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被騷擾電話怎麼辦?報警與提告的處理方式|2026最新

一直被騷擾電話怎麼辦?報警與提告的處理方式
一直被騷擾電話騷擾可以報警、提告。只要對方反覆撥打電話讓你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就可能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恐嚇或強制罪,家庭成員間還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先完整蒐證(截圖、錄音、通聯紀錄),再到派出所報案由警方核發書面告誡或移送地檢署,並把握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2年內請求民事精神慰撫金。本文整理法律構成要件、報警提告流程與法院真實判決,教你一步步反擊。
騷擾電話一直打來算違法嗎?4種法律一次看懂
結論先說:頻繁撥打騷擾電話不是單純的道德問題,很可能同時觸犯多部法律。能不能成案,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反覆或持續、違反你意願」且「讓你心生畏怖或影響日常生活」。以下4種是最常見的法律依據,適用對象與罰則完全不同。
| 法律 | 誰能適用 | 典型騷擾電話態樣 | 法定刑度/罰鍰 |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追求、報復等;或對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等親屬為無關性別的騷擾 | 反覆以電話、LINE語音、簡訊干擾 | 第1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 | 所有人 | 電話中揚言加害你或家人;以持續來電妨害你使用電話的自由;電話辱罵 | 恐嚇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屬非告訴乃論無6個月限制;強制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屬非告訴乃論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 | 配偶、前配偶、同居人、親密關係伴侶等家庭成員 | 已有保護令仍打電話辱罵、警告、嘲弄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須違反法院所為之特定款項裁定始構成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 較輕微、尚未達刑事程度的滋擾 | 藉端滋擾住戶、公司;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 1萬2千元以下罰鍰;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1.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是所有騷擾電話都算跟騷
2022年上路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把「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列為跟蹤騷擾行為的8款態樣之一,但要件很精確,別被誤導。
跟騷法第3條分兩種情況:第一項是原則,8款行為全部都要「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追求不成死纏爛打、性別歧視報復;第二項是例外,只有當行為人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為騷擾時,才「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必要」。也就是說,陌生人間單純、與性別無關的騷擾電話,如果沒有性或性別的動機,依第一項就不構成跟騷行為,必須回歸刑法或社維法處理。
成罪還要同時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被害人意願」、「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騷法第18條第3項明定本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告,逾期就會像後述案例一樣被諭知公訴不受理。同條第2項另有加重規定,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騷罪者,刑度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騷擾電話伴隨持刀、槍枝等凶器威脅,將適用加重處罰。
2. 刑法:恐嚇、強制與妨害名譽怎麼分?
-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電話內容包含「要對你或家人不利」、「要讓你好看」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威脅,就可能成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無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檢警得主動偵辦,被害人亦可主動告發促請偵查。
-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持續、高頻率撥打電話,癱瘓你正常使用電話的自由,實務上有被認定是以脅迫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屬於非告訴乃論,檢警可主動偵辦;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之未遂犯亦罰之,即使尚未完全妨害對方自由,著手實行脅迫行為即可能受罰。
- 妨害名譽(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誹謗):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3項則規定阻卻事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電話中辱罵或捏造事實毀損名譽,要成立「公然」與「意圖散布於眾」要件,通常需要在群組、公開場合或第三人在場,一對一電話欠缺公然性,較難構成第309條、刑法第310條之罪,但仍可依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若以LINE文字、圖片或簡訊散布不實內容,則可能落入第310條第2項加重態樣,是否能證明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將影響是否阻卻違法。公然侮辱、誹謗依刑法第314條均須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告。
