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想爭取不起訴或緩刑?和解書撰寫重點 肇事逃逸和解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但和解書寫錯就可能白賠錢還照樣被判刑。結論先講:肇事逃逸是刑法第185-4條的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就算和解檢察官仍會偵辦,但和解書寫得清楚、經調解委員會核定、主動陳報給檢察官或法官,確實是爭取緩起訴、輕判與緩刑的最關鍵因素。本文整理和解書5大撰寫重點、法院如何看待「拋棄告訴權」條款,以及偵查與審判中如何運用和解爭取寬典。 一、肇事逃逸會被關多久?刑法第185-4條怎麼規定? 結論:肇逃法定刑很重,致人受傷逃逸是6月以上5年以下,致人於死或重傷逃逸是1年以上7年以下,後者根本不能易科罰金。 肇事逃逸的完整構成要件在刑法第185-4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刑法第185條,刑法第185條是妨害交通的壅塞交通罪,不要搞混。 本條在2021年民國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41號令)後,刑度與結構有大幅調整,重點如下表: | 結果 | 法定刑 | 能否易科罰金 | 能否易服社會勞動 | 能否緩刑 | | --- | --- | --- | --- | --- | | 致人傷害而逃逸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有「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之裁量保留,法院得不准易科;宣告逾6月就不能易科 | 符合刑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要件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履行期間最長1年,數罪併罰應執行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履行期間最長3年(應執行刑未逾6月者仍不得逾1年);但依同條第4項,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者,執行原宣告刑 | 若宣告2年以下且符合刑法第74條要件,有機會緩刑2至5年 | |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能易科,因為最重本刑7年,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最重本刑5年以下」要件 | 同樣有機會易服社會勞動,但同受第41條第4項除外事由限制 | 同上,宣告2年以下才有機會緩刑 | 很多人誤以為「致死或重傷逃逸最低1年所以不能易科」,真正原因是「最重7年」已超出易科門檻。致傷逃逸雖然最重5年符合門檻,但實務若宣告7月、8月,一樣超過6月就不能易科,只能考慮易服社會勞動。且即便符合刑度與最重本刑門檻,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法院仍保留裁量權限,並非符合就必然准許,務必留意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及第4項除外規定。 同條第2項還增訂:「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例如你綠燈直行、對方闖紅燈撞上你,你雖有逃逸行為,但事故本身無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刑。這是110年修法新增的寬典事由,但是否無過失,仍須由法院依鑑定與事證認定。 二、和解為什麼能影響不起訴、緩起訴與量刑? 結論:檢察官與法官都會把「是否和解、賠償是否相當、有無悔意」當成重要量刑因子,但和解不是萬靈丹,要搭配認罪、無前科、情節輕微等條件綜合判斷。 很多人以為和解就是「賠錢換不起訴」,實務並非如此。要分清楚兩種制度: 微罪不起訴 vs 緩起訴,差在哪? | 制度 | 法源 | 適用對象 | 和解的角色 | 期間與效果 | | --- | --- | --- | --- | --- | | 微罪不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 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輕罪為限,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 | 和解只是刑法第57條「犯罪後態度、賠償情形」等審酌因子之一,不是法定要件 | 直接不起訴,沒有條件期間 | | 緩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253-2條、第253-3條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57條事項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 檢察官得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賠償(第253-2條第1項第3款),須得被告同意 | 緩起訴期間1年以上3年以下,自處分確定日起算,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告於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聲請依第253-3條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253-2條第1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時被告已履行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釐清常見誤解: 1.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是「和解就能不起訴」:條文原文是「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第376條第1項涵蓋最重本刑3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等輕罪,肇逃致傷逃逸最重5年、致死重傷逃逸最重7年,原則上根本不在微罪不起訴的範圍內。