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哪些?節稅項目完整說明|2026最新

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哪些?節稅項目完整說明
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哪些?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共有八種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符合條件就能在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之後再額外扣除,直接降低綜合所得淨額與應納稅額。本文一次整理八大項目的適用對象、扣除上限、必備證明、常見錯誤與實務試算,並引用財政部函釋見解,幫你在報稅季合法節稅、避免被剔除補稅。
一、什麼是特別扣除額?跟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差在哪?
結論:特別扣除額可以跟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同時使用,是額外的節稅額度。
綜合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是: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 綜合所得淨額,再依淨額對應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納稅義務人是「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白話來說,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二選一,但特別扣除額是另外再扣,兩者不互斥,這就是特別扣除額最值錢的地方。
實務上要特別留意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的限制: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也就是逾期未申報被國稅局核定,就只能用標準扣除額,不能改列舉,但特別扣除額仍可依規定主張。因此每年5月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才能保有選擇最有利扣除方式的權利。
目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的特別扣除額共有八種:
-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以下逐項拆解適用條件與金額,並補充多數網路文章沒寫到的實務細節。
二、八大特別扣除額詳細解析:誰可以扣?可以扣多少?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0萬元為基準,按物價調整後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結論:只要有薪資所得就能扣,每人每年法定基準為20萬元,實際扣除額以當年度財政部公告的調整後金額為準。
- 誰可以扣?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只要當年度有薪資所得就可以扣。即使是兼職、打工的薪資也算。
- 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規定「以二十萬元為限」,這是法定基準。實務上會依物價指數調整,例如112年度經調整後公告為每人218,000元。如果薪資所得未達公告金額,就只能按實際薪資金額扣除。例如兼職只領50,000元,就只能扣50,000元。
- 容易忽略的選擇權:薪資特別扣除額 vs. 核實減除二擇一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第一款規定,薪資所得的計算可以二擇一擇優適用:(1)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或(2)檢附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每項以其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惟依同條第三類第二款,採核實減除計算之薪資所得,於依所得稅法第15條計算稅額及依所得稅法第17條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得再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即不得重複扣除,擇優後即確定,申報時須試算比較。對於治裝費、進修費或工具支出較高的特定職業,核實減除可能比定額扣除更划算,申報時要試算比較。
- 變動所得也能同時扣嗎?可以。
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個人如有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薪資特別扣除額是對勤勞所得的扣除,與半數免稅不衝突。
參照(該函釋字號為系統內部標記,非財政部正式發文字號),財政部68年函釋要旨指出,個人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所得屬變動所得,半數免稅,至薪資特別扣除額係對勤勞所得之扣除規定,凡屬變動所得之薪資所得可同時享受半數課稅及薪資特別扣除規定。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2.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只能用財產交易所得來抵,還能往後抵3年
結論:只有財產交易產生的損失才能扣,且當年度最多扣到財產交易所得額度,扣不完可往後3年繼續抵。
- 誰可以扣? 當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的人,例如出售房屋、土地、股票等財產虧損。
- 扣除金額與期間: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計算方式準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關於財產交易增益的規定。
- 什麼不能扣? 只有財產交易損失才能扣。車禍賠償、違約金、借款呆帳等都不是財產交易損失。
參照(該函釋字號為系統內部標記,非財政部正式發文字號),財政部68年函釋要旨指出,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非屬財產交易損失,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減除。原函釋用語為當時第17條第1項第3款,現行法已改列為第1項第2款第3目,意旨相同。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舉證與時效重點: 主張財產交易損失扣除,務必檢附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成本及費用憑證等證明文件,並採收付實現制,以實際交易及收付年度為準。以後三年度的抵減是「得」主張的權利,逾期未在申報時主張,視為放棄,不能再補。
- 舉例: 小明112年賣房虧100萬元,但當年另賣一間小套房有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則當年度最多扣除50萬元,剩餘50萬元可結轉至113至115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27萬元,上市股票股利也算在內
結論:每戶上限27萬元,但要搞清楚什麼能算、什麼不能算,以及跟房貸利息的連動限制。
- 誰可以扣?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下列所得合計: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以及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
- 扣除金額: 每戶全年合計上限27萬元。注意是「一申報戶」總共27萬元,不是每人27萬元。
- 不能扣的項目: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以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利息,不包括在內。例如每戶100萬元以內的郵局存簿儲金利息免稅,就不能再計入27萬元額度。
- 最常見的錯誤:股票股利到底算不算? 很多人以為股票股利不能扣,這是錯的。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是可以計入27萬元限額的;只有非上市櫃股票股利、分離課稅利息及免稅郵局利息才不能計入。
