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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路邊停車找不到車主?正確處理流程與責任|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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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路邊停車找不到車主怎麼辦?正確流程、罰則與法院見解一次看懂

擦撞路邊停車找不到車主,正確做法是:立即停車、拍照記錄現場、留下聯絡紙條並撥打110報警取得報案紀錄,千萬不能直接開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可處1,000元至3,000元罰鍰,逃逸者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即使只是輕微擦撞,只要知情卻離開現場就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路邊監視器與行車記錄器都會成為舉發證據。

一、擦撞路邊停車後法律要求我做什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怎麼規定?

結論:只要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受傷,你都有法定義務依規定處置,不能一走了之。

無人傷亡的肇事處置義務是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明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這裡的「未依規定處置」與「逃逸」是程度不同的兩種違規,前者是沒有做好法定處理,後者是明知肇事卻決意離開現場而加重處罰。

什麼是「依規定處置」?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第3條第1項定有5款標準作業,舊版同名辦法(63.08.26訂定)已廢止,引用時務必指明現行版本:

款次法定處置內容
第1款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第2款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第3款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第4款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第5款
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特別說明,第2款的法定義務是「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並非「送醫並盡量保持現場完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以及事後標繪、移置的義務,則規定在第4款,兩款不可混用。若混淆款次,在申訴或訴訟中主張法條依據時容易被認定為引用錯誤。

拍照可以代替畫線標繪嗎?一定要等警察來才能移車嗎?

可以,而且實務上更建議用拍照錄影取代粉筆畫線。依同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也就是說,得以攝影或錄影替代標繪的情形,限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若有人受傷而經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仍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再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並非一律可用拍照取代。

實務操作上,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時,你先用手機完整拍下兩車相對位置、車損、煞車痕、周邊標線與號誌後,就可以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處,再等警方到場或前往派出所備案,避免二次事故與妨礙交通。

另一個常被誤解的但書是:依第3條第1項第5款但書,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免通知警察機關。反之,若車主根本不在現場、無法當場和解,就沒有免通知的空間,必須報警。若你撞到的是路邊淨空無人的停放車輛,既無法和解又無從確認是否有人受傷,通知警察就是唯一的合法選項。

妨礙交通與暫時扣留車輛會怎麼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6項還有兩個配套效果常被忽略:一是肇事致妨礙交通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是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暫時扣留處理,其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檢驗後應即發還。不能即時移置而妨礙交通的車輛,警察機關得逕行移置。

二、什麼情況算「肇事逃逸」?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差在哪?

結論:撞到人或撞到車都可能構成逃逸,關鍵在於駕駛人是否知悉肇事卻仍離開現場。無人傷亡屬行政罰,有人死傷就會同時面臨行政罰與刑罰,兩者併存。

許多駕駛人以為只有撞到人才叫肇事逃逸,其實撞到靜止車輛後離開現場,同樣會被舉發為逃逸。實務上法院會區分「未依規定處置」與「逃逸」的主觀要件:

  • 未依規定處置:包含過失未察覺肇事而未處置的情形。
  • 逃逸:必須是駕駛人「知悉或可得預見已發生交通事故」卻決意離去,才該當第62條第1項後段的逃逸並吊扣駕照。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不能僅因有擦撞事實就推定你一定知情,法院會綜合監視器、碰撞力道、車輛晃動、聲音等客觀事證判斷。相關見解可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200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600號等判決意旨。

罰則對照表如下:

類型法源罰則內容是否留前科
無人傷亡而未依規定處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前段
罰鍰1,000元至3,000元
否,屬行政罰
無人傷亡而逃逸
同條第1項後段
罰鍰1,000元至3,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講習者,依同條例第24條第3項處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逾6個月仍不參加者,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否,屬行政罰,但會影響駕駛資格
肇事致妨礙交通
同條第2項
罰鍰600元至1,800元
否
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未逃逸)
同條第3項
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條文:「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否,屬行政罰
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死亡而逃逸
同條第4項
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條文:「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此為行政罰,與刑法併存
否,行政吊銷;另可能同時構成刑法
肇事經通知車主不到場說明
同條第5項
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否
有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第1項
致人傷害而逃逸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屬刑事犯罪

