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監護宣告?家事聲請狀撰寫範本與程序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想像一下,如果家裡的長輩因為失智症,常常忘記事情,甚至把存摺交給陌生人,這時候該怎麼辦?法律上有一個制度叫做「監護宣告」,簡單來說,就是幫這位家人找一位「法律上的保母」,由這位保母(監護人)來管理他的財產、照顧他的生活,甚至代他做重要的法律決定,例如簽訂醫療同意書、處理銀行帳戶等等。 監護宣告是法院經過審理後,宣告某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然後選出一位監護人來代理他。這個制度可以保護當事人,避免他被詐騙或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行為,同時也讓照顧者能夠合法地協助他。 二、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根據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可以聲請監護宣告的人包括: - 本人(自己覺得有需要,但實務上較少)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叔伯姑舅姨等)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 - 社會福利機構 如果你符合上述資格,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三、聲請監護宣告的程序 1. 準備聲請狀 你需要撰寫「監護宣告聲請狀」,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狀的內容包括: - 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 聲請事項:請求對某某人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事實及理由:說明受監護宣告之人目前的精神狀況、為什麼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有無醫院診斷證明、以及建議的監護人人選等。 - 證據:例如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 - 附上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的繳費收據。 2. 遞狀與法院審理 法院收到聲請狀後,會先審查是否合法。如果沒問題,就會分案處理。接下來法院會做以下事情: - 開庭訊問:法官會親自訊問受監護宣告之人,了解他的精神狀態。如果本人無法到庭,法官也可能到他的住處或醫院進行訊問。 - 徵詢意見:法官會詢問聲請人、親屬、社會福利機構等對於監護人選的意見,也會詢問被推薦擔任監護人的人是否同意。參照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24 號判決所述:「法院於選定或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或指定者之意見,並通知其參與程序。」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 - 鑑定:法院通常會安排精神鑑定,由專業醫師評估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精神狀況。鑑定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大約數千元到一萬元不等。法院會參考司法院彙整的醫療院所名冊,選擇合適的醫院進行鑑定。參照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0670 號判決所述:「司法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之規定,結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供之醫療機構聯繫資訊,將醫療院所依行政區域分類,並上傳至法院內網及官網之『鑑定人(機關)名冊系統』。」 - 選任程序監理人: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可能會選任一位程序監理人來協助受監護宣告之人表達意願,保障他的權益。程序監理人的報酬由法院裁定,通常由聲請人負擔。 3. 法院裁定 經過審理後,如果法院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確實有監護的必要,就會做出「監護宣告」的裁定,並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裁定書會送達給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參照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24 號判決所述:「法院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時,相關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受宣告人、法院選定之監護(輔助)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此外,法院還會依法公告裁判要旨。參照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26945 號判決所述:「依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2項等規定,法院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應以相當方法公告裁判要旨。」公告的目的在於讓社會大眾知道這個人已經被監護宣告,以保護交易安全。 4. 裁定後的後續事項 - 監護人收到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應在2個月內會同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 監護人每年年底要向法院陳報受監護人的財產狀況。 - 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應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不得侵害其權益。 四、監護宣告聲請狀範本 以下提供一份簡單的聲請狀範本,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修改: ``` 監護宣告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遞狀時不用填,由法院填寫) 股別: 聲請人:王大明(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路100號) 受監護宣告之人:王阿嬤(身分證字號:B987654321,住:同上) 為聲請監護宣告事: 聲請事項 一、請對王阿嬤(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監護之宣告。 二、選定聲請人王大明為王阿嬤之監護人。 三、指定王小明(身分證字號:C123456789,住同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上述監護宣告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監護與親權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事實及理由 受監護宣告之人王阿嬤為聲請人之母親,因罹患失智症多年,經醫院診斷為重度失智,無法辨識他人及表達意思,日常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顧,且對於財產管理毫無概念,曾多次遭詐騙集團騙取財物。為保障王阿嬤之權益,並妥善管理其財產及照顧其生活,爰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王阿嬤為監護之宣告。 聲請人為王阿嬤之長子,與母親同住,對其狀況最為了解,且願意擔任監護人,盡心照顧。另指定王小明(王阿嬤之次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共同監督財產狀況。 檢附相關證據如下,敬請鑒核。 證據 1. 戶籍謄本一份。 2. 親屬系統表一份。 3. 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 4.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如有)。 5. 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聲請人:王大明(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 五、監護宣告的費用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負擔一些費用: -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這是向法院繳納的規費)。 - 鑑定費:視醫院而定,通常約3,000~8,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最終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法院裁定)。 - 程序監理人報酬:如果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報酬約5,000~2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最終可能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 郵資、影印等雜費:幾百元不等。 這些費用對於經濟弱勢者可以申請訴訟救助或法律扶助。 六、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區別 很多人搞不清楚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差別。簡單來說: - 監護宣告:適用於完全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人(例如重度失智、植物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做的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必須由監護人代理。 - 輔助宣告:適用於處理自己事務能力顯有不足,但還沒到完全不能的程度(例如輕度失智)。受輔助宣告之人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例如借錢、抵押、訴訟)時,需要輔助人同意才會有效。 法院在審理時,如果認為當事人的狀況還沒嚴重到需要監護宣告,可能會改為輔助宣告。 七、常見問題QA Q1:監護宣告後,本人還可以做法律行為嗎? A:原則上不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他所做的法律行為無效(但單純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例如買早餐,實務上可能認為有效)。重要事務都必須由監護人代理。 Q2:監護人可以辭任嗎? A:可以。如果監護人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病、出國、與受監護人關係惡化等),可以向法院聲請辭任,法院會另行選任監護人。 Q3:監護宣告後,可以撤銷嗎? A:如果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精神狀況恢復,可以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程序與聲請類似,需要提出醫院證明,經法院裁定撤銷。 Q4:如果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A:可以抗告。但建議先補強證據(例如更詳細的診斷證明、證人),再重新聲請。 Q5:監護人一定要是親屬嗎? A:不一定。法院會選任最適當的人,可能是親屬,也可能是社會局長或社福機構。但通常會優先考量親屬的意願及與受監護人的關係。 Q6:監護宣告需要多長時間? A:通常從遞狀到裁定,大約需要3~6個月,視鑑定排程及法院案件量而定。如果情況緊急,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例如先指定暫時監護人。 當事人無法自理時,可以透過監護制度來保障其權益。 同時,了解監護的法律要件也能幫助全面掌握權益。 八、結語 監護宣告是一個保護心智障礙者的重要制度,透過法院的審理,為他們找到合適的監護人,確保他們的生活與財產安全。如果你身邊有需要監護宣告的家人,不要害怕麻煩,儘早提出聲請,才能避免後續的糾紛。如果對程序不熟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訴訟輔導科的協助。 最後提醒:法院在辦理監護宣告事件時,一定會徵詢相關人的意見,並依法送達裁定,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參照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24 號判決所述:「司法院明確指出,法院辦理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時,應依法徵詢意見並送達裁定,以確保相關人員知悉並履行職責。」所以,只要你準備好充分的證據,並配合法院的程序,通常都能順利完成監護宣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如何聲請監護宣告。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