- 與購屋借款利息的互斥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如果你申報列舉扣除額中的購屋借款利息,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且以一屋為限。實務上若同時有房貸利息與大量利息所得,要先精算兩者的交互影響,避免重複扣除被剔除。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20萬元基準,記得檢附證明
結論:每人每年法定基準20萬元,調整後以財政部公告為準,適用對象包含領有手冊者及特定病人。
- 誰可以扣?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都適用。
- 扣除金額: 法定基準為每人每年20萬元,112年度經物價調整後公告為218,000元,與薪資特別扣除額同額。申報時要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相關醫療證明。
- 可否與長照同時申報?可以。 兩者要件不同,符合身心障礙資格可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另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要件可再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兩者可同時列報,不互斥。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只有子女讀大專以上才能扣
結論:限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每人每年上限25,000元。
- 誰可以扣?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且該子女為受扶養親屬者。
- 扣除金額: 每人每年上限25,000元,若實際學費低於上限,以實際金額扣除。
- 限制: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不能扣;就讀空中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或已接受政府補助的部分,不得扣除。
- 扶養前配偶子女與孫子女也能扣嗎?符合條件可以。
參照(該函釋字號為系統內部標記,非財政部正式發文字號)所引用的財政部101年令釋要旨,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規定減除其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參照(該函釋字號為系統內部標記,非財政部正式發文字號),財政部107年令釋進一步放寬,納稅義務人扶養孫子女,如其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因故不能扶養情事,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扶養並依規定列報孫子女免稅額者,也可申報該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不能扶養,限於死亡、失蹤、長期服刑、宣告停止親權四種情形,除死亡外應檢附警察報案單、在監證明或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等文件。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13年起加碼且取消排富
結論:113年1月1日起第一名子女15萬元、第二名以上每人22.5萬元,且已無排富限制。112年以前為5歲以下,113年1月1日起放寬為6歲以下,含6歲。
- 誰可以扣? 納稅義務人有6歲以下子女(自113年1月1日起已由5歲放寬為6歲以下,含6歲),且該子女為受扶養親屬者。扶養孫子女符合前述因故不能扶養要件者,亦可適用。
- 扣除金額與新舊制對照:
| 期間 | 每人每年金額 | 排富限制 | 適用年齡 |
|---|---|---|---|
112年以前 | 120,000元 | 有排富 | 5歲以下 |
113年1月1日起 | 第一名15萬元、第二名及以上每人22.5萬元 | 已取消排富 | 6歲以下(含6歲) |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及同條第3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13年起取消排富,現在不論所得高低,只要符合年齡及扶養事實即可扣除。該目自113年1月1日起已明定為6歲以下子女,112年以前舊制為5歲以下。
- 申報提醒: 以是否為6歲以下認定,修法前為5歲以下,113年1月1日起已放寬為6歲以下(含6歲),並以戶籍及扶養事實為準,若孫子女由祖父母申報,需同時符合列報免稅額要件。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14年起調高為18萬元,有排富
結論: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18萬元,但有三項排富條款要先檢視。
- 誰可以扣?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例如:聘僱外籍看護、使用長照服務、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以上,或在家自行照顧經評估符合失能等級者。
- 扣除金額: 自114年1月1日起為每人每年180,000元,113年以前為120,000元。特別扣除額的認定以實際支付或符合資格的年度為準,採收付實現制。
- 排富條款(有任一情形就不能扣):
- 減除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財政部每年公告的扣除金額。 以上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所定,幼兒學前已不適用此排富,僅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適用。
- 必備文件: 依照顧型態檢附聘僱許可函、長照服務繳費收據、機構入住證明、失能評估證明或診斷證明等,建議提前備齊並保留付款憑證。
8.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13年起從列舉改為特別扣除額
結論:113年1月1日起每申報戶上限18萬元,境內有自有房屋就不能扣,且同樣有排富。
- 誰可以扣?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 扣除金額: 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180,000元,須先減除接受政府補助的部分後再扣除。需檢附租賃契約、租金付款證明及設籍或自住切結等文件。
- 特別注意:
- 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已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 設有與長期照顧相同的排富條款,符合前述三款任一情形即不適用。
- 制度變革:房屋租金支出原屬列舉扣除額,自113年1月1日起改列為特別扣除額,因此現在即使採用標準扣除額,也可以再扣除房租,不再與列舉扣除額互相排擠,對租屋族更有利。
八大特別扣除額快速對照表
| 特別扣除額 | 扣除上限(現行) | 單位 | 是否有排富 | 關鍵限制 |
|---|---|---|---|---|
薪資所得 | 法定20萬元,公告調整後為準(112年218,000元) | 每人 | 無 | 低於上限者按實際薪資額扣除;可與核實減除二擇一,採核實減除者不得重複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
財產交易損失 | 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度內,餘額可後抵3年 | 每戶 | 無 | 僅限財產交易損失 |
儲蓄投資 | 27萬元 | 每戶 | 無 | 上市股票股利可計入;與房貸利息互斥 |
身心障礙 | 法定20萬元,公告調整後為準 | 每人 | 無 | 須領有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要件 |
教育學費 | 25,000元 | 每人 | 無 | 限子女讀大專以上;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不適用 |
幼兒學前 | 第一名15萬元、第二名以上22.5萬元 | 每人 | 無(113年起取消) | 限6歲以下子女(113年1月1日起由5歲放寬為6歲,含6歲) |
長期照顧 | 18萬元(114年起) | 每人 | 有 | 須符合失能資格 |
房屋租金支出 | 18萬元 | 每申報戶 | 有 | 境內有房屋不得扣除 |
三、實際案例試算:小明一家可以省多少稅?
