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錯能申請國賠嗎?國家賠償的條件與流程 政府出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必須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法定要件並走對程序。簡單說,只有在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權利,或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你受傷、財物受損,國家才要賠;而且要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才能向地方法院起訴,並留意2年與5年的請求權時效。本文整理最新現行法、實務見解與真實案例,教你一次搞懂要件、流程與舉證重點。 --- 國家賠償是什麼?政府哪些行為要賠? 國家賠償就是政府為自己的錯誤買單。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而造成人民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人民權益。 實務上可分為兩大類型,法律效果不同,舉證重點也不同,整理如下: | 比較項目 | 類型1:公務員不法侵害 | 類型2:公有公共設施欠缺 | | --- | --- | --- | | 法條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 | 責任性質 | 過失責任,須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且行為不法 | 無過失責任,重點在設施是否客觀上有欠缺 | | 常見情境 | 違法開罰、違法核駁執照、違法取締、怠於稽查或救濟 | 馬路坑洞、橋梁斷裂、人行道突起、公園遊具損壞 | | 舉證核心 | 公務員身分、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過失、不法性、損害與因果關係 | 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設置或管理欠缺、損害與因果關係 | | 補充規定 | 國家賠償法第5條、第6條明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無特別規定時適用民法補充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至第5項對委託民間管理、開放山域水域有特別規定 | 結論先講:不是政府出錯就一定賠,必須對應到以上兩種類型之一,且符合全部要件。 國家賠償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會成立? 情況一: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害你受損,怎麼認定會賠? 法條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明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項後段另明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也就是說,積極違法作為會賠,消極怠於執行職務造成損害也要賠。 什麼叫行使公權力?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34號判決理由中,轉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5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判決意旨對此有說明,要旨摘述為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的行為,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的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的行為。需特別說明,本則109年度上國字第34號目前查得為命補正的程序裁定,非確定實體判決,相關論述為判決理由轉引上級審見解,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要件整理,缺一不可: - 行為人是公務員,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公務員,則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 是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非純粹私經濟行為或與執行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 -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 行為具有不法性,包含違反成文法規或違反法律原則。 - 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有損害。 - 損害與公務員的不法或怠於執行職務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國家對人民負賠償責任後之求償權,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涵蓋三類:第二條第三項(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第三條第五項(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時,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有求償權,見第3條第5項「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四條第二項(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見第4條第2項「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該等求償權自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算,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家賠償法第4條全文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此條正確處理委託民間執法、委託稽查、委託辦理行政業務時的國賠主體與求償對象,請求時應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再由機關向受託團體或個人求償,避免誤以受託單位為直接被告而被程序駁回。 實務提醒:國家賠償法第5條、第6條是適用順序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這代表請求權基礎競合時,要先檢視有無特別法優先適用。 情況二:馬路坑洞、公園設施壞掉害人摔傷,能申請國賠嗎? 法條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類責任是無過失責任,重點不在公務員有無過失,而在客觀上設施是否欠缺。 要件整理: - 是公有公共設施,包含政府所有或事實上管理的道路、橋梁、公園、排水、遊具等。 - 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例如設計不良、施工不當、養護不周、未及時修繕或未為必要警示。 - 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 損害與欠缺間有因果關係。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已增訂第2項至第5項,實務一定要注意: - 第2項與第5項: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生損害,國家仍應負賠償責任,國家賠償後對應負責的受託人或應負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具體依第3條第5項「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與第8條第2項的2年求償時效連動。 - 第3項:針對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為適當警告,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要件為「已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冒險」,才得減輕或免除,非「未為警告但已盡其他行為」即可減免;第3項處理的是自然公物本身不負責任,第4項處理的是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得減免,二者要分開判斷。 公有公共設施有無欠缺,判斷標準不是單看有沒有巡查。法務部相關函釋要旨摘述指出,應綜合設施的構造、通常用法、設置場所及周圍環境、利用狀況等客觀具體情形判斷,並以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損害發生的具體措施為斷;此外不能一概以有經常巡查就認為已盡管理義務,依公路養護相關規範,巡查分為經常巡查、定期巡查與特別巡查,頻率與方式不同,應個案審認。