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人對方協商我怎麼辦?連帶保證人的自保方法 開場故事:小明的大麻煩 小明是個熱心腸的人,半年前好友阿偉要創業,向銀行貸款 200 萬,請小明當「連帶保證人」。小明心想「只是簽個名,阿偉一定會準時還錢」,就爽快答應了。沒想到,阿偉生意失敗,欠款三個月沒繳,銀行開始催收。某天,銀行專員打電話給小明:「阿偉的貸款已經逾期,我們正在和他協商還款方案,但你是連帶保證人,如果協商不成,我們會直接向你追討全額。」小明一聽慌了,他根本不懂什麼是「連帶保證人」,更不知道對方協商時自己該怎麼辦。他上網搜尋,看到這篇文章,才發現原來保證人也有自保的方法…… 一、什麼是連帶保證人?法律責任有多重?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連帶保證人」的意思。根據《民法》第 739 條,保證人就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人。而「連帶保證」則是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全部給付,不需要先向債務人催討(《民法》第 272 條、第 273 條)。簡單說,一旦當了連帶保證人,就等於和債務人綁在一起,債權人愛找誰就找誰,而且保證人幾乎沒有拒絕的權利。 保證人的責任範圍原則上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民法》第 740 條)。所以,如果阿偉欠銀行 200 萬本金加上利息、違約金,小明可能得全部買單。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時,保證人有什麼權利? 當債務人還不出錢,債權人通常會先找債務人「協商」,希望調整還款條件(例如延長期限、降低利率、免除部分債務)。這時候,保證人該怎麼辦?法律其實給了保證人一些保護: 1. 主債務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可能免責 《民法》第 755 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白話文: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延期還款,而且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就可以主張免責。這條也常被法院擴張解釋到其他變更主債務內容的情形(例如減免本金、變更利率),只要變更內容對保證人不利,且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就可以免除責任。 2.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保證人在拋棄限度內免責 如果債務原本有設定抵押、質押等擔保物權,債權人卻拋棄這些擔保,根據《民法》第 751 條,保證人在債權人所拋棄權利的限度內,也免其責任。所以,如果銀行把阿偉的抵押品無條件放棄,小明就可以在該抵押品價值的範圍內不用負責。 3.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民法》第 742-1 條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另外,保證人也可以主張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等等。換句話說,如果阿偉對銀行有抗辯理由(例如銀行違約),小明也可以拿來用。 4. 時效抗辯 保證債務也有消滅時效。一般保證債務的時效是 15 年(《民法》第 125 條),但如果是借款保證,有時會適用短期時效。重點是,如果債權人長期不向保證人請求,時效完成後保證人就可以拒絕給付。 三、連帶保證人的自保實戰方法 知道了法律上的權利,接下來就要採取行動保護自己。以下是幾個實用的自保步驟: 方法 1:主動參與協商,了解協商內容 不要傻傻地等銀行來找你,你應該主動聯繫銀行,表明你是連帶保證人,要求參與債務協商過程。銀行依法有義務將協商內容通知保證人嗎?其實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你可以主張知情權,因為協商結果可能影響你的責任。如果銀行拒絕讓你參與,你可以書面聲明「未經本人同意之債務變更,本人將依法主張免責」,給銀行一點壓力。 方法 2:仔細審閱協商方案,拒絕不利變更 如果銀行提出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除部分債務等方案,這些變更對債務人是好事,但對保證人來說,延長期限可能代表你要擔保更久,降低利率可能減輕責任,免除部分債務則可能減少你的負擔。所以,你要評估變更是否加重你的責任。如果加重(例如延長期限但利率提高),你可以不同意,並主張若銀行執意變更,你將在加重部分免責。 方法 3:要求銀行先執行擔保物 如果債務有提供抵押品(例如阿偉的房子),你可以要求銀行先拍賣抵押物來償債,不足部分再找你。雖然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才有),但實務上你可以主張銀行應先就擔保物取償,否則可能構成權利濫用。不過這不是絕對的權利,但可以作為談判籌碼。 方法 4:主張時效抗辯 計算一下債務的到期日,如果銀行從可以請求之日起超過 15 年都沒向你請求,你可以主張時效消滅,拒絕還錢。但要注意,銀行只要曾經催收過,時效就會中斷,所以這招不一定有用。 方法 5:向法院聲請限定保證責任 如果你擔心銀行獅子大開口,可以向法院聲請「限定保證責任」,主張你只願在債務人不能清償的範圍內負責。但這在連帶保證的情形比較困難,因為連帶保證人原則上就是負全部責任。 方法 6:清償後立即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你最後不得不還錢,記得在清償後立即向債務人(阿偉)行使求償權(《民法》第 749 條)。你可以請求償還你代付的金額及利息,必要時可以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避免他脫產。 四、法院見解怎麼說?從實務看保證人的權利 法律條文寫得清清楚楚,但法院實際判決時又是怎麼看的呢?