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的權利有哪些?在監服刑期間的保障 受刑人因為犯罪而入監服刑,但他們仍然是中華民國國民,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只是這些權利在監獄環境中受到合理的限制。監獄不是法外之地,國家必須保障受刑人的基本生活與尊嚴,並提供救濟管道。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受刑人在監獄中有哪些權利,以及相關的法律保障。 --- 一、受刑人的基本權利:從憲法到監獄行刑法 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身體權、不受酷刑、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受刑人雖然因為自由刑而被剝奪人身自由,但其他權利除非必要,否則不應一併剝奪。監獄行刑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所以監獄的管理必須兼顧矯治與人權保障。 --- 二、在監服刑期間的具體保障 1. 生活環境與健康保障 監獄必須提供安全、衛生且符合人性尊嚴的居住環境。受刑人的飲食應營養均衡,且不得作為懲罰的手段。監獄行刑法第47條規定,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應注意衛生營養。若受刑人生病,監獄應提供醫療照護,必要時得戒護外醫或保外就醫。 2. 接見與通信權 受刑人與外界的聯繫是重要的精神支柱,也是維持家庭關係的關鍵。監獄行刑法第66條以下規定,受刑人得與親友接見及通信,原則上每週一次,但得視情形增加或限制。接見時管理人員得監看,但不得無故禁止。 3. 宗教活動自由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監獄應尊重並提供適當場所進行宗教活動。監獄行刑法第38條規定,監獄得允許宗教師進入輔導,並提供宗教典籍。 4. 受教育與工作權 監獄設有補校、技能訓練班,讓受刑人學習知識與技能,以便將來復歸社會。監獄行刑法第34條規定,監獄應依受刑人需要實施教化。此外,受刑人得參加作業,並獲得勞作金,作為出獄後的生活準備。 5. 申訴與救濟權 如果受刑人認為監獄管理措施侵害其權利,可以提出申訴。監獄行刑法第90條以下設有申訴制度,受刑人得向監獄提出申訴,不服決定還可向監督機關或法院提起訴訟。例如著名的「監獄書信檢查違憲」釋字第756號解釋,即肯定受刑人的通信自由受憲法保障,監獄檢查信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三、與刑罰執行相關的程序權利 除了在監獄內的日常生活權利外,受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也享有許多程序權利,影響刑期的長短與執行的方式。以下舉幾個重要的權利: (一)數罪併罰時,請求定應執行刑的權利 當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分別判刑確定,這些刑期該如何合併執行?刑法第50條規定,如果判決中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的罪,原則上不能合併定應執行刑,但受刑人可以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這個請求權是受刑人的重要權利,可以避免刑期過度苛酷。 例如,在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書中,法院提到: 「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2、5至、)、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即附表編號3)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4、、)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這顯示受刑人主動請求後,檢察官才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也依法准許。 (二)在定應執行刑程序中的陳述意見權 法院在裁定應執行刑之前,必須給受刑人表示意見的機會,這是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的規定。實務上,法院會發函給受刑人,詢問其對定應執行刑的意見,受刑人可以書面陳述希望從輕量刑等理由。 例如110年度聲字第4185號判決書中提到: 「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因新冠疫情影響生計誤觸法律,服刑期間深感悔悟,已改過向善,家中母親年事已高身體不佳,希望能回家盡孝道,請法官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35號裁定,從輕量刑等語,有陳述狀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同樣地,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書也記載: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有受刑人114年2月3日本院陳述意見表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這充分體現了受刑人在程序中的參與權。 (三)法院定應執行刑必須遵守內部與外部界限,保障受刑人不受過度刑罰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時,應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之,但不得逾30年。此外,法院還必須考量「內部界限」,即先前已經定過的執行刑,以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等。 在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書中,法院闡釋: 「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 這段話清楚說明,定應執行刑的目的在於避免過度懲罰,保障受刑人權益。 而在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書中,法院具體計算了內部界限: 「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3月、3年、3年8月、1年3月、1年5月,及附表編號3、4、6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1年、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2年7月。」 這種精確的計算確保受刑人不會受到重複評價。 (四)假釋與累進處遇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可以透過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或獲得假釋。監獄行刑法第115條以下規定,受刑人經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得申請假釋。假釋核准後,受刑人即可在監外繼續接受保護管束,提早回歸社會。這是受刑人改過自新的重要激勵制度。 --- 四、實際案例:受刑人成功爭取較輕的應執行刑 我們從判決書中看到一個具體案例:受刑人廖文章(化名)因犯多起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罪刑期加總起來相當長。他依刑法第50條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在裁定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他提到因疫情影響生計而誤觸法網,服刑期間深感悔悟,希望從輕量刑以便早日回家照顧年邁母親。法院審酌各罪性質、犯罪時間、已定執行刑等內部界限,最後裁定應執行刑為12年7月(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雖然刑期仍長,但比起各刑累計可能超過20年,已經有所減輕,體現了法律對受刑人的寬容與比例原則。 --- 五、常見問題 QA Q1:受刑人在監獄裡可以投票嗎? A:依目前法律,受刑人因受監禁,無法外出投票,也不能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依目前法律及實務,受刑人因受監禁而無法行使投票權,尚無相關大法官解釋直接處理受刑人選舉權問題。目前實務上,受刑人無法行使投票權。 Q2:受刑人可以看電視或上網嗎? A:監獄內設有電視,但內容受限,通常只能在特定時間觀看。上網原則上禁止,但受刑人可透過書信與外界聯繫,或經核准使用電話。這是基於安全管理,避免犯罪資訊流通。 Q3:受刑人如何申訴監獄的不當對待? A:受刑人可依監獄行刑法第90條提出申訴,向監獄長官或視察人員陳情。若對結果不服,可向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提起復審,甚至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實務上也有民間團體協助受刑人進行救濟。 Q4:受刑人可以請求定應執行刑嗎?有什麼條件? A:可以。當一個人犯數罪,判決中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的罪時,依刑法第50條,必須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才能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應在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提出書面請求。檢察官收到請求後,會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並依法裁定。 Q5:受刑人在監獄內生病了怎麼辦? A:監獄內設有醫護室,提供基本醫療。若病情嚴重,監獄會戒護外醫或保外就醫。監獄行刑法第62條規定,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應及時醫治,並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戒送醫療機構或保外醫治。 --- 結語 受刑人雖然失去自由,但仍是社會的一份子,享有基本人權。監獄行刑的目的在於矯正與更生,而非單純懲罰。了解受刑人的權利,有助於我們建立更人道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讓受刑人及其家屬知道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希望透過本文的介紹,大家對受刑人的權利有更清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