特別提醒,第62條第5項規定,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提供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也就是把車借給他人開、卻不出面說明的車主,也會連帶受罰。

要特別注意第62條第3項及第4項的行政罰最重效果:只要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無論有無逃逸,行政上就有處置義務,違反者先處3,000元至9,000元罰鍰;若致人受傷而逃逸,直接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更吊銷並終身不得再考領。這部分與刑法第185-4條的刑事責任併存,也就是有人傷亡的逃逸,會同時面臨「行政吊銷/永不得考領」加上「刑事有期徒刑」,遠比無人傷亡僅吊扣1至3個月嚴重。

刑法肇事逃逸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於110年5月28日修正時增訂第2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且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法前無論有無過失一律重罰,修法後若能證明對事故發生完全無過失,得減免刑責。這也顯示,無人傷亡的擦撞路邊車雖不入刑法,但若不慎波及行人或造成他人受傷,過失有無將大幅影響刑度。

刑法第185-4條修法前現行(110.05.28修正後)
第1項
致人傷害逃逸6月以上5年以下;致人死或重傷逃逸1年以上7年以下
文字相同,維持不變
第2項
無此規定
增訂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主張「我真的沒感覺到有撞到」法官會相信嗎?

結論:法院對「不知情」採嚴格審查,只憑口頭說不知道幾乎不會被採信,必須有具體可信事由與客觀憑證。

實務上被開罰後最常見的抗辯就是「當時完全沒感覺」。但法院對此採嚴格證據審查。以下見解為法院引述交通部84年12月1日交路字第046407號函釋要旨的摘述,非逐字引文:

汽車駕駛人或所有人是否不知肇事,應就客觀事實認定,一般而言,駕駛人對所駕車輛發生肇事當有所覺,主張不知肇事者,應採嚴格證據審查,如無具體可信之事由並有客觀憑證,不得任意諉為不知。

法官會綜合以下客觀事證推斷你是否應已察覺:

  • 監視器拍到兩車擦撞瞬間車身明顯晃動、貼合或位移,例如、兩件一審判決均以監視器晃動作為認定應知情的關鍵證據
  • 撞擊聲音大到路人駐足查看,或同車乘客有反應
  • 事後返回現場查看、向他人提及事故或自行修補車損,例如一審判決即以原告自承曾至現場查看,認定其知悉肇事
  • 你的車輛損傷位置、高度、刮痕與對方車輛吻合,鑑定可互相對應

若上述證據顯示碰撞當下不可能毫無察覺,僅以「車內音樂太大聲」「當時很吵」等空泛理由抗辯,通常會被駁回。反之,若能提出行車記錄器顯示碰撞極輕微、當時環境確實嘈雜、車輛隔音與晃動極小等具體事證,並經法院認為可信,才有機會被認定為過失未察覺而僅屬未依規定處置,而非逃逸。

四、有保險就不用怕被認定逃逸嗎?

結論:有無保險與是否構成逃逸無關,保險也不是免罰金牌。

另一種常見抗辯是「我有保全險,一定會賠,怎麼可能逃逸」。法院對此已多次明確表示,是否逃逸是依行為人有無依規定停車、報警、留置現場等義務來判斷,與投保狀況無必然關連。參照一審判決要旨所述,駕駛人肇事而逃逸的動機很多,與車輛有無保險無必然關連性。

更實際的風險是,許多車體險與第三人責任險條款將「肇事逃逸」列為除外或可主張不理賠事由,就算保險公司先賠給對方,也可能事後向你追償。為了省麻煩而離開現場,最後可能既被吊扣駕照,又拿不到理賠。

五、擦撞路邊停車找不到車主,正確處理7步驟怎麼做?

