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常見疑問:免稅額、稅率與申報注意事項|2026最新

贈與稅常見疑問:免稅額、稅率與申報注意事項
想把錢或房子送給子女,多少錢會被課贈與稅?結論先講:贈與稅是「贈與人」每年把送給所有人的財產合計,超過法定免稅額才要申報與繳稅,法律明定的免稅額是220萬元,但依物價指數調整後,財政部公告113年1月1日起發生的贈與適用244萬元;課稅淨額採10%、15%、20%三級累進稅率,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起30日內就要申報,逾期未申報可按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本文整理最新法令、財政部函釋與法院實務,帶你一次搞懂計算、申報與節稅地雷。
一、贈與稅是什麼?誰要繳贈與稅?
贈與稅課的是無償把財產送人的行為,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送財產的人。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白話就是免費送東西給別人,對方接受就成立贈與。只要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就要課徵贈與稅。
誰是納稅義務人? 原則是贈與人。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明定有3種情形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贈與人行蹤不明。
- 贈與人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原文只寫「行蹤不明或逾期未繳就改向受贈人追繳」是不完整的,必須同時符合「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尚未核課」等要件。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受贈人可以代繳嗎? 可以。這不是判決見解,而是財政部68年5月24日台財稅第33354號函釋的立場。如經查明確屬贈與,依法應由贈與人繳納的贈與稅款或罰鍰,可准由受贈人代為申報繳納,俾利辦理土地或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實務上常見子女為求過戶而代父母繳稅,國稅局會准許,但代繳不代表受贈人變成法定的納稅義務人。
二、贈與稅免稅額是多少?是244萬還是220萬?每年都能用嗎?
結論:法律條文寫220萬元,244萬元是113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公告適用」的金額,每年依贈與人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本文至今仍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但同法第12-1條設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財政部應於每年12月底前公告次年發生案件適用的金額。因此你常聽到的244萬元,是財政部公告「113年1月1日起發生之贈與適用244萬元」,不是條文直接改成244萬元。
早期免稅額只有5萬元,是指修法前的舊額,行政法院67年度判字第711號判決當時引用的就是5萬元,現已不適用。不要拿舊判決的金額直接套用到現在。
免稅額怎麼算?
- 看年度、看贈與人: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一贈與人送給所有受贈人的財產「合計」計算。不是受贈人每人244萬,也不是送一次算一次。
- 超過才要申報: 當年度贈與總值未超過公告免稅額,原則上免稅也免申報;但若涉及不動產移轉登記,仍須向國稅局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才能過戶。
- 不能挪去抵所得稅: 行政法院67年度判字第711號判決已明確指出:「贈與稅之免稅額係專屬贈與稅之減免規定,與綜合所得稅無關。」兩種稅的免稅額各自獨立。
| 項目 | 說明 |
|---|---|
法定免稅額 | 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本文) |
公告適用額 | 244萬元(財政部公告113年1月1日起發生之贈與適用,依第12-1條按CPI調整) |
計算單位 | 贈與人每人每年合計,贈與給所有人的總額合併計算 |
歷史對照 | 早期5萬元為修法前舊額,現已調整 |
三、贈與稅率怎麼算?3個級距與2個關鍵扣除一次看懂
結論:先算「課稅贈與淨額」=當年度贈與總額-244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等扣除額,再套10%、15%、20%累進稅率,已繳過的贈與稅可扣抵。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採三級累進,法定文字為:
-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步驟:
- 加總當年度所有贈與財產價值=贈與總額。
- 減除公告免稅額(113年為244萬元)及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附負擔扣除額等,得到課稅贈與淨額。
- 按上表級距計算稅額。一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贈與總額,已納稅額可扣抵當次應納稅額(第19條第2項)。
另外依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例如爸爸贈與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但約定由子女負擔貸款200萬元,贈與額以800萬元計算。
| 課稅贈與淨額 | 稅額計算方式 |
|---|---|
2,500萬元以下 | 淨額 × 10% |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 | 250萬元 +(淨額-2,500萬元)× 15% |
超過5,000萬元 | 625萬元 +(淨額-5,000萬元)× 20% |
舉例說明
-
案例A:王爸爸113年贈與兒子現金500萬元。
贈與總額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淨額256萬元。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稅額=256萬元 × 10%=25.6萬元。 -
案例B:王爸爸113年贈與兒子3,000萬元。
淨額=3,000萬元-244萬元=2,756萬元。稅額=2,500萬元 × 10%(250萬元)+(2,756萬元-2,500萬元)× 15%(38.4萬元)=288.4萬元。
如果王爸爸上半年已贈與200萬元並已繳稅,下半年再贈與300萬元,申報時要以500萬元合併計算,上半年已納稅額可扣抵,避免重複課稅。贈與稅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買賣房屋法律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四、贈與稅什麼時候要申報?去哪裡申報?沒申報會怎樣?
申報期限怎麼算?30日從哪天起算?
