然侮辱罪的適用範圍。 這篇文章就來告訴你,罵人成罪的法律標準到底是什麼。 一、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在公開場合用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侮辱別人,就可能觸犯這條罪。 要成立本罪,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 1. 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所謂「不特定人」是指誰都可以看到或聽到;「多數人」則是指三人以上(包括特定多數人,例如某個LINE群組的成員)。就算實際上沒有人看到或聽到,但只要處於這種狀態就夠了。 2. 侮辱:指用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進行侮蔑、辱罵,足以減損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地位或名譽。換句話說,你的行為必須讓對方覺得人格受損,而且一般社會大眾也會認為這樣做有損對方名聲。 3. 故意:你必須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且有意要侮辱對方。 聽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其實「侮辱」的認定並不容易,而且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中進一步限縮了公然侮辱罪的適用範圍,要求法院必須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不能輕易入罪。 二、憲法法庭怎麼說?——限縮後的公然侮辱罪 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參照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明確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必須是: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這段話的意思是:罵人的話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只看字面上有沒有貶低的意思,還要考慮整體脈絡,包括: - 這句話是否已經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程度? - 這句話對對方名譽的影響有多大? - 這句話有沒有涉及公共議題的討論?有沒有文學、藝術或學術上的價值? - 最後權衡之下,是否應該優先保護對方的名譽,而不是你的言論自由? 如果經過這些考量,認為對方的名譽權應該優先保護,那麼罵人的話才會構成犯罪;反之,如果只是一時氣話、輕微的嘲諷,或者是在討論公共事務時表達的激烈意見,就可能不罰。 這個判決等於告訴大家:不是所有罵人的話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法院必須做更細緻的判斷。 三、「公然」怎麼認定?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麼情況算是「公然」。實務上對於「公然」的解釋很寬,只要是不特定或多數人能夠看到或聽到的狀態,就算公然。例如: - 在公園裡大聲罵人,旁邊有路人經過(即使路人沒注意聽) → 公然。 - 在臉書上發文,如果貼文設為「公開」(地球圖示),任何人都看得到 → 公然(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208號)。 - 在臉書上發文,如果設為「好友可見」(兩個人頭圖示),因為好友屬於「特定多數人」,只要好友人數達到三人以上,也算是公然。 - 在LINE群組裡罵人,群組成員有三人以上 → 通常會被認為是公然,因為屬於「多數人」。 - 在自家門口罵鄰居,但附近住戶聽得到 → 也可能算公然。 法院見解(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208號)明確指出:「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既以『公然』為其構成要件,自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仍須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者,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自不待言。」 所以,只要你的侮辱行為有被不特定人或三人以上聽聞的可能性,就符合「公然」要件。 如需進一步瞭解,可## 四、「侮辱」怎麼判斷?——不能只看字面,要看整體脈絡 以前法院判斷是否構成侮辱,常常只看罵人的詞彙是不是粗話或貶義詞。但憲法法庭的判決出來後,法院必須考量更多因素,綜合評價。 根據判決(參照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法院應該: 「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 也就是說,同樣一句「你是白癡」,在不同情境下可能會有不同結果。例如: - 兩個好朋友之間開玩笑,互相笑罵「白癡」,通常不會被認為是侮辱。 - 在網路論壇上,因為意見不合而罵對方「白癡」,如果只是單次、短暫的攻擊,且對方先挑釁,可能被認為未逾越合理忍受範圍。 - 但如果是持續、反覆地在公開場合罵對方「白癡」,或者針對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罵「白癡」,就可能構成侮辱。 此外,憲法法庭也強調(參照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 「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所以,偶爾在網路上留言罵人「垃圾」、「去死」,雖然讓人不舒服,但可能還不至於達到犯罪的程度。