找不到車主時,請依「停、拍、留、報、移、險、存」七字訣處理。這套流程同時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第3條的法定義務,也能在後續被舉發時作為你已盡力的證據。

1️⃣ 立即停車,開啟雙黃燈與警告標誌

無論自認多輕微,都不可直接駛離。在適當距離豎立故障標誌,避免後車追撞。此為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法定義務。

2️⃣ 下車查看,確認有無人員受傷

若對方車內有人受傷,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此為第3條第1項第2款;若發生火災,應迅予撲救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此為第3款。有人受傷時,除非雙方同意移車,否則不可任意移動車輛與痕跡。

3️⃣ 完整記錄現場

用手機拍照或錄影,至少包含:

  • 兩車相對位置與車牌
  • 雙方車損特寫與全景
  • 周邊標線、號誌、路況(如紅線、併排、停車格)
  • 散落物與煞車痕
  • 有目擊者請留下姓名與電話。記得第4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以攝影、錄影記錄替代,無需在地上畫線;若有人受傷而經當事人同意移置者,仍應先標繪後再移置。

4️⃣ 嘗試聯絡車主並留下紙條

若對方擋風玻璃有留電話,先電話聯繫並錄音或截圖通話紀錄。若無電話,寫一張紙條置於雨刷下,載明你的姓名、聯絡電話、事故時間、簡要經過與願意負責的字樣,並拍照存證紙條已放置的位置與內容,避免紙條被風吹走或被主張未留下聯絡方式。

5️⃣ 報警處理(最關鍵的一步)

撥打110說明地點、經過、已留紙條並請求派員處理。即使警方表示無人傷亡可自行處理,也務必取得報案紀錄、案件編號或員警姓名與時間,作為已通知警察機關的證明。此為第3條第1項第5款「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的法定義務。只留紙條而未報警,紙條一旦滅失,車主報警後你仍可能被認定逃逸,法院多件判決即強調「不論責任歸屬為何,原應通知警察機關並留置現場」。

6️⃣ 標繪後移車

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依法應先標繪或以攝影、錄影記錄後,再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處所等候警方指示。妨礙交通又不能即時移置者,警方得逕行移置,費用由你負擔。此為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的規定。

7️⃣ 聯絡保險公司並保留所有單據

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並保留報案單、照片、紙條照片、通話紀錄、修車估價單。日後若被舉發或被求償,這些都是證明你無逃逸犯意的關鍵。

想進一步了解車禍處理的完整架構,可參考車禍法律完整指南。

六、法院怎麼判?三件擦撞路邊車後被罰吊照的真實案例

以下三件均為地方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的交通裁決撤銷訴訟一審判決,案件類型為不服監理機關裁罰的行政訴訟,訴訟費用均為300元由敗訴的原告負擔,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並允許此類交通裁決事件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流程比一般民事訴訟更快。

案例1:桃園小貨車切入車道擦撞路邊機車

參照判決所述,原告駕駛小貨車由路邊切入外側車道時擦撞停放路邊的機車後駛離。監視器清楚拍到擦撞後車身晃動,警方舉發後裁處罰鍰3,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原告主張不知情,法院比對監視器、車損吻合度與晃動幅度,認定依客觀事實應可察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案例2:新竹倒車擦撞停車格內車輛

參照判決所述,原告倒車時擦撞停車格內車輛,未下車查看即離去。監視器拍到碰撞瞬間兩車明顯貼合晃動,法院同樣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維持罰鍰3,000元及吊扣駕照1個月的處分,並指明有無保險與逃逸動機無關。

案例3:事後返回現場查看反而成為知情證據

參照判決所述,原告擦撞後隔日回到現場查看,並在陳述中自承曾至現場查看。法院認為此舉足以證明其知悉肇事,「不知情」抗辯不成立,維持原處分並駁回訴訟。

三案共同重點:擦撞當下你可能覺得沒什麼,但法律上你已有停車、標繪、通知警察的義務,監視器與事後舉動都會成為法院判斷是否知情的依據。上述三件均為一審判決,是否確定應以法院最終紀錄為準,實務上此類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期間為20日。

七、對方違規停車,我擦撞到他責任怎麼分?還算逃逸嗎?