為了讓大家感受特別扣除額的威力,我們以112年度公告數額為例試算。提醒下列金額均為財政部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公告金額,申報時應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家庭成員
- 小明:薪資100萬元
- 小美(配偶):薪資60萬元
- 兒子:5歲(符合112年舊制5歲以下幼兒學前扣除額,113年起已放寬為6歲以下)
- 女兒:就讀大學,學費5萬元
- 母親:70歲,無所得,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受小明扶養)
其他所得
- 存款利息收入:10萬元
- 股票交易損失:5萬元(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
112年度扣除額標準(公告調整後金額)
- 免稅額:70歲以上138,000元/一般人92,000元(法定基準6萬元,調整後公告金額)
- 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248,000元(法定基準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調整後公告金額)
-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218,000元(法定基準20萬元,調整後公告金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000元(同上)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上限25,000元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112年舊制5歲以下,113年起為6歲以下第一名15萬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70,000元(利息10萬可全扣)
- 財產交易損失:當年度無所得可抵,留以後年度
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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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 薪資1,000,000 + 600,000 = 1,600,000 利息100,000 總額 = 1,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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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母親(70歲以上)138,000 小明、小美、兒子、女兒各92,000 → 92,000 × 4 = 368,000 免稅額總計 = 138,000 + 368,000 = 5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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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夫妻合併2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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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 薪資特別扣除額:小明218,000 + 小美218,000 = 436,000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母親218,000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女兒25,000(學費5萬,以上限計)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兒子120,000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利息100,000 特別扣除額總計 = 436,000 + 218,000 + 25,000 + 120,000 + 100,000 = 899,000元
-
綜合所得淨額 1,700,000 ─ 506,000 ─ 248,000 ─ 899,000 = 47,000元
-
應納稅額 47,000 × 5% = 2,350元
如果小明一家沒有這些特別扣除額,淨所得會是1,700,000 ─ 506,000 ─ 248,000 = 946,000元,適用稅率12%,速算扣除額37,800,稅額為946,000 × 12% ─ 37,800 = 113,520 ─ 37,800 = 75,720元。兩者相差73,370元,可見特別扣除額的節稅效果非常驚人。
小提醒:此試算採112年舊制幼兒學前12萬元為例,若以113年新制第一名15萬元計算,淨額還會更低;114年起長照調高為18萬元,有長照需求的家庭節稅效果會再放大。
四、報稅必知的5個實務細節:多數人會忽略的失權風險
1. 逾期申報會喪失列舉扣除額資格 如前所述,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即使你有大量醫療費、房貸利息等可列舉項目,逾期就只能用標準扣除額,務必在5月底前完成申報。
2. 薪資所得記得擇優:定額扣除或核實減除,二擇一不得重複 不要直接預設只能扣20萬元。若你的職業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工具支出較高,收集憑證後核實減除可能超過定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第一款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薪資所得採核實減除者,於依所得稅法第15條計算稅額及依所得稅法第17條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得再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即二擇一擇優後不得重複扣除。每年都要重新試算,擇優申報,且三項費用各以薪資總額3%為限。
3. 房貸族注意:房貸利息與儲蓄投資扣除額連動 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要先從房貸利息中減除,且以一屋為限。若你同時有房貸及高額利息所得,兩者不能重複享受全額,申報前要先互抵。
4. 孫子女扣除額的四種限定事由 主張孫子女的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扣除額,必須符合父母死亡、失蹤、長期服刑、宣告停止親權四種因故不能扶養情形之一,且由祖父母實際扶養並列報免稅額。除死亡外,其餘三種都要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在監證明或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文件不齊會被剔除。
5. 收付實現制:以實際支付年度為準 各項扣除額的認定原則上採收付實現制,以實際支付學費、租金、長照費用或取得利息的年度為準,不是開立收據的年度。跨年度支付或預付者,要歸屬正確年度,以免被調整。
五、常見問題 QA
Q:薪資特別扣除額是所有薪資都能扣嗎?有上限嗎?
