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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是什麼?與直接故意的差別及案例|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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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是什麼?與直接故意的差別及案例

間接故意是什麼?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發生,但為了達成其他目的,對於結果的發生採取「容任、聽任、不違背本意」的態度,法律上仍以故意論處。與「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的直接故意相比,間接故意不是積極追求結果,而是不反對、放任結果發生,但兩者在刑法評價上都成立故意犯罪,只是在量刑時的惡性評價可能有輕重之別。

想像一下,你為了趕時間在雨天超速,明知很可能會撞到人,卻心想「應該沒那麼倒楣吧」而猛踩油門,結果真的撞傷路人。這種「知道可能會出事,但還是做了、出了事也認了」的心態,在法律上就很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故意。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並透過真實法院判決,讓你明白法院如何從客觀行為推論主觀犯意。

間接故意是什麼意思?刑法第13條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白話定義

結論: 台灣刑法上的「故意」不只有蓄意計畫才算,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前者是積極追求結果,後者是預見可能卻容任發生,兩者都成立故意犯罪。

許多人以為只有「蓄意」、「計畫好」去做才叫故意,但實務上「放任事情發生」也可能構成犯罪故意。判斷的依據就是刑法第13條

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條條文共有兩項,第一項是直接故意,第二項是間接故意。條文文字本身並沒有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幾個字,這是學說與實務為了區別而加上去的編者說明。最關鍵的是第二項的「以故意論」四個字,它明確告訴我們,間接故意在法律評價上與直接故意相同,都成立故意犯。

最高法院也一再強調,刑法上的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二種,二者要件不同,其惡性評價亦有輕重之別,但此一輕重之別是法院在量刑時的實務見解,並非條文直接規定哪些罪比較輕。

直接故意是什麼?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結論: 直接故意是「非要它發生不可」的積極心態。

直接故意的要件是「明知」加上「有意使其發生」。行為人非常清楚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犯罪結果,而且主觀上就是希望、追求這個結果發生。這是一種積極、確定的惡意。

白話來說,就是你很清楚自己在做壞事,而且你的目的就是要讓那個壞結果發生。例如,你為了殺害他人,持刀瞄準對方的心臟刺去,你的目的就是要讓對方死亡。

間接故意是什麼?預見可能且容任發生

結論: 間接故意是「知道可能會發生,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的容任心態。

間接故意的法律定義,實務上稱為「容任主義」。最高法院在等判決中對刑法第13條第2項有一致的定義(以下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實現(也就是犯罪結果發生),但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之謂。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某個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的容任。

白話來說,你雖然不是「非要」那個壞結果發生不可,但你已預見它「很有可能」會發生,而你為了達成其他目的(例如趕時間、賺錢、洩憤),選擇不管它、放任它發生。就像開頭雨天超速的例子,你明知可能撞到人,但為了趕時間,對於「可能撞傷人」這個結果採取放任態度,這就是典型的間接故意。

實務上,未必故意也是許多民眾關心的議題,其實未必故意就是間接故意的另一種稱呼。

法院如何判斷有沒有間接故意?3個真實判決看客觀行為如何推論主觀犯意

結論: 法官無法直接看到行為人的內心,實務上是透過外在行為、使用工具、攻擊部位、當時情境、行為人的智識與經驗等客觀情況,綜合本於社會常情、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推論主觀上是否「預見可能」且「容任發生」。

人的主觀想法潛藏內心,除了自白,很難直接證明。因此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法院是依行為人的外在表徵、客觀情況及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來綜合判斷。以下三個最高法院已駁回上訴確定的判決,最能說明法院的判斷邏輯。

案例一:提供帳戶給網友,真的「不知情」嗎?幫助詐欺與洗錢的間接故意

結論: 隨意提供金融帳戶給不明人士,即使辯稱不知會被拿去詐騙,若依你的學經歷與社會經驗可預見高度風險,卻仍為報酬而交付,就可能成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間接故意。

