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別人名字會怎樣?冒名的法律責任與刑責 冒用別人名字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最重5年有期徒刑,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再犯刑法第214條,若對外散布不實內容另涉誹謗或詐欺,被冒名者還可依民法第19條、第18條及第195條請求除去侵害、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本文用4則真實判決,帶你看懂刑事、民事、行政責任與被冒名時的5步驟自救流程。 --- 什麼是「冒用別人名字」?常見5種冒名行為一次看懂 冒用別人名字,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對外讓別人誤以為你就是那個人。實務上最常見的5種型態包括: - 在文件上簽別人的名字(例如簽收包裹、簽署合約、簽酒精測試單或警詢筆錄) - 在網路上用別人的名字註冊帳號、申請電子郵件或發表言論 - 被警察攔檢時假冒他人身分接受盤查、應訊 - 用別人的名字申請信用卡、貸款、電信門號或網路服務 - 在商業廣告、行銷文宣中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 這些行為看起來好像只是「借用一下」,但法律上已經同時牽動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而且很多是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沒有提告,檢察官一樣會主動偵辦。 --- 冒用別人名字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一張表看懂刑事、民事、行政 | 責任類型 | 可能觸犯的法條 | 後果與重點 | |----------|----------------|------------|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第220條第2項準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39條詐欺、第339-4條加重詐欺、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等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偽造私文書最重5年,加重詐欺最重7年 | | 民事責任 | 民法第19條姓名權、第18條人格權、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 | 賠償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回復名譽處分 | | 行政責任 | 依各機關規定(例如交通違規記點、罰鍰、通緝、前科紀錄誤載) | 罰鍰、記點、強制執行,須聲請更正塗銷 | 實務關鍵細節: 刑法第220條第2項已明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例如帳號申請表單、網站諮詢頁面、驗證碼簡訊)經電腦處理顯示而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因此在網路上冒名填表、註冊,一樣成立「準私文書」偽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個資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提供門號給他人冒名註冊也可能成立幫助犯。 --- 冒用別人名字會觸犯什麼刑責?3個真實判決告訴你 Q:冒名酒駕簽別人名字,會讓無辜的人背前科嗎? 案例1:冒名酒駕,害無辜者差點被判刑 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案子(參照97年度台非字第537號判決)。郭OO酒駕被警察攔下,他不想留下自己的前科,就冒用了「甲○○」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在酒精測試單、筆錄上簽了甲○○的名字。檢察官沒發現,就以甲○○的名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地方法院也真的以甲○○為被告而判處罪刑。後來甲○○收到判決書整個傻眼,趕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發現真相,撤銷原判決改判甲○○無罪。 本案後續還有非常上訴程序。檢察總長認為二審以未經檢察官聲請之甲○○為審判對象並改判無罪,屬於未受請求事項而為裁判的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37號判決最終主文為「上訴駁回」,但理由中明確闡明重要原則:「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此乃起訴對人之效力,亦即檢察官起訴對象為被告之『人』,並非其『姓名』。」 法院這樣說的意義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第264條第2項第1款「起訴書應記載被告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第451條第2項準用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追訴的對象是「實際被查獲的那個人」,而不是筆錄上寫的那個名字。縱使郭OO報假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效力仍只及於郭OO本人,不及於被冒名的甲○○。這個見解保障無辜者不會因名字被冒用就莫名其妙變成罪犯。但最高法院也同時指出,二審直接改判被冒名者無罪的作法,在訴訟程序上有爭議,涉及訴訟恆定與審級利益,正確程序應如何處理,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法律評價: 在筆錄、酒精測試單上簽冒名署押,屬偽造私文書,進而持向警方、檢方行使,成立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因此使警詢筆錄、移送書等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也可能同時該當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偽造私文書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Q:在網路上冒用別人名字註冊帳號、發文罵人,會成立偽造文書嗎? 案例2:冒用名字架設部落格發文 另一個案子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判決。