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法律規定:哪些親屬不能結婚? 「什麼?我跟表妹真心相愛,為什麼不能結婚?」、「我老公過世了,我可以嫁給他弟弟嗎?」這些問題,其實都跟「近親結婚」的法律規定有關。在台灣,民法對於哪些親屬之間不能結婚有明確的規範,違反的話,婚姻是無效的!今天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近親結婚的規定,還會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知道這些規定是怎麼被適用的。 --- 一、哪些親屬不能結婚?——民法第983條 民法第983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1.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看不懂?沒關係,我們一個一個解釋。 (1) 什麼是「直系」、「旁系」、「血親」、「姻親」? - 直系:就是你的祖先或後代,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旁系:不是直系,但有共同祖先,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姑、舅舅、阿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 血親: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例如收養而來的親屬在法律上也視同血親)。 - 姻親:因為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包括: - 配偶的血親(例如:岳父母、小舅子)。 - 血親的配偶(例如:媳婦、女婿)。 -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例如:連襟、妯娌)。 (2) 親等怎麼算?——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台灣民法採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 直系血親:從自己往上或往下數,一代為一親等。例如:你和父母是一親等,和祖父母是二親等,和子女是一親等,和孫子女是二親等。 - 旁系血親:先找到雙方共同的祖先,然後從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祖先,再從共同祖先往下數到對方,兩邊的數字相加就是親等數。例如: - 兄弟姊妹:自己→父母(1),對方→父母(1),相加=二親等。 - 堂兄弟姊妹:自己→父母(1)→祖父母(2),對方→父母(1)→祖父母(2),相加=四親等。 - 表兄弟姊妹:同上,也是四親等。 - 伯叔:自己→父母(1)→祖父母(2),伯叔是祖父母的子女,從祖父母→伯叔(1),所以自己與伯叔是三親等。 (3) 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整理 | 親屬類型 | 禁止範圍 | 例外 | |----------|----------|------| | 直系血親 | 全部禁止 | 無 | | 直系姻親 | 全部禁止 | 無 | | 旁系血親 | 六親等以內禁止 | 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可以結婚 | | 旁系姻親 | 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禁止 | 輩分相同者可以結婚 | 舉幾個常見例子: - 表兄妹:四親等旁系血親 → 禁止結婚。 - 堂兄妹:四親等旁系血親 → 禁止結婚。 - 親兄妹:二親等旁系血親 → 禁止結婚。 - 伯姪:三親等旁系血親 → 禁止結婚(輩分不同,當然禁止)。 - 舅舅與外甥女:三親等旁系血親 → 禁止。 - 公公與媳婦:直系姻親 → 禁止。 - 岳母與女婿:直系姻親 → 禁止。 - 嫂嫂與小叔:旁系姻親(二親等),輩分相同 → 可以結婚(因為輩分相同,不在禁止之列)。 - 姊夫與小姨子:旁系姻親(二親等),輩分相同 → 可以結婚。 小提醒:因為收養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在法律上與自然血親完全相同,所以養父母與養子女是直系血親,當然不能結婚;養兄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也不能結婚。 --- 二、違反禁止規定的後果——婚姻無效 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如果有第983條的情形,婚姻無效。無效的意思是:從一開始就不被法律承認,不需要法院判決就無效,但實務上當事人常常會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來釐清身分關係。 如果婚姻無效,雙方之間就沒有夫妻的權利義務(例如財產分配、繼承權),所生的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但可以經由生父認領而成為婚生子女。 --- 三、例外情況——什麼時候可以解套? 1. 因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為四親等或六親等 這是法律特別開的後門,但實務上很少見,因為收養通常會產生直系或二親等旁系血親,要形成四親等或六親等的旁系血親,必須是比較遠的收養關係(例如收養遠房親戚的小孩),而且輩分相同,才可以結婚。 2. 收養關係終止後 原本因為收養而成立的親屬關係,在收養終止後就消滅了。所以,如果原本是養兄妹,在終止收養關係後,就不再是兄妹,法律上就可以結婚。但要注意:終止收養必須依法辦理,而且如果是在結婚當時收養關係還存在,婚姻仍然無效。 3. 姻親關係的終止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也就是說,如果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不會自動消滅。那喪偶後能不能和亡偶的親屬結婚呢?例如:丈夫過世後,妻子想和丈夫的弟弟結婚,這是否合法? - 如果丈夫還活著,妻子與小叔是旁系姻親二親等,且輩分相同,本來就不在禁止範圍,所以可以結婚(但要注意重婚問題)。 - 如果丈夫過世,姻親關係依法並未消滅,但妻子與小叔仍然是旁系姻親二親等、輩分相同,依舊可以結婚(因為禁止的是「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所以理論上是可以的。 但如果是直系姻親(例如公公與媳婦),因為是直系姻親,無論配偶是否死亡,都禁止結婚。但這是否可以用來解除直系姻親的結婚禁止?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案例,建議還是避免。 --- 四、真實法院判決怎麼說? 案例1:表兄妹結婚無效 甲男和乙女是表兄妹(甲男的媽媽是乙女的姑姑),兩人結婚後,乙女的母親(也就是甲男的姑媽)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法院審理後認為,表兄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屬於民法第983條禁止結婚的範圍,因此判決婚姻無效(參照97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法院強調,這個規定是強制規定,不會因為當事人已經在大陸登記結婚而有效,也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變成有效。 