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證人被追討可以聲請債務清理嗎?更生清算資格 很多民眾因為親友情誼擔任保證人,結果主債務人跑路,自己背負巨額債務,生活陷入困境。此時,是否可以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獲得經濟重生呢?本文將深入解析保證人聲請債務清理的資格條件,並引用法院實際判決見解,幫助您了解如何合法擺脫保證債務。 --- 一、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是為了幫助經濟困難的消費者,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經濟生活的法律。 - 更生程序:類似與債權人協商一個長期的還款計畫,在6-8年內盡力清償債務後,剩餘債務免責。 - 清算程序:將債務人名下財產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後獲得免責,但生活會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擔任特定職務)。 --- 二、保證人債務屬於消費者債務嗎? 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消債條例第2條)。而保證人因擔任他人借款的保證人而負擔的債務,屬於「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的一種,實務上認為保證債務也屬於消費者債務,因此保證人可以適用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參照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判決所述: 「聲請人於110年9月27日擔任前男友甲○○之連帶保證人,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而於113年4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 法院受理該聲請並進行審查,可見保證人債務可以成為聲請清算的標的。 --- 三、聲請債務清理的資格要件 無論是更生或清算,債務人都必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條件(消債條例第3條)。此外,還有以下要件: 1. 主體資格 必須是消費者,也就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每月營業額平均20萬元以下)的自然人。 2. 債務總額限制 - 更生程序: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必須在1,200萬元以下(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如果超過,就不能聲請更生,但可以聲請清算。 - 清算程序:沒有債務總額上限。 3. 前置協商或調解 如果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例如銀行貸款、信用卡債等),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者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只有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才能向法院聲請。 保證人債務如果債權人是金融機構,也必須經過前置程序。如果是民間借貸(例如私人債權人),則不用。 4. 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這是核心要件。法院會綜合債務人的收支、信用、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無法維持最基本生活,以及如果債權人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的困境。如果債務人可以在相當期間內以自己的能力清償債務,就沒有藉助更生或清算的必要。 參照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判決: 「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因此,保證人必須證明自己確實無力清償保證債務,才能通過法院審查。 --- 四、保證人聲請債務清理的特殊考量 雖然保證人債務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法院在審查時,會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保證債務的性質 保證債務是從債務,通常保證人並未直接獲得借款利益,但這並不影響其清償責任。法院在審酌「不能清償」時,會將保證債務計入總債務,並考量保證人的收入與財產。 2. 誠實申報義務 債務人必須誠實申報所有財產、收入及債務,不得隱匿或虛報。如果虛報債務總額,即使後來進入清算程序,也可能影響免責。 例如103 年第 9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 7 號判決所討論的法律問題: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虛報債務總額為800萬元,經法院裁定準予更生後,發現其真實債務總額已達1500萬元,進而裁定進入清算程序並終結在案。在查無不得免責事由之情形下,是否仍應考量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違反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之要件,而不予免責。」 法院研討結果採乙說,認為清算程序不受債務總額限制,若無其他不免責事由,仍應免責。但這並不表示可以虛報,因為虛報可能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等不免責事由,必須謹慎。 3. 不免責事由的避免 消債條例第134條列舉了清算程序中債務人不得免責的事由,例如奢侈消費、賭博、隱匿財產、捏造債務等。保證人如果當初是出於幫助親友而作保,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奢侈浪費,但如果保證債務是因為賭博或投機行為所生,則可能被認為不免責。因此,聲請人必須證明自己的債務並非因奢侈、浪費等行為所致。 浪費等行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債務處理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 五、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一:擔任前男友連帶保證人後聲請清算(參照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判決) 聲請人曾於102年聲請更生,後來未履行更生方案,經債權人強制執行後,於107年聲請清算,獲得免責。但之後又於110年擔任前男友的連帶保證人,向和潤企業借款,導致再次負債,於113年再次聲請清算。法院審查其110至112年度的所得分別為42萬、8.9萬、0元,並評估其財產狀況,以判斷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此案例顯示,即使前次已獲免責,再次因保證債務陷入困境,仍可聲請清算,但法院會嚴格審查其清償能力,若收入穩定或有財產,可能被認定為尚有清償能力而駁回聲請。 案例二:虛報債務總額的爭議(參照103 年第 9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 7 號判決)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虛報債務為800萬元,實際上高達1500萬元,超過更生的1200萬元上限。法院發現後,可能裁定轉為清算程序。實務見解認為,清算程序不受債務總額限制,只要清算終結後沒有其他不免責事由,法院應裁定免責。但債務人虛報的行為可能涉及誠信問題,若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仍有可能被裁定不免責。因此,誠實申報至關重要。 --- 六、常見問題QA Q1:保證人欠債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 可以。只要保證人符合消費者定義(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小規模營業),且債務總額符合規定(更生須在1200萬以下,清算無上限),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情形,經過必要的前置程序(對金融機構債務需先協商),即可向法院聲請。 Q2:保證人聲請債務清理需要先和銀行協商嗎? A: 如果保證債務的債權人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法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只有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如果債權人全是民間個人或公司(非金融機構),則無需前置程序。 Q3:保證人債務如果超過1200萬,還能聲請更生嗎? A: 超過1200萬就不能聲請更生,但可以聲請清算。清算程序沒有債務總額上限,只要符合不能清償的條件即可。 Q4:聲請清算後,保證人能否獲得免責?有什麼條件? A: 清算程序終結後,法院會依職權裁定是否免責。原則上,如果沒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例如清算財團分配低於債務金額一定比例)或第134條(例如奢侈消費、隱匿財產等)的不免責事由,法院就會裁定免責,剩餘債務一筆勾銷。但如果有不免責事由,法院可能裁定不免責,債務人須繼續清償。 Q5:保證人如果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會有什麼後果? A: 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可能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的不免責事由,導致法院裁定不免責,無法獲得債務免責。此外,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例如詐欺罪)。因此務必誠實申報。 Q6:保證人聲請債務清理,會不會影響主債務人? A: 保證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僅處理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影響主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債權人仍可向主債務人追討。但保證人獲得免責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債權消滅,不能再向保證人求償。 --- 七、結語 擔任保證人背負債務固然無奈,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了一條法律途徑,讓誠實卻不幸的保證人有機會重獲新生。不過,聲請程序涉及許多法律細節,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以提高成功率。同時,務必誠實申報財產及債務,避免因小失大。 希望本文能幫助您了解保證人聲請債務清理的相關規定。若有更多疑問,歡迎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 參考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XX 號裁定(片段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X 號(片段103 年第 9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 7 號) (以上判決內容節錄自公開司法文書,為說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