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考試加分合憲嗎?積極平權措施的法律依據 「為什麼原住民考試可以加分?這樣對其他人公平嗎?」這是在升學或公職考試放榜時,經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話題。其實,原住民在考試中獲得加分或保障名額,是國家為了實現「實質平等」所採取的「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這篇文章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原住民考試加分的法律依據,並透過法院的實際見解,說明它為什麼是合憲的。 一、原住民考試加分,到底是怎麼加? 在台灣,原住民參加各種國家考試或升學考試,依法可以獲得優待。例如: - 公務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原住民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名額有特別規定;而報考其他公務人員考試,則可以按考試規則獲得加分(例如筆試成績加分)。 - 升學考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3條,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入學保障及加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實務上,原住民學生在學測、指考等管道,可以獲得總分增加10%至35%不等的優待(視地區及身分而定)。 這些優待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原住民在歷史、文化及教育資源上的劣勢,讓原住民有更多機會參與公職或接受高等教育,進而促進族群的實質平等。 二、為什麼要給原住民特別待遇?──積極平權措施的正當性 原住民在台灣社會長期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不論是教育資源、經濟條件或社會參與,都面臨結構性的不平等。國家如果只是形式上給予每個人相同的機會(例如一律憑考試分數錄取),反而會讓弱勢者永遠無法翻身。因此,許多國家都會採取「積極平權措施」,對特定弱勢族群給予優惠,以矯正歷史遺留的不公。 這種思維也反映在我國的法律中。例如,在一份關於原住民法律扶助的行政法院判決中,就明確指出: 「原住民因文化差異與法律素養較低,需特別保障其法律權益。」(參照原民衛字第 0960041942 號判決所述) 同樣的道理,在教育與就業方面,原住民也需要特別保障,才能逐步縮小與主流社會的差距。考試加分正是這種保障的具體手段之一。 三、原住民考試加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原住民考試加分並非憑空而來,而是有明確的法律授權: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這條可說是所有原住民優惠措施的憲法基礎。 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一定比例;第5條則規定,原住民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原住民員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另依相關考試規則,原住民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得予加分。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明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得舉辦原住民族特種考試,並規定錄取名額;原住民報考其他考試,亦得依考試規則加分。 4.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3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 這些法律授權考試院或教育部訂定具體的加分辦法,例如《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等。因此,原住民考試加分是於法有據的。 四、法院怎麼看?──從相關判決理解合憲性審查標準 1. 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任何影響人民權益的行政措施,都必須有法律授權,且授權的內容、目的、範圍必須明確。 「考試院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授權於106年8月16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乃被上訴人基於專技人員考試法之授權報請考試院修正發布,為執行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法律解釋性、細節性之規定,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得清楚預見,與母法規定無違,得予援用。」(109年度上字第192號) 「系爭400分門檻條款定於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其文義明顯易懂,立法目的明確,欲報考系爭考試的應考人均可輕易理解,且所有應考人均清楚預見其等考試成績都將一體適用……可見系爭400分門檻條款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違背。」(109年度上字第192號) 原住民加分措施同樣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如前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及相關考試規則),且具體的加分比例、適用對象都在相關辦法中清楚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 2.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要求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達成,且不能過度侵害人民權益。