以上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相關函釋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 舉例:騎車經過路面大坑洞閃避不及摔車受傷,若能證明坑洞已存在一段時間、管理機關接獲通報未及時修補或未設警示,且摔車與坑洞有因果關係,就有機會主張管理有欠缺。反之,若坑洞是瞬間出現、掉落物突發且管理機關已依巡查頻率與標準作業即時處理,則可能被認定無欠缺。 國家賠償怎麼申請?完整流程、期限與管道一次看 結論先講:一定要先書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才能起訴;整個流程有明確的30日與60日節點,協議成立的協議書可以直接當執行名義,時效則是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 | 階段 | 應做什麼 | 法定時間 | 法律效果 | | --- | --- | --- | --- | | 提出請求 | 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 | 知有損害起2年內、損害發生起5年內提出 | 中斷時效、啟動協議程序 | | 機關處理 |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後進行調查與協議 | 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即視為協議不成立 |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 協議進行 | 雙方協議賠償金額與方式 |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視為不成立 | 得向地方法院起訴 | | 協議成立 | 製作協議書 | 成立即生效 | 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無須另行起訴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 | 協議不成立或拒賠 | 機關應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 自收受請求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並告知得起訴及注意時效 | 請求權人可依法起訴 | 步驟1: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要寫什麼、向誰提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要載明哪些事項,不是只看第10條,具體程式要件在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共六款: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並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若程式不合,應通知於相當期間補正,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 代理與補正重點: - 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見施行細則第7條。 - 代理權有欠缺時,機關應通知補正,見施行細則第14條。 - 相關程式可參照法務部相關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賠償方法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因此請求權人得擇一請求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而非僅是書面格式中的填寫項目;例如道路坑洞致車輛受損可請求修復費用,房屋因施工受損可請求回復原狀,皆須在請求書中明確表明請求方式與金額。 賠償義務機關是誰?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原則為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機關;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業務機關時,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急需費用的特別管道:因公共設施欠缺或公務員不法侵害致生醫療費或喪葬費急需,請求權人可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以急需及必要費用為限;司法院相關函釋要旨指出,聲請假處分前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且法院如准予假處分,應以急需及必要為限,機關應立即墊付,見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5條及司法院86年院台廳民一字第21369號函釋要旨摘述。 步驟2:機關協議期間怎麼算?30日與60日的關鍵差別 機關收受請求書後應立即與請求權人協議。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這是雙階段設計,不是只有60日。 協議成立的效力很重要: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意思是協議成立後不必再打一次官司確認金額,可直接持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這是協議制度最大的實益。 若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條文所定通知對象為「有關機關」,並無明文課予通知請求權人得向地方法院起訴及注意時效之教示義務。實務上機關為便民,多會在拒絕賠償理由書中附記救濟途徑,仍請務必自行留意協議不成立後的起訴期間與第8條的2年、5年時效。 步驟3:協議不成如何向法院起訴?該走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原則上,協議不成立或逾法定不開始協議、不成立期間後,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但書另規定,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國家賠償法第12條則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此正確理解是原則向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另得在行政訴訟中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而非第12條本身授權自由選擇民事或行政訴訟。 時效務必把握: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時效是消滅時效,逾期即失權,建議損害發生後盡速蒐證並以書面提出請求。 另一個常見誤區是刑事附帶民事:實務見解認為國家賠償屬公法上賠償責任,性質上非民法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不得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國家機關為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仍應回歸國家賠償法第10條以下協議先行及同法第11條、第12條,或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途徑。此見解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8號研討結果採否定說,為法律問題座談會見解,非法院判決,要旨摘述。 法院怎麼看?4個真實案例教你判斷會不會賠 案例1:法官判錯案,可以申請國賠嗎?原則不行,除非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很多人以為判決結果不利就是法官錯,就能國賠。但國家賠償法第13條對審判、追訴職務有特別限制,明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也就是必須是法官、檢察官在審理或追訴你的案件時觸犯職務上的罪,例如收賄、枉法裁判等,且已受有罪判決確定,才能依國賠請求。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28號解釋理由書要旨摘述也說明,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審判、追訴過程中難免的法律見解歧異或事實認定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指為不法侵害而請求國家賠償。以上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實務提醒:單純主張法官見解錯誤、證據取捨不服,通常不會成立國賠;若涉及職務犯罪,須有確定有罪判決為前提。 案例2:路上掉落物害車損,算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嗎?要看有無怠於執行職務與是否及時處置 有民眾開車壓到路面鐵片等掉落物致車損,主張政府未及時清除應國賠。相關函釋要旨摘述指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關於怠於執行職務的責任,以及同法第3條關於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的四要件,應分別審認;是否成立須看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的具體措施,並綜合構造、用法、場所環境與利用狀況判斷,不能僅以有無經常巡查一概認定。