3.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人或伴侶打來的騷擾電話
如果騷擾者是配偶、前配偶、同居人、現任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就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第2條第4款定義「騷擾」包括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法院在等判決中,也援用此定義認定頻繁撥打電話、傳Email給被害人及其母親已屬騷擾。一旦法院核發保護令,行為人再違反特定款項之裁定,就構成同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並非違反任何保護令內容即成立,依法須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8款裁定者,始構成本罪: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八、刪除或向平台業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常見的「禁止再為騷擾、通話」即屬第2款,違反即可能觸法。
4. 社會秩序維護法:輕微滋擾的最後防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理較輕微滋擾行為:若行為構成「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第68條第2款處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若是「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則依第89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個案是否同時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或刑法,由司法警察、檢察官及法院依具體事實與證據認定。
遇到騷擾電話第一步該做什麼?蒐證4招決定能否成案
法律只看證據。從你感覺被騷擾的那一刻起,就要有意識地保存紀錄,否則報警也難成案。
- 來電顯示截圖:完整顯示號碼、日期、時間與通話秒數,最好包含手機桌面的日期列,避免被質疑變造。
- 通話錄音:內容有恐嚇、辱罵時錄音最直接。在台灣,基於保護自身權益而由通話一方自行錄音,不需對方同意,不會觸犯妨害秘密罪,但錄得內容不得任意散布或上網公審。錄音時注意保持原始檔案完整,不要剪輯變造,以免影響證據能力;若對方以簡訊、LINE圖片散布不實內容,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態樣,更應完整保留圖文及時間戳記。
- 簡訊、LINE、Email截圖:保留對話框、對方帳號、時間戳記,連續多日的騷擾要呈現頻率與持續性。
- 通聯紀錄與電信資料:可向電信公司申請通話明細,但完整的通信紀錄與用戶資料,依法需由警方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或依職權調取。跟騷法第18條第4項特別規定,跟騷罪雖最重本刑僅一年,檢警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最重本刑三年以上門檻的限制,警方仍可追查無號碼或隱藏號碼的來源。若行為伴隨凶器威脅而構成第18條第2項加重情形,調取資料之必要性更高。
實務關鍵:6個月告訴期間
跟騷罪、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必須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告,逾期即為公訴不受理。恐嚇罪(刑法第305條)為非告訴乃論,無6個月限制。案中,被害人就111年9月3日之跟騷行為遲至112年5月11日才提告,已逾6個月,法院因此諭知跟騷部分不受理,僅就其他部分論罪。務必記下第一次知悉對方身分的時間點,盡早報案提告;非告訴乃論之強制罪、恐嚇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則無告訴期間,但仍有追訴權時效,應盡速處理。若騷擾電話伴隨凶器威脅而構成跟騷法第18條第2項加重情形,刑度更重,更應即時報警保全證據。
小提醒:對方用無號碼、App變造號碼或不斷換號,仍要記下每次來電的精確時間與內容,警方才能精準調取對應時段的電信資料。附表式整理(日期、時間、號碼、內容、影響)會讓筆錄更快被受理。
騷擾電話怎麼報警?警察處理流程與保護令時效全解析
1. 去哪裡報案、要帶什麼?
直接撥打110或到住居所、騷擾發生地的派出所報案。向警方說明騷擾次數、時間、內容,以及對你造成的具體影響,例如失眠、焦慮、不敢接電話、需請假或改變上下班路線。務必攜帶身分證件與上述蒐證資料,警方會製作報案筆錄。
報案後一定要取得報案證明(現行已整合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舊稱三聯單),確認案件已受理並記下承辦員警姓名與聯絡方式。若騷擾持續,要持續蒐證並向承辦員警更新,必要時可請求警方加強巡邏或提供安全建議。
2. 警察會怎麼處理?書面告誡到保護令的兩年關鍵
- 若符合跟騷法:警方經調查認有犯罪嫌疑,會依被害人請求或依職權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命令其立即停止並採取必要防制措施。對書面告誡不服,不論是被害人或行為人,都可在收受通知後10日內,經原核發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異議,原機關應在5日內附具理由將案件送上級決定。這是跟騷法第4條明定的救濟程序。
- 若涉及刑法:如恐嚇、強制等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會直接移送地檢署偵辦;告訴乃論之罪則需你明確表示提告。
- 若騷擾者身分不明:警方可依職權向電信公司調取通聯紀錄追查發話來源,不受三年門檻限制。
保護令要等「再犯」才能聲請:依跟騷法第5條,必須是「經警察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才能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對保護令裁定的抗告,均免徵裁判費。如果行為人是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則不走跟騷法,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直接聲請保護令,程序更快,違反該保護令中禁止騷擾、通話等8款特定裁定者,即構成同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
3. 接續犯與量刑:為何多次撥打只論一罪?