我們來看看幾個司法院的實務見解,這些見解雖然來自不同類型的案件,但對保證人自保很有啟發。 1. 保證債務的訴訟程序應適用「通常程序」,保障保證人審級利益 在一個法律問題研討中(參照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判決片段),討論到: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主債務適用簡易程序,但對保證人的請求是否也適用簡易程序?研討結果認為,保證債務並非簡易程序所定之事件類型,若僅因併案而適用簡易程序,將剝奪保證人的審級利益,對保證人不公平。因此,對保證人的請求應適用通常程序(即一般訴訟程序)。這表示保證人在訴訟中享有完整的程序保障,如果債權人用簡易程序告你,你可以主張程序不合法,要求改用通常程序,為自己爭取更多準備時間與上訴機會。 引用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對連帶保證人之請求不應因與主債務人併案而適用簡易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7款、第435條之規定,分別審視請求之法律性質,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與程序正義。」 2. 法院對「保證人資格」的審查相當嚴格 從刑事案件的「具保責付」程序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對保證人的資格審查非常謹慎。例如在「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中規定(參照(91)院、(91)院、(91)院),保證人必須是「殷實之人」,並提出財產證明,證明有足夠資力。雖然這是刑事程序,但同樣反映出一個原則:擔任保證人不是簽名就好,你必須有足夠的財力來承擔保證責任。這提醒我們,在答應當保證人之前,務必評估自己的經濟狀況,不要因為人情壓力而讓自己陷入困境。 引用(91)院:「具保人須為殷實之人,並提出財產證明,證明資力足夠。」 引用(91)院:「法官應審慎指定保證金額,法警與書記官應協助被告親友完成手續,並確保無不法行為。」 3. 保證書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用保險人或銀行出具的「保證書」來代替現金或物保(參照院台廳民一、院台廳民一)。法院對於這種保證書的審核非常嚴格,必須記載當事人、案號、保證金額、生效日、保證期間、放棄先訴抗辯權等事項。這告訴我們,如果你是以出具保證書的方式擔任保證人,一定要確認保證書的內容完整且合法,否則可能影響你的權益。 引用院台廳民一:「保證書內容須具備當事人、案號、保證金額、生效日、保證期間、放棄先訴抗辯權、簽發日期及保證人簽章等要件。」 五、常見 QA:連帶保證人最想知道的問題 Q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減免債務,我作為保證人還需要負責嗎? 如果協商內容是「減免部分債務」(例如本金打八折),而且經過你的同意,你當然要負責。但如果未經你同意,根據民法第 755 條的精神,債務內容變更若對保證人有利(減輕責任),保證人仍應負責;若變更加重保證人責任,保證人可主張免責。實務上,減免債務對保證人有利(因為債務變少),所以保證人不能免責,但你的責任也隨之減少。 Q2: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延期還款,我不知情,我還需要負責嗎? 不需要!民法第 755 條明文規定,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如果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就不負保證責任。所以,如果銀行私自同意阿偉延期一年,小明就可以主張免責,一毛錢都不用付。 Q3:保證人可以主動要求債權人免除保證責任嗎? 可以,但債權人沒有義務同意。你可以嘗試與債權人協商,例如提供部分現金換取免除保證責任,或者請求債權人將保證責任限縮在一定金額內。這屬於談判技巧,沒有法律強制力。 Q4:保證人被起訴時,可以主張哪些抗辯? 除了前面提到的時效抗辯、主債務變更未經同意、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外,還可以主張:主債務已經清償、抵銷、債權人違約、保證契約無效(例如被詐欺脅迫)、保證期間已過等等。記得要在訴訟中及時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審酌。 Q5:保證人清償後,如何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代為清償後,就取得對債務人的求償權(民法第 749 條)。你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償還你代付的金額及利息,如果債務人不還,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強制執行。記得保留清償證明(例如匯款紀錄、收據),以利後續追討。 處理當保人對方協商我怎麼辦時,家人負債的認定標準會直接影響案件結果。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議題,可以參考當保人有的詳細說明。 結語:當保人前多想三分,出事後自保七招 擔任連帶保證人是一件風險極高的事,很多人因為人情壓力而簽名,事後卻後悔莫及。透過小明的故事,我們學到了法律賦予保證人的權利,以及實務上可以採取的自我保護措施。萬一你真的遇到了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的情況,記得主動參與、仔細評估、必要時主張免責,並善用法院見解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幫人作保,務必三思! --- 參考資料 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司法院相關函釋及法律問題研討,為確保正確性,已註明出處片段編號。如需進一步了解,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