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發生後30日內就要申報,且要把同年度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項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實務細節:
- 合併計算: 財政部66年12月15日台財稅第38469號函釋指出,同一年度內有2次以上贈與者,辦理後一次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合併,會影響後一次贈與總額的計算。例如1月送20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免申報,6月再送100萬元,兩次合計300萬元已超過244萬元,就要在6月那次贈與發生後30日內,以總額300萬元申報。
- 農地扣除期間: 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2960號函釋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申報贈與稅期限的計算,從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舊稱免稅證明書)送達當事人之日止,這段期間可扣除,不計入是否逾期。此函釋為如實摘述,非逐字引文。
未申報或短漏報會怎麼罰?法院真的都會維持罰鍰嗎?
依第44條,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不要以為補稅就沒事,也不要誤信網路上錯誤的判決解讀。
現行第44條是98年修正後為「二倍以下」,修法前是「一倍至二倍」,引用舊判決時要注意行為時適用的是舊法倍數。
網路文章常引用稱「法院維持補稅156萬元並處1倍罰鍰,即使資金回流也不免罰」,這是錯誤解讀。該案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主文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由被告重新審查」,法院認為稽徵機關未盡舉證責任,應重新審查系爭款項是否成立贈與及是否應扣除查獲前已回流的款項,並非維持處分。法院甚至指出部分款項實為無償消費借貸而非贈與,與文章所述相反。
另一常被引用的也是同樣情況,該案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再訴願決定已撤銷之部分外均撤銷」。法院雖在理由中提及原告「未能舉出購地時共同出資之資金流程以實其說,自難認其主張為真實」,暫不採信共同投資的主張,但同時已將「子女部分查獲前轉回的8,500,000元應予扣除」及配偶相互贈與免稅等爭點發回重核,整體是撤銷發回,並非確定支持補稅加罰的指標案例。親人間金錢往來是否為贈與,關鍵仍在借貸契約、資金流程、利息約定及還款事實的舉證。
要去哪裡申報?要準備什麼?多久要繳清?
申報地點看贈與人戶籍,繳納期限是核定通知送達後2個月。
- 申報機關: 依第24條第2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常居住境外或為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境內贈與的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現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 應備文件: 贈與稅申報書、贈與人及受贈人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財產證明(存摺影本、不動產權狀、土地增值稅單等)。不動產贈與另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公定格式契約書,且須先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 繳納期限與寬緩: 依第30條,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延期2個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也可以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 實物抵繳的限制: 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白話來說,並非可任意以單一不動產全額抵繳全部贈與稅,須按比例計算可抵繳上限。
- 公同共有財產抵繳的特別程序: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此為遺產稅及贈與稅共用的程序規定,影響家族共有財產的抵繳方式。
| 事項 | 期限/金額 | 效果 |
|---|---|---|
申報期限 | 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 | 逾期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
繳納期限 | 核定通知送達後2個月內,必要時可延期2個月 | 逾期加徵滯納金、移送執行 |
分期繳納 | 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者可分18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 需於繳納期限內申請 |
實物抵繳 | 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得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下跌者,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 | 需於繳納期限內申請 |
特殊財產的贈與怎麼處理?
不動產看現值、農地限繼承人、夫妻間免稅但仍要申報。
- 不動產贈與: 價值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準,不是市價,通常低於市價。但贈與後短期出售,可能另涉及房地合一稅。
- 農地贈與: 依第20條第1項第5款,僅限「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才不計入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不是任何人贈與農地都免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或雖恢復農用後再未農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申報期限可扣除等待核發不課徵證明書的期間如前所述。
- 夫妻間贈與: 依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仍依法要申報,只是計稅時不算入總額。
- 其他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第20條第1項): 捐贈各級政府、公有事業或依法組織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及財團法人且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者;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等,均不計入贈與總額,設有法定要件與管制,並非無條件適用。
五、常見誤解與法院實務見解
❌ 誤解1:贈與稅免稅額可以跟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一起用?
✅ 正解:不行。 兩者是不同稅目,已明確指出贈與稅免稅額專屬贈與稅,與綜合所得稅無關。該判決當時引用的免稅額5萬元為當時法額,現已依第12-1條調整,引用時要注意金額已變更。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誤解2:我送錢給子女,只要他們有還錢就不算贈與?
✅ 正解:是否為贈與看舉證,不是有還錢就一定不是。 親人間主張借貸或共同投資,必須提出借貸契約、資金流程、利息約定及還款紀錄等證據。最高行政法院雖曾以「未能舉出購地時共同出資之資金流程」暫不採信原告主張,但該案主文是撤銷原處分發回重核,且已扣除查獲前轉回的850萬元,並涉及配偶贈與免稅爭點,不能當成「法院一定認定為贈與而補稅加罰」的定論。實務上國稅局會實質認定,舉證不足就會被核為贈與。
❌ 誤解3:同一年度分好幾次贈與,每次都不超過免稅額,就不用申報?