被告乙OO與甲○○是同校同學,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冒用甲○○名義申請雅虎奇摩帳號,架設個人部落格,然後以第一人稱發表多篇內容戲謔、狂妄的文章,並提及甲○○是利用關係進入海軍服役等語,足以損害甲○○名譽及雅虎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 法院認定,網路帳號申請屬於電磁紀錄,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以文書論,被告製作不實電磁紀錄並傳送予雅虎公司而行使,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本案檢方是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起訴,原審各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二審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法院並強調,只要是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的電磁紀錄,即使沒有親筆簽名,一樣是偽造文書。 實務補充: - 吸收關係: 偽造準私文書是低度行為,為行使的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行使罪。 - 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41條,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得易科罰金,實務多以1,000元折算1日。 - 名譽損害是否另論: 若發文內容另涉公然侮辱或誹謗,是否與偽造文書分論併罰,須視是否公然、是否散布於眾及是否另有侵害名譽之犯意而定,本案法院未另論誹謗罪。 Q:冒用他人資料在網站上填表申請服務,也算偽造文書嗎? 案例3:冒用多人名義在網站申請服務 還有一個案子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99年度訴字第1184號判決。被告冒用「何OO」、「謝OO」、「何OO」、「范OO」等多人的名義,以及告訴人的電話、電子郵件,在多家公司的網站諮詢頁面中填寫不實的服務申請訊息,連續製作9份不實電磁紀錄。 法院認為這些網站諮詢表單經電腦處理顯示,足以為表示申請服務用意之證明,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被告未經授權冒名製作,已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人及被申請之公司,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判決並援引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意旨:縱使被冒用之名義人是架空虛造、現實上不存在之人,只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一樣成立偽造文書罪。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在網路上亂填別人的資料只是惡作劇,即使對方查無此人,仍會吃上官司。 --- 冒用名字要賠錢嗎?姓名權、肖像權如何請求賠償? 除了刑事責任,被冒名的人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和回復名譽。 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條也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其侵害,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就是被冒名後請求賠錢、要求對方登報道歉的法源。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16條,財產上損害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法院會一併審酌。 案例4:演講中提及他人姓名,算不算侵害姓名權? 但也不是所有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都會構成侵害。在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重上字第 136 號 民事判決中,被上訴人在創業說明資料和演講錄音帶中使用了上訴人的姓名和肖像,上訴人主張侵害姓名權和肖像權。法院認為,侵害姓名權必須是「冒用」或「不當使用」,而被上訴人只是在演講中提及一次上訴人的名字,而且是正面評價,並非用來冒充身分或從事不法行為,所以不構成侵害。至於肖像權部分,被上訴人使用的是華視新聞雜誌的畫面,上訴人的肖像只是背景,並非用來促銷商品,因此也不構成侵害。本案主文為「上訴駁回」,屬二審確定判決。 這個判決說明了:法律保護姓名權,但並非只要提到別人名字就違法,必須有「侵害」情事,例如冒充他人、或以足以誤導的方式使用,導致他人權益受損。 賠償金額如何決定? 法院會考量侵害態樣、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受害人的身分地位、受損害程度等。實務上從幾萬元到數十萬元都有,若冒名申辦信用卡盜刷造成信用破產、或冒名發文嚴重毀損名譽,判賠金額可能更高。除了財產損失,也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通常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並得請求命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處分。 | 侵害態樣 | 賠償範圍 | 金額區間參考 | |----------|----------|--------------| | 冒名註冊帳號未造成實質損害 | 精神慰撫金 | 數萬元 | | 冒名發文毀損名譽、影響工作 | 精神慰撫金+所失利益 | 數萬元至數十萬元 | | 冒名申辦信用卡、貸款盜刷 | 財產損害+信用損害+慰撫金 | 依實際盜刷金額+數十萬元慰撫金 | --- 如果被冒名了該怎麼辦?5步驟自救與更正紀錄完整流程 1. 蒐集證據: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截圖、錄音、錄影、對話紀錄、IP紀錄、登入紀錄。若是被冒名簽署文件,可聲請筆跡鑑定、指紋比對;若是網路冒名,可請平台提供IP位址與註冊資料。 2. 報警提告: 到警察局報案,提出刑事告訴(例如偽造文書、妨害名譽、詐欺、違反個資法等),並請求檢察官偵辦。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多為非告訴乃論罪,檢警得主動偵查。 3. 民事求償: 可以等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條、第18條、第195條請求除去侵害、損害賠償與慰撫金。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的特殊情形不適用於此類侵權行為,仍須按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但可聲請訴訟救助。 4. 申請更正紀錄: 若因冒名導致你有前科紀錄、通緝紀錄、交通違規紀錄等,務必聲請更正。