實務上,像一天內撥打24通、29通這種密接時間、反覆持續的多通騷擾電話,法院常評價為「接續犯」,包括一罪論處,例如與相關簡易判決即採此見解。若同時伴隨傷害、毀損等侵害不同法益的行為,則會分論併罰。量刑時常見諭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例如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供當事人評估刑責。
騷擾電話可以提告嗎?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時效對照
結論:可以,但要分「刑事究責」與「民事賠錢」兩條路,時效與費用完全不同。
| 程序 | 請求權基礎 | 時效 | 裁判費 | 重點 |
|---|---|---|---|---|
刑事告訴(告訴乃論) | 跟騷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 | 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免 | 可委託律師撰狀、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遞狀;逾期即公訴不受理 |
刑事告訴(非告訴乃論) | 刑法第305條恐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家暴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 | 無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另計 | 免 | 檢警得主動偵辦,被害人仍可主動告發促啟動偵查;強制罪未遂亦罰 |
民事求償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95條人格權侵害 | 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侵權行為時起10年消滅(民法第197條) | 起訴時需繳裁判費,附帶民事則免 |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不知對方真實姓名時,可待檢察官查明身分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誹謗部分主張真實性須與公共利益有關始能阻卻違法 |
實務小技巧:不知道騷擾者真實姓名、地址,先走刑事。檢察官有強制處分權可查出身分,你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就不用先繳民事裁判費,也不用自己當徵信社。
法院怎麼判?3個真實判決看騷擾電話的後果
案例1:一天狂call 24通,成立跟蹤騷擾罪
判決是典型的跟騷有罪案例。被告反覆以LINE撥打電話,附表顯示僅112年5月10日單日就撥打24通,5月16日更達29通,期間並傳送文字訊息干擾。法院認定行為反覆持續、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判處拘役貳拾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突顯法院對「頻率」的重視:單日數十通已足以認定嚴重影響日常生活。**若此類密集撥打伴隨凶器威脅,則可能論以同條第2項加重之罪,刑度可至五年以下。
案例2:保護令已核發仍傳訊辱罵,違反保護令罪成立
違反保護令的確定案例可參考二審判決。被告與告訴人有家庭糾紛,法院已核發保護令禁止騷擾,被告卻頻繁撥打電話、傳送Email給告訴人及其母親,造成精神壓力,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後仍無視禁令繼續傳訊,法院認定違反保護令罪成立,判處拘役10日,二審諭知上訴駁回而確定。
至於判決,雖地院曾在理由中認為被告傳送「妳聽不懂人話嗎」等語是將告訴人辱罵為「非人」,符合家暴法騷擾定義,但本案經查主文為「公訴不受理」,並非有罪確定判決,不能當作有罪定論引用。另一件二審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而確定,其理由為一審認定被告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及刑法第305條,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及就111年9月3日之跟蹤騷擾行為因被害人遲至112年5月11日始提告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二審均予維持。該案附表所載行為為傳送槍枝照片及文字「我告訴你,張先生跟他說,真的不白目到幾點我瘋掉他就知名」「我就請他」「吃」並密集撥打電話,並非一般情感糾紛用語。這顯示是否成立犯罪與是否在告訴期間內,要看主文與附表事實,不能只看理由摘述。
案例3:接續犯與量刑參考
