駭進別人電腦會怎樣?妨害電腦使用罪刑責、告訴期限與自保全解析 駭進別人電腦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依刑法第363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會追訴,逾期就會喪失告訴權。即使只是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登入臉書、Gmail、LINE或雲端硬碟看看,沒有偷改資料或造成損害,只要未經同意就構成舉動犯。本文整理構成要件、358條與359條、360條的差異、法院實務見解、量刑與易科罰金標準、告訴期間與蒐證提告完整流程,幫你一次搞懂後果與自保方法。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是什麼?沒偷東西也會成立嗎? 1. 法條怎麼規定?法定罪名與刑度一次看懂 我國刑法第358條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與媒體常簡稱「入侵電腦罪」,但法定罪名為「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本條是92年增訂,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時將罰金從10萬元提高為30萬元,現行就是30萬元以下。此罪為告訴乃論,依刑法第363條規定,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結論先講:只要完成未經授權的入侵行為就既遂,不以竊取資料或造成損害為必要,這就是實務所稱的「舉動犯」。 2. 什麼叫「無故」?有經過同意就沒事嗎? 「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未經同意。即使是朋友、家人、前任,只要沒有得到明確授權,擅自登入就是無故。 常見的阻卻「無故」事由例如:公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經帳號持有人真實、自願且明確的同意。但同意有範圍限制,如果對方只同意你登入一次處理某件事,你登入第二次、或超出授權範圍瀏覽其他資料,超出的部分仍可能構成犯罪。實務上若家人間長期共用電腦、彼此知道密碼且有默示同意使用,可能被認定不具違法性;但若對方已明確表示不同意,仍強行登入,就會該當「無故」。 3. 為什麼臉書、Gmail、LINE帳號也算「電腦」? 不只桌機、筆電才算。法院見解認為: 「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臉書網站即屬之),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109年度審易字第343號) 因此,臉書、IG、電子郵件、網路銀行、雲端硬碟、痞客邦等,只要是透過帳號密碼管控存取權限的服務,都屬於「電腦相關設備」。未經授權輸入他人帳密登入,就該當入侵。下述三個實務案例均採此見解。 入侵後又做壞事會更重嗎?358條、359條、360條差在哪? 結論先講:入侵只是第一步,若入侵後又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或干擾他人電腦系統致生損害,會另外成立更重的罪,且可能數罪併罰。 | 條文 | 行為態樣 | 是否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法定刑(現行) | 告訴乃論 | | :--- | :--- | :--- | :--- | :--- | | 刑法第358條 | 無故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 | 不須,舉動犯,完成入侵即既遂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 刑法第359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 刑法第360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修法沿革要特別注意:108年12月25日修正前,358條罰金為10萬元、359條為20萬元、360條為10萬元。現行已分別提高為30萬元、60萬元、30萬元。因此若看到舊判決附錄法條寫「1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下」,那是修法前的舊額,引用時要以現行法為準。 此外,若行為還涉及個資、恐嚇或名譽,可能另涉: - 竊取、利用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依同法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私密照、猥褻物品: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 恐嚇、誹謗: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以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罪名如同時成立,會依刑法數罪併罰規定處理,不是單純相加,詳見後述。 法院實務怎麼判?登入別人臉書、信箱、部落格都算入侵嗎? Q:只是登入別人的臉書、Email看看也算犯罪嗎? 算。實務上只要未經授權輸入他人帳密登入網路服務,就構成刑法第358條: - 登入前女友的痞客邦部落格,瀏覽未公開文章(98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 - 登入前雇主的雅虎電子郵件信箱(106年度訴字第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附表編號7部分判處拘役20日) - 登入他人臉書並張貼恐嚇訊息(109年度審易字第34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入侵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恐嚇部分拘役40日) 法院在109年度審易字第343號判決中,已明確將臉書這類須註冊帳號才能使用的網站,認定為電腦相關設備。 Q:我只是看看,沒有偷改資料,也不算有損害,為何還是犯罪? 因為第358條是舉動犯。法院明確指出: 「本條『侵入』行為,其本質性之屬性應屬『舉動犯』之類型,亦即不需探討侵入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之結果,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縱無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應以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處罰。」