不過這不是鼓勵大家亂罵人,因為法院還是會個案判斷,而且民事賠償仍然可能成立。 另外,在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憲法法庭認為(參照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公然侮辱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這表示,如果你和別人吵架,一時氣憤罵了幾句髒話,沒有長期、反覆地罵,法院可能會認為你並不是故意要貶低對方的人格,只是情緒發洩,因此不成立犯罪。 五、常見罵人用語的法院判決案例 雖然每個案件情況不同,但我們還是可以參考過去法院的見解,了解哪些用語容易被認定為侮辱: - 「幹」、「三字經」:通常會被認為是侮辱,因為這些詞彙本身就有輕蔑、侮辱的意思。例如:在公開場合對人說「幹你娘」,法院大多判有罪。但如果是吵架時脫口而出,且對方先挑釁,有些法官會認為情節輕微,判處罰金較低或緩刑。 - 「白癡」、「智障」:涉及貶低他人智力,通常構成侮辱。但曾有案例是朋友間互稱「白癡」被認為是玩笑而不罰。 - 「垃圾」、「人渣」:明顯貶低人格,幾乎都會成立。 - 「王八蛋」:實務上多數認為是侮辱。 - 「不要臉」:有判決認為是侮辱,但也有判決認為尚未達侮辱程度,要看前後文。 - 「婊子」:侮辱性強,通常成立。 要注意的是,即使你用的是比較隱晦的詞,例如「綠茶」、「公主病」,如果一般人能理解是在貶低對方,也可能構成侮辱。 六、公然侮辱罪的例外與免責 除了上述的限縮解釋外,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了一些不罰的情形,例如: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其中「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常被引用。但要注意,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如果是純粹的人身攻擊,就不屬於適當評論。 另外,憲法法庭也提到,如果言論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辯、屬於文學藝術表現或學術專業領域,即使有點尖銳,也可能受到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 七、重要QA:你關心的問題 Q1:在私人LINE群組罵人,只有5個人,算公然嗎? A:算!因為「多數人」包括特定多數人,只要群組成員有三人以上,就符合「多數人」的標準。所以即使在只有5個人的LINE群組裡罵人,也是公然狀態。 Q2:罵人三字經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A:不一定。要看罵人的情境、雙方關係、是否反覆謾罵等因素。如果是偶發、短暫的罵一句,且對方先挑釁,可能被認為未逾越合理忍受範圍而不成立。但多數情況下,罵三字經還是有很高的機率被認定為侮辱,因為三字經本身就是極具侮辱性的詞彙。 Q3:如果對方先罵我,我罵回去,我會被告成嗎? A:有可能。雖然憲法法庭認為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不應輕易處罰,但實務上仍有許多互罵雙方都被判有罪的案例。最好的做法是保持冷靜,不要回罵,否則可能兩敗俱傷。 Q4:在網路上用隱喻罵人,例如「某人是綠茶」,會不會構成? A:如果該隱喻具有貶損人格的意涵,且一般人能理解是指被害人,就可能構成侮辱。法院會根據一般社會通念判斷。 Q5: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嗎?可以和解嗎? A:是的,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14條)。被害人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案件就會終結。 Q6:罵人後刪文,還算犯罪嗎? A:只要你在公然的狀態下發表了侮辱言論,即使事後刪文,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不會因為刪文而消滅。但刪文可能影響法官量刑,認為你有悔意。 八、結語 罵人雖然可能只是一時的情緒發洩,但在法律上卻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經過憲法法庭的限縮解釋後,法院在判斷時會更注重整體脈絡,不會輕易將所有罵人行為都入罪。但這不代表你可以隨便罵人,因為民事賠償仍然可能成立,而且有些情況還是會成立犯罪。所以,大家在網路上或現實生活中,還是要謹言慎行,尊重他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你真的遇到被侮辱的情況,記得蒐集證據(截圖、錄音等),並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你是被告,也別慌張,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主張自己的言論屬於合理評論或未逾越合理忍受範圍,爭取無罪或輕判。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公然侮辱罪的法律標準,下次在按下「送出」罵人留言前,不妨先冷靜三思,以免惹上官司! --- 參考判決: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26號判決等。 (本文引用之判決片段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20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08號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110年度簡上字第441號等,謹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