和解只是讓檢察官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的參考之一。 2.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只規定緩起訴的要件與1至3年期間:真正能命被告賠錢的是第253-2條。檢察官必須得到被告同意,才能命其在期間內向被害人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違反負擔或符合第253-3條所列事由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撤銷事由包含三款:一、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253-2條第1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經撤銷後繼續偵查或起訴,且已履行的部分不能請求返還或賠償。 3. 肇逃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是6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逾時就不能再告。但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縱使雙方已和解,檢察官仍應依法追訴,不會因為和解書寫了「不提告」就結案。和解的意義在於爭取緩起訴、減輕量刑與緩刑,而不是讓案件直接消失。 想深入了解緩刑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三、和解書怎麼寫才有效?五大重點一次看 和解書是契約,寫得好能一次解決民事賠償並強力爭取刑事寬典,寫不好則可能賠了錢、對方又提告,還拿不回來。以下五點是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地方。 1. 清楚記載事故經過與雙方身分,才能鎖定和解標的 結論:人、事、時、地、車都要寫對,否則對方日後可能主張「和的那件不是這件」而主張和解無效。 建議載明:事故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車牌號碼、事故經過、受傷部位與診斷。並加一句「甲方承認就本件事故有過失」或「雙方不爭執事故經過如上所載」,避免日後對和解範圍有爭議。 範例:「甲方張OO於民國○○年○○月○○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自小客車,在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與忠孝東路口,與騎乘機車之乙方李OO發生碰撞,致乙方受有左腳骨折等傷害。雙方確認以上經過為本件和解標的,同意以下條件……」 2. 賠償金額與支付方式要具體,避免日後再討 結論:金額、期日、方式、違約效果一次寫死,並加「包含條款」才能斷後。 - 金額應寫國字大寫,例如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支付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分期務必約定「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載明匯款帳號。 - 包含條款:「本賠償金額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因本件事故所生之一切民事損害賠償」,避免對方日後再主張其他名目。 - 同步交付單據:匯款證明、收據、診斷書影本最好作為附件,並由雙方簽名騎縫。 3. 「拋棄民、刑事告訴權」有效嗎?民事有效、刑事無效 結論:民事求償權可以拋棄,刑事告訴權不能預先拋棄。寫錯會讓你誤以為安全,實際對方仍可合法提告。 這是最多和解書踩雷的一條。許多和解書寫「乙方同意拋棄民事及刑事告訴權」或「不得再提告」,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 民事部分有效: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權,約定拋棄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有拘束力,對方事後再訴請求賠償,法院會認已和解而駁回。 - 刑事部分無效:告訴權是人民在公法上的權利,只能因法律規定而喪失,不能事前用契約拋棄。這是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一致見解。 法院怎麼說呢?可參照113年度簡上字第287號判決要旨摘述: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並無告訴人可事先捨棄或拋棄告訴權的規定,即使告訴人明示捨棄,仍不生捨棄效力,只要在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告訴仍屬合法。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且本案為傷害案件,非肇逃案件,但法院闡明的是告訴權不可預先拋棄的通則,對所有犯罪都適用。 那寫這條完全沒用嗎?並非。它代表對方「承諾」不再提告或同意撤回告訴,雖然不能阻止對方事後提告的權利,但: 1. 你可以拿和解書向檢察官、法官證明已盡力彌補,爭取緩起訴或從輕量刑、宣告緩刑; 2. 若對方違反承諾提告,你可依債務不履行主張返還和解金或請求損害賠償,但刑事偵查程序仍會進行,檢察官不會因和解書就直接駁回告訴。 務實寫法是:「乙方收受賠償後,同意不再追究甲方就本件事故之民事責任,並承諾於收受賠償後撤回已提出之刑事告訴,或不再就本件事故提出刑事告訴。乙方明知刑事告訴權依法不得預先拋棄,仍為本承諾,如有違反,應負民事違約責任。」這樣既合法,又保留民事求償依據。 4. 和解書最好經過調解委員會核定,效力遠勝私下和解與公證 結論:要拿「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強制執行」加上「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一事不再理效力的,唯一正解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並且,「視為撤回告訴」的效果只有告訴乃論案件才有,非告訴乃論的肇逃不會因此撤銷追訴。 