可以扣,但有上限,且與核實減除互斥。 只要有薪資所得就能扣,法定基準為每人每年20萬元,實際金額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的物價調整後金額為準,例如112年度為218,000元。若薪資總額低於公告金額,僅能按實際薪資金額扣除。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第二款,採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等三項費用者,不得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二者僅能擇一。
Q: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可以扣自己或配偶的學費嗎?
不行。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且該子女為受扶養親屬。本人、配偶或兄弟姊妹的學費都不能用這個項目扣除,且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已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也不適用。
Q:扶養親屬的特別扣除額有哪些限制?
要同時符合身份與證明要件。 扶養親屬須符合民法及稅法規定的扶養事實與免稅額要件。身心障礙、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等需要該親屬具備特定身份並檢附證明文件。教育學費僅限子女,幼兒學前限6歲以下子女(113年1月1日起由5歲放寬為6歲以下,112年以前為5歲以下),孫子女則須另符合因故不能扶養的四種事由。
Q: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包含哪些?股票股利算嗎?
上市股票股利算,非上市不算。 包含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以及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每戶上限27萬元。免稅的郵局存簿儲金利息及分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Q:如果同時符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和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以同時申報嗎?
可以。 兩者條件不同,只要分別符合規定,就可以同時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法定基準20萬元(112年度公告218,000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為每人每年180,000元,113年以前為120,000元,兩者可併用。
Q: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如何計算?虧損可以遞延嗎?
可以遞延3年,但限財產交易所得。 當年度財產交易損失先抵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抵減的部分可以在以後3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每年申報時要附上買賣契約、收付款紀錄等證明文件,且以實際交易年度為準。
Q: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夫妻都有租屋可以各扣18萬嗎?
不行,每申報戶上限18萬元。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全戶合計上限18萬元,且須先減除政府補助款。若申報戶成員在境內已有房屋,或符合排富條款三款任一情形,就不能適用。
六、法院見解與財政部函釋:這些細節是國稅局審核的依據
在報稅實務上,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釋與法院見解是國稅局准否扣除的重要依據:
- (該函釋字號為系統內部標記,非財政部正式發文字號):明確指出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非屬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項目,強調只有財產交易損失才能扣除。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該函釋字號為系統內部標記,非財政部正式發文字號):放寬扶養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時,可以申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該函釋字號為系統內部標記,非財政部正式發文字號):說明變動所得如遠洋漁業可半數免稅,同時仍可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該函釋字號為系統內部標記,非財政部正式發文字號):進一步放寬孫子女的扣除條件,只要父母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宣告停止親權等因故不能扶養,由納稅義務人實際扶養並列報免稅額者,也可申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提醒:函釋與判決所引用的條文款目可能為修法前舊款目,現行法已調整項次,適用時應對照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的最新款目,並保存好繳費單據、租賃契約、身心障礙證明及長照證明等文件,以免被剔除補稅。
七、結語:報稅前先做這3件事,節稅不踩雷
看完八大特別扣除額,你可以這樣準備:
- 先盤點身份: 家中是否有6歲以下子女(113年起適用6歲以下新制,112年以前為5歲以下)、大專以上子女、身心障礙或長照需求親屬、租屋自住事實,逐項勾稽。
- 再算額度與排富: 確認每項上限是按人還是按戶,以及長照與房租的排富三要件是否過關。
- 提前備齊證明: 學費繳費單、租賃契約與付款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長照失能評估文件、財產交易成本憑證等,採收付實現制,付款憑證要對應正確年度。
善用特別扣除額,就能合法降低稅負,把辛苦錢留在自己口袋。如果個案涉及扶養事實認定、孫子女扣除或財產交易損失跨年度抵減等較複雜情形,建議向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諮詢,及早試算最有利的申報組合。祝大家報稅順利,節稅成功!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所得稅法第17條、所得稅法第14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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