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會被處罰嗎?刑法教唆犯的構成要件完整解析 「教唆」一詞聽起來有點文謅謅,但用白話說就是「慫恿別人去做壞事」。你可能聽過「教唆犯」這個名詞,但究竟教唆別人犯罪會不會被處罰?如果會,要怎麼罰?今天我們就來徹底解析刑法上的教唆犯,並透過實際法院判決來讓大家了解法律如何運作。 一、什麼是教唆犯? 根據刑法第29條第1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也就是說,當你讓一個原本沒有犯罪意思的人產生犯意,並且這個人真的去實行了犯罪,你就成了教唆犯。 舉個例子:小明看到鄰居的機車沒拔鑰匙,他慫恿小華:「這台車沒鎖,你去騎走啊!反正沒人看到。」小華原本沒想偷車,被小明一說,真的把車騎走了。這時候小明就是偷竊罪的教唆犯。 反之,如果小華本來就想偷車,小明只是幫忙把風或提供工具,那小明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幫助犯或共同正犯。所以,教唆犯的關鍵在於「使原本無犯意的人產生犯意」。 二、教唆犯的構成要件 要成立教唆犯,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 客觀要件 - 教唆行為:也就是用言語、文字、動作或其他方法,促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教唆的方式不限,可以是利誘、激將、哀求、命令等等,只要足以讓被教唆者產生犯意即可。 - 被教唆者實行犯罪:我國刑法採「共犯從屬性說」,必須被教唆者(正犯)真的著手實行犯罪,而且行為具備違法性(即構成犯罪),教唆犯才會成立。如果被教唆者根本沒去犯罪,或者只是預備,則教唆者不處罰(修法前有處罰教唆未遂,但2005年修法後已刪除)。這點非常重要!也就是說,你叫別人去犯罪,但那個人沒去做,你就不會成立教唆犯(但可能有其他罪責,例如預備犯或陰謀犯?要看具體情況)。 引用判決見解: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判決指出:「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無犯罪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始起意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本質……刑法第29條……修正為改採……限制從屬形式。即認共犯之成立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而刪除原條文第3項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之處罰……亦即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決意,或雖生決意卻未實行者,教唆者皆不成立教唆犯。」 - 因果關係:被教唆者的犯意必須是因為教唆者的教唆行為而產生。如果被教唆者本來就想犯罪,教唆者只是加強其犯意,則可能成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 2. 主觀要件 - 教唆故意:教唆者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促使他人犯罪,並且希望或放任他人去實行犯罪。簡單講,就是故意要讓別人去做壞事。 - 教唆既遂的故意:教唆者必須對被教唆者實行特定犯罪有認識,而且希望該犯罪既遂。如果教唆者只是開玩笑,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就可能欠缺故意。 三、教唆犯如何處罰? 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也就是說,教唆犯的罪名和刑度,完全跟被教唆者所犯的罪一樣。如果被教唆者犯了竊盜罪,教唆犯也以竊盜罪論處;如果被教唆者殺人既遂,教唆犯也論以殺人既遂;如果被教唆者殺人未遂,教唆犯也論以殺人未遂。 引用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直接引用法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這裡要注意的是,教唆犯的刑罰不會因為是教唆而減輕,而是與正犯相同。但法官在量刑時可以斟酌教唆者的角色、動機等予以適當裁量。 四、教唆犯與共同正犯、幫助犯的區別 - 共同正犯: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彼此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例如:A和B一起動手打人,兩人均為傷害罪共同正犯。 - 幫助犯:對已經有犯意的人提供助力,使其更容易實行犯罪。例如:C知道D要去偷東西,借他螺絲起子,C是幫助犯。 - 教唆犯:讓原本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意。例如:E說服F去偷東西,F原本不想偷,被說服後去偷,E是教唆犯。 實務上,如果被教唆者原本就有犯意,教唆者只是強化其犯意,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616號判例即採此見解(參見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判決引用)。 五、特殊問題:教唆之教唆(間接教唆) 有時候,教唆者不是直接教唆實行犯罪的人,而是教唆另一個人去教唆犯罪。例如:甲叫乙去慫恿丙殺人,乙真的去教唆丙,丙也真的殺了人。這時候甲是否成立教唆犯?這就是所謂「教唆之教唆」或「間接教唆」。 根據實務見解,教唆之教唆仍可成立教唆犯,但必須以「被教唆者(乙)已經向第三人(丙)實行教唆行為」為要件。如果乙沒有去教唆丙,甲就不成立教唆犯。 引用判決:最高法院 28 年度決議(一)、最高法院 28 年度決議(一)判決指出:「教唆之教唆仍屬教唆犯,惟其成立須以所教唆之人已向他人教唆犯罪為要件。換言之,若行為人僅單純鼓勵他人教唆,而他人尚未實際進行教唆行為,則不構成教唆犯。」 因此,甲教唆乙去教唆丙犯罪,乙若真的去教唆丙,則甲成立教唆犯(對丙的犯罪),而且乙也成立教唆犯(對丙的犯罪)。