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傳承6大方法:如何讓孫子女直接繼承財產?|2026最新

隔代傳承6大方法:如何讓孫子女直接拿到財產?完整解析與注意事項
許多祖父母想把財產直接留給孫子女,避免經過子女這一輩產生紛爭或被揮霍,到底孫子女能不能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答案是:原則上孫子女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必須子女先死亡、喪失繼承權或全部拋棄繼承,孫子女才能以代位或本位繼承的身分繼承;但透過生前贈與、遺囑指定或遺贈、保險指定受益人、信託等工具,即使子女仍在世,也能合法讓孫子女直接取得財產。本文整理6種常見隔代傳承方法、稅務影響與法院實務見解,幫你避開特留分與遺產稅地雷。
前言:孫子女為什麼不能直接繼承?
依照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依民法第1139條,前順序有繼承人時,由前順序繼承人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子女在世且未喪失或拋棄繼承權時,孫子女被排除在繼承順位之外,無法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想要達成隔代傳承,必須透過法律規劃。本文介紹的六種方法,前四種是生前或遺囑主動規劃,後兩種是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自然發生的效果,各有優缺點與稅務成本,務必整體評估。
方法一:生前贈與給孫子女,最直接但要算好稅
最直接了當的方式,就是在生前直接把財產贈與給孫子女。 例如把現金、房屋、股票等過戶給孫子。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立即完成移轉,避免身後繼承程序的麻煩,也可以避免子女爭產。
生前贈與要繳多少稅?244萬元怎麼來的?
結論先說:法定免稅額是220萬元,但實務上114年度適用244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又依同法第12-1條,免稅額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上漲達10%以上時按指數調整。財政部公告113年度至114年度(2024至2025年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為244萬元。超過免稅額部分,依同法第19條按累進稅率課徵: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10%、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15%、超過5,000萬元20%。
實務上可善用分年贈與,例如祖父母每年各贈孫子女244萬元內,可免贈與稅,長期累積效果可觀。
| 贈與年度 | 法定免稅額 | 公告適用額 | 超額稅率 |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220萬元 | 依第12-1條調整 | 10%、15%、20%累進 |
113-114年度(2024-2025) | - | 244萬元 | 同上 |
死亡前2年贈與會被追回課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一、配偶,二、依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二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也就是說,贈與給孫子女若屬於繼承人或其配偶,且在死亡前2年內發生,仍會被國稅局併入遺產課稅,等於白忙一場。因此隔代贈與應及早規劃。
實務提醒:不動產贈與成本與未成年問題
贈與不動產還須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等,成本不低。法律未就贈與不動產的稅費計算方式另設單一辦法,實務上各稅目依其稅法規定核課,建議移轉前先試算。
此外,若孫子女未成年,贈與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受領及管理,財產可能被父母管理,須考量信任問題。若父母離婚或有債務,建議搭配信託或約定管理方式,避免財產被挪用。
方法二:用遺囑指定孫子女繼承或遺贈,會被特留分卡住嗎?
透過預立遺囑,可以指定將特定財產由孫子女繼承,或將財產遺贈給孫子女。 遺贈是指以遺囑無償給予他人財產,孫子女即使不是繼承人也能受遺贈。分割遺產的方法,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實務上尊重遺囑意願,但不得侵害特留分。
特留分是多少?子女一定能扣減嗎?
結論: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侵害時得扣減。
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同理,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致特留分不足時,也得扣減。實務上若同時遺贈給多位孫子女,扣減時須按各受遺贈人所得遺贈價額比例分擔,並非由其中一位孫子女全額承擔。
實務計算順序是:先算出特留分基礎財產(現存遺產+生前特種贈與+應計入視為遺產的死亡前2年贈與-債務),再算出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最後比對實際所得是否不足,不足部分才能扣減。不是子女隨口主張就能全部拿回。
法院見解與常見誤解澄清
原文章曾引用判決的文字「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來說明特留分。該句實為民法第1165條第1項條文原文,並非該判決創設的見解。該案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地院一審判決主文為兩造就被繼承人遺產應予分割,審理的是公同共有遺產如何分割,並無特留分扣減的爭點,且為2025年2月19日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不宜作為特留分扣減的確定見解引用。正確法理是:遺囑分割方法從其所定,但不得侵害特留分。
規劃建議
若想把大部分財產留給孫子女,務必先試算子女特留分總額。可搭配其他工具滿足特留分,例如用保險金給子女、保留部分現金或房產給子女,或在遺囑中明示以金錢補償特留分,避免孫子女日後必須折價補償或被迫處分房產。
遺囑方式要合法,依民法規定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皆有嚴格要式。另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依同條第2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至於民法第1164條原文僅為「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與十年期間無關,不可誤引為十年禁止分割的依據。
方法三:保險指定孫子女為受益人,真的免遺產稅嗎?
