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戒護就醫?受刑人的醫療權保障 當受刑人在監獄裡生病了,該怎麼辦?監獄雖然有醫護室,但畢竟醫療資源有限,如果病情嚴重需要到外面的醫院就診,難道就這樣放他出去嗎?當然不是!為了兼顧受刑人的醫療權與社會安全,監獄會實施「戒護就醫」,也就是由管理員戒護受刑人到指定醫療院所看診或住院,治療完畢後再帶回監獄。這套制度看似簡單,背後卻有許多法律規範與實務考量,本文將帶你深入了解什麼是戒護就醫,以及受刑人的醫療權如何受到保障。 --- 一、受刑人也有人權——醫療權不可少 受刑人雖然因為犯罪而失去自由,但健康權與醫療權仍是基本人權,受到憲法與國際公約的保障。監獄行刑法明文規定,監獄應提供受刑人必要的醫療照護,如果監內無法適當治療,就必須安排到監外就醫,這就是戒護就醫或保外醫治的由來。簡單來說,受刑人生病時,監獄有義務給予適當的醫療處置,不能因為他是受刑人就放任不管。 --- 二、戒護就醫 vs. 保外醫治:哪裡不一樣? 戒護就醫(戒護外醫) - 定義:受刑人在監獄人員戒護下,暫時離開監獄到醫療機構接受門診或住院治療,治療結束後立即返回監獄。 - 法律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9條及第63條。 - 第59條:「受刑人經監獄醫師診斷,認有必要時,得戒送醫療機構醫治。」 - 第63條:「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 - 適用時機:病情較輕、短期可治癒,或緊急狀況需立即處理。 保外醫治 - 定義:受刑人病情嚴重,預期短期內無法痊癒,經核准後暫時出監,在醫院或家中療養,期間不用回監,但必須有人具保,並接受監控。 - 法律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2條(舊法第58條)。 - 適用時機:病情嚴重,監內無法適當醫治,且需長期療養。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戒護就醫期間受刑人仍在監獄的戒護控制下,保外醫治則暫時釋放,但須有保證人擔保。 在修法前,舊法第58條同時規範了保外醫治與移送病監,實務上戒護就醫也常引用該條文辦理。如法務部函釋(參照(68)台函監字第 05132 號判決)指出: 「受刑人因病需住院治療,若監內無法適當處理,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不論住院日數多寡。」 這顯示不論住院時間長短,只要監內無法處理,就應依程序辦理戒護就醫或保外醫治。 --- 三、戒護就醫的程序:從診斷到回監 1. 醫師診斷與建議 當受刑人出現病痛,首先由監獄醫師評估。如果認為需要到外面醫院進一步檢查或治療,就會簽署診斷證明,並建議戒護外醫。 2. 監獄長官核准 監獄收到醫師建議後,由相關主管審核,核准後安排戒護人員與交通工具。 3. 戒護人員與戒具使用 戒護人員通常由管理員擔任,人數視受刑人的危險性而定。根據司法院函釋(參照(84)院台廳刑一字第 02681 號判決),戒護人犯時應: 「使用手銬、腳鐐或聯鎖等戒具,並於上下車前後複檢戒具與人數。」 雖然這是針對法院提解人犯的規定,但戒護就醫的標準亦類似,以確保安全。 4. 就醫過程 受刑人在戒護人員陪同下前往指定醫院,途中可能使用專車,路線保密,中途不得停留。在醫院內,戒護人員須全程監控,必要時將受刑人銬在病床或輪椅上,並禁止與外人任意交談。 5. 診斷書補送——彈性措施 醫院診斷書是重要文件,用以證明住院治療的必要性。但有時因為檢驗報告尚未出爐,無法即時取得診斷書。對此,行政機關給予彈性(參照(74)法監字第 15091 號判決): 「行政機關允許受刑人因醫療檢驗等客觀原因,於戒護住院時無法即時取得醫院診斷書者,得於陳報回監時補送。」 這項措施避免了行政程序耽誤治療,充分體現人道考量。 6. 治療結束返監 治療完畢後,戒護人員將受刑人帶回監獄,並完成相關紀錄。如果住院時間較長,監獄可能安排輪班戒護,或評估是否轉為保外醫治。 --- 四、特殊情況:自殺未遂或戒護事故就醫 如果受刑人是因為自殺未遂、打架受傷等戒護事故而需要就醫,除了依一般戒護就醫程序外,還必須依照戒護事故處理程序報請法務部。這是因為這類事件涉及監獄管理責任,需要特別調查。如(68)台函監字第 05132 號判決所述: 「另若住院或門診係因自殺未遂或其他戒護事故所致,則應依戒護事故處理程序報部,以利後續調查與責任歸屬。」 過去曾發生受刑人在戒護就醫時脫逃的事件(例如2019年台南某戒治所受刑人趁就醫時逃跑),這類脫逃也屬於戒護事故,監獄必須立即通報並檢討戒護流程。 --- 五、保外醫治與戒護就醫的銜接:找不到保人怎麼辦? 保外醫治必須有人具保,但實務上常有受刑人家境貧困或親友拒絕,導致找不到保證人。難道就讓受刑人在監獄等死嗎?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監獄可以先以戒護就醫的方式將受刑人送到醫院治療,同時協助家屬辦理具保手續,等具保完成後再轉為保外醫治。法務部函釋(參照(75)法監字第 13659 號判決)明確表示: 「行政機關認可監獄於受刑人無法覓保時,得先行護送至醫院治療並負安全責任,惟仍須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完成具保程序後,方得簽發保外醫治釋票。」 這項措施確保了受刑人不會因為找不到保人而延誤治療,也兼顧了程序合法性。 --- 六、受刑人醫療權的爭議與保障 戒護就醫制度雖然立意良善,但在實務上也曾引發爭議,例如: - 戒護人力不足:監獄管理員工作繁重,戒護外醫需額外調度人力,可能影響監獄勤務。 - 脫逃風險:受刑人在醫院環境較容易脫逃,過去曾發生多起脫逃事件,促使監獄加強戒護措施。 - 醫療費用負擔:受刑人的醫療費用原則上由監獄負擔,但若因自殘等個人因素導致就醫,監獄得向其求償,引發公平性討論。 - 監獄醫療資源不足:許多監獄地處偏遠,附近缺乏大型醫院,受刑人戒護就醫往往需要長途跋涉,增加風險與成本。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法務部與矯正署不斷修訂相關規範,例如放寬診斷書補送(參照(74)法監字第 15091 號判決)、強化戒護標準(參照(84)院台廳刑一字第 02681 號判決)、推動監獄與地區醫院合作等,希望在維護社會安全的前提下,讓受刑人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 --- 七、常見問題 QA Q1: 戒護就醫和保外醫治有什麼不同? A1: 戒護就醫是受刑人在監獄人員戒護下暫時外出就醫,治療完畢後立即回監;保外醫治則是受刑人因病經核准後出監療養,期間不用回監,但須有人具保,且病情必須嚴重到監內無法適當治療。 Q2: 受刑人可以自己選擇醫院嗎? A2: 通常由監獄依據病情、距離、合作醫院等因素決定,受刑人或家屬可以提出建議,但最終決定權在監獄。如果是緊急狀況,則以最近醫院為優先。 Q3: 戒護就醫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 A3: 可以,但必須遵守監獄的規定,通常需要在戒護人員監督下進行短暫會面,且不得影響醫療行為。 Q4: 如果受刑人因病需要長期住院,該怎麼辦? A4: 如果預期住院時間較長,監獄會評估是否轉為保外醫治,或者繼續以戒護就醫方式住院,但會定期評估病情。長期住院的戒護人力成本高,所以通常會盡量轉為保外醫治。 Q5: 戒護就醫的費用由誰負擔? A5: 受刑人的醫療費用原則上由監獄負擔,但如果是因受刑人個人因素(例如自殘)導致就醫,監獄得向其求償。相關規定依監獄行刑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 Q6: 受刑人如果拒絕戒護就醫,可以強制就醫嗎? A6: 如果受刑人病情嚴重,監獄基於保護其生命健康,可以強制戒護就醫,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並儘量尊重其意願。 Q7: 戒護就醫期間,受刑人如果病情惡化死亡,責任歸屬如何? A7: 監獄必須證明已盡合理照顧義務,否則可能涉及國家賠償。實務上會由檢察官相驗,並調查有無疏失。 --- 八、結語 受刑人的醫療權是基本人權,戒護就醫制度正是為了保障這項權利而存在。雖然在執行上面臨許多挑戰,但透過法律規範與行政彈性,我們希望能在維護社會安全的前提下,讓受刑人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未來,隨著監獄醫療體系的強化,或許能減少戒護外醫的需求,讓受刑人的健康更有保障。 參考資料:本文引用之判決書片段(68)台函監字第 05132 號、(74)法監字第 15091 號、(68)台函監字第 05132 號、(74)法監字第 15091 號、(84)院台廳刑一字第 02681 號、(75)法監字第 13659 號,均來自法務部、司法院等機關之函釋或判決要旨,特此說明。 參考立法委員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