甲的責任是透過乙的教唆行為間接促成丙犯罪,所以仍要處罰。 六、陷害教唆(虛偽教唆) 所謂「陷害教唆」是指教唆者一開始就打算在對方著手犯罪時予以逮捕,例如警察為了破案而教唆毒販販毒,然後當場逮捕。這種情況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實務上認為,如果教唆者自始就沒有讓犯罪既遂的意思,而是為了逮捕對方,則欠缺教唆故意,不成立教唆犯。但這涉及到刑事訴訟法上的「誘捕偵查」,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否則仍有爭議。 七、教唆他人偽證或頂替 如果自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教唆別人為自己作偽證或頂替,會不會處罰?這在實務上有不同處理。 - 教唆偽證:被告教唆證人為自己作偽證,構成偽證罪,實務認為被告雖有緘默權,但積極教唆偽證已逾越保障範圍,仍成立教唆偽證罪。參照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上揭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件上訴人既教唆……為偽證行為,其行為已與教唆偽證罪之構成要件該當。」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也重申此見解。 - 教唆頂替:被告教唆他人頂替自己,實務上認為犯人自行隱避不罰,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也不處罰。這是因為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處罰的是頂替者,但犯人教唆頂替自己,基於「期待可能性」理論,不處罰犯人。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即採此見解(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提及)。 所以,同樣是教唆,但針對不同罪名,處理結果可能不同。 八、實務判決精選 以下整理幾個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幫助大家更了解法院如何認定教唆犯: 1.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616號判例: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無犯罪意思為本質,若他人原有犯意,僅促成或助成,則應分別以共同正犯或從犯論。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判決均引用此見解。 2.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481號判決: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至於應適用既遂、未遂之刑,視被教唆者所實行之構成要件事實既遂、未遂為斷。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判決引用。 3. 教唆之教唆: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仍成立教唆犯,但須以被教唆者已向他人教唆為要件。最高法院 28 年度決議(一)、最高法院 28 年度決議(一)判決闡述。 4. 教唆偽證:被告教唆偽證仍可成立教唆偽證罪,不因被告身分而免責。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明示。 九、常見Q&A Q1:如果我只是開玩笑叫朋友去搶銀行,朋友真的去搶了,我會被處罰嗎? A:如果你只是開玩笑,但朋友當真了,這涉及到你有沒有教唆故意。如果你主觀上真的只是開玩笑,並無使朋友產生犯意的意圖,可能不成立教唆犯。但要注意,如果你的言論在客觀上足以讓朋友認為你在慫恿他,且你應該能預見朋友可能當真,仍有可能被認定有間接故意。所以,話不要亂說! Q2:我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會加重處罰嗎? A:刑法第29條並無加重規定,但若被教唆者是未滿18歲之人,依刑法第29條第3項?等等,現行法已刪除該項。現行法並無特別規定,但實務上可能會在量刑時考量。另外,如果利用未成年無責任能力人犯罪,可能成立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Q3:如果被教唆者犯罪未遂,教唆犯也處罰未遂嗎? A:是的,依刑法第29條第2項,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所以被教唆者若未遂,教唆犯也論以未遂犯。 Q4:教唆犯可以成立過失犯嗎? A:教唆犯必須是故意使他人實行犯罪,所以過失教唆不成立教唆犯。例如無心的一句話讓別人生起犯意,不處罰。 Q5:如果被教唆者犯罪時超過教唆範圍(例如教唆偷錢卻去搶劫),教唆者要負責嗎? A:這涉及教唆的「故意範圍」。如果被教唆者實行的犯罪與教唆的犯罪不同,教唆者對該部分不負責,除非有概括教唆或可預見。實務上採「教唆故意必須及於特定犯罪」原則,超出部分不負教唆責任。 十、結語 教唆他人犯罪絕對不是「動動嘴而已」,而是會成立犯罪並受到與實行者相同的刑罰。法律之所以處罰教唆犯,是因為這種行為引發了他人的犯罪意圖,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該謹言慎行,不要因為一時的慫恿或玩笑而觸法。 最後提醒,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如果你有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參考判決: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最高法院 28 年度決議(一)最高法院 28 年度決議(一)110年度訴字第193號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