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法律規定:哪些親屬不能結婚?|2026最新

近親結婚法律規定:哪些親屬不能結婚?一次搞懂民法第983條禁婚親範圍與婚姻無效後果
在台灣,表兄妹、堂兄妹不能結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全部不能結婚,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同者也不能結婚,違反者婚姻無效。這是民法第983條與民法第988條的強制規定,不會因為在國外或大陸登記、已經結婚多年就變有效。本文用白話整理禁婚親範圍、親等算法、收養與姻親的例外,以及法院實際如何認定,並附常見問答與判決要旨。
一、哪些親屬不能結婚?民法第983條的三款禁婚親怎麼看?
結論: 民法第983條禁止三類親屬結婚,違反就無效,且其中直系姻親、因收養成立的直系親屬,縱使姻親或收養關係已消滅,仍不能結婚。
民法第983條第1項規定,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很多人只記得上面三款,卻漏掉同條第2項、第3項兩個重要限制:
- 第2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也就是公公與媳婦、岳母與女婿,一輩子都不能結婚,即使子女已經離婚、姻親關係已依民法第971條消滅,仍然禁止。
- 第3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也就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即使依法終止收養,仍不能結婚。
(1) 什麼是「直系」、「旁系」、「血親」、「姻親」?
先釐清名詞,才能判斷自己屬於哪一款:
- 直系: 自己的祖先或後代。包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上下一條線。
- 旁系: 非直系,但與自己有共同祖先者。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甥子女等。
- 血親: 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包含自然血親,以及因收養而視同婚生子女的法定血親。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養兄妹在法律上就是兄妹。
- 姻親: 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民法第969條定義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白話來說就是三種人:你的血親的配偶(例如媳婦、女婿)、你配偶的血親(例如岳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你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例如連襟、妯娌)。
(2) 親等怎麼算?台灣採用的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台灣民法採羅馬法計算法,以「代數」計算親疏:
- 直系血親: 從自己往上或往下數,一代為一親等。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與子女為一親等,與孫子女為二親等。
- 旁系血親: 先找出雙方共同的祖先,再分別往上數到共同祖先,各得一個數字,相加即為親等。例如:
- 兄弟姊妹: 自己→父母(1),對方→父母(1),相加為二親等。
- 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自己→父母(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2),對方→父母(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2),相加為四親等。
- 伯叔姑舅姨與自己: 自己→父母(1)→祖父母(2),伯叔是祖父母的子女(1),合計為三親等。舅舅與外甥女同理為三親等。
- 堂叔姪、表叔姪: 通常為五或六親等,仍在六親等禁婚範圍內。
法院在認定禁婚親時,就是以此算法為準,例如(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判決即討論表兄妹是否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也認定表兄妹屬四親等。
(3) 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總整理
| 親屬類型 | 禁止範圍 | 例外與重要提醒 |
|---|---|---|
直系血親 | 全部禁止,無例外 | 包含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依民法第983條第3項,終止收養後仍禁止。 |
直系姻親 | 全部禁止,無例外 | 例如公公與媳婦、岳母與女婿、繼父母與繼子女。依民法第983條第2項,姻親關係因離婚或撤銷而消滅後,仍禁止。 |
旁系血親 | 六親等以內禁止 | 唯一例外: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可以結婚。除此之外一律禁止。 |
旁系姻親 | 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禁止 | 輩分相同者不在禁止之列。例如嫂嫂與小叔、姊夫與小姨子均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且輩分相同,可以結婚;但舅媽與外甥(輩分不同)則禁止。 |
常見例子對照:
- 表兄妹、堂兄妹: 四親等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親兄妹: 二親等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伯父與姪女、舅舅與外甥女: 三親等旁系血親,輩分不同,禁止結婚。
- 公公與媳婦、岳母與女婿: 直系姻親,禁止結婚,且不因離婚或配偶死亡而解套。
- 嫂嫂與小叔、姊夫與小姨子: 二親等旁系姻親,輩分相同,可以結婚(但若一方已有配偶,另涉重婚問題)。
