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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平行輸入合法嗎?商標權耗盡原則說明|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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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平行輸入合法嗎?台灣商標權耗盡原則完整解析

結論先說:真品平行輸入在台灣原則合法。 因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採「國際耗盡原則」,只要是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已在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真品,商標權人就不能再對該商品本體主張商標權。但有三大例外會變違法:商品變質、受損或被擅自加工改造/重新包裝分裝、你在廣告或網頁上額外使用他人商標、以及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人時,就不能主張耗盡。

什麼是真品平行輸入?水貨跟公司貨差在哪?

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是指把國外已合法上市的正牌商品,未經國內商標權人或代理商同意,直接進口到國內販賣的行為。相對的,由國內總代理或授權經銷商循正式授權管道進口的就叫「公司貨」。

舉例來說,你在美國向經Apple授權的通路買了一台全新未拆的iPhone,再帶回台灣轉賣,這就是典型的真品平行輸入。商品本身是真的,差別只在進口管道是否經過國內權利人同意。重點在於:賣的是「真品」還是「仿冒品」,法律評價完全不同。

類型貨源是否經國內權利人同意商品真偽
公司貨
國內代理商、授權經銷商
真品
水貨(真品平行輸入)
國外合法通路、經商標權人同意售出
真品
仿冒品
非法製造、仿冒商標
假貨

商標權耗盡原則是什麼?為何賣出去就不能管轉賣?

商標權耗盡原則就是「一次用盡」的概念。當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把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第一次賣出去並投入市場流通後,就視為已經行使過商標權、取得報酬,之後不能再控制該商品在市場上的後續轉賣、贈與或再次流通。

就像你買了一瓶可樂,你可以自己喝,也可以轉賣給別人,可口可樂公司不能因為你轉賣這瓶可樂而告你侵害商標權。這是為了平衡商標權保護與商品自由流通。

實務上耗盡原則有兩種立法選擇:

  • 國內耗盡: 只有商品在「國內」第一次銷售後權利才耗盡。從國外進口的真品,即使在國外已合法銷售,進口到國內仍算侵權。
  • 國際耗盡: 商品不論在「國內或國外」第一次銷售後,權利都耗盡。平行輸入真品就不侵權。

台灣究竟採哪一種,答案就在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台灣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怎麼規定?為何採國際耗盡原則?

現行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明文採國際耗盡原則,條文如下: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只要是真品,且是由商標權人或他同意的人售出並投入市場流通,不論是在台灣還是國外,商標權人對「該商品本體」就不得再主張商標權。

這個「國內外」三個字是關鍵,是在100年6月29日修法時明文化增列的。立法理由特別說明是為了採國際耗盡原則,促進商品自由流通,並增列「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的前提要件,明確規範但書適用的時點。

另外要留意,112年5月24日修法調整了同條第1項的款次結構。許多舊文章會把「指示性合理使用」寫成第1項第1款,現行正確為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

修法時點重要變動
100年6月29日修正
第36條第2項增列「國內外」,明文化國際耗盡原則,並增列「商品流通於市場後」
112年5月24日修正
第36條第1項款次重整,指示性合理使用移列為第1項第2款

法院怎麼說?必買站案中間判決重點解析

最常被引用的就是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必買站公司案)。要特別說明,這是一件「中間判決」,法院僅先就「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為判斷,損害賠償金額則留待後續審理,並非已確定賠償金額的終局判決。

案情是必買站公司自美國輸入附有他人註冊商標的真品到台灣販賣,台灣商標權人提告侵害商標權。法院的結論分成兩部分,這正是理解耗盡範圍的關鍵:

1. 真品本體不侵權: 法院認為平行輸入真品本體的部分,不構成侵害註冊第01182815號商標權。其理由要旨摘述如下:

本件被告必買站公司未經國內商標權人即原告之同意,自美國輸入附有系爭商標1之真品,即係真品平行輸入之典型行為,我國既採國際耗盡原則,誠如前述,則該平行輸入附有系爭商標1之真品,其商標權已在國外被耗盡,則輸入國之原告即不得對平行輸入附有系爭商標1之商品主張侵害其商標權。(參照判決要旨摘述)

