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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必備文件清單:買賣、贈與所需資料整理|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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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必備文件清單:買賣、贈與所需資料整理

房屋過戶要準備什麼文件?不論是買賣還是贈與房屋,都必須備齊「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公契)、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雙方身分證明、印鑑證明或授權書」,並在契約成立後30日內完成契稅、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申報並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才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文件缺漏或意思表示不明,不只會被限期補正、駁回,甚至可能被法院認定贈與不成立或撤銷。本文整理買賣與贈與過戶的完整清單、法定申報期限與罰則,並引用法院判決教你如何避免糾紛。


一、房屋過戶是什麼?流程怎麼跑、要去哪裡辦?

結論:過戶就是把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變更為新所有權人,一定要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生效力。

實務上俗稱的「過戶」,法律用語是「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同條第2項:前項第四款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房屋與土地通常一併移轉,流程大致分為四步:

  1. 簽訂契約: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或贈與雙方簽訂贈與契約書。這份私契是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務必載明價金、付款方式、標的範圍。
  2. 申報稅費: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買賣與贈與都要)或贈與稅(贈與才要),取得完稅、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沒有這張證明,地政事務所會直接駁回登記。
  3. 送件登記:備齊所有權狀、身分證明、契約書(公契)、稅單等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公契就是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與私契不同,是地政機關制式格式。
  4. 領取權狀:地政機關審核無誤後,將新所有權人登載於登記簿,並核發新的所有權狀。

關鍵在於「文件」與「期限」。以下分別就買賣與贈與,逐項拆解必備文件與容易踩雷的細節。


二、買賣過戶必備文件有哪些?30天內沒申報會被罰嗎?

結論:買賣過戶除了公契與權狀,最重要的是在契約成立後30日內申報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現值,逾期會被加徵怠報金、罰鍰,甚至無法辦理移轉登記。

買賣過戶文件總表

文件名稱說明備註/法源依據
土地登記申請書
由地政事務所提供或網路下載,填寫申請人、不動產標的、移轉原因等資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1款。可委由地政士(代書)填寫。
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
即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需使用地政機關制式格式,並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2款。契約應載明買賣標的、價金、付款方式。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買賣不動產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印花稅票,於立契時貼足。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印章。
法人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4款。
所有權狀正本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3款)。若權狀遺失,需先辦理補發或依規定切結。
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證明
由稅捐機關核發。
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賣方(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契稅完稅單
由稅捐機關核發。
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買方(取得產權者)為納稅義務人,贈與契稅稅率為6%(契稅條例第3條)。
其他稅費繳納證明
如當期房屋稅、地價稅繳納證明。
部分地政事務所會要求查無欠稅。
授權書與印鑑證明
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需出具授權書。
見下方「本人一定要到場嗎」詳解。
其他
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測量成果圖、共有物分割協議等,視個案而定。
地政事務所會依個案告知。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5款)。

買賣過戶3個最容易忽略的法律細節

1.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就是公契,別只帶私契 很多民眾只帶自己簽的私契去地政事務所,會被要求補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必須提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也就是地政機關制式的公定契約書。私契是證明債權關係,公契才是辦理物權登記的法定文件,兩者都要準備。

2. 30日申報黃金期,逾期會罰錢且不能過戶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罰的環節。契稅條例第16條並非只有第1項,共計5項,完整規定申報起算日如下:第1項一般情形為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第2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第3項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第4項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第5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預售屋或變更起造人案件不得以私契簽約日起算,逾期每逾3日加徵1%怠報金,務必留意適用項次:

稅目申報期限法源逾期效果
契稅
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一般情形);糾紛、標購、拍賣、變更起造人等依第2至5項起算日
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至第5項
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匿報、短報另有短匿報罰則
土地增值稅現值
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
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
未申報或未繳清前,地政機關不予辦理移轉登記;逾期申報以逾期時核定之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對當事人不利
印花稅
立契時
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貼用義務)、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罰則)
應貼印花稅票而未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特別提醒,實務上買賣案件得由權利人(買方)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但書),但仍應在30日內完成,建議簽約後立即請地政士協助申報。

此外,土地稅法第49條還有第2項及土地稅法第49條第3項重要程序規定不可忽略:第2項明定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之日起7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送達納稅義務人,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核定期間延長為20日;第3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地政機關於辦理登記時,發現有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錯誤者,應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重新核定稅額。換言之,即使已取得稅單,若地政機關審查發現現值計算基礎有誤,仍會被退回重核,影響過戶時程。

