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資產離婚財產分配案例:張清芳離婚事件分析 離婚,不只是兩個人感情的終結,更是一場財產的「清算大作戰」!尤其對於高資產夫妻來說,如何公平分配婚後累積的財富,往往成為離婚過程中最棘手的問題。2020年,歌壇天后張清芳與富商宋學仁結束15年婚姻,據傳張清芳分得了16億財產,但實際分配細節從未公開,也讓外界對高資產離婚的財產分配充滿好奇。本文將以張清芳離婚事件為引,透過法律條文與真實法院判決,帶你一次搞懂台灣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並解析高資產離婚中常見的攻防重點。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死亡或改採其他財產制而消滅時,雙方就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就是把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所累積的財產(扣除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計算出各自的「婚後財產淨值」(財產減去負債),然後比較誰的多、誰的少,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就是民法第1030-1條的核心精神。 📌 民法第1030-1條(引用8次)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 換句話說,法律預設夫妻對家庭財富的累積都有貢獻,所以離婚時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平分差額。但這只是原則,如果有一方對婚姻毫無貢獻(例如長期不工作也不顧家),法院可以調整甚至免除他的分配額。 二、計算基準日:什麼時候的財產要算進去? 如果是協議離婚,就以離婚登記當天為準;如果是裁判離婚,根據民法第1030-4條,原則上以「起訴時」為準。這是因為訴訟可能拖上好幾年,如果以判決確定日為準,可能會有人故意在訴訟期間處分財產,所以法律特別規定「以起訴時」作為計算時點。 📌 民法第1030-4條(引用5次)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舉例來說,張清芳如果是向法院訴請離婚,那麼計算財產的基準日就是她遞出離婚起訴狀的那一天。從那一天開始,雙方就不能再惡意處分財產,否則可能被追加計算。 三、哪些財產要計入?哪些不用? 不是所有財產都要拿出來分!以下幾種財產會被排除: -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例如從父母那裡繼承的遺產) - 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別人贈與的禮物、保險金) - 慰撫金(例如車禍賠償的精神慰撫金) 這些財產因為與夫妻共同努力無關,所以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此外,婚前就有的財產也不算。只有「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才要計入。 四、惡意脫產怎麼辦?追加計算制度 高資產人士離婚前,常會把財產移轉給親友,企圖減少分配額。為防堵這種行為,民法第1030-3條設有「追加計算」機制:如果一方在離婚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而且目的是為了減少他方分配,那麼該筆財產的價值就要加回來,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但如果是履行道德上義務的相當贈與(例如奉養父母的一般金額),則不在此限。 📌 民法第1030-3條(引用4次)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實務上,法院會審酌處分的時間點、金額大小、與離婚的關聯性等來判斷是否為惡意脫產。例如,在一個高資產離婚案件中(參見判決書片段110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丈夫在離婚前5年內贈與父母高達7230萬元,法院認為「難認係屬其對父母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贈與」,因此將全額追加計入婚後財產。 五、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完全沒有貢獻,或者有浪費、負債等情形,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甚至免除他的分配額。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即賦予法院這樣的裁量權。 除了項即賦予法,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例如,在判決書片段112年度婚字第17號中,妻子主張丈夫不務正業、浪費成習,且惡意遺棄,法院審理後認為丈夫對於婚姻無貢獻,因此免除其分配額,將剩餘財產差額全數判給妻子。 六、實際案例計算演練 我們從法院判決中挑一個具體數字來演算,讓大家更清楚計算過程。 案例背景(改編自判決書片段111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 夫妻未約定財產制,婚姻期間育有3名子女。 - 離婚起訴日(基準日)現存婚後財產及債務如附表。 - 夫(上訴人)婚後財產:773萬5484元;婚後債務:318萬4821元。 - 妻(被上訴人)婚後財產:202萬4162元;婚後債務:487萬2674元。 計算步驟 1. 計算各自的剩餘財產淨值 夫:773萬5484 - 318萬4821 = 455萬663元(正數) 妻:202萬4162 - 487萬2674 = -284萬8512元(負數,但依法剩餘財產不能為負,以0元計) (因為剩餘財產是指「如有剩餘」,負債大於財產時視為0) 2. 計算差額 夫剩餘財產淨值 455萬663元,妻為0元,差額 = 455萬663 - 0 = 455萬663元。 3. 平均分配 差額的一半 = 455萬663 ÷ 2 = 227萬5331.5元,四捨五入取整數227萬5331元。 所以,妻可以向夫請求227萬5331元。 這個案例中,妻的債務遠高於財產,導致剩餘財產為0,但因為法律是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所以她仍然可以分得夫的一半剩餘財產。但如果妻對婚姻完全沒有貢獻(例如離家出走、不負擔家計),法院也可能會酌減她的分配額。 七、張清芳離婚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雖然張清芳與宋學仁的離婚細節並未公開,但從媒體報導可以推測幾個法律上的重點: 1. 高額財產的認定:宋學仁是投資銀行家,身價估計數十億,婚後累積的財產龐大。張清芳本身也是知名藝人,婚後仍有收入。雙方婚後財產的計算勢必複雜,可能包含股票、不動產、海外資產等。 2. 贈與或脫產疑慮:據傳宋學仁曾贈與張清芳豪宅,但若在離婚前5年內有異常的大額移轉,可能被對方主張追加計算。 3. 婚姻貢獻度的主張:張清芳婚後淡出演藝圈,專心相夫教子,這在剩餘財產分配上可被視為對家庭的貢獻,有助於爭取較高的分配額。反之,如果一方主張對方對婚姻無貢獻,也可能請求調整。 4. 協議離婚 vs 裁判離婚:兩人最終是協議離婚,因此財產分配是雙方協商結果,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規定。但協商基礎往往還是法律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八、常見問答(QA) Q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嗎? A:有。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請求權人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消滅;另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例如離婚登記日或判決確定日),超過5年也不行使。所以離婚後要盡快處理財產分配,否則可能喪失權利。 Q2:婚前財產要算進去嗎? A:不用。剩餘財產分配只計算「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如繼承、贈與)都不計入。但要注意,如果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例如租金、利息),屬於婚後財產,要計入。 Q3:如果一方負債大於資產,剩餘財產為0,還能請求分配嗎? A:可以。只要對方的剩餘財產是正數,少的一方(即使自己剩餘財產為0)仍然可以請求差額的一半。如同前面的案例,妻的剩餘財產為0,仍可向夫請求227萬。 Q4: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 A:可以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訴」,並聲請法院調查財產。如果對方在離婚前5年內有惡意處分財產,可以主張追加計算。另外,如果離婚後才發現,只要在時效內,仍可請求。 Q5:什麼情況法院會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A:例如一方長期不工作、不負擔家計、浪費家產、外遇導致離婚等,都可能被法院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而調整分配比例。在判決書片段112年度婚字第17號中,丈夫被認定不務正業、浪費成習,法院就免除他的分配額,將全部差額判給妻子。 延伸閱讀:alculati 結語 高資產離婚的財產分配,往往牽涉鉅額金錢與複雜的法律爭議。張清芳離婚事件雖已落幕,但背後的法律原則卻值得所有夫妻了解。無論你是豪門貴婦還是平凡夫妻,都應該對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有基本認識,才能在婚姻走到盡頭時,保障自己的權益。當然,最好還是婚前協議或婚後約定財產制,避免日後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