法務部(90)法函釋(法務部(90)法檢決字第004069號)要旨指出,檢察機關發現姓名年籍遭冒用時,應主動檢具相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註記更正,主管機關完成後通知相關單位;被冒名人亦得主動檢具指紋、筆跡鑑定、IP紀錄等資料,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更正,用以塗銷錯誤的前科、罰單與通緝資料。此函釋為行政函釋,並非判決。 5. 尋求法律諮詢: 若情況複雜,例如已遭錯誤判決確定,或同時牽涉多件冒名申請,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更正、再審或民事求償程序。 特別提醒:判決誤載姓名的救濟限制 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若犯罪者自警詢至審判全程冒用他人姓名,導致判決書誤載被冒名者為被告而確定,其起訴及審判對象始終為實際到案之犯罪者本人,姓名誤載僅屬文字誤寫,不影響審判對象同一性。此時被冒名者聲請再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駁回再審聲請(無第420條第1項第1款或第6款再審事由),並由原判決法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姓名(參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4號裁定、司法院第二廳(75)廳刑一字第548號函)。並非一經聲請更正就當然塗銷,須經法院裁定。 關於上訴程式: 被冒名者若對誤載其姓名的判決提起上訴,是否合法,實務見解曾分歧。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無上訴權者,原審以裁定駁回、二審以判決駁回。90年與92年座談會對此有不同結論,有認為應撤銷改判無罪,有認為應駁回並更正,現行實務多採後者並強調應更正而非逕為無罪判決。 --- 常見問題 QA Q:冒用他人名字一定會坐牢嗎? 不一定,要看情節輕重。如果只是偶爾開玩笑假冒朋友名字點餐,可能還不至於構成犯罪(但店家若因此受損,仍可能有民事責任)。但如果是冒名簽署文件、申請帳號、詐騙財物等,就很可能觸犯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等罪,這些多為非告訴乃論罪,一旦被發現就會被追究刑責。偽造私文書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普通詐欺最重5年,加重詐欺(例如冒用政府機關名義、三人以上共犯、以廣播電視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以電腦合成不實影像詐欺)最重可到7年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千萬別以身試法。 Q:只是開玩笑冒名註冊社群帳號,會觸法嗎? 會!註冊社群帳號時,通常需要填寫姓名、電子郵件等資料,如果你未經他人同意,用他的名義註冊,就已經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如果還用那個帳號發文、罵人、詐騙,還會另涉誹謗、詐欺等罪。即使你只是註冊了放著不用,也可能因為偽造準私文書而觸法。99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就是實例。 Q:被冒名後如何證明自己清白? 如果你收到莫名其妙的罰單、法院傳票,或發現有人用你的名字在網路上亂搞,第一步就是蒐集自己不在場證明、與事件無關的證據。例如酒駕冒名案中,被冒名的甲○○可以提出自己當時不在現場的證明(監視器、證人),或聲請筆跡鑑定、指紋比對等。在網路冒名的情況,可以請網路平台提供IP位址、登入紀錄等,證明實際使用人不是你。同時可主動向地檢署聲明異議並聲請更正。 Q:冒名應訊會怎樣?被冒名者可以怎麼做? 冒名應訊是指犯罪的人被警察查獲時,假冒他人身分接受訊問、製作筆錄。這種行為除了原本的犯罪(如酒駕)之外,還會多加一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被冒名的人一旦發現,應該立即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聲明異議,並提出指紋、筆跡等證明,要求撤銷錯誤處分。如果已經被誤判有罪,可依法提起上訴、非常上訴或聲請裁定更正。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見解所述,冒名致判決誤載姓名不構成再審事由,應裁定駁回再審並職權更正姓名,而非改判無罪。 Q:姓名權被侵害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民事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依民法第19條、第18條、第195條、第184條及第216條,考量侵害態樣、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受害人的身分地位、受損害程度等。例如冒用名字去辦信用卡盜刷,可能除了財產損失外還有信用損害,賠償金額可能較高;若只是冒名註冊帳號但未造成實質損害,可能只判賠幾萬元。此外也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金額通常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 --- 結語 名字不只是個代號,它代表一個人的身分、信用和人格尊嚴。冒用別人名字,輕則賠錢,重則坐牢,還會害無辜的人惹上前科與罰單的麻煩。實務上,電磁紀錄已與紙本同視為文書,多件冒名申請會分論併罰並定執行刑,易科罰金與前科更正都有嚴格程式要件。 如果你曾有「借名字用一下」的念頭,請立即打消;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名字被冒用,依上述5步驟蒐證、報案、聲請更正並評估民事求償,法律會還你公道。尊重他人的姓名,就是尊重他人最基本的權利,別讓一時僥倖,換來一輩子的後悔。 --- 本文參考判決與函釋: - 97年度台非字第537號:最高法院 刑事判決(郭OO冒名酒駕案,主文上訴駁回) - 99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刑事判決(冒名架設部落格案,主文上訴駁回) - 99年度訴字第118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冒名申請服務案,一審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重上字第 136 號 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重上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姓名權侵害案,二審確定)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冒名更正與再審程序) - (90)法:法務部(90)法檢決字第004069號函釋(冒名更正程序,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