結論:對方違停與你是否構成逃逸是兩件事,分開處理。

民事過失責任上,擦撞靜止車輛通常由移動車輛負較高過失比例,因為駕駛人有注意車前狀況與保持安全距離的義務;若對方是紅線、併排、占用車道等違規停車,對方也可能分擔部分過失,影響後續修車費用的分攤比例。

但行政處罰上,就算對方違停,你撞到後未依規定處置而離開現場,仍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開罰。對方違停會由警方另依違規停車規定舉發,與你的肇事處置義務無關,不能主張「他違停在先,所以我離開不算逃逸」。若擦撞過程中致對方車內人員受傷,更會依同條第3項處3,000元至9,000元罰鍰,逃逸者另依第4項吊銷駕照,致重傷或死亡而逃逸並終身不得再考領,且同時可能觸犯刑法第185-4條。

八、常見Q&A

Q:擦撞路邊停車但對方車子看起來完全沒損傷,可以直接離開嗎?

A:不行,仍應報警並留下聯絡資訊。 外觀無損不代表真的無損,也無法排除監視器已拍到碰撞過程。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第3條,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且無法當場和解,就有通知警察的義務。最保險的做法是拍照、留紙條並取得報案紀錄,避免日後被舉發為逃逸。

Q:對方是紅線違停,我擦撞到他可以主張他也有過失所以不算肇事逃逸嗎?

A:不行,兩者分開評價。 對方違停屬另一違規行為,由警方另行舉發;你未依規定停車、標繪、通知警察而離開現場,仍該當未依規定處置或逃逸。過失比例只影響民事賠償多寡,不影響行政罰是否成立。

Q:我當下真的沒感覺到碰撞,事後收到罰單怎麼辦?

A:可以提起陳述意見、申訴或行政訴訟,但要提出具體客觀事證。 例如行車記錄器顯示碰撞極輕微、當時環境嘈雜、車輛晃動不顯著等,並非空言主張不知情就能免罰。實務上法院會依監視器、車損鑑定與晃動程度綜合判斷,成功機率取決於證據是否足以推翻「應已知情」的推定。若僅屬過失未察覺,有機會被認定為較輕的未依規定處置,而非吊扣駕照的逃逸,但仍會受罰。

Q:我有留紙條但被風吹走,車主沒看到會被罰嗎?

A:有報警並拍照存證,通常可證明已盡力聯絡車主而降低被認定逃逸的風險;但若僅留紙條未報警,紙條滅失時你將難以舉證已依規定處置。 務必做到「留紙條+拍照+報警+取得案件編號」四合一,並保留通聯紀錄,才是最完整的自保方式。

Q:肇事逃逸會留下前科嗎?一定要上課嗎?

A:要看有無人員傷亡。 無人傷亡的肇事逃逸屬行政罰,只有罰鍰與吊扣駕照,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受吊扣駕照處分者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依同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也就是無故不參加先罰1,800元,經再通知逾6個月仍不參加,再吊扣駕照或牌照6個月,會影響吊扣期滿後的領回。若有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則觸犯刑法第185-4條,會留下前科,且行政上依第62條第4項還會吊銷駕照,致重傷或死亡而逃逸並不得再考領。

Q:交通裁決的官司要花很多裁判費嗎?會開庭嗎?

A:費用很低且可能不開庭。 此類交通裁決撤銷訴訟的裁判費原則為300元,如上述三件判決所示,敗訴由原告負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交通裁決事件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法院可直接依書面與監視器等證據裁判,不一定會通知開庭。

九、結語:小擦撞別心存僥倖,停拍留報才能保平安

開車難免有疏忽,擦撞路邊車輛雖然常見,但處理不當就會讓小事變大事。請記住口訣:「停、拍、留、報」——停車、拍照、留紙條、報警。只要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第3條的法定流程完整處置,不僅能避免1,000元至3,000元罰鍰與1至3個月吊扣駕照的處分,若不慎致人受傷更可避免3,000元至9,000元罰鍰及吊銷駕照甚至終身不得考領的最重行政罰,也能在後續民事求償中站穩立場,展現負責任的駕駛態度。下次遇到車主不在場的擦撞,千萬別心存僥倖,依法處理才是最省錢、最省事的選擇。別忘了受吊扣處分後務必依通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故不參加先罰1,800元,再通知逾6個月仍不參加會再被吊扣駕照6個月,得不償失。

參考判決: 本文所引法院見解來自真實行政判決,為方便閱讀以片段編號標示,詳見等判決書內容,均為地方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審判決,是否確定以法院最終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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