是否怠於執行職務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以上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相關函釋。 白話結論:掉落物若是瞬間出現、管理機關依巡查與通報機制已即時處理,通常難認有欠缺或怠於執行;若管理機關明明接獲通報卻長時間未處理、未設警示,較可能被認定有疏失。 案例3:歹徒冒充法務部詐騙,法務部沒立刻澄清要國賠?須證明機關故意或過失不作為且有因果關係 有民眾王OO被詐騙集團冒用法務部名義騙走款項,主張法務部早知有冒用情事卻未立即透過媒體澄清,請求賠償128萬元。法務部相關函釋要旨摘述回應,國家賠償責任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違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為前提;法務部發現詐騙手法後已經常性且不定期透過網路、平面及電子媒體揭露手法提醒民眾注意,查無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情事,且本件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欠缺無涉,爰依施行細則第19條拒絕賠償。以上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相關函釋。 啟示:主張機關不作為須舉證機關有作為義務、客觀上能作為卻未作為、且不作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門檻較高;機關若已採取適當防制與宣導作為,通常難認怠於執行。 案例4:公務員把法令解釋錯,害民眾敗訴能國賠嗎?見解歧異不等於不法 有民眾主張內政部函釋將土地法上的申報總價解釋為申報地價總額有誤,導致法院判決引用錯誤而受損,遂對內政部及司法院請求國賠。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34號判決理由要旨摘述指出,上訴人僅因所持法律見解與系爭判決認定不同,即主張司法院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並不可採。此段論述見於同案判決理由,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本案相關裁定為命補正的程序裁定,尚未為確定實體判決,引用時應注意其審級與確定力,參照109年度上國字第34號。 白話結論:公務員在職權範圍內為法令解釋,只要無故意過失且未逾越權限,縱使與人民主張不同,也難認不法;法官依法裁判部分,亦受國家賠償法第13條限制。 國家賠償常見問題FAQ Q:國家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有,務必把握2年與5年。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請求權人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也消滅。建議一發生損害就先拍照、就醫、報案並以書面提出請求,避免時效完成;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員、受託團體或個人及公共設施應負責任之人的求償權,則依同條第2項自機關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2年消滅,該2年涵蓋第2條第3項、第3條第5項及第4條第2項三類求償權。 Q:請求國家賠償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結論:先備齊請求書與損害證據,程式不合會被通知補正。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書面應載明六款事項: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法人或其他團體為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得擇一請求金錢或回復原狀);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並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常見附件包括身分證明、診斷書與醫療收據、修車估價單與發票、現場照片與監視器畫面、報案或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相關公文影本;委任代理人要附委任書,程式不合時機關會通知於相當期間補正。 Q:如果政府機關拒絕賠償,我該怎麼辦? 先確認拒絕賠償的書面理由與救濟教示,再依法起訴。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於收受請求起30日內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並通知有關機關;條文無明文教示義務,但實務上多會附記得向地方法院起訴及注意時效的說明。你可在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向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已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起訴前建議諮詢律師,國賠舉證責任在請求權人,須證明不法或怠於執行、或設施欠缺與因果關係。 Q:法官判錯案可以申請國賠嗎? 原則上不行。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只有具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時,才能適用國賠;單純法律見解不同、證據取捨或判決結果不利,不構成國賠事由。 Q:路不平害我摔車,如何證明管理有欠缺? 先固定證據再鎖定權責機關,並證明欠缺與因果關係。你可以當場拍照錄影記錄坑洞大小、深度、位置與周圍環境,立即報警取得登記聯單,調取監視器與尋找目擊證人,保留醫療與維修單據;再查詢該路段的管理機關,通常為地方政府養工處或公路管理機關,並嘗試證明坑洞已存在一段時間或曾有人通報卻未及時修補或警示;法院會綜合設施構造、用法、場所環境與利用狀況,判斷管理機關是否及時採取防止損害的具體措施。 結語 國家賠償是人民對抗政府不法侵害的重要制度,但能否成立取決於法定要件與舉證。公務員類型要證明故意過失與不法性及因果關係,公共設施類型要證明客觀欠缺與因果關係,且兩者都有時效與先協議後訴訟的程式要求。遇到疑似國賠事件,務必第一時間蒐證、就醫、報案,並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善用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與假處分墊付醫療費等機制,勇敢但精準地爭取權益。每個案件事實不同,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個案判斷,建議攜帶完整證據向專業律師諮詢。 --- 2026 國家賠償申請補充(FAQ) Q1:國家賠償的請求要件? A: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生損害者亦同;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損害者亦同,後者屬無過失責任,但開放山域水域經適當警告仍冒險者不賠,開放山域水域內設施經適當警告或標示仍冒險者得減免,委託民間管理仍由國家先負責再依第3條第5項、第4條第2項求償;賠償方法依第7條以金錢為原則,得依請求回復原狀。 Q2:國賠請求時效多久? A: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務必把握時間;國家對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員、受託團體或個人及公共設施應負責任之人的求償權(第2條第3項、第3條第5項、第4條第2項)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2年消滅。 Q3:申請程序與管道? A: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協議,書面程式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六款(請求權人資訊須含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等,有代理人者另載代理人資訊)、第7條、第14條,賠償義務機關依第9條確定,有爭議得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逾20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再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向地方法院起訴,或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於行政訴訟附帶請求;刑事附帶民事不得向國家機關請求國賠;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假處分得命暫先支付急需必要的醫療費或喪葬費;拒絕賠償依施行細則第19條通知有關機關。 官方來源 - 《國家賠償法》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