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要負什麼責任?與一般保證的差異 小明好心幫朋友簽名作保,結果朋友跑路,銀行直接找小明討債,小明大喊:「不是應該先找借款人嗎?」原來他簽的是「連帶保證人」,這和一般保證可不一樣!本文帶你搞懂連帶保證人的責任,以及與一般保證的差異,避免簽名作保卻惹上大麻煩。 一、什麼是保證? 在民法上,保證是一種契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民法第739條)。簡單說,就是幫別人背書,如果那個人還不出錢,你就得幫他還。 保證分為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並且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請求(民法第745條)。也就是說,一般保證人有「你先去找欠錢的人,找不到或他沒錢再來找我」的權利。 但連帶保證人則沒有這個權利,債權人可以跳過主債務人,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債務,而且保證人不能主張先找主債務人。這對保證人來說風險極高。 二、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有哪些? 1.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 連帶保證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因此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民法第273條)。實務上常見銀行一併起訴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或直接向保證人追討。 2. 保證範圍原則上與主債務相同 保證債務的範圍包括主債務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民法第740條)。除非契約另有約定縮小範圍。 3. 保證期間可能約定為「未定期限」或「最高限額保證」 有些保證契約會約定為「最高限額保證」,即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在一定額度內所生之不特定債務,均負保證責任。例如:銀行授信額度500萬,保證人就在500萬內擔保。這種保證常見於企業融資。參照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032 號 民事判決判決所述:「最高限額保證係針對不特定債務,其額度不限於簽約時已存在之債務,亦不與主債務人之資本額或金融機構之放款程序有關。」也就是說,即使簽約時借款還沒發生,只要在額度內,保證人都要負責。 4. 保證人清償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 連帶保證人如果代為清償債務,可以轉而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民法第749條)。此外,如果有多個連帶保證人,其中一人清償全部債務後,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分擔。參照(50)台令民字第 6007 號、(50)台令民字第 6007 號判決所述:「數人為同一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者,其間成立連帶債務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748條。已清償全部債務之保證人,得依民法第280條及第281條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分擔。」這點很重要,表示如果你和其他人一起作保,你被追討全部債務後,可以找其他保證人攤還他們應負的部分。 三、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差異比較 | 項目 | 一般保證 | 連帶保證 | |------|----------|----------| | 先訴抗辯權 | 有(可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 無(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 | | 責任順序 | 補充責任(第二順位) | 連帶責任(與主債務人同一順位) | | 保證人權利 | 較多保護 | 較少保護 | | 常見契約用語 | 「保證人」或未特別註明「連帶」 | 「連帶保證人」或「保證人願負連帶責任」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739條以下 | 民法第272條、第273條(連帶債務)及保證相關規定 |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許多銀行或融資公司的契約都直接寫「連帶保證人」,甚至直接寫「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一旦簽名,就表示你放棄先訴抗辯權,風險大增。 四、法院怎麼認定連帶保證責任成立? 簽名就是關鍵!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是當事人主張「我不知道那是連帶保證」、「我只是聯絡人」、「我沒有親自簽名」等。但法院通常會從書面證據來判斷,如果你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原則上就推定你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簡上字第 221 號 民事判決判決中,上訴人辯稱他只是擔任聯絡人,不知道要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法院認為:「上訴人於連帶保證人欄位親自簽名,且填寫詳細個人資料,行為與僅擔任聯絡人之主張不符。上訴人具郵局工作經驗及信用卡申辦經驗,難認其對連帶保證義務不熟悉。」因此駁回他的主張。 對保不是成立要件 很多人以為保證契約必須經過「對保」(銀行人員核對身分並確認意願)才有效。但法院認為,對保只是證明契約成立的程序,並非保證契約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即使銀行沒有對保,只要你有簽名,契約就成立。 參照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032 號 民事判決判決:「對保非保證契約之成立要件,不影響上訴人之保證責任。」110年度消上字第26號判決也提到:「連帶保證契約為諾成契約,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亦即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間就連帶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一事達成意思表示合致即可,並不以完成一定法定方式(例如書面)為必要,連帶保證書及對保手續僅為契約成立之證明而已,非為契約成立及生效之要件。」 所以,千萬別以為沒對保就可以脫身。 空白契約簽名仍可能有效 有時保證人會在空白契約上先簽名,之後再由銀行或債權人填寫內容。這種情況下,如果保證人知道大概的擔保範圍(例如知道是為了某筆車貸作保),法院可能會認為保證人授權對方填寫,契約仍然有效。 110年度消上字第26號判決中,上訴人主張他簽的是空白契約,但法院認為:「上訴人既願於空白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欄位先行簽名,解釋上應認為在未逾越上訴人前開認知範圍內,有授權被上訴人填載系爭契約其他空白欄位之意思……自不因於上訴人簽名後始以電腦打印填載而影響系爭契約之效力。」因此,簽空白契約風險極高,很可能被認定為同意契約內容。 保證書漏載部分事項不影響成立 保證契約不一定需要寫明所有細節,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例如101年度上字第195號判決:「系爭保證書雖漏未記載連帶保證人姓名、債務人姓名、連帶保證之最高限額,然已有其他證明方法,足證系爭連帶保證契約業已成立……被上訴人仍應負連帶保證之責。」可見,即使保證書有缺漏,若能透過其他證據證明保證人同意,契約還是成立。 五、常見問題QA Q1:如果我被騙簽名,根本不知道那是連帶保證書,該怎麼辦? A:主張被詐欺或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必須舉證證明。實務上難度很高,因為簽名代表你同意文件內容,法院通常會認為你應該詳細閱讀後再簽名。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簡上字第 221 號 民事判決判決所示,即使當事人主張不知情,但法院會從其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判斷是否可能不知。所以簽名前務必看清楚文件內容,不要隨便簽名。 Q2: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會因為主債務人還有財產而免除嗎? A:不會。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所以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你,不管主債務人是否還有財產。即使主債務人名下有房子,債權人也可以跳過他直接向你追討。你清償後再向主債務人求償。 Q3:如果有多個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可以只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債務嗎? A:可以。因為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對其中一人或全體同時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民法第273條)。因此,你可能會獨自扛下全部債務,然後再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分擔。 Q4:連帶保證責任可以約定期間嗎? A:可以。保證契約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例如只保證某筆借款,或約定保證到某年某月。如果沒有約定期間,則依照民法規定,保證責任會持續到主債務消滅為止。但要注意,最高限額保證可能約定「一定期間內所生債務」,超過期間發生的債務就不在保證範圍內。 Q5:我已經幫主債務人還了一部分錢,可以怎麼向其他保證人求償? A:如果你清償的金額超過你應分擔的部分(例如有多個保證人平均分擔),你可以依民法第281條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的部分。前提是你們之間有連帶債務關係。實務上認為數連帶保證人之間成立連帶債務,可互相求償(參照(50)台令民字第 6007 號判決)。 六、結語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非常沉重,一旦簽下去,就等於用自己的財產為別人的債務做擔保,而且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你,沒有「先找借款人」的保護。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務必審慎評估,了解契約內容,千萬不要因為人情壓力而輕易答應。如果真的不幸涉入糾紛,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