3. 本人一定要到場嗎?授權書與印鑑證明怎麼準備?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登記義務人(賣方)原則應親自到場,當場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對身分後同時簽證。如果義務人無法親到場,得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但必須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所列16款免親自到場事由之一,實務上常見者包括:第2款提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第4款經地政士簽證、第6款已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第10款提出1年內核發之印鑑證明、第15款以憑證透過網路線上聲明等,其餘第1款、第3款、第5款、第7款至第9款、第11款至第14款及第16款亦屬法定免到事由。最常見的作法是提出經登記義務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書,並檢附登記義務人的印鑑證明(自核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或經法院、民間公證人認證、公證之授權書。

換句話說,不是每一件都要公證,但「印鑑證明」幾乎是無法到場時的標配。至於授權書是否須公證或認證、是否可用地政士簽證或線上聲明替代,依各地方地政事務所要求及適用款次而定,辦理前務必先電話確認欲適用第41條哪一款,避免因文件不符被通知補正。補正期間通常為15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4. 稅費與付款流程要先寫清楚 買賣雙方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代書費由誰負擔,並配合履約保證專戶分期付款,避免過戶後因稅費爭執衍生訴訟。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必須出於雙方真意,若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可能被認定無效。另應注意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課予貼足印花稅票之義務,違反者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處罰,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不可輕忽。


三、贈與過戶要準備什麼?夫妻、親屬贈與稅怎麼算?

結論:贈與過戶與買賣類似,但多了一道「贈與稅申報」關卡,且稅負與是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與其他親屬規定完全不同,不能混用。

贈與過戶文件總表

文件名稱說明備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
同買賣。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1款。
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
載明贈與人、受贈人、不動產標的,並貼足印花稅票。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2款)。贈與契稅稅率為6%。未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貼足者,依第23條第1項補貼並處5倍至15倍罰鍰。
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印章。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4款。
所有權狀正本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3款)。
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後取得。申報管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項: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國民就境內財產為贈與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超過免稅額之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未取得證明前無法辦理過戶。
土地增值稅、契稅完稅證明
贈與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關鍵區別:土地增值稅由贈與人(原所有權人)申報;贈與契稅由受贈人(取得產權者)申報繳納,不要弄錯納稅義務人。
授權書與印鑑證明
若委託他人辦理,需出具授權書。
同買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41條16款事由辦理。常見為第10款印鑑證明或第2款公證、認證授權書,或第4款地政士簽證、第15款線上聲明等方式。
其他
如戶口名簿、親屬關係證明等。
贈與稅申報及主張親屬關係時會用到。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5款)。

贈與過戶4個必懂的稅務與法律觀念

1. 贈與稅免稅額不是244萬元寫在條文裡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明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同時同法第12-1條設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並由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前公告次年適用金額。財政部公告2024年及2025年適用之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因此正確說法是「母法220萬元,依物價調整機制公告2025年為244萬元」,超過部分才按累進稅率10%至20%課徵。

申報期限同樣是30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凡超過當年免稅額之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逾期申報會被加徵滯報金及怠報金。申報管轄則依同條第2項區分: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實務上多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辦理,不可向任一國稅局隨意送件。

2. 夫妻間贈與,只有土地增值稅可申請不課徵,契稅不能免 這點一定要釐清,否則會漏繳契稅被罰:

  • 土地增值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依土地稅法第28-2條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注意,法條僅限「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贈與都不能申請不課徵,除配偶外其餘贈與移轉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贈與稅: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等於免贈與稅。
  • 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條例第3條契稅條例第12條契稅條例第16條全文均無配偶贈與不課徵或免徵的規定。贈與契稅一律要申報,稅率為6%,由受贈人繳納。

若誤以為夫妻贈與契稅也可不課徵而未申報,會被核定補稅加罰。

3. 配偶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來再移轉怎麼算? 這是買賣房屋法律指南較少提及但非常重要的細節。依土地稅法第28-2條第1項但書,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該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應以「第一次不課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時核定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白話說就是把配偶間那次贈與的漲價先凍結,累積到下次買賣時一次課徵。

此外,持有期間支付的改良費用,依同條第2項準用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減除。

4. 贈與契約簽了就能反悔嗎?民法第408條的但書是關鍵 贈與是諾成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但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很多長輩因此認為過戶前都能反悔。

但同條第2項有重要但書:「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贈與契約已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為報答扶養恩惠而贈與),贈與人就不能任意撤銷。實務上建議贈與契約應明確載明是否附負擔或條件、是否經公證,並盡速完成登記,避免爭議。


四、法院怎麼看過戶糾紛?文件沒簽好會被撤銷嗎?

