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權利有哪些?先訴抗辯權說明 「小明,拜託啦!幫我簽個名當保證人,只是走個形式,不會有事的!」 朋友阿偉拜託小明在貸款文件上簽名當保證人,小明心想:「只是簽個名,應該沒什麼大不了吧?」於是爽快地簽了。 沒想到一年後,阿偉生意失敗跑路,銀行直接找上小明要求還錢。小明傻眼:「錢又不是我借的,為什麼我要還?不是應該先找阿偉嗎?」 銀行拿出當初的保證書,上面寫著「無條件償還」幾個大字,冷冷地說:「你已經拋棄先訴抗辯權了,我們可以直接找你還錢!」 小明這才知道,原來當保證人不是簽名那麼簡單,自己竟然不知不覺放棄了重要的權利……另可參閱連帶保證以瞭解更多細節。 這個故事每天都在台灣社會上演。保證人到底有哪些權利?什麼是先訴抗辯權?為什麼拋棄它會讓保證人陷入困境?本文將用有趣易懂的方式,結合實際法院判決,帶你一次搞懂! --- 一、先訴抗辯權:保證人的救命稻草 1.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民法賦予「一般保證人」的特權,規定在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來說:當主債務人(借錢的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例如銀行)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房子、扣薪水),等到真的拿不到錢,才能轉向保證人討債。在此之前,保證人可以說「你先去找他,別找我!」 這就像玩大風吹時,保證人可以喊「暫停」,要求債權人先追主債務人,追不到再來找他。這對保證人是非常有利的保護,避免債權人放著主債務人不理,直接找保證人開刀。 2. 拋棄先訴抗辯權的後果 先訴抗辯權可以事先拋棄。一旦拋棄,保證人就變成「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跳過主債務人,要求保證人還錢,保證人不能再喊「你先去找他」了。 實務上,許多銀行或貸款機構會在保證契約中直接載明「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或類似文字,例如:「保證人無條件償還債務」、「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等。只要保證人簽了名,就喪失這項權利。 法院怎麼說? 在89年度上字第793號判決中,保證書寫著:「如債務人未依切結書內容履行債務,由上訴人無條件償還其債務款項。」法院認為:「上訴人既已簽名按指印同意書立保證書保證……自應負保證責任。」也就是說,「無條件償還」的約定被視為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必須直接還錢。 同樣地,89年度上字第793號判決指出:「上訴人於本件保證書內明確表示『無條件償還其債務款項』;『並放棄對其債權人(即被上訴人)追溯之權利』,依舉重明輕之法則……顯已拋棄,何得再提出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可見法院對這類條款的態度非常明確:簽了名,就別想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3. 什麼情況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除了拋棄之外,民法第746條還規定了幾種例外情況,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第1款) -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第2款) -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第3款) 這些例外是為了防止保證人藉故拖延,讓債權人能夠及時保護自己的債權。 例如在89年度上字第793號判決中,主債務人早已逃逸無蹤,法院認定符合民法第746條第3款,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二、保證人的其他重要權利 除了先訴抗辯權,保證人還有以下幾項權利,可以對抗債權人或向主債務人求償: 1. 基於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民法第742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有的抗辯事由,例如:主債務已清償、時效消滅、契約無效等。即使主債務人放棄這些抗辯,保證人仍可主張。 2. 拒絕清償權(民法第742條之1) 如果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可抵銷的債權,保證人可以在該可抵銷的限度內拒絕清償。例如:主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但債權人也欠主債務人30萬,保證人可以主張抵銷30萬,只還70萬。 3. 保證人的求償權與代位權(民法第749條) 保證人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代位」債權人的地位,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這就是求償權。此外,保證人還可以請求債權人移轉其對主債務人的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4. 共同保證人的分擔權利(民法第748條) 如果有多個保證人為同一債務提供保證,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這些保證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但保證人之間可以互相求償,每人分擔平均份額。 在(50)台函民字第 6007 號判決中,行政機關見解認為:「數人為同一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者,其間成立連帶債務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七四八條之規定。已清償債務之保證人,得依民法第二八○條、第二八一條向其他保證人請求求償。」這說明了共同保證人之間的內部關係。 5. 保證期間的權利 保證契約可以約定保證期間,若未約定,則依民法規定,保證責任隨主債務消滅而消滅。另外,債權人若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請求,保證人可以主張免責。 --- 三、法院怎麼看「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效力? 實務上,只要保證契約中出現「無條件償還」、「放棄先訴抗辯權」等文字,法院幾乎都會認定保證人已拋棄先訴抗辯權,成為連帶保證人。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直接對保證人起訴,不必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 (74)廳民一字第 124 號判決的討論意見中,肯定說即主張:「乙於保證契約中拋棄先訴抗辯權,即成立連帶保證,丙請求連帶清償無不合。」雖然該案是法律問題提案,但實務上多數見解與肯定說相同。 此外,89年度上字第793號判決也提到:「上訴人確於本件保證書內簽署,其保證書內容明確表示『無條件償還其債務款項』;『並放棄對其債權人(即被上訴人)追溯之權利』,依舉重明輕之法則,既不追溯(應為追訴之意),何得再提出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再次強調,這種約定等於拋棄先訴抗辯權。 --- 四、保證人如何自保?簽名前必看三招 1. 仔細閱讀保證契約:千萬不要只簽名不看內容!注意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無條件清償」等字眼。若有,你簽下去就等於同意直接替人還錢。 2. 要求設定保證期間:在契約中約定保證期間(例如只保證兩年),避免無限期保證。 3. 考慮要求反擔保:如果你不得不當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提供抵押品或第三人反擔保,將來你若被追償,至少有東西可以抵償。 --- 五、常見問題 QA Q1:如果保證契約沒寫「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是否自動擁有這項權利? A: 是的。只要契約沒有特別拋棄,保證人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 Q2:拋棄先訴抗辯權後,保證人就一定得還錢嗎? A: 不一定。保證人仍然可以主張其他抗辯,例如主債務已清償、時效消滅等。但不能再要求債權人先找主債務人。 Q3:保證人替主債務人還錢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嗎? A: 可以。保證人清償後,依法取得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也可以請求債權人移轉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記得保留清償證明,以便日後追償。 Q4:如果主債務人失蹤,保證人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A: 不行。依民法第746條第3款,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主債務人失蹤通常導致財產狀況不明或不足清償,屬於此款情形。 Q5:共同保證人之間如何分擔責任? A: 共同保證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但內部關係上,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平均分擔。如果其中一人清償全部債務,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的部分。 --- 結語 當保證人不是簽個名那麼簡單,一不小心就可能背負巨額債務。了解自己的權利,特別是先訴抗辯權,才能在必要時保護自己。下次有人找你當保證人時,請務必三思,並仔細閱讀契約條款,別讓自己的善意變成財務災難! 法律小提醒: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