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手擁抱算外遇嗎?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行情 牽手、擁抱算外遇嗎?答案是:就算沒有發生性行為,只要牽手、擁抱等親密舉動已經逾越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分際,且情節重大,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可以請求賠償。 過去認為一定要「捉姦在床」才能提告,現在法院更重視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與信賴,只要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安全及幸福的程度,不論是十指緊扣、親暱擁抱、親吻、製作對戒、單獨出遊過夜或長期曖昧對話,都有可能被認定侵權。本文整理法律要件、法院認定標準、賠償金額如何酌定、蒐證與時效等實務細節,幫你一次掌握重點。告訴攻略 --- 一、侵害配偶權是什麼?一定要發生性行為才算嗎? 結論:侵害配偶權不需要發生性行為,重點在於是否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且情節重大。 在民法上,婚姻關係使配偶彼此享有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負有維護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忠誠義務。如果配偶與第三者為親密往來,導致他方配偶精神上受有痛苦,受害配偶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請求配偶與第三者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慰撫金。 這幾個條文的分工是:民法第184條是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民法第195條第3項特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同條第1項得請求慰撫金;如果是不只一人共同侵害,則依民法第185條連帶負責。也就是說,「情節重大」是必要要件,若只是一般社交往來、未達情節重大,就不能請求慰撫金。 通姦罪雖已除罪化,但這不影響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成立。民事法院已多次說明,刑事除罪化與民事是否構成侵權是兩回事,民事以行為是否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的分際、是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為斷,與刑法有無處罰無關。因此,牽手、擁抱、親吻、傳送曖昧訊息、單獨出遊過夜等,都可能被告上法院,與有無性行為無必然關係。 | 常見誤解 | 法院實際見解 | | --- | --- | | 一定要抓到性行為才能告 | 不以性行為為必要,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且情節重大即可能成立 | | 通姦除罪後就不能告侵害配偶權 | 刑事除罪不影響民事責任,民事仍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判斷 | | 只要牽手就一定賠錢 | 需綜合行為態樣、頻率、期間、互動脈絡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 法院如何判斷「情節重大」?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行為的親密度、持續時間與頻率、是否刻意隱瞞、是否在公開場合仍親暱互動、對婚姻關係造成的破壞程度等一切情狀判斷。單次禮貌性攙扶、短暫握手、因身體不適而扶持等有正當情境的接觸,通常不會被認定逾越分際;但若是長時間十指緊扣、摟腰、依偎、親吻、互稱寶貝、深夜同宿等,就容易被認定已逾越普通朋友界線。 主張侵害配偶權的一方,對「逾越社交分際」「情節重大」及「受有精神上痛苦」等要件負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在主張權利的一方,必須提出照片、影片、對話紀錄、證人等,使法院形成心證。損害賠償 --- 二、牽手、擁抱算不算侵害配偶權?法院怎麼認定「超越一般友誼」? 結論:牽手、擁抱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有配偶之人為長時間、親密且非社交必要的互動,法院通常會認定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往來界線而構成侵害。 以下整理實務上法院的判斷方向,並以判決要旨摘述說明,皆非逐字引文,實際認定仍需依個案事實判斷。 案例要旨摘述:牽手、擁抱、親吻、過夜為何被認定逾越分際? 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反覆揭示同一標準:共同出遊、過夜、在公開場合牽手、親吻、擁抱等交往行為,顯屬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且情節重大,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相關論述可參照114年度訴字第692號判決要旨摘述,但須特別說明,該案主文為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尚未終局確定,文中所引理由僅為程序進行中的見解,不得作為已確定賠償行情或定論。 另一類常見情形是僅有牽手,但搭配對話紀錄可補強心證。例如法院曾審酌丈夫與其他女子牽手,且對話中出現牽手這件事情並不代表什麼、終於找到出口等語,認定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牽手交往,已逾普通社交界線而情節重大。