以祖父母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孫子女為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將直接給付給孫子女,不計入遺產總額。 這是常見的節稅傳承工具,程序簡單、保密性高,還可約定分期給付避免孫子女一次揮霍。
法律依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另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兩條搭配,保險金原則上直接歸受益人,不經繼承程序。
要件是:1、必須是人壽保險,2、必須有指定受益人且為孫子女本人,3、保險契約有效成立,4、非以保險規避遺產稅。
什麼情況會被「實質課稅」追回?
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符合實質課稅要件,稽徵機關仍可能認定是以保險規避遺產稅而核定計入。實務上風險較高的樣態包括:重病或高齡時投保、短期內鉅額躉繳、保險金額與自身資力顯不相當、帶病投保且短期身故等。是否構成規避,需就投保動機、財務狀況、健康狀況綜合判斷,非自動排除。
建議及早規劃、保費與資產比例合理、保留財務證明,並避免在已知重病後才密集投保。
優點與限制
- 優點:保險金免計入遺產總額,受益人可直接請領,不須經遺產分割;可約定分期給付、指定用途;具隱私性。
- 限制:保費成本、體況核保問題,以及上述實質課稅風險。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或受益人未明確指定,可能衍生贈與稅或遺產稅爭議,應確認契約記載。
方法四:用信託照顧孫子女,避免一次花光
設立信託,將財產交付受託人(通常是銀行或信託業者),約定孫子女為受益人,並設定給付條件(如成年、結婚、創業、求學階段分期給付等)。 信託財產獨立,不受委託人債務影響,也避免受益人揮霍,適合想長期照顧未成年孫子女的家庭。
信託的類型與稅務時點
- 自益信託:委託人為受益人,之後再變更受益人為孫子女,變更時可能涉及贈與稅。
- 他益信託:成立時直接以孫子女為受益人,成立時視同贈與,須課徵贈與稅。
- 遺囑信託:透過遺囑設立信託,財產先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再由受託人依遺囑管理分配。
依信託法第1條,信託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因此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但信託利益分配給孫子女時,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仍可能涉及所得稅或贈與稅,需個案試算。
| 信託類型 | 成立時課稅 | 管理期間 | 分配時 |
|---|---|---|---|
他益信託 | 視同贈與,課贈與稅 | 孳息可能涉所得稅 | 受益人取得利益不再重複課贈與稅,但孳息可能課稅 |
遺囑信託 | 納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 | 同上 | 同上 |
自益轉他益 | 變更受益人時課贈與稅 | 同上 | 同上 |
優點
- 資產保護、長期照顧,可設定複雜的給付條件,達成傳承目的。
- 財產獨立,避免被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債務波及。
- 可結合保險金信託、房產信託,彈性高。
缺點是設立成本與管理費較高,需慎選受託人並明定監督機制。
方法五: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讓孫子女直接繼承
如果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孫子女就會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這是法律規定的本位繼承,不須額外立遺囑。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拋棄效果分述如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1項);二、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以其在繼承開始時為現生存之人為限(第2項);三、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第3項);四、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4項);五、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第5項);六、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第6項)。白話說:所有子女(第一親等)都拋棄,孫子女(第二親等)就遞補上來共同繼承,但有配偶時,依第3項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4項的歸屬規則,全部子女拋棄未必全歸孫子女,若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而無後順序繼承人時,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已先拋棄則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須整體判斷。
內政部函釋怎麼說?