法院見解:「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禁止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之規定,屬強制性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婚姻無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83 年度家上字第 243 號 民事判決 (家事類)判決) 案例2: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結婚無效 簡女士從小被收養,後來與養父的兄弟的兒子(也就是養父的姪子)結婚。婚後,簡女士終止了與養父的收養關係,並主張收養關係終止後,她與養父兄弟之子已無禁婚親關係。但法院認為,結婚當時收養關係仍然存在,兩人因收養而成為旁系血親(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屬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因此婚姻無效(參照最高法院 31 年度決議(四)、最高法院 31 年度決議(四)、最高法院 32 年度決議(二)、最高法院 32 年度決議(二)判決)。 年度決議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離婚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法院見解:「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因收養關係而為旁系血親,依舊法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不得結婚。」(參照最高法院 32 年度決議(二)判決) 案例3:外孫女被外祖父母收養,收養無效 朱小姐小時候被外祖父母收養,長大後發現自己與養父母是直系血親(外祖父母是她的直系血親),於是向法院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法院認為,直系血親間禁止收養,所以收養無效(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家訴字第 56 號 民事判決 (家事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家訴字第 56 號 民事判決 (家事類)判決)。這個案例雖然不是直接關於結婚,但說明了近親之間的收養也是被限制的。 案例4:配偶死亡後,能否終止姻親關係以便收養? 甲、乙的兒子丙與丁結婚,丙死亡後,甲、乙想收養丁為養女,但因為丁是他們的直系姻親(媳婦),依法直系姻親間不能收養(民法第1073條之1)。於是甲、乙主張他們已經與丁合意終止姻親關係,應該可以收養。案件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民法沒有規定姻親關係可以合意終止,但基於人格自由,應該類推適用終止收養的規定,允許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終止姻親關係(參照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簡抗字第 79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簡抗字第 79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簡抗字第 79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判決)。最後廢棄原裁定,發回更審。這個判決開創了「姻親關係得合意終止」的先例,對於類似情況有重要影響。 --- 五、常見問題 Q&A Q1:我和我的表哥/表姊可以結婚嗎? A1:不行。表兄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屬於民法第983條禁止結婚的範圍,婚姻無效。即使你們已經在國外結婚,回到台灣也不會被承認。 Q2:如果我收養了一個小孩,我的親生兒子可以和這個養女結婚嗎? A2:不行。養女與親生兒子因為收養而成為兄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除非先終止收養關係,使他們不再有兄妹關係,然後才能結婚。但要注意:終止收養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且結婚當時收養關係必須已經消滅,否則婚姻仍屬無效。 Q3:我的配偶過世了,我可以和他的兄弟結婚嗎? A3:可以。你與配偶的兄弟是旁系姻親(二親等),而且輩分相同。民法只禁止「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結婚,所以輩分相同的旁系姻親是可以結婚的。但是,如果你是想和配偶的父母(直系姻親)結婚,那就是禁止的,因為直系姻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 Q4:近親結婚所生的孩子會怎麼樣?有法律責任嗎? A4: 近親結婚無效,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屬於「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可以透過生父認領而成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至於近親結婚本身並沒有刑事責任,只是婚姻無效而已。 Q5:如果已經結婚多年才發現是近親,該怎麼辦? A5: 婚姻自始無效,雙方可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讓法院正式宣告婚姻無效。之後關於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問題,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處理。建議盡快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 結語 近親結婚的規定看似複雜,但其實就是為了維護倫理秩序和優生保健。在決定結婚之前,最好先確認雙方的親屬關係,避免觸法。如果不確定,可以查閱戶籍謄本或請教專業人士。萬一已經結婚卻發現有禁婚親情形,也別慌張,法律上有救濟途徑。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疑惑,如果有更多問題,歡迎諮詢專業律師哦!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簡抗字第 79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簡抗字第 79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97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家訴字第 56 號 民事判決 (家事類)、97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最高法院 31 年度決議(四)、最高法院 31 年度決議(四)、最高法院 32 年度決議(二)、最高法院 32 年度決議(二)、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簡抗字第 79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臺灣高等法院 83 年度家上字第 243 號 民事判決 (家事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家訴字第 56 號 民事判決 (家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