結論:法院不只看過戶文件有沒有蓋章,更會探究當事人有無真實贈與或買賣的意思,印章被盜蓋、授權不明都要由主張的人負舉證責任。

實務上常有過戶後發生糾紛的案例,法院審理時會仔細審查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以及文件是否完備。以下引用真實判決與函釋,說明文件的重要性。

1. 贈與意思必須明確,交付證件不等於贈與

在一個夫妻離婚案件中,丈夫將不動產過戶給妻子,事後主張並非贈與而是離婚條件。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已裁判確定,發回更審)之理由「惟查」以下見解指出:

「被上訴人未待兩造簽立離婚協議書面或辦理離婚登記完畢,即表明願將系爭不動產過戶與上訴人,並將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必備之印鑑章、雙證件(身分證、健保卡)交付(或囑咐使用)陳OO,囑逕為辦理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與上訴人,其是否無即時贈與移轉之意思;縱或其目的在圖順利兩願離婚,該順利離婚之目的,究竟係贈與之動機或條件,均非無疑,非無究明釐清之必要。」(參照判決)

附帶說明,同字號另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主文為上訴駁回,與本文民事贈與爭議無關,特此區分以免混淆。本件民事判決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屬最高法院已裁判確定之程序判決。

關於動產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買賣房屋法律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這段話的重點不在認定有無贈與,而是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沒有把「交付證件是否等於有即時贈與的意思」、「順利離婚是動機還是附條件」這些關鍵事實調查清楚,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這提醒我們,即使一方交付了辦理過戶所需的證件和印章,也不必然代表有贈與的意思,法院仍須探究當事人的真意。因此,辦理贈與過戶時,最好簽訂書面贈與契約,明確記載移轉原因、是否附條件或負擔,以免日後爭執。

2. 委託代理過戶,授權文件不可少

另一則判決涉及夫妻間不動產過戶,一方主張對方未經授權擅自辦理登記。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主文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其理由表示:

「印章由本人或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主張該變態事實之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參照判決)

同案號另有同日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主文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准予返還」,僅處理裁判費返還事宜,與本案實體見解無關。法院在判決理由中進一步認定,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申請書已明載申請委託被上訴人代理之意旨,其上所蓋之上訴人印文亦為真正,因此推定為本人授權。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6號民事裁定主文「上訴駁回」確定。這意味著,如果過戶文件上有本人的印章,通常會被推定為本人或有權之人所蓋,若主張被盜蓋或無權代理,必須由主張被盜蓋的一方負舉證責任,證明印章確實被無權之人使用。因此,妥善保管印章、不輕易交付他人,以及委託他人辦理時應出具正式授權書並留存影本,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3. 特殊案件需備齊特殊文件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過戶所需的文件會有所不同。例如,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贈與而變更起造人名義,需提供特殊證明文件。財政部88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881960540號函釋(契稅條例第16條相關)指出:

「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參照函釋)

請注意,這段文字並非契稅條例第16條條文本身,而是財政部針對「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這類預售屋轉讓案件,所補充的申報契稅應檢附文件,該類案件之契稅申報起算日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為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滿30日。這類案件除了上述文件外,可能還需要建商同意書、變更起造人名義同意書等。準備文件時務必向地政機關確認,以免白跑一趟。

4. 對話紀錄也可能成為證據

法院在判斷過戶原因時,不只審視正式文件,也會參考雙方平日通訊內容。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3號民事判決(一審)中記載:

「原告於107年1月16日傳訊向被告表明:『第凡內房屋過戶手續如下:…⑶1/25當天攜帶資料:…c)第凡內土地權狀正本d)第凡內房屋權狀正本』,被告於同日回覆以:『1:請約早上先辦理離婚登記後2:之後再辦理房產過戶!』」(參照判決)

從這些對話可看出雙方對於過戶與離婚的先後順序有爭執,進而影響法院對贈與是否附條件的認定。該案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例顯示,民眾在討論過戶事宜時,即使是非正式的LINE、簡訊,也可能被法院當作判斷真意的證據,應謹慎發言,並盡量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先後順序與條件。


五、常見問題 QA

Q:辦理房屋過戶需要雙方本人到場嗎?可以委託代辦嗎?

不一定,但授權文件要齊。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登記義務人原則應親自到場簽名核對身分。若無法到場,依同規則第41條16款事由可委由代理人辦理,常見方式為提出授權書及登記義務人的印鑑證明(1年內有效),或經公證、認證的授權書,或經地政士簽證、憑證網路線上聲明等方式。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對應適用第41條哪一款、是否須公證要求不同,建議先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確認。受託人需攜帶雙方身分證件、印章及完整登記文件。

Q:委託他人過戶,委託書要怎麼寫才有效?