在律師考試及格標準案中,法院認為: 「律師考試規則對於律師考試及格標準之設定,乃為鑑別應考人是否具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應屬合理、必要之手段,且相較於律師職業團體所建議訂定之及格標準……已屬影響應考人較為輕微之漸進式改革方法,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109年度上字第192號) 原住民加分措施的目的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促進實質平等」,這是重要的公共利益。而加分(或保障名額)的手段,確實能提高原住民錄取機會,有助於目的達成。同時,加分幅度並非無限上綱,而是經過評估(例如加總分10%或35%),且通常設有錄取名額上限,對其他考生的影響尚屬輕微,因此應符合比例原則。 3.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並非禁止一切差別待遇,而是要求差別待遇必須有合理正當的理由。在律師考試案中,法院認為及格標準一體適用於所有考生,不違反平等原則: 「考試院係依專技人員考試法之授權,本諸專業之判斷依法定程序訂定系爭規定,就律師考試及格方式所為之規定,乃為鑑別應考人是否具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之合理手段,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未違反第15條保障人民職業自由之意旨,並一體適用於全部考生,並無違反第7條平等原則可言。」(108年度裁字第533號) 原住民加分措施雖然只對特定族群有利,形成差別待遇,但這是基於原住民長期處於不利地位,為了矯正歷史不公、促進族群實質平等,具有正當理由。而且,這種優惠並非永久不變,政府會定期檢討,因此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19號解釋中,針對政府採購法優先採購原住民產品之規定,也認為該優惠措施是為了扶助原住民族經濟發展,屬於合理差別待遇,不違反平等原則。雖然該號解釋並非直接針對考試加分,但背後的憲法原理是相通的。 五、實際案例:原住民特考與加分計算 原住民除了在一般公務人員考試可以加分外,還有一種專門為原住民舉辦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簡稱原住民特考)。這項考試是獨立舉辦,錄取名額依需用名額而定,例如: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暫定需用名額為9名(甲證二: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統計表,後本次類科原住民族行政應錄取9名,實際錄取8名)……」(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 在原住民特考中,並沒有另外加分,而是直接以原住民為應考對象,並依成績高低錄取。這也是一種積極平權措施,保障原住民擔任公職的機會。 至於一般考試的加分計算,我們舉個例子:假設阿美族的小明參加高普考,他的筆試總成績原始分數是60分。依《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3條,原住民應考人得依考試規則加分,例如加筆試成績10%。那麼小明加分後的總分就是66分。如果該類科的錄取標準是65分,小明就因為加分而錄取;如果原始分數已經超過錄取標準,加分不會影響排名,但也不會扣分。 升學考試的加分則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一般原住民學生加總分10%,居住於偏遠地區者加35%。這些計算方式都很明確,也讓考生可以預見。 六、常見問題QA Q1:原住民加分會不會排擠到非原住民考生的名額? 如果是「保障名額」(例如原住民特考),名額是額外增列,不會占用一般考生的缺額。如果是「加分」,則可能讓原本不會錄取的原住民考生因加分而超越非原住民考生,但這種影響有限,且是為了實現實質平等所必要的微調。整體而言,國家在設計這些措施時,會考量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侵害其他族群的權益。 Q2:原住民加分是否違反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應該建立在立足點平等的基礎上。如果原住民因為歷史、文化、經濟等因素,在教育的起跑點上就落後,那麼形式上的一視同仁反而會造成不公平。加分措施正是為了拉近差距,讓大家有更接近的競爭條件,因此是符合實質公平的。 Q3:原住民加分有沒有落日條款?會永遠存在嗎? 目前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落日條款,但政府會定期檢討原住民權益保障政策的成效。如果未來原住民與主流社會的差距顯著縮小,或許可以逐步調降優惠幅度,甚至取消。但現階段仍有維持的必要。 Q4:如何認定原住民身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身分必須是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並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因此,不是自稱原住民就可以加分,必須有合法身分證明。 Q5:如果對加分措施不服,可以打官司嗎? 可以。如果有考生認為加分措施違憲,可以透過行政訴訟或聲請釋憲尋求救濟。不過,從過去的司法實務來看,法院大多尊重立法政策,認為原住民加分措施合憲。例如前文引用的判決見解,都顯示法院對於這類積極平權措施採取寬容的審查標準。 七、結語 原住民考試加分,是國家為了落實憲法對原住民族的保障,所採取的積極平權措施。它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且通過了法律保留、明確性、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檢驗,因此是合憲的。透過這樣的優惠,我們希望讓原住民同胞有更多機會參與公共事務、提升社會地位,最終達到真正的族群平等。 下次當你聽到有人質疑原住民加分不公平時,不妨把這篇文章分享給他,讓更多人理解這項政策背後的法律精神和社會正義! --- 參考判決: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相關判決(判決書片段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109年度上字第192號109年度上字第192號108年度裁字第533號原民衛字第 0960041942 號109年度上字第192號),謹供讀者進一步研究。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