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監護宣告?家事聲請狀撰寫範本與程序 聲請監護宣告,要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狀,經法院訊問本人、安排精神鑑定並徵詢監護人人選意見後裁定。聲請權人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等法定人員,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本文整理現行民法與家事事件法規定、完整聲請要件、程序流程、財產清冊與監護人職務限制及可直接套用的聲請狀範本,協助家屬一次掌握要件與實務細節。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想像一下,如果家裡的長輩因為失智症,常常忘記事情,甚至把存摺交給陌生人,這時候該怎麼辦?法律上有一套保護制度叫做「監護宣告」,簡單來說,就是幫這位家人找一位「法律上的代理人」,由這位代理人(監護人)來管理他的財產、照顧他的生活,並代理他做重要的法律決定,例如簽訂醫療同意書、處理銀行帳戶等。 結論先說:監護宣告是法院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人所做的保護裁定。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法律行為無效,須由監護人代理。此制度可避免當事人被詐騙或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行為,同時讓照顧者能合法協助。法院若審理後認為當事人狀況未達完全不能辨識的程度,但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則可能改為輔助宣告,採較輕度的保護方式。 二、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權人與管轄法院怎麼看? 聲請權人以民法第14條第1項為準 很多人會引用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作為聲請權依據,這是誤解。聲請權的法源是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則是規定管轄法院。 依現行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下列人員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叔伯姑舅姨等)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處) - 社會福利機構 - 輔助人 - 意定監護受任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 實務上常見的聲請人為配偶及子女,若已選任輔助人或已簽訂意定監護契約,輔助人及意定監護受任人亦有聲請權。只要符合上述身分之一,即可具狀聲請。 管轄法院:住所地或居所地家事法庭 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準備遞狀前應先確認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向該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 | 項目 | 規定 | |---|---| | 法源 | 民法第14條第1項為聲請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為管轄 | | 管轄法院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 無住所居所時 |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 少數情形 | 若本人無法到庭,法官得至其住處或醫療機構訊問 | 三、聲請監護宣告的完整程序:從遞狀到裁定 1. 準備聲請狀與必備文件 聲請狀應載明聲請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基本資料、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聲請事項通常包括: - 請求對某人為監護之宣告 - 選定監護人 -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事實及理由應說明: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目前的精神或心智狀況、為何不能處理事務 - 有無醫院診斷證明、鑑定報告、身心障礙證明 - 建議的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及其適任理由、與本人之關係 常見證據: - 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 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身心障礙證明(如有) - 聲請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財產相關資料(供法院評估監護必要性) 聲請時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依法院通知預納鑑定費用及程序監理人酬金(如有選任)。 2. 遞狀後法院如何審理?訊問、鑑定、訪視與程序監理人 法院收狀後會先做程式審查,合法即分案由家事法庭承審。審理重點如下: 法官親自訊問本人 法院應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了解其精神與心智狀況。若本人因健康因素無法到庭,法官可至其住居所或醫療機構訊問,以確保本人程序參與。 精神鑑定的法定要件 法院通常會安排精神鑑定,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的強制要求,非僅參考醫院名冊。司法院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醫療機構聯繫資訊,依行政區域分類並上傳至法院內網及官網之鑑定人(機關)名冊系統之家事類別資料庫,供法院選任鑑定機關時參考——以上為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0670 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實務上鑑定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金額依醫療機構而定,最終依裁定決定由何人負擔。 徵詢監護人選意見與通知參與程序 法院為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為有關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定前,並應通知得被選任之監護人參與程序,相關裁定並應送達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亦應送達之。此為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24 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旨在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法院在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以判斷最適任的監護人。 程序監理人的選任 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而無意思能力,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必要者不在此限。程序監理人的功能在協助當事人表達意願、維護其最佳利益。酬金部分依法為程序費用之一部,法院得命聲請人預納,必要時由國庫墊付。 