應載明人、事、物、期限並簽章,必要時辦理公證。 委託書(授權書)應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基本資料、委託事項(例如辦理坐落○○縣市○○段○○地號及建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動產標的、委託期限等,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為避免爭議及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16款要求,最好檢附印鑑證明,或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或認證,或委請地政士簽證,並留存影本備查。

Q:買賣過戶與贈與過戶的稅負有什麼不同?夫妻贈與真的免稅嗎?

兩者稅目、稅率與納稅義務人皆不同,夫妻贈與僅部分免稅:

項目買賣贈與(一般親屬)贈與(配偶間)
土地增值稅
賣方繳納,按漲價總數額課徵,自用住宅有優惠稅率;申報後稽徵機關7日內(自用住宅20日內)核定
贈與人(原所有權人)繳納
得依土地稅法第28-2條申請不課徵,但再移轉時會累積課徵
契稅
買方繳納,稅率6%;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至第5項起算
受贈人(取得人)繳納,稅率6%
受贈人仍須繳納6%,無法申請不課徵
贈與稅/所得稅
賣方可能有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或房地合一稅(新制)
贈與總額超過當年免稅額(母法220萬元,2025年公告244萬元)部分,由贈與人繳納10%-20%;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項擇管轄申報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贈與稅
印花稅
公契按規定貼花,未貼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處5倍至15倍罰鍰
公契按規定貼花,未貼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處罰
公契按規定貼花,未貼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處罰

受贈人取得房屋後,未來出售時計算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原則以受贈時之公告現值或贈與稅核定價值為準,可能高於原始買價,節稅效果需整體評估。

Q:過戶需要多久時間?稅務申報要多久?

地政登記約3至5個工作天,稅務申報另計1至2週。 從送件到領取新權狀,若文件齊全且無補正事項,通常約3至5個工作天,最快可2天完成。但前置的稅務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30日內、稽徵機關收件後7日或20日核定,契稅申報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至第5項起算各30日內,贈與稅申報30日內)加上稅捐機關審核發證,約需1至2週。若有補正,依地政機關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

Q:如果文件不齊全,地政事務所會怎麼處理?會直接退件嗎?

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才駁回。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會進行審查,若發現缺漏、錯誤或稅單未繳清,會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通常15日)。逾期未補正,將予以駁回,須重新送件。因此建議事先備妥所有文件,或委託專業地政士代辦,並在送件前先向地政事務所或稅捐機關確認最新清單。

Q:過戶後發現文件有偽造或意思表示有瑕疵,該怎麼辦?舉證責任在誰?

可向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但主張偽造或無權代理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若發現過戶程序有瑕疵(例如偽造文書、無權代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被詐欺或脅迫等),可提起塗銷登記之訴,請求回復原狀。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所示,主張印章被盜蓋、為變態事實者,應由主張的一方證明盜蓋事實,該案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6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法院會綜合授權書、印鑑證明、對話紀錄、付款金流等判斷真意。平時應妥善保管重要證件、印鑑章,並在過戶前確認契約內容與真意相符。


六、結語

房屋過戶是產權移轉的重要程序,無論買賣或贈與,成敗都在「文件是否齊全」與「意思是否明確」。從法院判決可以看出,一旦發生爭議,舉證責任往往落在主張印章被盜蓋、主張非出於真意的一方,事前做好文件準備與保存,才能避免日後糾紛。

給讀者的3點行動建議:

  1. 簽約後立即啟動30日申報時鐘:契稅(注意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至第5項不同起算日)、土地增值稅現值、贈與稅申報都是30日內,務必請地政士或自行追蹤,避免怠報金與罰鍰。土地增值稅申報後稽徵機關7日內(自用住宅20日內)核定,亦應預留作業時間。
  2. 贈與契約加註但書與條件:是否經公證、是否附負擔或條件、是否履行道德上義務,應在契約中寫明,並依民法第408條評估能否撤銷。
  3. 授權文件寧嚴勿鬆:委託他人辦理時,應確認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16款中哪一款免親到事由,授權書、印鑑證明、公證或認證書、地政士簽證或線上聲明等務必齊備,並與受託人約定僅限該次、該標的使用,不輕易交付身分證正本與印鑑章。

若對流程不熟悉,建議尋求專業地政士或律師協助,讓過戶順利完成,保障自身權益。

貼心提醒:本文所列文件為一般情形,實際所需文件可能因個案、建物型態(例如預售屋變更起造人需另附使用執照影本及買賣契約影本,其契稅申報起算日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為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滿30日)或地方政府要求而略有差異,辦理前請先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或稅捐機關確認,並以最新公告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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