(98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 所以,只要未經同意成功登入,就算只是瀏覽,也構成犯罪。與第359條、第360條必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成立不同,第358條不以損害為要件,這點實務常特別強調,避免混淆。 多次登入會被判很多罪嗎?接續犯與數罪併罰怎麼算? Q:短時間內登入10次,會判10個罪嗎? 不一定。法院對於在密切接近的時間、侵害同一法益的多次入侵,常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如數個犯罪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就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時,依一般社會觀念及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施行之數個動作,而認為屬於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應屬單純一罪之接續犯。」(98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 例如在幾天內多次登入同一臉書帳號,可能被當作一個犯罪行為評價,不會因登入10次就判10罪。但這不代表刑責會變輕,法官量刑時仍會把登入次數、持續時間、侵害程度列為重要因子。 Q:入侵又恐嚇、又誹謗,刑期會直接相加嗎? 不會直接相加,而是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定執行刑。重點規則如下: | 情形 | 定執行刑規則 | | :--- | :--- | | 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部分合併定執行刑,拘役上限為120日 | | 有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例如有期徒刑)並存 | 得易科與不得易科分開定執行刑,不得混在一起定一個刑 | | 宣告多個有期徒刑 | 於各刑中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長不得逾30年 | 舉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43號對同時犯恐嚇與入侵電腦罪的被告,分別量處拘役40日與有期徒刑5月,就是分開評價。不能將拘役與有期徒刑直接相加成「5月又40日」。 被判拘役會被關嗎?易科罰金一天多少錢? 法院量刑時會綜合考量犯罪動機(報復、好奇、竊取資料)、犯後態度(是否坦承、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損害程度、前科、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量刑的判斷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網路法律自保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實務量刑參考: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二審簡易上訴判決:被告入侵他人網路社群帳號,原審就入侵部分量處拘役50日,上訴後二審認為入侵部分量刑適當,駁回此部分上訴;另就加重誹謗部分撤銷改判拘役30日,兩部分合併應執行拘役60日。本判決載明不得上訴,已確定。 - 106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被告入侵雅虎信箱,其中一罪判處拘役20日。 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不是固定1,000元。依刑法第41條、第42條,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服勞役亦同。判決主文會明示折算標準,例如「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或「以2,000元折算1日」,須以判決主文為準。若不繳納罰金或不聲請易科,易服勞役期間最長為6個月。 一定要提告才會罰嗎?告訴乃論6個月期限是什麼? 結論先講:一定要提告,超過6個月就不能再告,刑事就無法追訴。 依刑法第363條,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程序如下: 1. 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犯人」是指確知犯人的真實身分足以特定其人,不是以懷疑為準。 2. 失權效果:逾期未告訴,告訴權消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即使事證明確,也無法再追訴刑事責任。 3. 誰可以提告: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等有告訴權人。未成年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告訴。 4. 免繳裁判費:刑事告訴、報案不需繳納裁判費,與民事求償不同。 5. 民事求償不受限:即使刑事告訴逾期,仍可在2年內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但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並繳納裁判費。 提醒: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和解時要同時處理刑事撤告與民事賠償的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真實案例:駭進前女友部落格,為何被判拘役50天?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改編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簡易判決,已確定): 阿強和小雯曾是情侶,分手後阿強心有不甘,想起小雯有個痞客邦部落格,裡面有許多未公開的私密文章。阿強試著用以前小雯常用的密碼登入,果然成功。他從2008年7月間起,多次登入小雯的部落格,瀏覽她未公開的日記和照片。小雯發現帳號有異常登入紀錄,報警處理。 