- 養兄妹: 因收養視同二親等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小提醒: 養父母與養子女是直系血親,養兄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完全相同。不要以為沒有血緣就可以結婚。
二、違反禁止規定會怎樣?婚姻無效的法律效果
結論: 違反民法第983條結婚者,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婚姻無效。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不因時間經過或在國外登記而治癒,但仍須透過法院確認身分關係。
1. 法條依據:民法第988條
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未為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未為結婚登記)。 二、違反第983條規定。 三、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近親結婚屬於第2款,無效是絕對的。實務上雖不待法院判決就無效,但為了戶籍、財產、繼承及子女身分,仍須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法院宣告。
2. 無效的具體效果
- 沒有夫妻權利義務: 自始不生夫妻效力,沒有法定財產制、相互繼承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沒有配偶的身分。
- 子女身分: 無效婚姻所生子女,在法律上為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生父認領後,子女即取得婚生子女的權利,包括姓氏、扶養、繼承等。
- 財產與監護另行處理: 已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子女監護、扶養等,依相關規定另行處理,不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3. 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特殊程序
此類訴訟屬於人事訴訟,法院採職權探知主義。依民事訴訟法第575條第1項,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這與一般財產訴訟不同。
這也是廢棄發回的關鍵理由:原審僅因當事人不配合血緣鑑定,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擬制主張血親關係為真實,最高法院認為在人事訴訟應受限制,仍須依職權繼續向大陸戶政機關調查當事人母親是否同母、是否為親生或收養等,才能認定是否為四親等表兄妹。換言之,禁婚親屬實必須由法院確實調查,不能用推定的。
三、例外情況——什麼時候可以解套?收養終止、姻親終止後能結婚嗎?
結論: 只有兩種情形可能解套:一是因收養成立的四、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二是因收養成立的「旁系」血親在合法終止收養後。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不論是否終止收養或姻親,都沒有解套空間。
1. 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這是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唯一的明文例外。實務上極少見,因為收養多半形成直系或二親等旁系,要形成四、六親等的旁系,必須是收養遠房親戚的小孩且輩分剛好相同,才可能主張例外。
2. 收養關係終止後,旁系可婚、直系仍禁止
這是最容易誤解之處,必須區分:
- 旁系血親因收養而成立者: 終止收養後,親屬關係消滅,就可以結婚。例如養兄妹依法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尚須法院認可,參民法第1080條),終止後不再是兄妹,法律上即可結婚。但結婚時收養關係必須已經合法消滅,若結婚當時收養仍存在,婚姻仍屬無效(參照、等決議要旨)。
- 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因收養而成立者: 終止收養後仍禁止。民法第983條第3項明定,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禁止規定。因此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終止收養後仍不能結婚。
實務細節: 終止收養須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不生效力;收養關係是否終止,以書面合意及是否經法院認可(未成年人)為準,不能僅以口頭或事實分居主張已終止。
3. 姻親關係的終止:離婚會消滅、死亡不會,但直系姻親永遠不能結婚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條文沒有寫「配偶死亡」,因此配偶死亡時,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的血親間,姻親關係依法存續,不會自動消滅。
那喪偶後能否與亡偶的親屬結婚?要看親等與輩分:
- 旁系姻親二親等且輩分相同者,本來就可以結婚。 例如妻子與丈夫的弟弟(小叔)、丈夫與妻子的妹妹(小姨子),均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且輩分相同,不在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禁止之列。因此無論丈夫在世或過世,理論上都可以結婚(在世時另涉重婚禁止)。配偶死亡並不改變「輩分相同即可婚」的結論。
- 直系姻親,永遠禁止。 公公與媳婦、岳母與女婿屬直系姻親,依民法第983條第2項,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禁止。因此即使離婚導致姻親消滅,或配偶死亡後想主張姻親已消滅,仍不能結婚,沒有解套空間。
4. 配偶死亡後,能否「合意終止」姻親關係以便收養?