這是現代最常見的案例。小明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網友,對方以「投資」、「兼職代操」為名,要求小明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和網路銀行密碼,並承諾給予高額報酬。小明心裡隱約覺得「這該不會被拿去做壞事吧?」,但心想:「管他的,先賺了再說,反正不是我親自去騙人。」於是提供了帳戶。後來該帳戶果然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被害人款項並洗錢。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明具有足夠的社會經驗,例如是碩士畢業的工程師且有相關前科經驗,理應知道隨意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不明人士,有極高風險被用於財產犯罪。他雖然不是「積極希望」詐騙發生,但為了獲取報酬而持僥倖心態交付帳戶,對於犯罪結果採取容任態度,這就構成了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間接故意。

參照判決要旨摘述:「可認上訴人主觀應已預見所提供之本案網路銀行帳戶,將可能供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仍持僥倖心態予以交付,應有容任他人持以實施詐欺財產犯罪之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本案主文為上訴駁回,已確定)

這個判決清楚展示,法院會從行為人的智識程度、過往經驗和行為模式,推論出他具有「預見可能性」與「容任心態」。不是一句「我不知道」就能免責。

案例二:瘋狂攻擊他人,算「殺人」還是「傷害」?從刀數與部位推論殺人故意

結論: 用利器朝人體要害多次攻擊,且被害人哀求仍不停止,即使辯稱只想教訓對方,法院仍可能依行為的危險性與持續性,認定具有「縱使被害人死亡亦在所不惜」的殺人間接故意。

阿強與女友吵架,盛怒之下拿起水果刀朝女友揮刺。女友不斷哭喊「好痛!停下來!」,但阿強持續攻擊多達30幾刀,傷及腰部、大腿血管等重要部位,導致女友大量失血休克,險些喪命。阿強到案後辯稱:「我只是想教訓她,沒有要她死。」

法院怎麼看: 法院綜合判斷阿強使用的工具(水果刀屬利器)、攻擊的次數(30多刀)、攻擊的部位(包括腰部、大腿等要害及血管密集處)、被害人哀求卻未停手、以及造成的實際傷害(大量失血、休克)等客觀情況。一個具有通常智識與理智的人,應當可以預見,用利刃對人體要害多次攻擊,極有可能導致死亡結果。

阿強在被害人明確哀求時仍持續攻擊,顯示他對於「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這個結果,採取了放任、不在乎的態度。因此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而不只是傷害罪。這也說明,殺人與傷害的界線,關鍵往往在主觀犯意的認定。

參照判決要旨摘述:「可見被告預見告訴人會因失血過多而發生死亡結果之可能…足認被告主觀上有縱發生告訴人死亡之結果亦在所不惜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之旨。」(本案主文為上訴駁回,已確定)

此外,此判決也涉及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要件。法院指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後,必須是「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才能減免刑責。若是因為被害人呼救、他人介入或客觀上無法繼續而停手,就不是出於己意的中止,不能主張中止未遂。

案例三:加入詐騙車手,只是「打工」?共同正犯的間接故意也能成立

結論: 對於明顯偏離正常求職流程、強調經手金錢卻又輕鬆高薪的工作,若稍具社會經驗即可預見涉有不法高度風險,卻仍為了高薪而加入,即使你只是領錢的車手,也可能與詐騙集團成立共同正犯,且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可以共同成立犯意聯絡。

小華看到「高薪、輕鬆、快速賺錢、免經驗」的徵人廣告,工作內容是負責提領款項並上交。小華覺得這工作不太對勁,很像新聞報導的「車手」,但招募的人說這是「特殊金融操作」、「公司節稅用途」,且薪水真的很高。小華想:「我就領個錢而已,就算有問題也不是我騙的。」於是開始擔任車手工作。

法院怎麼看: 法院指出,現今詐騙手法透過媒體廣為宣傳,一般具備社會常識的人,對於此類偏離正常求職流程、強調經手金錢卻又輕鬆高薪、且對工作內容含糊其詞的職缺,應能預見其涉及不法的高度可能性。小華為了賺取高薪,即使預見了這可能是詐騙的一環,仍然接受工作,這就構成了參與詐騙集團犯罪的間接故意。