相關討論可參照113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要旨摘述,惟該案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並非判賠確定,個案是否成立仍取決於舉證是否充分。 還有法院審酌相約至台中、桃園、台北等地約會,並有製作對戒、擁抱、牽手等行為,認定確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而侵害配偶權。相關討論可參照113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要旨摘述,同樣該案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並非判賠40萬元之確定判決,引為行情時應避免誤認。 唯一經查證為上訴駁回確定的賠償案例 經交叉查證,目前可確認為二審上訴駁回確定的民事賠償案例為113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判決。該案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二審判決,維持原審認定,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認定有牽手出遊及曖昧對話等逾越分際行為,判令連帶給付慰撫金8萬元本息。該金額為單一個案依其具體情節酌定,並非通案行情保證,但可作為法院如何綜合判斷的參考,判決理由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 律師、當事人等身分是否會加重賠償? 法院酌定慰撫金時,會審酌加害人是否明知對方已婚仍為交往、是否具專業倫理要求等因素,但不得以錯誤字號作為依據。例如114年度訴字第125號之主文為訴願不受理,屬訴願程序,並非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判決,不能作為民事判賠25萬元的行情例。如要說明身分、資力對慰撫金的影響,應回歸法院酌定因素的通則,而非繫於該字號。 | 行為態樣 | 法院通常如何評價 | 備註 | | --- | --- | --- | | 禮貌性攙扶、短暫握手、有正當照護情境 | 多認屬一般社交行為,不構成 | 需有客觀情境佐證 | | 長時間十指緊扣、摟腰、依偎、親吻 | 易認逾越一般社交分際 | 需搭配照片、影片或對話紀錄 | | 製作對戒、互稱寶貝、深夜同宿、多次出遊過夜 | 情節重大程度較高 | 頻率、期間長短會影響慰撫金酌定 | | 僅有曖昧訊息而無肢體接觸 | 仍可能構成,依內容是否逾越友誼判斷 | 如寶貝、想你、我愛你等親暱用語 | 提醒:以上皆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必須由法院依個案證據綜合判斷,且下級審判決若日期很新,可能尚在上訴期間內而未確定,行文時應標明一審或二審判決尚未確定,不可逕作定論。 --- 三、侵害配偶權可以求償多少?法院如何決定慰撫金與違約金? 結論:沒有固定價碼。法院會依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痛苦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綜合酌定,個案差異極大。 實務上,慰撫金的酌定標準,法院常援引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47年台上字第1221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51年台上字第223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等意旨,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及其他一切情狀定之。因此,網路流傳的10萬元至30萬元輕度親密行為行情,僅是對少數個案的整理,不能作為保證金額。 經查證,本文可確認的確定金額僅有113年度上易字第159號之8萬元(牽手出遊及曖昧對話,二審上訴駁回確定)。至於114年度訴字第692號所稱判賠30萬元慰撫金及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113年度訴字第637號所稱判賠10萬元、113年度訴字第857號所稱判賠40萬元,均與各該案主文不符(前者為再開言詞辯論,後二者為原告之訴駁回),不得作為行情依據。另114年度訴字第125號為訴願不受理,亦非民事賠償判決。 法院酌定慰撫金的常見因素 | 酌定因素 | 說明 | | --- | --- | | 雙方身分、地位、資力 | 學經歷、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 | | 加害程度與行為態樣 | 牽手、擁抱、親吻、性行為、是否長期持續 | | 期間與頻率 | 數日、數月或數年,偶發或反覆往來 | | 隱瞞與態度 | 是否刻意隱瞞、事後是否否認或道歉、是否再犯 | | 被害人痛苦程度 | 婚姻破裂程度、精神上痛苦、是否需心理諮商 | | 對家庭與子女影響 | 是否影響子女照顧、家庭共同生活 | | 其他一切情狀 | 包含是否簽有協議、是否已和解或賠償等 |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離婚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連帶賠償是什麼意思?可以只告配偶或只告第三者嗎?和解金會被扣掉嗎? 侵害配偶權若由配偶與第三者共同為之,依民法第185條成立連帶責任,被害人得向其中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給付,任一人清償全部,連帶債務即消滅。連帶債務人間內部有分擔關係,若其中一人與被害人和解並給付和解金,法院在計算他方應賠額時,常依民法第274條、第280條等規定,就超出分擔部分予以扣減,避免重複受償。這也是為何實務上會看到法院在判決中扣減已和解金額後,再認定單一加害人仍應賠付的餘額。 