等簡易判決進一步說明量刑:被告在密接時間內反覆傳訊、撥打電話,法院評價為接續犯、包括一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從這些判決可看出,法院對「騷擾」的認定相當明確:不一定要有暴力或肢體接觸,只要行為造成他人心生畏怖、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就可能構成犯罪,但必須同時符合各罪的構成要件與程序要件,例如第309條、第310條須符合公然、散布要件及告訴期間,恐嚇、強制則屬非告訴乃論而無告訴期間限制,第310條第2項文字圖畫散布為加重事由,第3項真實性抗辯以涉及公共利益為限。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
怎麼預防騷擾電話不再打來?5招自保設定
- 來電過濾App:安裝Whoscall等辨識來電的App,自動封鎖已被標記的騷擾、詐騙號碼,並開啟「僅允許聯絡人來電」模式。
- 電信業者協助:撥打客服專線申請「來電過濾」「拒接特定號碼」服務,部分業者提供免費黑名單設定,但對方若不斷更換號碼效果有限,仍須報警。
- 手機系統設定:將不明來電設為靜音或直接轉語音信箱,避免半夜被狂call驚醒,也減少與對方直接對話激化情緒的風險。
- 更換號碼與個資控管:若騷擾過於嚴重可考慮換號,換號後僅告知可信任的親友,並避免在網路公開個資、問卷或社群上揭露新號碼。
- 保持冷靜不回應:不要回撥、辱罵或挑釁,避免被對方錄音反控妨害名譽,也不要在社群公開對罵,讓證據保持乾淨。若遭散布文字圖畫誹謗,記得完整保留截圖以供日後主張加重或阻卻事由之判斷。
騷擾電話常見問答 FAQ
Q:騷擾電話要幾次才能報警或提告?有次數門檻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3次、5次」才能報警。只要行為已讓你感到恐懼或影響生活,就可以報警。但實務上,警方與檢察官會審查是否「反覆或持續」,蒐集至少3次以上、能呈現時間密接與持續性的紀錄,較容易成案。跟騷法更要求「反覆或持續」,單次來電通常不構成;若伴隨凶器則可能構成加重跟騷罪。
Q:對方用無號碼或隱藏號碼騷擾,報警有用嗎?
有用。仍然可以報警,警方可依職權向電信公司調取該時段的通信紀錄與用戶資料,追查發話來源。跟騷案件不受通保法三年門檻限制,務必提供精確的來電時間與錄音、截圖供警方比對。
Q:報警後警察會怎麼處理?會馬上抓人嗎?
警察會先製作筆錄。若符合跟騷法,會核發書面告誡要求行為人停止;若涉及恐嚇、強制等刑法犯罪,會移送地檢署偵辦;若身分不明則先追查。不是所有案件都會當場逮捕,但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你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且聲請免裁判費。
Q:我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嗎?
分兩種:如果是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的騷擾,可直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不用經過告誡,違反其中禁止騷擾、通話等8款特定裁定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如果是一般跟騷案件,必須先經警察書面告誡,且行為人在告誡後二年內再犯,才能依跟騷法第5條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兩種保護令的要件與程序不同,弄錯可能被駁回。
Q:騷擾電話內容涉及恐嚇,如何蒐證才合法?
接聽時直接用手機內建錄音或另一支設備錄音,並保存來電顯示與通聯時間。為保護自身權益而由通話一方自行錄音,在台灣不需對方同意,不違法。但錄得內容僅供司法使用,不要剪輯變造或上網散布。使用LINE等通訊軟體的騷擾,一併截圖保留帳號與時間;若對方以文字、圖畫散布不實內容,屬加重誹謗態樣,更應完整保留。
Q:可以要求電信公司封鎖騷擾號碼嗎?要錢嗎?
可以。撥打所屬電信客服,提供騷擾號碼申請黑名單或來電過濾,多數業者提供基本免費服務。但若對方使用境外號碼、網路電話或不斷換號,封鎖效果有限,此時應以報警、聲請保護令與提告為主,並考慮更換號碼與加強個資保護。
結語
騷擾電話不是你的錯,你不需要默默忍受。從「精準蒐證、及時報警、把握告訴乃論6個月告訴期間與非告訴乃論即時告發、善用書面告誡與保護令、必要時提起附帶民事求償」每一步都有明確規範。勇敢站出來,讓騷擾者知道行為必須付出代價。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遭受騷擾,請將這篇文章分享給他,並盡早諮詢專業律師或向警方、地檢署尋求協助。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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