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後是否能投票?受監護人的選舉權利說明 選舉投票是民主社會中公民的重要權利。過去有不少人以為,家人或朋友若因精神障礙等因素被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就會喪失投票權。但這個觀念已經過時了!我國法律在民國112年已經修正,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依然享有選舉權。究竟監護宣告是什麼?為什麼以前會影響投票權、後來又為什麼修法刪除限制?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受監護人的選舉權利,並引用實際法規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民法上的一種制度,目的在保護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的成年人。以前這種制度叫做「禁治產宣告」,後來在2009年(民國98年)修法改為「監護宣告」,同時新增了「輔助宣告」(程度較輕微)。一旦被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法律上就會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就像未滿7歲的小朋友一樣,不能自己作法律行為,必須由監護人來代理。 根據主管機關見解:「民法於98年11月23日修訂,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新增『輔助宣告』制度。」(參照法律決字第 0990700112 號函釋)這項修法讓制度更貼近當事人的需求,也強化了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 二、重點更新: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仍有選舉權! 這是本篇最重要的觀念:受監護宣告並不會讓你喪失投票權。 在過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舊法第14條曾規定,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沒有選舉權」。不過這樣的限制被認為過度排除身心障礙者的政治參與權利,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的平等參與精神不符。因此立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了「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的規定。 修正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已不再將受監護宣告人排除在選舉權之外。換言之,只要是符合年齡與國籍要件的中華民國國民,即使受監護宣告,也同樣享有選舉權,可以前往投票。 主管機關也已配合修法調整作業。依司法院與行政院相關函釋說明,上開條文業已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戶政與選務系統不再需要介接「受監護宣告」相關資料來剔除選舉人資格。 三、輔助宣告 vs. 監護宣告:行為能力的差異 很多人會混淆「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簡單來說,輔助宣告適用心智缺陷程度較輕微的人,他們在法律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大部分事情可以自己決定,但某些重大行為(例如借錢、保證)需要輔助人同意。而監護宣告則是程度嚴重,幾乎無法自理,法律上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 關鍵提醒:無論是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當事人都仍然保有選舉權。 過去監護宣告會影響投票權,但112年修法後,這項限制已不存在。兩者的差別主要在於民法上「行為能力」的範圍與法律行為是否需要他人同意或代理,而不再影響投票資格。 四、監護宣告的程序與相關見解 要讓一個人變成受監護宣告,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定。聲請人可以是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法院會審慎評估,通常會請專業醫師進行鑑定。 1. 鑑定程序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法院應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精神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的醫師參與鑑定,出具書面報告。不過,如果法院認為沒有訊問的必要,也可以例外處理。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明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精神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鑑定並出具書面報告。惟同條但書亦賦予法官裁量空間,於有事實足認無訊問必要時,得例外處理。」(參照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1168 號函釋) 2. 裁定與生效 法院如果認為符合監護宣告要件,就會做出裁定,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裁定什麼時候生效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於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就生效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604條及第605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時,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該裁定於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即生效力。」(參照法律決字第 0990700112 號函釋) 3. 送達與公告 裁定後,法院會將裁定書送達給聲請人、受宣告人、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此外,為了讓外界知道這個人的法律狀態,法院還會依法公告裁判要旨,例如張貼在法院佈告欄、刊登在司法院網站等。 「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2項、第3項、第172~175條、第178條、第180條第6項、第7項,以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8條、第146條等規定,法院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時,相關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受宣告人、法院選定之監護(輔助)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參照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24 號函釋) 「依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2項、第618條、第623條第4項、第624條第3項、第624條之1第3項、第624條之2等規定,法院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應以相當方法公告裁判要旨。」(參照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26945 號函釋)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監護與親權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公告的主要目的,是讓家事法律狀態能被外界與相關機關得知;但須留意的是,現行法下受監護宣告已不再作為剔除選舉人資格的依據。 4. 不服裁定可以抗告 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監護宣告的裁定,可以依法提起抗告。這點很重要,因為監護宣告會影響一個人的權利,所以法律給予救濟的機會。 「依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93條及第四編第10章、第11章之規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裁定,屬於可抗告之裁定。」(參照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4434 號函釋) 五、監護宣告撤銷後,行為能力就回來了 如果受監護宣告的原因消滅了(例如病情好轉,恢復意思能力),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等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法院裁定撤銷後,受宣告人就會恢復完全行為能力,可以自己處理財產與法律行為。 至於投票權,由於112年修法後受監護宣告人本來就保有選舉權,因此撤銷與否都不影響投票資格;撤銷的實益主要在於回復完整的民法行為能力。 六、常見問題 QA Q1:受監護宣告的人可以去投票嗎? A:可以。依112年修正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的規定。受監護宣告人只要符合年齡與國籍要件,就享有選舉權,可以前往投票。 Q2:輔助宣告的人可以投票嗎? A:可以。輔助宣告不影響投票權。事實上,現行法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都不會剝奪選舉權。 Q3:監護宣告的裁定何時生效?生效後會影響投票權嗎? A:裁定於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生效。生效後,當事人在民法上的行為能力會受影響(須由監護人代理),但不會影響投票權,因為現行選罷法已不再以受監護宣告作為排除選舉權的事由。 Q4:以前說受監護宣告不能投票,是不是錯的? A:那是依據「舊法」的說法。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確實曾規定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但該限制已於民國112年6月修法刪除。現在受監護宣告人仍享有選舉權,過去的說法已不適用。 Q5:如果認為監護宣告有誤,該怎麼辦? A:可以依法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結語 監護宣告是保護心智障礙者的制度。過去這項制度曾連帶限制當事人的投票權,但隨著民國112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刪除相關限制,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依然享有選舉權。了解這些最新規定,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維護自己與家人的權益。如果你身邊有受監護宣告的親友,別忘了他們同樣是這片土地的公民,他們的聲音也應該被聽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