實務上常見引用內政部(85)台內地字第8505171號函釋,該函釋為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所收,非法院判決。其要旨為:被繼承人之兒子既已拋棄繼承權,被繼承人之養女又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應由第一順位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體共同繼承,並依民法規定計算其應繼分。原文並非網路流傳的引號內重組文字,應以要旨為準。
應繼分如何計算?若被繼承人無配偶,同一順序有數人時,依民法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若有配偶,則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各卑親屬平均分配,拋棄後由次親等遞補時亦同此比例計算。
實例與期限
老張有三個兒子,三個兒子都辦理拋棄繼承,老張有五個孫子(分別來自三個兒子),且老張無配偶。則遺產由五個孫子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1/5。若老張有配偶,則配偶與五位孫子女共同繼承,配偶1/2、五位孫子女各1/10,依此類推。但如老張有配偶且依民法第1176條第3項、民法第1176條第4項判斷,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而無後順序繼承人時應繼分歸配偶,或配偶已拋棄時歸同為繼承之人,則實際分配須再依該條項調整,並非當然全歸孫子女。
注意事項:
- 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依民法第1176條第7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須特別注意,民法第1174條現行僅有3項,並無第7項,遞補繼承人的3個月期間是規定在第1176條第7項,不可誤引條號。
-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依民法第1175條,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人自始非繼承人,不得主張任何遺產權利。
- 子女一旦拋棄,自己就無法取得任何遺產,且不得事後撤回,須慎重考慮家庭和諧與債務狀況。
- 如果只有部分子女拋棄,未拋棄的子女仍為繼承人,孫子女只能就其父母那一股代位繼承,而不能全部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該拋棄子女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而非直接由其子女取得全部。
遺產稅扣除額會變多嗎?不會
很多人以為子女拋棄讓孫子女繼承,人數變多扣除額就能放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額以拋棄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同條第2項並規定,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等扣除額)。因此不能透過拋棄來重複擴張扣除額。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還有其他大額扣除額,試算時不可遺漏:一、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114年度公告額,法定額為618萬元,依物價指數調整,條文法定額為500萬元,現行公告已調整;此為第1項第4款);二、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第1項第6款);三、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第1項第7款)。此三項扣除額在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的情形,仍受第1項第2款但書「以拋棄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及第2項拋棄人不適用第1款至第5款的限制,須一併適用,不可重複計算。
未成年孫子女的拋棄要特別小心
若拋棄涉及未成年子女,實務有爭議。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利益不得為之。非訟事件法第16條雖採形式審查,但司法業務研究會曾有不同見解,認為法院形式審查外,是否為子女利益屬實體爭議,應循訴訟解決。因此父母代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可能遭法院以非為子女利益為由不予備查,尤其當遺產大於債務時,更易生爭議。
上述繼承人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繼承法律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方法六:利用代位繼承,自然發生不須申請
當子女先於祖父母死亡,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其父母應得的遺產份額。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是自然發生,無須向法院聲請,孫子女直接以代位人身分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分配。
喪失繼承權時,孫子女也能代位嗎?
會。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喪失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其中偽造遺囑屬同條第1項第4款。但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換言之,民法第1145條第1款故意致死及民法第1145條第5款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者,即使被繼承人生前宥恕,仍喪失繼承權,不得挽回。若子女因第5款喪失繼承權,不得以宥恕挽回,孫子女仍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實務上曾有爭議:若子女全部喪失繼承權,孫子女是直接以本位繼承,還是代位繼承?決議採代位繼承說。該決議記載:乙說主張代位繼承,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全部或部分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得代位繼承,以維持子股間之公平。決議經表決,乙說獲三十六票,甲說二十六票,決議採乙說。須注意此為法律座談會決議,屬法院內部研究意見,供下級法院參考,無拘束力,並非法院判決。其理由在於維持各房(子股)間公平,並避免配偶應繼分因本位繼承而被不當稀釋。
舉例
老王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偽造遺囑而喪失繼承權,大兒子有一子(孫子),且老王有配偶。老王過世時,遺產由配偶、二兒子與大兒子的兒子(代位大兒子)共同繼承,各房按原應繼分代位。若無配偶,則由二兒子與孫子各得1/2。若大兒子是因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而喪失繼承權,即使老王生前曾表示宥恕,依法仍喪失繼承權,孫子仍得代位繼承,不受宥恕影響。
與拋棄繼承的差異
| 類型 | 發生原因 | 是否須聲請 | 繼承人身分 | 稅務效果 |
|---|---|---|---|---|
代位繼承 | 子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5條,含第5款重大虐待侮辱) | 無須聲請,自然發生 | 代位該房應繼分,維持子股公平 | 遺產稅依實際繼承人計算 |
拋棄繼承致次親等繼承 | 子女主動拋棄(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6條) | 須於知悉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第1174條第2項;遞補者依第1176條第7項) | 全部子女拋棄時孫子女為本位繼承,部分拋棄時僅該房孫子女代位,依第1176條第1、3、4、6項決定歸屬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但書,扣除額不重複擴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6、7款大額扣除額亦受限制 |
簡言之:代位繼承是被動發生,拋棄繼承是主動放棄,兩者在應繼分計算與稅務上效果不同,規劃時不可混用。
六種方法比較表
| 方法 | 優點 | 缺點 | 稅務影響 | 適合對象 |
|---|---|---|---|---|
生前贈與 | 立即移轉,避免繼承紛爭,可分年利用免稅額 | 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成本;未成年財產管理問題 | 法定免稅額220萬元,公告114年度244萬元/年,超額10%至20%累進;死亡前2年贈與視為遺產 | 想提早移轉、資產單純者 |
遺囑指定或遺贈 | 可依意願分配,指定分割方法從其所定(民法第1165條第1項,禁止分割效力十年) | 受特留分限制,可能被扣減(多數受遺贈人按價額比例扣減);遺囑要式嚴格 | 遺產稅;特留分不足得扣減(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比例扣減) | 有明確分配意願者 |
保險規劃 | 免計入遺產總額,直接給付受益人,可分期給付 | 可能被實質課稅,保費與體況成本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不計入遺產,但規避稅負仍可能被核課 | 想保密且避免繼承程序者 |
信託 | 資產保護,可設定條件,財產獨立 | 設立成本高,管理費,需選任受託人 | 他益信託成立時課贈與稅,遺囑信託課遺產稅,分配時孳息可能再課稅 | 孫子女年幼、擔心揮霍者 |
子女拋棄繼承 | 孫子女直接本位繼承,無需額外規劃 | 子女須放棄繼承,可能影響家庭和諧,3個月期限錯過即失權(第1174條第2項;遞補者第1176條第7項) | 遺產稅由孫子女負擔,扣除額依遺贈稅法第17條但書不重複擴張,第1項第4、6、7款扣除額亦同受限制 | 子女有共識、願意讓孫子女承接者 |
代位繼承 | 自然發生,無須特別安排 | 取決於子女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含第1145條第5款),不可主動創造 | 遺產稅依代位後繼承人計算 | 因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發生的個案 |
常見問題 Q&A
Q: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什麼情況下可以?