2. 但廣告上使用商標仍侵權: 同一判決同時認定,被告在營業處所說明書、Go1Buy1網站及臉書網頁上使用系爭商標,以及重製語文、攝影著作的行為,構成商標權侵害及著作權侵害。

判決指出一個重要界線:國內商標權人在平行輸入「真品本體」上退讓不得主張商標權,但該讓步應僅限於該平行輸入的「真品本體」本身,不應擴張至進口商基於銷售需要,而在真品本體以外額外使用商標權人商標的行為,例如在網路上陳列附有商標的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廣告文宣使用商標。法院認為這部分是為了兼顧商標權人投資鉅額廣告建立的商譽,不致被進口商搭便車利用,因此原告就本體外的使用仍得主張商標權。(參照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這個見解也與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2號研討結果一致,該次座談會經付表決採乙說(參與表決29人,採乙說23票),認為為促銷真品而將商標單獨使用於商業文書或廣告,非屬第2項權利耗盡之範圍,應依當時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112年5月24日修正移列,現行法為第36條第1項第2款)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判斷。

真品平行輸入什麼情況會違法?3大例外一次看懂

雖然原則合法,但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及實務見解有三大例外,踩到就可能構成侵權:

1. 商品變質、受損、被擅自加工或重新包裝分裝,還能主張權利嗎?

會。條文明定「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這是因為商標有「品質保證」功能。如果商品進口後被分裝、改包裝、換標籤、拆封重整,消費者會誤以為品質仍由原廠背書,實際上已脫離原廠控管。實務上,最高法院判決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理由都指出,非原裝銷售、擅自改包裝分裝而致品質保證喪失,或使消費者誤認有授權、代理關係者,商標權人仍得主張權利。

常見地雷:把國外進口的一大罐保養品分裝成小瓶賣、把化妝品外盒拆掉換成自己的包裝、食品重新貼標改效期。

2. 在網拍廣告上放原廠商標圖會侵權嗎?耗盡只及於商品本體

會,這是最容易誤會的地方。耗盡原則只及於「真品本體」本身,不及於你為了銷售而在「本體以外」使用商標的行為。

什麼叫商標使用?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所以你在蝦皮、官網、臉書廣告上大量使用原廠Logo、商標圖片來宣傳,很可能被認定是商標使用,而非單純轉賣商品本體,就不能主張已經耗盡。

3. 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人時,還能主張國際耗盡嗎?

不能。這是屬地主義與註冊主義下的重要例外。

權利耗盡的前提是「由該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售出。如果美國的商標權人是A公司,台灣的商標權人是B公司(例如不同集團各自註冊、或經授權割讓後不同人),你向美國A公司買的真品,只會讓A公司在美國的權利耗盡,台灣B公司的權利並未耗盡,因為B公司從未就該商品為第一次銷售。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就駁回了原告主張耗盡的請求,理由正是系爭PHILIP B商標在美國與我國的權利人分別為不同人(美國為PHILIP B INC,我國為紅創意公司),原告向美國權利人購買,僅對美國權利人的權利耗盡,不得對未曾銷售的我國權利人主張耗盡,平行輸入仍構成侵害。

進貨前務必查明國內外權利人是否同一,若不同人,必須另取得我國權利人同意。

網拍賣水貨可以用原廠商標照片嗎?指示性合理使用3要件解析

很多人問:我賣的是真品,為了讓客人知道我在賣什麼,難道不能寫品牌名稱、放商品照片嗎?這就要看能否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法院及106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乙說認為,網拍廣告是否侵權,應依指示性合理使用三要件來判斷,必須同時符合:

  1. 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 使用方式要誠實、善意,不能讓消費者誤以為你是原廠代理商、經銷商或有授權關係。
  2. 有使用他人商標以指示商品之必要: 是為了說明、指示你賣的商品就是該品牌商品所必要,不能超出必要範圍。例如用文字說明「本店販售之XX牌真品平行輸入」通常比大幅使用Logo必要性更高。
  3. 使用結果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不能讓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或誤認有授權、加盟關係。