這是近年重要實務發展。依民法第1073條之1,直系姻親、輩分不相當之旁系血親八親等內、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甲、乙想收養已喪偶的媳婦丁,就卡在丁是直系姻親而不得收養。
認為,民法雖未明文規定姻親得合意終止,但基於憲法第22條人格自主、家庭自主,並填補法律漏洞,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80條終止收養須以書面為之的規定,允許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之血親以書面合意終止姻親關係。未以書面合意,不生效力。該裁定主文為「原裁定廢棄,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更為裁定」,是廢棄發回更為裁定、尚未確定准予收養的程序裁定,但已開創合意終止姻親的先例。實務上若要主張終止,務必作成書面並保留證據,並向戶政及法院確認效力。
四、真實法院判決怎麼說?4個近親結婚與收養的關鍵案例
以下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下級審新判決在上訴期間20日內尚未確定者,已註明「尚未確定」,不可逕作定論。
案例1:表兄妹在大陸結婚,是否因近親而無效?——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甲OO與乙OO疑似為表兄妹(甲OO之母被指為乙OO之姑姑),兩人在大陸登記結婚後,乙OO之母丙OO(被上訴人)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主張兩人為四親等旁系血親,違反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依同法第988條第2款應屬無效。原審認定雙方有四親等旁系血親關係而判決婚姻無效。
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理由是: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採職權探知主義,原審就關鍵事實「雙方是否確為四親等表兄妹」調查未盡周延,未續向大陸戶政調取丙OO與甲OO之母是否同母、甲OO為親生或收養等資料,且血緣鑑定涉及當事人不配合時,不得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5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擬制為真實,仍應依職權調查。本案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尚未確定,凸顯的是: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禁婚雖屬強制規定,不因在大陸登記有效而治癒,但「是否真有禁婚血親」仍須由法院確實調查證據才能認定。
此判決後續仍須由高雄高分院更審後始能確定雙方婚姻是否無效。
案例2: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結婚,終止收養後能否變有效?
簡OO自幼被收養,後與養父的兄弟之子(養父的姪子)結婚。婚後簡OO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主張已無禁婚親關係。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屬間關係與婚生子女同,簡OO與養父之姪子因收養而成立旁系血親,結婚當時收養關係仍存在,即屬當時禁止結婚之範圍,婚姻無效。縱使嗣後終止收養,亦不能使已無效之婚姻變為有效。
此一見解可參及等決議要旨。需特別說明,該二則為決議(非確定判決),且其所引當時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為「旁系血親在三親等內不得結婚」之舊法,現行法已於修法後擴張為「六親等以內」始不得結婚,用語與範圍已不同,但結論仍為禁止。引用時應以現行六親等為準。
摘述意旨: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因收養關係而為旁系血親,依當時法令不得結婚。現行法下同屬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仍禁止。
案例3:外孫女被外祖父母收養,為何被宣告收養不存在?
朱OO自幼被外祖父母朱OO、朱OO收養,長大後發現外祖父母本為其直系血親,主張收養關係不存在。判決主文為「確認原告與朱OO、朱OO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法院理由指出,依民法第1073條之1,直系血親間不得收養,違反者應屬無效,並類推民法第1079條之1及最高法院判例「違反公序良俗或倫常之收養為無效」之法理,認本件收養違反倫常而無效。本件收養發生在58年間,早於74年增訂第1073條之1之前,法院係以修法前之倫常法理類推適用,非逕用新法。本件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當事人仍有20日上訴期間,不得逕作定論。此例雖非結婚案件,但說明直系血親間的收養本身即被禁止。
案例4:喪偶後想收養媳婦,法院如何看待「合意終止姻親」?
甲、乙之子丙與丁結婚,丙死亡後,甲、乙想收養丁為養女,但丁為其直系姻親,依民法第1073條之1不得收養。甲、乙主張已與丁書面合意終止姻親關係,應可收養。裁定主文為「原裁定廢棄,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更為裁定」,廢棄發回更裁,尚未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969條、民法第971條僅規定姻親因離婚或撤銷而消滅,未規定合意終止,屬法律漏洞。基於人格自由與家庭自主,應類推民法第1080條,允許以書面合意終止姻親關係,未以書面不生效力。本裁定為程序裁定,開創先例,但最終是否准予收養,仍待金門地院更為裁定後確定。實務上若有類似需求,務必以書面為之並妥善保存。
補充:表兄妹在加拿大結婚,回台是否有效?