可以,但有條件。 原則上子女優先於孫子女,孫子女在三種情形下可繼承:一、子女先於祖父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孫子女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喪失事由含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其中第1款及民法第1145條第5款經宥恕仍喪失);二、所有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孫子女以次親等本位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但須注意同條第1、3、4、6項的歸屬規則,有配偶時未必全歸孫子女);三、透過生前贈與、遺囑遺贈、保險指定受益人、信託等方式直接取得財產,此時不經繼承程序而取得。
Q:子女拋棄繼承,孫子女就能全部繼承嗎?
必須所有子女(第一親等)都拋棄,孫子女才會全部遞補,且須注意配偶的應繼分歸屬。 若僅部分子女拋棄,未拋棄的子女仍為繼承人,該房孫子女僅能代位其父母那一股,不能取得全部,且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拋棄者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全部子女拋棄時,依第1176條第5項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但依同條第3項,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而無後順序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依同條第4項,配偶拋棄時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須整體判斷。且拋棄須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因他人拋棄而遞補為繼承人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為之(民法第1176條第7項),並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民法第1175條)。人數變多也不會讓遺產稅扣除額變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但書以拋棄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且同條第1項第4款重度身心障礙或嚴重病人加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6款農業用地全額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7款6至9年內已納稅財產遞減扣除等大額扣除額亦同受限制。
Q:遺囑指定孫子女繼承,子女可以反對嗎?
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 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子女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不足時得就遺贈扣減(民法第1225條,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因此孫子女可能無法完全取得遺囑指定的財產,必須以金錢補償或按比例扣減。建議預先計算特留分基礎財產,或搭配保險、現金滿足子女特留分,並確保遺囑符合要式。分割方法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從遺囑所定,禁止分割效力依同條以十年為限。
Q:保險金給孫子女,會被課遺產稅嗎?
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有例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但若被保險人重病、高齡、短期內鉅額躉繳且與資力顯不相當,稽徵機關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定計入遺產課稅。因此應避免帶病投保、投保金額與財務顯不相當等情形,並及早規劃、保留財務證明。
Q:生前贈與給孫子女,有什麼稅務優惠?
每年有免稅額可善用分年贈與。 法定免稅額220萬元,114年度公告適用244萬元,夫妻可分別贈與效果加倍。超過部分按10%至20%累進課稅。贈與不動產還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但可考慮以現金贈與讓孫子女自行購置,降低稅負。注意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仍視為遺產課稅。
Q:信託規劃隔代傳承有什麼好處?會不會多繳稅?
好處是資產保護與條件給付,稅務時點不同。 信託可約定成年後每年給付一定金額,避免孫子女揮霍;信託財產獨立,不受委託人或受益人債務影響。他益信託成立時視同贈與課贈與稅,遺囑信託則納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信託利益分配時孳息可能另涉所得稅。設立及管理成本較高,適合資產較多、孫子女年幼或需長期照顧的家庭,應個案試算。
結語:隔代傳承要算特留分、稅與期限三件事
隔代傳承不是立一份遺囑就好,需同時處理三件事:一、特留分是否足夠,避免遺囑被扣減(多數受遺贈人時按價額比例扣減);二、稅務時點與扣除額限制,避免2年內贈與被追回或扣除額被限縮(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身心障礙加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6款農地全額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7款已納稅財產遞減扣除亦受拋棄限制);三、程序期限,拋棄繼承3個月(本人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遞補者依民法第1176條第7項)、遺囑要式、遺囑禁止分割十年(民法第1165條)、保險指定受益人等都要到位。建議在採取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根據家庭狀況試算特留分與稅負,選擇贈與、遺囑、保險、信託的組合,才能確保財產順利傳給心愛的孫子女,避免日後糾紛。
(本文參考法院實務與函釋要旨,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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