實務建議:盡量以文字描述品牌與型號,照片以拍攝商品實體為主,避免單獨放大、去背使用原廠商標圖檔,並清楚加註「平行輸入」「水貨」「非台灣公司貨」「保固由本店提供」等資訊,降低混淆可能。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法院會個案判斷,界線較模糊,風險較高時建議諮詢律師。

真品平行輸入 vs 賣仿冒品差在哪?刑責與民事賠償差很大

兩者法律效果天差地遠,千萬不要混為一談。

比較項目真品平行輸入(符合耗盡)仿冒品(侵害商標權)
商品性質
真品,原廠或經同意之人售出
假貨,未經權利人同意仿冒商標
民事責任
對商品本體不構成侵權,但廣告額外使用仍可能侵權需賠償
構成侵權,需負損害賠償、排除侵害、銷毀等責任
刑事責任
若符合耗盡要件,原則無刑責;即使不符合而被認定為民事侵權,實務與學理上也可能因欠缺侵害故意而免刑責,但仍需負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95條第1項,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單純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等依同法第9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網路販賣亦同

特別提醒,真品平行輸入即使最後被法院認為不符合耗盡而構成民事侵權,刑事上仍可能因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是真品平行輸入而欠缺仿冒故意而獲判無罪,但民事上仍須賠償,這是刑民分流的常見情形。

常見問題解答(QA)

Q:我從美國買正版iPhone回台灣轉賣,會違反商標法嗎?

A:不會,原則合法。 只要該iPhone是Apple或其授權經銷商已投入市場的真品,且你保持商品原狀、未拆封改機或更換零件,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國際耗盡原則,帶回台灣轉賣真品本體不構成商標侵權。但若你在銷售頁面大量使用Apple商標圖樣宣傳,則要另依指示性合理使用判斷。

Q:我在網拍賣平行輸入真品,可以放原廠商標圖片嗎?

A:有侵權風險,需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三要件。 單純轉賣真品本體受耗盡保護,但你在廣告、網頁上額外使用商標不當然合法。必須符合誠實信用方法、有指示必要、且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建議以文字敘述品牌、拍攝商品實體照片為主,並加註平行輸入、水貨等字樣,避免讓消費者誤認你是官方代理商。

Q:真品平行輸入和賣仿冒品有什麼不同?刑度一樣嗎?

A:完全不同。 真品平行輸入賣的是正版貨,只是管道未經國內代理商,原則不侵權;仿冒品是假貨,從頭到尾都侵權。刑度也不同,製造或使用仿冒商標依商標法第95條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單純販賣仿冒品依同法第97條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平行輸入的水貨,消費者能享有台灣原廠保固嗎?

A:不一定,要看原廠保固政策。 原廠保固常具區域性,水貨可能無法在台灣享免費保固,或需付費維修、寄回原銷售地處理。這不影響平行輸入的合法性,但賣家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誠實告知保固條件,避免消費糾紛。

Q:商品被我重新包裝或分裝,還算合法嗎?

A:很可能變不合法。 重新包裝、分裝通常會被認定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使耗盡原則不再適用。例如將大容量保養品分裝成小瓶販售,因已喪失原廠品質保證並可能使消費者誤認,商標權人仍得主張權利。建議保持原廠原封不動販售。

結論

在台灣,真品平行輸入因採國際耗盡原則,原則上是合法的商業模式,但合法有明確邊界:第一,商品必須是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售出的真品且保持原狀;第二,耗盡只保護真品本體,你在廣告、網頁、包裝外的商標使用要另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第三,若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人,就沒有耗盡可主張。

實務上,是否構成「變質、受損、擅自加工改造」或「有混淆誤認之虞」,都由法院個案認定,舉證責任與交易過程的誠實揭露很重要。進貨前務必確認貨源、保留原廠授權與交易憑證、保持原包裝,並在銷售資訊上清楚標示平行輸入身分。若銷售規模較大或涉及大量廣告投放,建議先諮詢智慧財產專業律師,再規劃銷售文案與圖片使用方式。

參考判決: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中間判決,僅就侵害是否成立為判斷)、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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