就表兄妹在加拿大結婚、回台被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一案,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婚姻無效。判決理由提及當時有效的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內國籍優先」原則,認定表兄妹四親等婚姻違反我國強制規定,在台無效。需提醒,該舊法條號已非現行:99年修正公布的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婚姻成立要件已改列第46條等,舊第11條現為失蹤宣告、舊第26條現為商品製造人責任,引用歷史判決時應注意條號已變更,但「內國籍優先、近親婚在台一律無效」之結論仍為實務一貫見解。
五、常見問題 Q&A
Q:我和表哥/表姊可以結婚嗎?
不行。 表兄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屬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六親等內禁止結婚之範圍,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婚姻無效。即使已在國外或大陸登記結婚,回台仍不被承認,不會因時間經過而變有效。若已結婚,應儘速諮詢律師處理身分及子女問題。
Q:如果我收養一個小孩,我的親生兒子可以和這個養女結婚嗎?
不行,但有條件解套。 養女與親生兒子因收養而成為二親等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唯一解套是先合法終止收養關係,使雙方不再有兄妹關係後再結婚。終止收養須以書面為之,未成年養子女並須經法院認可;且結婚當時收養必須已經消滅,否則婚姻仍無效。若為養父與養女等直系關係,縱使終止收養,依民法第983條第3項仍永遠禁止。
Q:我的配偶過世了,我可以和他的兄弟結婚嗎?
可以。 你與配偶的兄弟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且輩分相同。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僅禁止「輩分不相同」的五親等內旁系姻親,因此輩分相同者不在禁止之列,不論配偶在世或過世,結論相同。但若想與配偶的父母(直系姻親)結婚,則一律禁止,縱使姻親已因離婚而消滅或配偶已死亡,依同條第2項仍禁止。
Q:近親結婚所生的孩子會怎樣?近親結婚有刑事責任嗎?
子女部分: 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認領後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權利,包括扶養、姓氏、繼承等。建議儘速辦理認領及戶籍登記。
刑責部分: 婚姻無效本身沒有罰則,但如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刑法第230條定有「近親相姦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且依同法第236條為告訴乃論。實務曾討論無效婚姻內的同居是否仍該當本罪,見解不一,但不能一概認為無任何刑責。如有疑慮,應個案諮詢律師。
Q:如果已經結婚多年才發現是近親,該怎麼辦?
婚姻自始無效,可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雙方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均得訴請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法院會依職權調查血親事實。經判決確定無效後,再處理子女監護、扶養、財產分配及戶籍更正等事宜。由於人事訴訟採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可能要求提出戶籍謄本、家系資料或血緣鑑定,拒絕鑑定不一定會被直接認定為有禁婚親,法院仍須調查其他證據。建議儘早備齊戶籍資料並尋求律師協助。
Q:在國外登記的近親婚姻,回台灣會自動有效嗎?
不會。 我國對婚姻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採內國籍優先原則,表兄妹等四親等近親婚違反我國強制規定,即使在國外或大陸登記有效,回台仍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988條認定無效(參要旨)。歷史判決所引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26條,現行法條號已變更,適用時應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以下規定為準。
結語
近親結婚的管制,核心在維護倫理秩序與家庭身分的安定。判斷重點有三:先看親屬類型(直系一定不行)、再算親等(旁系六親等內不行)、最後看輩分(旁系姻親輩分相同可、不同不行),並留意因收養成立的親屬與姻親消滅後的兩個「終止後仍禁止」條款。結婚前最好調閱戶籍謄本確認親屬關係;若已結婚才發現有禁婚親情形,法律上雖有確認無效、子女認領、財產清算等救濟途徑,但程序與證據要求嚴格,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避免身分長期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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