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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的權利有哪些?在監服刑期間的保障|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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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的權利有哪些?在監服刑期間的保障

受刑人因為犯罪而入監服刑,但他們仍然是中華民國國民,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只是這些權利在監獄環境中受到合理的限制。監獄不是法外之地,國家必須保障受刑人的基本生活與尊嚴,並提供救濟管道。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受刑人在監獄中有哪些權利,以及相關的法律保障。


一、受刑人的基本權利:從憲法到監獄行刑法

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身體權、不受酷刑、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受刑人雖然因為自由刑而被剝奪人身自由,但其他權利除非必要,否則不應一併剝奪。監獄行刑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所以監獄的管理必須兼顧矯治與人權保障。


二、在監服刑期間的具體保障

1. 生活環境與健康保障

監獄必須提供安全、衛生且符合人性尊嚴的居住環境。受刑人的飲食應營養均衡,且不得作為懲罰的手段。監獄行刑法第46條規定,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若受刑人生病,監獄應提供醫療照護,必要時得戒護外醫或保外醫治;其中經戒送醫療機構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監獄行刑法第62條、監獄行刑法第63條)。另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2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與同法第62條第3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視為在監執行』不同,受刑人應留意此差異。又依同條第3項,依第一項核准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之,受刑人於保外醫治釋放前將受前述強制處分。

2. 接見與通信權

監獄行刑法第67條、監獄行刑法第68條規定,受刑人得與親友接見及通信,接見原則上每星期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又依同法第71條規定,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至於接見或通信對象,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3. 宗教活動自由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監獄應尊重並提供適當場所進行宗教活動。監獄行刑法第41條規定,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監獄得依其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教誨,受刑人並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4. 受教育與工作權

監獄設有補校、技能訓練班,讓受刑人學習知識與技能,以便將來復歸社會。監獄行刑法第40條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並參酌其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此外,受刑人得參加作業,並獲得勞作金,作為出獄後的生活準備。

5. 申訴與救濟權

如果受刑人認為監獄管理措施侵害其權利,可以提出申訴。監獄行刑法第93條以下設有申訴制度(含同法第111條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受刑人得向監獄提出申訴,不服申訴決定還可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依第93條第1項第1款及監獄行刑法第93條第2項前段,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若屬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於二個月內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依同條第1項第2款及監獄行刑法第93條第2項後段,應自受刑人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例如著名的釋字第756號解釋,即肯定受刑人的通信自由受憲法保障:監獄檢查書信(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合理關聯範圍內為合憲,但一概閱讀書信內容而逾越必要部分違憲,監獄檢查信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三、與刑罰執行相關的程序權利

除了在監獄內的日常生活權利外,受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也享有許多程序權利,影響刑期的長短與執行的方式。以下舉幾個重要的權利:

(一)數罪併罰時,請求定應執行刑的權利

當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分別判刑確定,這些刑期該如何合併執行?刑法第50條規定,如果判決中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原則上不能合併定應執行刑,但受刑人可以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這個請求權是受刑人的重要權利,可以避免刑期過度苛酷。

(二)在定應執行刑程序中的陳述意見權

法院在裁定應執行刑之前,原則上必須給受刑人表示意見的機會,這是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的規定(但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不在此限)。實務上,法院會發函給受刑人,詢問其對定應執行刑的意見,受刑人可以書面陳述希望從輕量刑等理由。

(三)法院定應執行刑必須遵守內部與外部界限,保障受刑人不受過度刑罰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時,應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之,但不得逾30年。此外,法院還必須考量「內部界限」,即先前已經定過的執行刑,以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等。

(四)假釋與累進處遇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可以透過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或獲得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規定,受刑人經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要件者,得報請假釋;監獄行刑法第115條以下則規範監獄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之程序。又依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同條第2項另有除外規定,若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要件(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或同條第2項第2款要件(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同條第2項第3款犯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經治療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適用前開假釋規定,並非達刑期比例即必然可假釋。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影響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門檻之計算。假釋核准後,受刑人即可在監外繼續接受保護管束,提早回歸社會。這是受刑人改過自新的重要激勵制度。


五、常見問題 QA

Q1:受刑人在監獄裡可以投票嗎?

A:依目前法律,受刑人因受監禁,無法外出投票,也不能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依目前法律及實務,受刑人因受監禁而無法行使投票權,尚無相關大法官解釋直接處理受刑人選舉權問題。目前實務上,受刑人無法行使投票權。

Q2:受刑人可以看電視或上網嗎?

A:監獄內設有電視,但內容受限,通常只能在特定時間觀看。上網原則上禁止,但受刑人可透過書信與外界聯繫,或經核准使用電話。這是基於安全管理,避免犯罪資訊流通。

Q3:受刑人如何申訴監獄的不當對待?

A:受刑人可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提出申訴,向監獄申訴審議小組請求救濟。若對申訴決定不服,可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實務上也有民間團體協助受刑人進行救濟。

Q4:受刑人可以請求定應執行刑嗎?有什麼條件?

A:可以。當一個人犯數罪,判決中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的罪時,依刑法第50條,必須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才能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應在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提出書面請求。檢察官收到請求後,會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並依法裁定。

Q5:受刑人在監獄內生病了怎麼辦?

A:監獄內設有醫護室,提供基本醫療。若病情嚴重,監獄會戒護外醫或保外醫治。監獄行刑法第62條規定,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若仍不能適當醫治,則依同法第63條規定,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需注意保外醫治期間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2項不算入刑期,與戒送醫治視為在監執行不同。


結語

受刑人雖然失去自由,但仍是社會的一份子,享有基本人權。監獄行刑的目的在於矯正與更生,而非單純懲罰。了解受刑人的權利,有助於我們建立更人道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讓受刑人及其家屬知道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希望透過本文的介紹,大家對受刑人的權利有更清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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