檢警調查發現,阿強確實未經授權輸入正確帳密登入,且IP位址與阿強住處吻合。阿強在法庭上辯稱:「我只是想關心她,沒有惡意。」但法官認為,未經同意登入他人帳號就是違法,且本罪為舉動犯,縱無致生損害亦應處罰;又因多次登入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最後,法院判處阿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判決主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本案附錄法條當時記載罰金為10萬元以下,為92年立法時的舊額,現行已提高為30萬元以下。此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自認沒有惡意,只要未經同意登入他人帳號,就是犯罪,好奇或關心都不能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常見問題QA:5個一定要知道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問題 Q:我只是登入朋友的帳號,經過他同意就沒事嗎? 會沒事,但前提是同意有效。如果有得到朋友真實、自願且明確的同意,而且同意的範圍涵蓋你的登入行為,就不構成「無故」,不會成立入侵電腦罪。但要注意,同意不能超出範圍。例如朋友只同意你登入一次幫他收信,你卻登入第二次看私訊,第二次就可能構成犯罪。口頭同意最好保留對話紀錄,以備日後舉證。 Q:如果我只是猜中密碼,沒有用破解程式,也算犯罪嗎? 算。刑法第358條的「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不要求使用破解手段,只要是未經授權輸入正確的帳號密碼而入侵,就構成犯罪。即使你是猜中的、試出來的,也屬於「無故輸入」。法院在109年度審易字第343號、98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均採此見解。 Q:入侵後沒有做任何事,也會被罰嗎? 會。入侵電腦罪是舉動犯,只要完成入侵行為(例如成功登入)就既遂,不要求有後續動作或造成損害。法院明確指出:「縱無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應以刑法第358條處罰」。(98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與第359條、第360條須「致生損害」才成立不同,第358條只要入侵就罰。 Q:如果對方是我家人,我登入他的電腦算犯罪嗎? 即使是家人,如果未經同意擅自登入他的電腦或帳號,也可能構成入侵電腦罪。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個人對其設備的使用控制權。但實務上,如果家人間有共用電腦的習慣或默示同意(例如知道密碼且經常互相使用、未曾表示反對),可能阻卻違法。不過,如果對方明確表示不同意,你仍強行登入,依然可能觸法。建議家人間共用設備仍應明確約定使用範圍。 Q:如果被駭,該怎麼蒐證提告?會不會很麻煩? 不會很麻煩,刑事告訴不需繳費,但要把握6個月告訴期間。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更改密碼,並啟用雙重驗證,強制登出所有裝置,避免損害擴大。 2. 保留證據:截圖異常登入通知、登入紀錄、IP位址、系統通知、對方使用你帳號發文的畫面,並保留原始載具供鑑識。切勿自行以駭制駭。 3. 向服務提供商請求協助:向臉書、Google、LINE等申請帳號存取紀錄、日誌,作為報案佐證。 4. 向警察機關報案:攜帶身分證、證據資料,到轄區分局或刑事警察大隊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告訴,務必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為之。 5. 考慮民事求償: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但民事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內,需另行起訴並繳裁判費。 結語 在數位時代,每個人的電腦、手機、雲端帳號都儲存大量個人隱私。法律嚴格禁止未經授權的入侵行為,即使是「只是看看」也不行。一旦觸法,輕則拘役、罰金,重則有期徒刑,還會留下前科紀錄,影響一生。更重要的是,358條至360條均為告訴乃論,被害人若超過6個月未提告,刑事即無法追訴,因此無論是被害人要維權,或行為人想和解,都必須掌握時效。 尊重他人的數位隱私,就是保護自己。切勿因一時好奇、報復或便宜行事,嘗試他人帳密或利用系統漏洞。公司內部系統、離職後帳號、資安研究與滲透測試,都必須取得明確授權並符合目的,否則極易踩線。如果你身邊有人誤以為登入別人帳號沒什麼,請把這篇文章分享給他,一起建立正確的法治觀念! 2026 妨害電腦使用罪與駭侵補充(FAQ) Q:駭進他人電腦或帳號會觸犯什麼罪? 分別處3年以下、5年以下等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依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須致生損害)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第360條(無故干擾他人電腦,須致生損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另涉個資法第41條或詐欺,可能數罪併罰,分開定執行刑。 Q:用別人的帳號登入、看隱私資料違法嗎? 通常違法。未經授權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以其他方式入侵者,依刑法第358條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若進而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且致生損害,另成立第359條;若散布個資或私密照,另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刑法第235條、第310條等責任。 Q:如何避免構成「無故入侵」? ①未經允許不得登入或嘗試他人帳號,即使猜中密碼也一樣;②公司內部系統須依權限與授權使用,不得共用帳號或越權存取;③離職或轉調後切勿再使用既有帳號密碼;④資安研究、滲透測試務必取得書面明確授權並限定範圍與目的,避免踩線;⑤發現帳號異常應立即改密碼、留存紀錄並於6個月內提告。 官方來源 - 《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3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