✅ 正解:錯,要合併計算。 依第19條第2項及第24條,同一年度內的贈與必須合併計算贈與總額。財政部66年函釋(台財稅第38469號)已說明,辦理後一次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合併,會影響稅額計算。例如第一次200萬元、第二次100萬元,合計300萬元已超過244萬元,就要在第二次贈與發生後30日內以總額300萬元申報。
❌ 誤解4:贈與稅逾期申報只要補稅就好,不會被罰?
✅ 正解:會罰,且罰鍰不輕。 依現行第44條可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不要誤信「法院維持1倍罰鍰」的錯誤解讀,該案實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將原處分撤銷並命重新審查,法院認為應考量資金回流及借貸性質,而非維持罰鍰。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仍須以最終確定判決為準,但可見法院對贈與認定與罰鍰處分會實質審查,並非一經核課就必罰。
六、贈與稅節稅小技巧
1. 善用每年244萬免稅額,分年贈與
想給子女1000萬元,與其一次送,不如分5年、每年200萬元,在公告免稅額244萬元內分年贈與,可完全免稅。但要注意每年都要以贈與人為單位合計,且贈與時點以財產移轉生效日為準。
2. 夫妻聯手,額度加倍
配偶間相互贈與依第20條第1項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先將財產贈與配偶,再由配偶分年贈與子女,夫妻每年合計可運用488萬元免稅額。這是合法的節稅安排,但仍要依法申報並保留金流。
3. 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
第20條列有多項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情形,例如捐贈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扶養費、婚嫁贈與100萬元以內等。婚嫁贈與是指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總額,可與每年244萬元分別適用,但仍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申報。
4. 農地贈與要符合繼承人及5年農用管制
不要以為「農地贈與就免贈與稅」。依第20條第1項第5款,僅限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且繼續作農業使用,才不計入價值全數。受贈人5年內未農用會被追繳,僅因死亡、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用者除外。贈與前務必確認受贈人身分及後續農用計畫,否則節稅不成反被追稅。
七、贈與稅常見Q&A
Q:贈與稅免稅額244萬,是贈與人每人每年244萬,還是受贈人每人每年244萬?
A:是贈與人每人每年244萬元。 每個贈與人一年內送給任何人的總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就免稅,受贈人收多少沒有限制,但贈與人總額超過就要就超過部分課稅。法律本文為220萬元,244萬元是財政部依第12-1條公告113年發生的贈與所適用。
Q:贈與不動產,價值怎麼計算?可以用市價節稅嗎?
A: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準,不是市價。 因此通常低於市價,有節稅效果,但贈與後短期內出售,受贈人再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是以受贈時的現值為準,可能墊高日後交易所得稅,要一併評估。
Q:如果當年度贈與總額沒有超過244萬,還要申報嗎?
A:原則上免申報、免稅。 但若有不動產贈與,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即使免稅仍須向國稅局申報取得該證明書才能過戶。
Q:贈與稅逾期申報會怎樣?會被關嗎?
A:不會被關,但會補稅加罰。 逾期申報依第44條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並加徵滯納金。繳納期限為核定通知送達後2個月,得延期2個月;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可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或申請以實物抵繳。故意漏報或以詐術逃漏稅,另有較重的處罰。
Q:父母出資幫子女買房,算不算贈與?怎麼證明是借的?
A:登記在子女名下而由父母付款,原則上會被認定為贈與。 若主張是借貸,必須提出完整證據:借據載明金額、利息、還款期限,匯款紀錄與借據金額一致,實際按期還款並有金流,金流不要與贈與混同。法院在等案一再強調「資金流程」的舉證重要性,口頭說是借的而無證據,國稅局不會採信。
Q:贈與稅可以用實物抵繳嗎?現金不夠怎麼辦?
A:可以。 依第30條第4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也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兩種寬緩都要在繳納期限屆滿前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並非可任意以單一不動產全額抵繳全部贈與稅。如抵繳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 繳納困難的解方 | 要件 | 期限 |
|---|---|---|
延期繳納 |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2個月 | 核定通知送達後2個月內申請 |
分期繳納 | 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 | 同上,分十八期以內,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
實物抵繳 | 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 | 同上,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下跌者,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為限;價值估定由財政部定之) |
八、結語
贈與稅看似複雜,掌握3個關鍵就不會踩雷:第一,免稅額看贈與人每年合計,法律220萬元、公告244萬元要分清楚;第二,稅率三級累進且多次贈與要合併、已納稅額可扣抵、附負擔可扣除;第三,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起30日內申報,農地等特殊期間可扣除,不申報可罰2倍以下。善用分年贈與、夫妻額度及婚嫁、扶養、捐贈等不計入項目,就能合法節稅。若涉及不動產或大額資金,務必保留契約與金流,或諮詢專業人士,並以最新法令及財政部每年12月底公告的適用金額為準。
本文參考、財政部66年12月15日台財稅第38469號、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2960號、68年5月24日台財稅第33354號等函釋、(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主文為撤銷發回重審)、(主文為撤銷發回)等實務見解之要旨摘述,稅法規定可能變動,請以最新法令為準。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