三種常見方式效力差很大: | 管道 | 法源 | 效力 | 備註 | | --- | --- | --- | --- |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未經法院核定則不生此效力,務必確認已送法院核定;此「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與「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得為執行名義」均出自第27條,非第28條;第28條另定:「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因此肇逃此類非告訴乃論之罪縱經調解成立並經核定,亦不生視為撤回告訴之效果 | | 法院訴訟上和解 |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 依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2項,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4項準用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其中30日不變期間在第500條第1項,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且請求繼續審判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 此30日不變期間並非第380條本文所定,而在第500條第1項,行文應精確引註,避免誤以為逾期仍可請求 | | 法院公證 | 公證法 | 僅證明簽名真正、法律行為成立、意思表示真實,除非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否則不能直接當執行名義 | 效力不如調解筆錄核定,不要誤以為公證就等於確定判決 | 因此,若能在警局私下談成,最好再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重新製作調解筆錄並送法院核定,保障最完整。調解筆錄也能作為你已和解的最強證據,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時非常有說服力。特別提醒: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的一事不再理效果,以及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刑事給付標的得為執行名義的效果,法源是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不要誤記為第28條;第28條處理的是已繫屬法院之民事事件如何終結與退費,以及告訴乃論案件視為撤回告訴的特殊效果,與第27條的核定效力不同,不要混淆。 5. 和解過程要留存證據,避免被主張受脅迫而撤銷 結論:錄音、見證人、錄影三選一,重點是證明「出於自由意志、條件明確」。 私下和解最怕事後一方主張被脅迫、詐欺或錯誤而撤銷和解。建議: - 全程錄音或錄影,且開始時先告知對方並取得同意; - 找公正第三方見證人簽名,最好是調解委員或律師; - 給對方充分審閱時間,不要在急診室、警局門口逼對方當場簽; - 雙方各自留存正本一份,匯款單據、身分證影本、診斷書一併附卷。 四、和解後如何爭取不起訴或緩刑?時機與作法 結論:和解完成就要「主動、即時、書面」陳報給檢察官或法官,和解只是門票,還要搭配認罪、悔意、前科、情節等綜合評分。 偵查中: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肇逃法定刑已超出微罪不起訴範圍,實務上最有機會的是緩起訴。作法: 1. 撰寫刑事陳報狀,標題寫「陳報已與被害人和解,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事」; 2. 檢附:調解筆錄核定影本或和解書、匯款證明、收據、被害人出具的「已受賠償、請予寬典」意願書、你的素行資料、認罪悔過書; 3. 強調刑法第57條因子:犯罪動機是否為一時緊張、手段是否單純、是否主動到案、是否全額賠償、是否無前科、被害人是否原諒。 檢察官若給予緩起訴,會定1年以上3年以下期間,你必須履行賠償、支付公庫或義務勞務等條件。期間內要保持素行良好,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撤銷緩起訴,已付的錢不退還亦不得請求賠償:一、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253-2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務必全程遵守負擔。 審判中:向法官爭取從輕量刑或緩刑 若已起訴,和解仍極有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者,法院得宣告2年至5年緩刑,並得命向被害人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等負擔。 實務上,肇逃若僅輕傷、無酒駕、主動留下或事後迅速到案、足額賠償並取得原諒,法官較可能宣告6月至1年左右並給予緩刑。但若致重傷或死亡、或有酒駕、無照、逃逸後又否認犯行,即使和解也難以緩刑。 可以參考113年度簡上字第287號判決的量刑思路,雖然本案是傷害案件而非肇逃,但可看出法院如何評價和解:被告與告訴人在警局和解,賠償9,500元,和解書記載「雙方拋棄其餘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民、刑事訴訟權利」,原審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過輕上訴,第二審認為原審已斟酌坦承犯行、賠償情形及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量刑未濫用裁量權,駁回上訴而維持拘役20日。法院雖認定刑事告訴權拋棄無效、告訴合法,但仍把和解當成從輕因子。本案為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二審確定判決,不得再上訴。特別提醒:肇逃法定刑為6月至7年,與傷害罪的拘役20日不能直接類推。 若對方獅子大開口怎麼辦?和解須基於自願,你可拒絕不合理金額,透過調解委員折衷,或在法庭上表明賠償意願並依法提存,法官仍會審酌你的賠償誠意。 五、法院怎麼看和解書的效力?引用判決見解 結論:法院看兩件事——是否為真實合意、條件是否明確。含糊的和解書可能被認定不成立或無效。 除了告訴權問題,法院對和解書是否成立審查很嚴。