夫妻簽的忠誠協議、懲罰性違約金1000萬元有效嗎?法院會酌減嗎? 夫妻間簽訂的忠誠協議、外遇賠償協議書,若出於雙方自願,通常有效。但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若過高,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依職權酌減至相當數額,不以當事人聲請為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79年台上字第1612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等意旨亦揭示,酌減與否由法院衡量違約情節、雙方資力等因素定之。因此,協議書約定1000萬元違約金,最終是否維持1000萬元、酌減為200萬元或其他金額,均由法院個案裁量,並非約定多少就一定判多少。 50萬元以下的慰撫金判決可以馬上強制執行嗎? 可以宣告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的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因此,若慰撫金判賠金額在50萬元以下,法院通常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得供擔保後先為執行,被告如欲免假執行,亦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實務上多起侵害配偶權判決即有此宣告。 --- 四、侵害配偶權常見Q&A:時效、蒐證、曖昧訊息與舉證責任 Q:只有牽手可以提告嗎?需要什麼證據才能被法院採信? 可以,關鍵在於舉證是否充分。 牽手若屬十指緊扣、長時間親密牽手,並有照片、影片、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或證人可佐證,且無正當社交情境可解釋,就有機會被認定逾越一般友誼。若有對方自認的對話紀錄,例如承認牽手或表示終於找到出口等語,也會被法院納入判斷。但舉證責任在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必須證明逾越分際、情節重大及損害。 Q:賠償金額怎麼計算?我可以隨便開價嗎? 原告可以提出請求金額,但最終由法院裁量,並非開多少判多少。 法院會依前述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痛苦程度等綜合酌定,參考類似案例僅具參考價值,不能保證相同金額。建議提出合理請求並附具體事證與計算基礎,例如行為期間、頻率、對家庭影響等。 Q:蒐證時要注意什麼?在公共場合偷拍牽手、擁抱會違法嗎? 不一定違法,但是否合法及有無證據能力,由法院個案判斷。 在公共場合拍到的牽手、擁抱畫面,隱私期待較低,較易被認為未逾社會相當性而有證據能力;但若以侵入旅館房間、竊錄、破解手機等方式取得,就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且證據可能被認為無證據能力而排除。法院在113年度上易字第159號等案件中,即曾審查照片與LINE對話的取得方式是否逾社會相當性及隱私期待。建議優先以公開場合、行車記錄器、合法監視器等取得,並先諮詢律師,避免因取證方式不當而影響訴訟。 Q:如果配偶和第三者只是傳曖昧訊息,沒有肢體接觸,可以告嗎? 可以,法院會綜合判斷對話內容是否逾越一般友誼。 若訊息中出現寶貝、想你、我愛你、親暱暱稱、露骨情話、相約過夜等,且往來頻繁、時間特殊(例如深夜持續聯繫),即使沒有肢體接觸,也可能被認定為精神出軌而情節重大。單純工作聯繫或一般問候,則通常不構成。 Q:簽了外遇賠償協議書有效嗎?違約金會被酌減嗎? 協議書自願簽署通常有效,但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 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數額,無須待債務人聲請。實務上會考量違約情節、是否再犯、雙方資力等因素,酌減幅度個案差異很大。 Q:提告侵害配偶權有時效限制嗎? 有,適用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發現外遇後應儘速保存證據並採取法律行動。另依同條第2項,時效完成後,若加害人因侵權受有利益,仍可能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但請求權基礎與範圍與侵權慰撫金不同,需另依個案判斷。 Q:我需要證明到什麼程度?對方否認牽手就告不成嗎? 不一定,對方否認不代表無法成立,但你必須提出足以使法院形成心證的證據。 例如公開場合照片、連續性影片、對話紀錄中未否認或間接自認、證人證述等,法院會整體評價。若僅有單張模糊照片且無其他佐證,證明力可能不足。 --- 五、結語:法律保護婚姻,但理性蒐證與及時行動更重要 牽手、擁抱看似小事,但在婚姻中卻可能成為壓垮信任的關鍵。法律賦予配偶在情節重大時請求慰撫金的權利,但法院始終以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是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為核心,並依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痛苦程度等綜合酌定金額,無固定行情。 若遭遇疑似背叛,建議冷靜保存合法取得的證據,注意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侵權行為起10年,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構成侵害、應向配偶、第三者或連帶請求、和解金如何扣減、假執行如何聲請等細節,才能有效維護權益。理性溝通與誠實面對,永遠比事後訴訟更能守住婚姻的價值。 本文引用之判決字號均為公開裁判,主文與金額以官方公布為準;部分案件尚在審理或已駁回,不得逕引為確定賠償行情,個案請依自身事實與最新裁判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