更重要的是,法院闡明共同正犯的法理: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的態樣相同為必要。也就是說,詐騙集團中有人是直接故意(蓄意行騙),有人是間接故意(知道可能不法仍加入),只要對犯罪事實的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仍可成立共同正犯。這解決了實務上車手常辯稱「我沒有要騙人」的抗辯。

參照判決要旨摘述:「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及「稍具求職及社會經驗之人,當可知悉或預見此類職缺涉有不法之高度風險…即難認無合理之預見。」(本案主文為上訴駁回,已確定)

此一見解也與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相符,並呼應刑法第13條刑法第30條幫助犯、共同正犯的體系。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差別在哪?一張表看懂心態、惡性與法律效果

結論: 最大差別在於對犯罪結果的「欲求程度」與「容任程度」,但法律效果上都成立故意犯,差別主要反映在法官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的惡性評價。

比較項目直接故意(確定故意)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條第1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核心心態
明知 + 有意使其發生
預見 + 容任其發生(容任主義)
對結果的態度
積極追求、希望結果發生,非要不可
不反對、放任、聽任、接受結果發生,來了也認了
白話比喻
「我就是要這樣做,並且一定要達到這個壞結果!」
「我知道這樣做可能會出壞事,但為了達成我的目的,出了事我也認了。」
惡性評價
通常被認為惡性較重,為量刑重因子
惡性通常被評價為較直接故意為輕,但仍屬故意,非無罪或過失
舉例
甲為了殺乙,持刀瞄準乙的心臟刺去
甲在人群混亂中揮刀想嚇退眾人,明知可能刺中旁人致死,仍揮刀亂刺,結果刺死丙
共同正犯
可與間接故意者成立共同正犯
可與直接故意者成立共同正犯,不以故意態樣相同為必要

簡單總結: 直接故意是「結果是我追求的目標」;間接故意是「結果是我預見且放任的副作用」。實務上兩者都成立故意既遂或未遂,差別在於量刑時,法官會依刑法第57條所列的10款事由,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間接故意可能被評價為惡性較輕而成為量刑因子,但絕非必然減輕,若手段兇殘仍可能判處重刑。

關於間接故意的5個必懂QA:刑責會比較輕嗎?與有認識過失如何區分?

Q:間接故意判刑會比較輕嗎?

A:不一定,但有可能成為量刑審酌的因子,最終仍取決於整體犯罪情節。 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包含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所受之刺激、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後態度等10款事由。間接故意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依最高法院見解,通常被認為較直接故意者為低,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量刑可能稍輕。但請注意,這並非絕對的減刑事由,最終刑度仍取決於整體犯罪情節。例如前述殺人未遂案例,即使是間接故意,因犯罪手段兇殘、攻擊30餘刀且不顧被害人哀求,仍可能被判處重刑。

Q:要怎麼證明一個人是「間接故意」?他又沒說出來。

A:法院是透過客觀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推論主觀犯意。 人的主觀想法潛藏內心,除了自白,很難直接證明。因此實務上,法院是透過客觀證據推論主觀犯意,包括:第一,行為人的認知能力,例如學歷、工作經驗、相關前科(像判決提及行為人是碩士工程師且有類似前科);第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例如使用的工具危險性、攻擊次數與部位、被害人反應、是否有機會避免結果發生(像綜合判斷利器、要害、次數與持續攻擊);第三,偏離常規的程度,例如求職過程是否明顯不合常理(像所述,經手大筆金錢卻標榜輕鬆高薪)。法官會綜合所有間接或情況證據,依據社會常理、經驗法則,判斷行為人「是否可能預見結果」以及「是否容任結果發生」。證據的取捨與證明力的判斷,屬於事實審法院的職權,只要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屬合法。

Q:「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好像很像,怎麼分?