監護人選任的原則 法院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任時會綜合考量身心狀況、意願、與受監護人之關係、財產管理能力等因素,而非僅以親等順位決定。 3. 法院裁定與送達、公告 經訊問、鑑定及必要調查後,法院若認有監護必要,即裁定為監護之宣告,並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裁定書應送達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之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亦應送達。此為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24 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關於裁判公告,98年間曾有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26945 號函釋依當時有效的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2項等規定,說明法院應以相當方法公告裁判要旨。惟民事訴訟法第605條已於102年5月8日修法刪除(第九編監護宣告等程序整編刪除),現為刪除狀態,現行不宜再將該條作為現行法依據。現行公告依據為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2項: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第1項: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法院仍會依現行法制及司法院網站公告機制辦理公告,以公示監護宣告之事實,保護交易安全。 4. 裁定確定後的後續事項:財產清冊、財產管理與監督 開具財產清冊的期限與延長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民法第1099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因此若財產種類繁多或資料蒐集需時,監護人可依法聲請延長。 財產管理的限制 監護人執行職務應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並無「或其他重大財產行為」之概括款項。違反者可能經法院命其回復原狀或負損害賠償責任。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第3項)。 法院的持續監督 並非每年年底自動申報。現行法採必要時監督原則: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並得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因此監護人應妥善保存收支、醫療及照顧相關單據,以備法院查核。 裁定效力的變動與撤銷 若受監護宣告之人精神狀況好轉,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並準用相關程序規定。法院審理時如認未達監護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改為輔助宣告,但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上述監護宣告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監護與親權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四、監護宣告聲請狀範本(可直接套用,請依個案修改) ``` 監護宣告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遞狀時不用填,由法院填寫) 股別: 聲請人:王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路100號,電話:09xx-xxx-xxx) 受監護宣告之人:王OO(身分證字號:B987654321,住:同上) 為聲請監護宣告事: 聲請事項 一、請對王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監護之宣告。 二、選定聲請人王OO為王OO之監護人。 三、指定李OO(身分證字號:C123456789,住同上,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為母子關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事實及理由 受監護宣告之人王OO為聲請人之母親,因罹患失智症多年,經○○醫院診斷為重度失智,無法辨識他人及表達意思,日常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顧,且對於財產管理毫無概念,曾多次遭詐騙集團騙取財物。為保障王OO之權益,並妥善管理其財產及照顧其生活,爰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對王OO為監護之宣告,管轄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定之。 聲請人為王OO之長子,與母親同住,對其狀況最為了解,且願意擔任監護人,盡心照顧。另指定李OO(王OO之次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共同監督財產狀況。 檢附相關證據如下,敬請鑒核。 證據 1. 戶籍謄本一份。 2. 親屬系統表一份。 3.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4.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份(如有)。 5. 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6. 財產資料影本(如存摺、不動產謄本,依實際持有提出)。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聲請人:王OO(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 撰寫要點:事實欄應具體描述就醫歷程、診斷結果、生活自理能力及財產管理風險;監護人選應說明與本人之關係、照顧現況及無不適任事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宜選任能客觀監督財產之人。 五、監護宣告的費用:聲請費、鑑定費與程序監理人酬金 | 費用項目 | 金額/標準 | 誰先付 | 最後由誰負擔 | |---|---|---|---| | 聲請費(規費) | 新臺幣1,000元 | 聲請人繳納 | 依裁定;有理由時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否則由聲請人負擔 | | 鑑定費 | 依醫療機構定價,常見數千元至上萬元 | 聲請人預納 | 屬程序費用,依裁定分擔 | | 程序監理人酬金 | 每人每一審級新臺幣5,000元至100,000元內裁定,得另加裁判費、境外執行之生活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 | 法院得命聲請人預納,必要時由國庫墊付 | 屬程序費用,依裁定分擔 | | 郵資、影印等雜費 | 數百元不等 | 聲請人 | 同程序費用處理 | 費用負擔原則: 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監護宣告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無理由時由聲請人負擔。鑑定費與程序監理人酬金均屬程序費用,法院得命預納,必要時由國庫先行墊付,經濟弱勢者可同時評估申請訴訟救助或法律扶助。 實務提醒: 程序監理人非每案必選任,僅於當事人有程序能力而無意思能力且有選任必要時選任;若法院認無必要,得不選任。 六、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區別:效力、適用對象與法院的改定權 很多人搞不清楚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差別,關鍵在於當事人辨識能力的程度。 | 類型 | 適用對象 | 行為能力 | 法律行為效力 | 保護強度 | |---|---|---|---|---| | 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15條)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 無行為能力 | 原則上無效,由監護人代理 | 最強,全面代理 | | 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 |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但未達不能辨識程度 | 限制行為能力 | 特定重大行為(例如為不動產處分、借貸、訴訟、贈與等)須經輔助人同意始生效力 | 中度,重要行為須同意 | 法院得改定為輔助宣告: 法院審理中若認為未達監護程度而有輔助原因,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改為輔助宣告,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反之,原受輔助宣告之人若病情加重,亦得另行聲請改為監護宣告。 七、常見問題QA Q:監護宣告後,本人還可以做法律行為嗎? 原則不行。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其法律行為無效,須由監護人代理。法律並未對受監護宣告之人設有單純日常生活行為有效的例外,該例外僅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日常購物等事務仍應由監護人處理或代理,以確保交易安全。 Q:監護人可以辭任嗎? 可以。監護人有正當理由(例如重病、長期出國、與受監護人關係重大變化致不適任等),得向法院聲請辭任,由法院另行選任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辭任須經法院許可,非自行聲明即生效力。 Q:監護宣告後可以撤銷嗎? 可以。若受監護宣告之人精神狀況恢復或心智缺陷已不存在,得由本人、配偶、親屬、檢察官等聲請撤銷。需提出醫院診斷或鑑定報告等證據,經法院裁定撤銷;撤銷裁定於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Q:如果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可依法抗告。建議先釐清駁回理由,常見為診斷資料不足、鑑定結果未達不能辨識程度或證據不完備,可補強更詳細的診斷證明、就醫紀錄、鑑定報告或證人陳述後再行聲請或抗告。抗告有法定期間限制,應留意裁定送達後之抗告期間。 Q:監護人一定要是親屬嗎? 不一定。法院會選任最適當之人,可能是親屬,也可能是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實務上會優先考量親屬的意願、照顧事實及與受監護人之關係,但若親屬不適任或有利益衝突,法院得選任機關或社福機構擔任監護人。 Q:監護宣告需要多長時間? 通常自遞狀到裁定約需3至6個月,視鑑定排程、訪視進度及法院案件量而定。鑑定需配合醫療機構檔期,訪視報告亦需時間製作。若情況緊急(例如財產有立即被不當處分之風險),得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例如指定暫時監護人或為財產保全處置。 Q: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要做什麼?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依民法第1099條規定係指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其與監護人共同於二個月內(得聲請延長)清查受監護人之財產並陳報法院,發揮監督功能,避免財產被不當使用或處分。成年人之監護準用此規定(民法第1113條)。該職務非掛名,法院會審視清冊內容,必要時命監護人提出報告或檢查財產狀況。 當事人無法自理時,可以透過監護制度來保障其權益。 同時,了解監護的法律要件也能幫助全面掌握權益。 八、結語 監護宣告是保護心智障礙者的重要制度,透過法院的訊問、鑑定、訪視及徵詢程序,為當事人找到合適的監護人並建立財產監督機制,確保其生活與財產安全。聲請時請備齊戶籍、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等證據,並配合法院的鑑定與訪視期程;裁定後監護人應依法於期限內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妥善管理財產並接受法院必要時的監督。 法院在辦理監護宣告事件時,會依法徵詢相關人意見並將裁定送達聲請人、受宣告人、選定之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亦會一併送達——以上為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24 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若對程序不熟悉,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訴訟輔導科、家事服務中心的協助,儘早提出聲請,才能避免後續糾紛。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如何聲請監護宣告。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討論! --- 2026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申請補充(FAQ) Q: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有何不同? 依民法第14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為監護宣告;若僅屬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得為輔助宣告(第15條之1)。前者受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為法律行為且本人為無行為能力,後者受輔助人為限制行為能力,重大行為需經輔助人同意。法院認未達監護程度而有輔助原因時,得改為輔助宣告。 Q: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具狀向受監護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並附醫院診斷證明或鑑定報告及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法院會訊問本人、安排精神科醫師鑑定並徵詢監護人選意見,必要時選任程序監理人及命訪視。 Q:監護宣告後事務之效力? 監護宣告後,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原則由監護人代理,本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法院並同時選定監護人與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應於二個月內(得聲請延長)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非為受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監護人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且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為投資(公債等除外);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報告或檢查財產。 官方來源 - 《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