參照113年度續字第3號裁定要旨摘述:「訴訟上之和解本為兩造經過磋商相互讓步後自主達成共識之內容,法院確認兩造確已達和解共識後,方由書記官依兩造之和解共識進行繕打製作和解筆錄,筆錄製作過程,兩造必須將其所達成之和解條件提供予法院先繕打製作初稿,兩造及法院再就初稿反覆確認無誤後,始會以之為和解筆錄之定稿,再令兩造簽名,完成和解筆錄之製作,此為一般和解筆錄製作之常態。」本裁定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主文為聲請繼續審判駁回,案件本身是財產糾葛,與交通無關,但揭示的原則可適用於一般和解書:務必充分磋商、條件具體、反覆確認再簽名。 另外,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2項,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4項準用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其中30日不變期間並非第380條本文所定,而在第500條第1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且請求繼續審判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逾期就確定。私下和解雖無此30日限制,但若有詐欺、脅迫、錯誤,仍可依法主張撤銷,因此過程留證很重要。 關於「拋棄民事請求權」的效力,前述裁定也揭示:民事部分雙方可自由處分,約定不再請求賠償是有拘束力的。實務上只要文字明確如「拋棄其餘損害賠償請求權」,法院多認有效。 六、常見問題 QA Q:和解後,對方還能告我肇逃嗎? A:能,肇逃是非告訴乃論,就算和解檢察官仍會偵辦。 和解書寫「拋棄刑事告訴權」依法無效,對方仍可提告。但你可以拿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向檢察官或法官證明已盡力彌補,爭取緩起訴、輕判或緩刑;若對方違反和解承諾提告,你可另案民事請求返還和解金或主張違約。也要留意,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經法院核定後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的一事不再理效果,與第28條「告訴乃論案件視為撤回告訴」的效果不同,肇逃屬非告訴乃論,縱經調解核定仍不生視為撤回告訴之效果,檢察官仍得追訴,和解效益在於量刑寬典而非使追訴消失。 Q:和解書寫「放棄刑事告訴權」有效嗎? A:無效。 刑事告訴權不得預先拋棄,參照113年度簡上字第287號判決要旨,事前拋棄不生效力,本則為要旨摘述。務實寫法是約定「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刑事責任,並承諾於收受賠償後撤回告訴或不再提出告訴」,並載明如有違反應負民事責任,留下違約求償的依據。 Q:對方獅子大開口,要求天價賠償怎麼辦? A:不必接受不合理金額,但要展現誠意。 和解以自願為前提,你可透過調解委員會折衷,或在法庭上陳明願賠償一定金額並辦理提存。肇逃是公訴罪,不和解仍可能被判刑,法官會綜合你的賠償意願與能力量刑,足額或相當的賠償仍是爭取緩刑的重要因子。 Q:和解後如何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 A:偵查中具狀陳報並檢附和解與賠償證明。 撰寫刑事陳報狀,附上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或和解書、匯款證明、被害人原諒意願書,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給予緩起訴。檢察官會審酌案情、素行、犯後態度等,若准予緩起訴,會定1至3年期間並命履行賠償等條件,期間內追訴時效停止,已履行的支付不能撤銷後請求返還或賠償;若有第253-3條三款情形之一(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提起公訴、緩起訴前故意犯他罪於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違背第253-2條第1項負擔),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 Q:肇事逃逸一定要坐牢嗎?和解有機會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嗎? A:不一定坐牢,但要符合法定要件,且符合也不必然准許。 致傷逃逸若宣告6月以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有機會易科罰金,但法院仍得依「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裁量不准易科;宣告逾6月則不能易科,但符合刑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要件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履行期間最長1年,數罪併罰最長3年(應執行刑未逾6月者仍不得逾1年),但同條第4項如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會被執行原宣告刑。若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刑法第74條前科要件,法院得宣告2至5年緩刑,並常附命賠償或支付公庫。已和解、情節輕微、無酒駕、主動到案者,較有機會獲緩刑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最終仍取決於法院就個案情節與矯正必要性的判斷。 七、結語 肇事逃逸刑責重、又是非告訴乃論,和解不能讓案件直接消失,但絕對是影響緩起訴與緩刑的勝負手。和解書務必把握「清楚、具體、合法」三原則:把事故與賠償寫死、民事拋棄與刑事承諾分開寫、優先走調解委員會核定程序並確認已送法院核定以取得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的一事不再理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及執行名義效力,並全程留存證據。和解後要主動、即時向檢察官或法官陳報,搭配認罪悔意與素行良好,才能把和解的效益最大化。最後提醒:發生事故務必留在現場、救護傷者並報警處理,才是避免肇逃刑責的唯一上策。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要旨與現行法令,個案情形不同,請以實際法律諮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