A:關鍵在於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內心態度是「容任」還是「確信其不發生」。 這是法律上最精微的區別之一,也是實務最容易混淆之處。

  • 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 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且「不違背本意」,容任、聽任它發生。心態是:「發生了我也接受,為了達成目的我認了。」其定義採容任主義,即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實現,但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
  • 有認識過失(刑法第14條第2項): 條文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心態是:「我預見有可能,但我確信它不會發生,或我確信自己可以避免。」例如輕率地認為自己技術很好、可以避免結果。

區別心法: 假設一個情境,行為人預見有風險。

  • 若他心想:「發生就發生吧,我趕時間、我要賺錢。」(容任)→ 可能是間接故意。
  • 若他心想:「我技術這麼好,措施都做了,肯定不會發生。」(過度自信、確信不發生)→ 屬於有認識過失。

參照判決要旨摘述:「刑法第13條第2項所定之『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係採容任主義,乃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但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之謂…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某個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這正是與過失中「確信其不發生」的關鍵區別。

Q:我只是「僥倖心態」,也算間接故意嗎?

A:是的,非常可能,僥倖心態正是間接故意的典型表現之一。 你預見了壞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內心希望「不會那麼巧吧」、「不會被抓到吧」、「應該不會出事吧」,為了個人利益(例如方便、賺錢、省事)而選擇冒險一試。這種「賭一把」的心態,在法律上就是「容任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判決中即明確使用了「仍持僥倖心態予以交付」來描述行為人的間接故意。因此,不要以為「我只是僥倖一下」就能主張是過失,法院會看你是否已預見風險卻仍決意為之。

Q:如果結果「沒有發生」,間接故意還成立犯罪嗎?

A:成立。只要行為時具有故意並已著手實行,即使結果未發生,仍可能成立未遂犯。 故意(無論直接或間接)討論的是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法律處罰的是帶有惡意的行為本身,而不以結果的實際發生為絕對必要。

原則是:於間接故意之犯罪型態,如其預見犯罪事實,因其行為,果真發生,係屬既遂犯;如未發生,於法律規定有處罰未遂犯時,則屬未遂犯,非謂未發生犯罪事實之結果,即不成立犯罪。

參照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所示法律原則:「於間接故意之犯罪型態,如其預見犯罪事實,因其行為,果真發生,係屬既遂犯。如未發生,於法律規定有處罰未遂犯時,則屬未遂犯。非謂未發生犯罪事實之結果,即不成立犯罪。」(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本案主文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並非確定終局有罪判決,僅引用其闡述之法律原則)

這也提醒我們,例如殺人未遂、詐欺未遂等,只要法律有處罰未遂犯(刑法第25條以下、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等規定),即使被害人僥倖未死或款項未得手,仍可能成立犯罪。反之,若法律未處罰該罪的未遂(例如多數過失犯、輕罪),則不罰未遂。

結語:一念之間的「容任」,法律責任大不同

結論: 理解間接故意,就是理解法律對我們「選擇」的評價,對於可預見的風險採取放任態度,就可能從過失或無辜轉變為故意犯罪。

理解間接故意,其實是理解法律對我們每一次「選擇」的評價。它提醒我們,在做任何決定,尤其是帶有風險的決定時,不能僅僅抱著「我不知道啊」、「我不是故意的」、「我只是想…」、「應該不會那麼倒楣吧」的僥倖想法。法律要求我們對自己行為的「可預見後果」負起責任,這就是容任主義的精神。

當你預見了某個行為可能觸法,卻為了其他目的而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時,那「放任」的心態,就可能讓你從一個「過失者」或「無辜者」,轉變為具有「犯罪故意」的行為人。下次當你面臨「應該沒那麼嚴重吧?」的抉擇時,不妨多想一下,這個「容任」的念頭,在法律眼中,可能已經為你種下了責任的種子。無論是提供帳戶、擔任車手,或是在衝突中使用危險工具,法院最終都會回到那個核心問題:你是否已經預見風險,卻仍決定放任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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